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企业所得税
这是一篇关于CPA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处理;回购价格>原售价差额为利息费用。
编辑于2022-08-11 20:49:31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问答题)
表现形式
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支付方式
股权支付
本企业及控股企业的股份
非股权支付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非本企业及控股企业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
一般性税务处理
法人变成非法人,或者登记注册地转移
视为企业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 均用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
分解为 转让资产、清偿债务两项业务;
债权转股权
分解为 清偿债务、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减免一部分债务
债务人:确认重组所得;债权人:确认重组损失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被收购方交税)
被收购方: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损失 收购方: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计税基础
被收购方所得=FV—原计税基础
合并 (被合并方纳税)
合并企业——FV确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 被合并企业——按清算进行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与合并企业相互弥补
分立 (被分立方纳税)
被分立企业——转移资产方——对转移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 分立企业——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成本
无条件限制 核心本质:既可以用股权支付,也可以用非股权支付 无论用哪种方式支付,重组所得=FV—原计税基础 亏损不能结转 资产和股权的计税基础都被改变,都需要交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条件(问答题)
1个目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2个比例
被收购、合并、分立部分 的 资产或股权 比例不少于 50%
以控股为目的
重组交易对价中 涉及股权支付金额 不少于 85%
2个持续
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
取得股权支付的 原股东,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
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它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 占据该企业当年所得税额 50%以上
分五年分期交税
股权收购:收购方购买50%以上股权,并且股权支付金额超过85%
被收购企业:取得的股权,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购买50%以上资产,并且股权支付金额超过85%
受让企业:取得的资产,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的股权,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合并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
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原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方:全部转接给合并方,取得的股权按原计税基础确定
能够结转的亏损=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 X 最长期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股东在分立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
分立企业:接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原计税基础确定
能够结转的亏损=被分立方企业亏损 X 分立资产/全部资产
亏损可以部分结转 股权转让的部分,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的部分,仍然用 FV—原计税基础 确认利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转让资产FV—原计税基础)X(非股权支付金额 / 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
备案(问答题)
当事各方需要在重组当年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未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范围
成本、费用
销售费用:广宣费、销售佣金
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三新的研究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借款费用
税金
除 企税 和 允许抵扣的VAT 之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十税两费计入税金及附加,一次性扣除: 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
计入资产成本,分期扣除: 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车辆购置税
损失
减除 责任人赔偿 和 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外购货物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
会计上:进项税额转出
税法上:应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及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1. 应付职工薪酬的项目
2. 合理 实际发放的,不是计提的
3. 劳务派遣员工
支付给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费
支付给 员工个人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
4. 福利性补贴
列入工资薪金制度 且 按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可作为工资薪金
不能同时符合
职工福利费
限额扣除
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可立即行权
买卖差额
员工缴纳个税
企业作为工资成本
等待一定服务期限/满足一定条件
等待期内,会计计提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行权后,行权日的FV—支付价格,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 X 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 X 2%
要有凭据(专用收据/代收凭据)
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作为永久性差异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 X 8%
超过部分,以后年度可调减,作为暂时性差异
不包括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的费用
据实扣除的特殊情况
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全额税前扣除
若不能与别的费用划分,按照8%
核力发电企业——培养电厂操纵员 发生的 培养费用
作为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保险费
为员工
社险
五险一金
据实扣除
补充两险
养老
医疗
限额扣除 工资总额的5%
商业险
雇主的责任险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
据实扣除
家庭财产保险
不准扣除
为企业
商业险
财产险、运输险
据实扣除
利息费用
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 向 金融企业 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
金融企业 各项存款 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 同业拆借 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限额扣除
限定比例
