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人代为求偿权
交通事故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于2022-07-14 10:05:08保险人代位求偿 (交通事故)
诉讼主体
原告:保险人
起诉条件
已向被保险人赔偿
赔偿金额范围内
从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计算诉讼时效
法律法规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被告:侵权人、保险公司
赔付原则: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双方同等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甲方赔偿乙方修车费用的50%,乙方赔偿甲方修车费用的50%。
侵权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套牌机动车,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法律法规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不予支持的情形
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造成,但故意的除外
家庭成员是针对家庭而言,组成人员则是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而言
界定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从财产关系和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
家庭成员
长期居住在一起,享有共同财产
虽然没有居住在一个地方、与被保险人不享有公共的财物,但是有法律上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组成人员
一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被保险人的员工、雇佣人员和代理人
二是与被保险人有着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股东、合伙人或者关联企业、分公司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者不知道保险人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在赔偿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付
法律法规
《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第九条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强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 (全国范围内统一)
被保险人有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例:两车事故,乙方全责,甲方无责,甲乙双方有车损且有人伤。甲方的车损人伤都在乙方保险公司赔,乙方损失,在甲方保险公司(交强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
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9-10)
免责情形
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包括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超过载明有效期限的驾驶证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不属于 (2020)鲁10民终1041号 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包含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和所持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两种理解,而超过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人可以在一年的宽展期内换领新证,在该宽展期内并未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属于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
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注销可恢复”: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
观点一 不属于 (2020)京02民终7487号 “注销可恢复状态”并不等同于驾驶人因驾驶证注销而完全丧失合法驾驶资格的状态;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并未在实质上增加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风险。
观点二 属于 (2018)浙03民终4793号 因涉案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且驾驶资格尚未恢复,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
驾驶证会被暂扣的情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
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
驾驶证暂扣是否等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观点一:暂扣驾驶证应被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2021)粤06民终8323号 首先,从文义上解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不能狭义理解为驾驶人自始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该规定当然涵盖驾驶人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的相应情况。其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其在本案事故发生时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情形应属于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再次,从交强险追偿权的设立目的看,该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由交通事故损害的重大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及惩戒违法行为,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在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期间驾驶机动车,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其不应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
观点二:暂扣驾驶证不应被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2021)苏03民终10545号 驾驶证暂扣是指驾驶人已经取得驾驶资格,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但基于某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限制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尚未被注销前,并不等于驾驶人失去驾驶资格。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属于免责情形
可追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多车发生事故追偿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商业险
主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险,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
对象可以是侵权人投保相应保险的保险人
以第三人的过错为限
(2015)苏中商终字第01604号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私下达成协议的并已全部赔偿的,由于被保险人实现并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保险人也丧失代位求偿权
(2019)闽0203民初23405号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附加险
不能独立投保,法律效力优于主险
免责条款
需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
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只有提示义务
两种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免除义务或加重责任
排除依法享有的权利
免责情形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人存在违法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酒驾、毒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等
被保险人机动车特殊情况
机动车号牌被注销、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被扣留收缴、从事犯罪活动等
法律法规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 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