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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税率,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纳税消费税的扣除进口环节,特殊环节的应纳消费税,消费税,出口退税。计税依据,税目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小伙伴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2-07-28 00:18:56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
生产环节
生产者
直接纳税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
受托方代收代缴
进口环节
进口单位和个人
海关代征
批发环节(卷烟)
批发商
批发商与批发商——不纳税
批发商与零售商——纳税
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
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
零售商
直接纳税
税率
从价计征(比例税率)
超豪华小汽车
10%
金银铂钻
5%
从量计征(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征
卷烟
批发环节
11% 0.005元/支
白酒
生产销售环节
直接销售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 X 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 X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
不缴纳消费税
不缴纳增值税
用于其他方面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不缴纳VAT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
用于 换抵投
缴纳VAT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X 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成本+利润+自用数量 X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X 比例税率 + 自用数量 X 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
界定
由委托方 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不属于委托加工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双方涉税义务
委托方
消费税纳税人
增值税:购买的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产生进项税额
受托方
消费税:负有代收代缴义务
增值税:收取的加工费产生销项;购买的辅料,产生进项
纳税环节
提货时
受托方 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
委托方
补缴税款
已直接销售
按照销售额
成本+利润
未销售/不能直接销售
组税价格=成本+加工费用
受托方
罚款
一半以上,三倍以下
应纳税额
优先按照 受托方销售同类价格
没有同类价格:组价
从价
应纳税额=(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X 比例税率
复合
应纳税额=(成本+加工费+收回数量 X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X 比例税率+收回数量 X 定额税率
材料成本=买价+委托加工环节的运费
加工费 受托方 向 委托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包含代垫辅助材料的费用
委托方收回
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不再缴纳消费税
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对增值部分 缴纳消费税
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全部允许扣除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符合条件的已纳税款,才可规定扣除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
已税 烟丝 生产的卷烟
必须是生产卷烟
已税 高档化妆品 生产的 高档化妆品
已税 珠宝玉石 生产的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不包含金银首饰
已税 鞭炮焰火 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税高尔夫杆头、杆身、握把 生产的 高尔夫球杆
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 生产的 木制一次性筷子
已税 实木地板 生产的实木地板
已税 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 生产的 成品油
外购
从葡萄酒生产企业 购进、进口葡萄酒 连续生产 应税葡萄酒
扣除范围不包括
酒(除葡萄酒)、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电池、游艇、涂料
扣税方法
外购
符合条件的应税消费品,才允许扣除
可扣除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消费品价格/数量 X 定额税率/定量税率
委托加工
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符合条件的应税消费品可扣除已纳部分
销售
全部销售品都可以扣除已纳部分
进口环节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X 消费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 X 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自用数量 X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X 比例税率 + 进口数量 X 定额税率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
卷烟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
增值税:从价计征
消费税:复合计征
批发企业——批发企业
增值税:缴纳
消费税:不缴纳
批发企业——零售企业
增值税:从价计征
消费税:复合计征
11%、0.005元/支
不得扣除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总分机构异地,由总机构统一申报
超豪华小汽车
生产企业——消费者
普通汽车
增值税+消费税
消费税=消费额 X 比例税率
超豪华小汽车
增值税+消费税
消费税=消费额 X (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生产企业——零售商
普通汽车
增值税+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
增值税+消费税
消费税=消费额 X 比例税率
零售商——消费者
普通汽车
增值税
不征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
增值税+消费税
消费税=消费额 X 10%
消费税出口退税
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 外贸企业 购进应税消费品 直接出口
外贸企业 受其他外贸企业 委托代理出口 应税消费品
免税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 生产性企业 自营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生产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免也不退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外的
征收管理
与增值税一致
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
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收回的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征税数量
包装物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
包装物价款计入应税消费品纳税
包装物押金 含税价,要先做价税分离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税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
收取时
缴纳消费、增值
逾期时
不再缴纳
啤酒黄酒
收取时
不缴纳消费、增值
但是不含税的包装物押金,要成为区分啤酒种类的计价组成部分
逾期时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因为消费税从量征收,只跟卖出去多少瓶有关
其他应税消费品
收取时
不缴纳消费、增值
逾期时
从量征收的,不缴纳消费税;
从价征收的,缴纳消费税
均缴纳增值税,做价税分离
品牌使用费 含税价,要先做价税分离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 收取的
计入白酒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非独立门市部
自设 非独立核算 门市部 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按照 门市部对外销售额 或 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而不是出厂价 或 出场数量
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 门市部销售时,才涉税
用于换抵投
按照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按照均价,计算增值税
卷烟计税价格
计税依据=批发销售价格 X(1-适用批发毛利率)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则按照实际销售价格
白酒计税价格
生产企业 销售给销售单位的计税价格 高于 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上
按照实际价格
生产企业 销售给销售单位的计税价格 高于 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下
核定最低价格
如果实际价格 高于 核定最低价格 ,用实际价格
金银首饰销售额
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
生产销售环节:从高适用税率
零售环节:按照金银首饰税率
金银首饰 与其他产品 组成成套消费品
按照 销售额全额 征收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手饰
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价格
没有同类价格,用租税价格
以旧换新
按实际收取的价格———差额纳税
税目
1. 烟(以烟叶为原材料)
卷烟
甲类卷烟
每条(10盒 200支) 大于等于 70
乙类卷烟
每条(10盒 200支)小于 70
既从量,也从价 复合环节计征
雪茄烟
烟丝
从价计征
2. 酒
白酒
复合计征
黄酒、啤酒
从量计征
甲类啤酒
每吨 包装物+押金+啤酒 大于等于 3000
乙类啤酒
每吨 包装物+押金+啤酒 小于 3000
葡萄酒及其他酒
子主题
3. 高档化妆品
大于等于 10元/ML(克)
大于等于 15元/片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镀金,镀金的是在基本环节缴税
金银铂钻——零售环节
5. 鞭炮、焰火 有不征
不征
鞭炮药引线
发令纸
6. 成品油 有不征免征
从量计征
汽油柴油
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不征 1、原油不征收消费税、征收资源税; 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不征消费税 3、航空煤油暂时不征 免征 1、比重不低于70%的生物柴油 2、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
7. 小汽车 有不征
征税
乘用车:9座以下
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 超过130万
双环节计征
改装车
改装前不交消费税,改装后也不交
改装前交消费税
排气量 大于 1.5L
中轻型商用客车
排气量 小于等于 1.5L
乘用车
不征
电动汽车
车身长度 >7m,10-23座以下的 商用客车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大货车、大卡车
8. 摩托车(有不征)
气缸容量小于250ML 不征收
9. 高尔夫球及球具
不征:高尔夫车
10. 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 大于等于 10000元
11. 游艇(有不征)
不征
营利性
无动力艇、帆艇
征收(机动艇)
8—90m长,为私人或团体购置,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谋利性活动的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
不征:工艺木筷
13. 实木地板
14. 电池(有免征)
免征
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
15. 涂料(有免征)
免征
挥发含量小于42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