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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 继承法条内容摘录整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编辑于2022-06-29 0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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