导图社区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编辑于2022-06-26 18:04:32法人
法人的一般规则
法人的独立性
人格独立
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上的另一种人。法人与包括其成员在内的所有人均是两个人
财产独立
法人名下的财产归属于法人
责任独立
法人名下的债务、责任也属于法人
意志独立
在民法上拥有认识自己行为以及后果的“心智”
法人登记
法人的实际状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其实际情况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法人的分类
营利性法人
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基金会)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两委会)
法人超越合同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原则: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
例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设立中的法人
概念
是指处于设立阶段,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其性质为以设立人为成员的非法人组织
法人成立前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前,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人共同实施的民事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后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在法人成立后,根据设立人实施该行为时的名义来判断承担人
以“设立中的法人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担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原则
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在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法人的债务时,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即无需对法人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
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在非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非法人的债务时,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例外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法人的出资人可能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和法人代理的区分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代表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代理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为法人订立合同的,法人对行为后果的承受,仅以行为人是否享有代表权、代理权为条件。不以其他一切形式为条件。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与代表行为的区分
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代表行为
法人代表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个人行为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
法人代表所实施的代表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且不以该法人代表的存亡去留而改变。同时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法人及后继的法人代表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原则
法人代表超越权限,以法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恶意(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代表越权代表的,为恶意;反之,为善意)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违反章程规定的越权代表
法人代表所越之权,源自于法人的内部规定的,推定为相对人善意,即不能证明相对人恶意的,法人需承担越权代表的行为后果
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
法人代表擅自为公司以外的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推定为相对人(即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恶意
相对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善意,担保合同无效,公司要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责任,公司对法人代表具有追偿权
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善意(公司的相关决议,伪造,变造的也算,除非公司能够证明相对人知悉该决议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法人代表人有追偿权。
例外:以下情况,未经公司表决程序,公司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是其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的除外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上市公司除外
担保合同经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除外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法人分支机构
概念和性质
法人派出去的营业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却拥有自己名称,可以以自己的名称从事民事法律活动
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合同,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下的财产以及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均属于法人。所以法人分支机构和他人订立的合同与法人同他人订立的合同有等价性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的解散
法人的解散事由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法人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清算义务人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成员。法人章程,权力机构决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为组成清算组织,而非实施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义务的,主观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机关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对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清算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处于清算阶段,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清算中的法人,不得实施与清算无关的民事活动
法人分立、撤销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分立的法人与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对外按照连带关系处理。对于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各个法人对外可享有全部效力,均应承担全部债务
法人分立后的各个分立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内部约定不得对外部的债权债务人主张,仅具有内部约束力,可作为对外连带之后的内部追偿依据
机关法人被撤销后的权利义务承受
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由做出撤销的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