非金融企业 向 无关联的非金融企业 借款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 支付给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的利息支出
扣除限额 =借款本金 X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X 借款时间
限定比例+限定基数
支付给 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支付给 股东或其他关联关系自然人的利息支出
不能超过比例2:1 或5:1 的 借款金额 X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借款利率 X 借款时间
2:1 指 接受债权投资 超过 接受的股权投资的2倍,超过部分 不能税前列支扣除
不得一次性扣除
资本化利息支出
借款费用
购置、建造资产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 永久性差异
会计:据实扣除
税法:限额扣除,永久性差异
孰低扣除: 1、当年销售收入 X 千分之五 2、实际发生额 X 60%
调整额=实际数-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不作为投资收益,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要调整 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若是在筹办期,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
广宣费——限额扣除 暂时性差异
会计:据实扣除
税法:限额扣除,暂时性差异
其他行业 15%
孰低扣除: 1、扣除标准=销售收入 X 15% 2、实际发生数
制药、化妆品制造销售、制饮料(除酒) 30%
孰低扣除: 1、扣除标准=销售收入 X 30% 2、实际发生数
若是在筹办期,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调整额=实际数-限额
广宣费、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主营+其他+视同销售 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投资收益(股息红利股权转让)
租赁费
经营性租赁
费用化——按照租赁期均匀扣除
是否需要调整会计利润,取决于会计
若提前支付的跨年度租金,一次性全部列支,做纳税调增
若计入待摊费用,以后逐期转成本费用,则不做税务调整
融资性租赁
资本化,提折旧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会计:营业外支出
税法
限额扣除
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 X 12%
年度利润总额,扣完捐赠后的
超过12%的部分,允许在3年内扣除
先扣除过往,再扣除当年
企业在非货币资产捐赠的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已经纳入捐赠票据金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限额扣除; 未纳入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进行据实扣除
据实扣除
间接 扶贫捐赠
疫情防控
捐钱、物
通过境内非营利团体 间接捐赠
捐物
直接捐赠,本来是不允许扣除的,因为是疫情防控,只有捐物才可以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不允许扣除
税法用 FV列支成本、确认收入 会计用 历史成本
税法成本收入均调增,等价于不受影响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含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限额扣除=按照合同约定价格 X 5%
超过5%的部分调增
佣金是支付给第三方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
购买方
持有期间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股时,应收而未收的利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要视为当期利息纳税; 转换后 股权投资成本=债券购买价+应收而未收的利息+相关的税费
发行方
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
转股时,应付未付的利息,视为当期支付,税法允许扣减
不得扣除的项目
1. 支付的股息、红利
2. 企业所得税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行政性违法)、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包括经营性罚款 和 逾期未归还银行贷款而支付的罚息
违约金等,不违法的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非公益性,全部均不可抵扣
公益性,三年内可抵扣
6.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7. 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
8. 关联方企业间的管理费,无实际服务内容; 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 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亏损弥补
弥补期:5年
不算当年,往后延五年
2014的亏损,最长可以到2019弥补
境内不能补境外;境外可以补境内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不能提折旧
除房屋、建筑物,其他未投入使用的资产
经营租赁租入的,和 融资租赁租出的
已经足额计提折旧,仍使用的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 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投入使用的次月,停止使用的次月
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大型机械、生产设备、飞机火车轮船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 器具、工具、家具
5年
除 飞机火车轮船 外的交通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改扩建
推倒重置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新+原净值 作为新的计税成本
核定征收 改为 查账征收
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 或者 合同,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
根据剩余年限,计提折旧
文物、艺术品
收藏、展示、保值增值,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处置转让时,才允许扣除
长摊
1. 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剩余可使用年限摊销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剩余期限摊销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 (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 (2)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按照剩余可使用年限摊销
不进费用,而是进入长摊摊销
生物资产
林木类:10年
畜类:3年
投入使用后,次月计提折旧
无形资产
不能摊销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自创商誉
而不是外购的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不能低于10年
外购商誉:只有在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
投资资产
现金购买
购买价款
非现金购买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投资期间,成本不允许扣除; 转让时,才可以扣除
税收优惠 计算题相关的 背
税基式优惠
加计扣除
研发费
一般企业
费用化
按175%在当年扣除 纳税调减 75%
资本化
按照 175%摊销 10年
委托境外研发费
加计扣除基数,孰低计量: (1)委托境外研发费的 80% (2)境内研发费 2/3
制造业企业(必考) 制造相关的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
按200%在当年扣除 加计扣除100%,调整100%
预缴所得税时,即可享受加计扣除
残疾人工资(必考)
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
100%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少于规定的 60%
企业在2018-2023年,新购进的 设备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价值不超过500w,一次性扣除
超过 500w,仍旧加速折旧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允许一次性成本费用全部扣除
