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4-税务行政法制
注会CPA 税法税务行政法制知识导图,包括: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
编辑于2022-07-16 18:07:04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由毛泽东倡导并在二十世纪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政治、军事、发展理论,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可毛泽东思想是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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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由毛泽东倡导并在二十世纪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政治、军事、发展理论,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可毛泽东思想是其取..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提示】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财物、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提示】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一步简化了简易处罚流程。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2.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都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3.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日。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7.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8.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9.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10.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 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1.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12.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1.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
4.征税问题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提示】上述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与管辖
(一)机构和人员
1.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2.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3.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4.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复议管辖
(三)特殊管辖
(四)其他规定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1.复议代表的规定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人的,应当推选1至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4)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提示】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时间
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60日内: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复议与诉讼的次序
(1)对征税行为的争议: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2)对其他行为争议: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三)申请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四)其他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七、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限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行政复议决定。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 30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提示 1】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提示 2】依照第(1)、(2)、(3)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八、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1.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3.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因税款征纳发生的争议,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