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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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7-10 15:22:46
税法概述
概念及特点
概念
税法/税收
税法:解决权利义务关系,法学
税收:解决分配关系,经济学
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有权制定税法的国家机关(我国)
全国人大及其代表常委会
地方立法机关
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广义/狭义
广义: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形式的总和
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务部门规章
狭义:仅指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税收法律
特点
立法过程
制定法(×习惯法)
法律性质
义务性法规(×授权性法规)
内容
综合性(×单一法律)
税法基本原则(四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法稽征原则
税收公平主义
根据负担能力分配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
相互信赖、相互合作
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税负,放至纳税人避税、逃避缴纳税款
税法适用原则(4优于2溯及)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
地方范围
时间效力
生效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失效
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直接宣布某项税法失效
税法本身规定了失效日期
溯及力
有利溯及,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适用上的从轻原则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属地相结合(我国)
税法的解释
特点
解释主体的专属性
内容权威性
针对性、普遍性、一般性
分类
解释权限
立法解释
事后解释,可作为判案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法律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税收法规
司法解释
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可作为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解释
两高联合作出——共同解释
行政解释
原则上不能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 仅供参照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尺度
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
税法的作用
规范
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经济
是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宪法
税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税法属于部门法,位阶低于宪法
民法
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
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总体上原则不同
民法-公法,税法-私法;二者调整对象不同、适用原则不同、调整程序手段不同
行政法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调节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法人/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家居于领导地位
体现国家的单方面意志
解决争议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不同点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无偿单向转移
税法是义务性法规,行政法多为授权性法规
经济法
联系
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
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原则、规则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差别
调整对象:经济法-经济管理关系,税法-含有较多税务行政管理
税法-义务性法规,经济法-授权性法规
解决争议: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法-协商、调节、仲裁、民事诉讼
刑法
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差别
税法-义务性法规;刑法-禁止性法规
追究刑事:税法-多重性;刑法-自由刑/财产刑
税收法律关系
特点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双主体
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通过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客体
税收利益,包括物和行为(表现为纳税主体部分财产的单相转移及征税主体税收收入的无偿取得)
内容
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纳税人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产生、变更、消灭
产生
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即出现应税行为)
变更
纳税人自身组织状况改变
纳税人经营或财产情况改变
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方式改变
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
消灭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超过期限
纳税义务的免除
某些税法的废止
纳税主体的消失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特点:一税一法;税收要素固定 范围:货物劳务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
要素
纳税义务人
简称“纳税人”“纳税主体”,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负税人:实际承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负税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例如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义务人:例如加工工厂
代征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
纳税单位: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课税对象
概念:又称征税对象,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作用: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是构成税收实体法的基础性要素
相关概念
计税依据(税基)
课税对象是质的规定,计税依据是量的规定,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税源
税款的最终来源,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税目
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作用:1.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2.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
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税率
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
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税收负担纵向公平)
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资源税中的部分资源产品、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关税中部分项目、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
其他形式的税率
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实际尝尝低于名义
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零税率/负税率:零税率适用于所得课税和商品课税
我国现行税率
比例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行业比例税率——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契税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等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车船税等
减税、免税
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税率式减免(货物劳务税中运用最多)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特殊情况使用)
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分类
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税收附加及加成
税收附加
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税收加成
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税额(超出部分加征)
纳税环节
广义: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生产环境;商品税-流通环节;所得税-分配环节
狭义:是课税环节中的特殊概念
根据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纳税期限
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
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
税收程序法
特点:规定征税和纳税程序 范围: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务稽查程序
作用
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提高执法效率
主要制度(回民只听诗)
回避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限制度
税法的运行
税收立法
概念要点
概念
广义: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核心问题:立法权的划分
划分立法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宪法》《立法法》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组成部分:制定、修改、废除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最高权力机关)
程序: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发布(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等
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税收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税务(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权限
不立异、不重复
一般不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除外
施行时间:1.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2.特殊情况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立法后评估
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应开展税务规章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废止
税务规范性文件
概念特征
县以上税务机关制定,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特征
非礼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非特定性
不具有可诉性
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权限范围
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税务机关内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限定规则
名称:“办法”“规定”“规程”“规则”;不得使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表述方法: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解释权限: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授权于下级
执行时间:发布日起30天后,不立即执行有碍执行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规审查
权益性审查: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部门
未经上述部门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厅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发布:税务规范性文件应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税收执法
特征
单方面意志性和法律强制性
具体行政行为
裁量性
主动性
效力先定性
有责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合法性
执法主体法定
执法内容合法
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根据合法
合理性
存在的主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税收执法监督
特征
主体:税务机关
对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
内容:行政执行行为
内容: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税收司法
概述
国家司法机关(公检法等)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税收行政司法
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
特点: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税收刑事司法
法律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责任制度:税收刑事处罚是税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4参与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4阶段: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司法裁判
税收民事司法
税收优先权
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欠税发生在之前,则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
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
税收撤销权
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