减计收入
用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
收入减10%,按9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 用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初创科技型企业 满足2年的
按照 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投资期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式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 (税率税基双优惠)
所得额 不超过 300w
从业人数 不超过 300人
资产总额 不超过 5000w
小于 100万的部分,按12.5%计入所得额,适用20%税率 100-300w部分,按50%计入所得额,适用20%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 15%
近三个年度研发费用总额 占 同期销售收入总额 不低于规定比例:5%、4%、3%(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 占总研发费用的60%及以上)
生产的高新产品收入占据总收入 60%及以上
企业从事研发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10%及以上
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 15%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鼓励类产业 实质运营 15%
西部地区企业 鼓励类产业 15%
非居民企业
源泉扣缴(代扣代缴)
规定20%,实际按10%
税额式优惠
减免税额(无年度限制)
从事 农、林、牧、渔
免征
减征
1. 花卉、茶、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技术转让所得
所得 小于等于 500w
免税
超过 500w 部分
减半征收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增值税 全免
三免三减半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
承包不享受
从事 环保、节能节水的项目
电网的新建项目
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的10%, 抵减税额,而不是所得额
不足抵免的,结转5个年度
应纳税额的计算
查账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核定征收
定率征收
计算单选题
能够正确核实收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 X 应税所得率
能够正确提供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 / (1-应税所得率)X 应税所得率
定额征收
收入确认与调整
所得额=利润总额+调增额-调减额
收入:有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
成本费用:据实扣除、限额扣除、加计扣除
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
分期收款
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
产品分成方式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 FV计量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
发出商品时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以旧换新
按照新价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折扣
商业折扣
折后金额
现金折扣
折前金额
销售折让和退回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 (实物折扣)
增值税
货物确认收入,赠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所得税
按照收到的钱,根据FV比例,确认收入
组合销售行为
赠品不视同销售
正品赠品都需要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售后回购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回购价格>原售价 差额为利息费用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安装程序很简单,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劳务
安装费
根据完工进度
宣传媒介的收费
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制作费:按照广告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
完工进度
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完工进度
服务费
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劳务费
相关劳务发生时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其他特殊活动
活动发生时
会员费
只取得会籍(消费时另外支付价款)
取得会费时确认
消费时不用另付,或者低于非会员价格销售
整个受益期内 分期确认
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在交付资产或所有权转移时确认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
政府补贴
其他情况,实际获得时,确认收入
无增值税
有企税
免税的
非营利组织 接受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不征税的
财政拨款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预算)
非政府补贴
与销售额、销售量挂钩,实质上是作价的组成部分,按照权责发生制
缴纳增值税
缴纳企税
股权转让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并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投资成本
不得扣除留在被投资方 尚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只允许扣除股权投资成本
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从被清算方分得的 剩余财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
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的转让损失
撤资或减资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取得的财产—初始投资—股息所得
股息所得=被投资单位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减少实收资本比例 计算的部分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而不是实际分得时间
投资方不增加 该项长投的计税基础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满足条件的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获得的 免税
接受捐赠
何时收到捐赠,何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货币
计入所得额=资产价值
非货币
计入所得额=资产价值+增值税
不包括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税+费
取得 捐赠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进项
视同销售
非营利组织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 捐赠 免税
公益性捐赠,捐赠企业可限额扣除/
收入一次性确认 计算缴纳所得税
利息收入
约定的 债务人 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被投资方赎回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 与 投资成本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若是境外投资者,混合性投资境内企业,若二者构成了关联方关系 且 已经将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交易,则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免税的
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 利息收入
租金
约定的 应付租金的日期
若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权责发生制i)
增值税
收付实现制 收到多少计多少
企业所得税
权责发生制 应该计多少就计多少
特许权使用费
约定的 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其他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题目中可能会把这一项列在应付款,要手动调整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广宣费的基数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
营业外收入
处置资产收入(视同销售)
内部处置资产
所有权未转移
用于连续生产
改变资产形状、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
境内总分机构之间转移
不视同销售 不确认收入
外部移送资产
所有权发生转移
用于市场推广、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福利、馈赠、赞助、集资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用于换抵投
同类FV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所得额=FV—账面计税基础
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列支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资产发生转让,所有权转移
税收优惠
递延五年,可分期五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对象
以非货币性资产 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 注入现有的居民企业
必须是:居民企业——境内
转让所得
先评估
资产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确认时间
投资协议生效 并 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账务处理
投资方
股权成本=原计税成本+每年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分期5年)
被投资方
非货币性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转让或注销
股权5年内转让 或者 股权被注销,应停止递延纳税,在转让或投资收回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尚未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注销当年,一次性全部确认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企业转让 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提供不了原值凭证
一律按转让收入的 15% 确认
但若是 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不缴纳所得税
企业在 限售股解禁前 转让限售股
应按减持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当年应税收入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纳税后,转给员工,员工无需纳税
必须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过户登记结算 才视为转让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政府
投资入股:不征税
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作为资本金——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
指定专门用途:不征税(纳税调减)
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
由于会计已经计入 营业外收入,因此要纳税调减
其他情形:征税
没有接收价值的话,按公允价值
会计已经计入 营业外收入
正常纳税
股东
投资入股:不征税
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作为资本金——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按 FV
作为收入:全部纳税
按FV
计入营业外收入,正常征收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拨款给 预算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纳入到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其他不征税
企业以投资入股方式,接受股东和政府划入资产;以指定专门用途接受政府划入资产
收到时,纳税调减; 未来用该收入购物时转成本,成本不可以抵减,要纳税调增
免税收入(综合题必考) 属于征税范围,但是享受免税
1. 国债利息收入
不包括卖国债的收入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税费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 X (年利率/365)X 持有天数
如果是 铁路债券,减半征收
2. 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必须是直接投资居民企业,不包括间接投资
若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是上市公司,需要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
3. 设立机构的 非居民企业
从 未上市的居民企业 取得与该机构有联系的 股息红利
从 上市的居民企业 取得与该机构有联系的 股息红利 且 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
4.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多选)
1.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 捐赠的收入
2. 除财政拨款外的政府补助,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滋生的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收到时,纳税调减; 未来用该收入购物时转成本,成本可以抵减,无需纳税调增
所得税来源(选择题)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
转让一方的所在地
即:卖方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支付股息红利——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
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的企业所在地
负担所得的所在地
税率(背)
基本税率 25%
1. 居民企业
2. 设立机构,且所得与机构相关的 非居民企业
营业代理人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无限纳税业务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属地兼属人
重复征税
境外所得,境外国家和国内都征税
境外已征的税,可抵免扣除 Chapter12
应纳税=(境内+境外)X 25% —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抵免)
不含增值税
非居民企业
有限纳税义务
设有机构
附条件的有限纳税义务
境内所得
有联系
25%
没联系
10%
部分境外所得 (仅限于与设在境内的机构有联系的部分)
25%
从居民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免税
没有机构
无条件的有限纳税义务
仅境内所得
10%
代扣代缴
从居民企业分回股息红利,10%预提所得税
优惠税率
20%
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
全年所得额 小于 300万
总资产 5000万以下 从业人数 300人以下
15%
1. 高新技术企业
2. 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
3.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4.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5. 西部地区国家鼓励产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
20% 减按 10%
非居民企业
没设机构的 境内所得
设有机构 但与机构没有联系的境内所得
纳税义务人
具有法人资格 的企业
居民企业
注册地境内
注册地境外,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非居民企业
注册地境外
管理机构也在境外
在中国设立机构 or 有境内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
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合伙企业 以合伙人为纳税主体
合伙人:自然人——个人所得税
先分后税:按照经营所得扣税
合伙人:法人——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