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基本原则,听证程序,收费免费)
行政法总结,是行政组织、公务员、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用于法考与行政法方面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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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刑法
贫困户动态调整程序
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对现行法律的遵守)
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
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考虑相关因素
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禁止过份/最小侵害)
合目的性
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目的和价值
适当性
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与追求的目的之间
损害最小
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
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
诚实→准确
公布信息全面 ,准确 ,真实
守信(信用)
权责一致
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 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实质法治
在形式行政法治基础上,追求显著良好的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追求公平正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出适当的行政行为
合理行政原则 ,强调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故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形式法治
行政管理中应合法行政
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已有规定,不得违反该规定,法律未规定,不得实施该行为
符合现有的立法规定,不考虑是良法还是恶法
不在意立法的质量,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是否能够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合法行政原则追求的是行政行为符合形式上的立法条文规定,并有法律条文的明确授权,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
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
羁束行政行为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
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
听证程序
许可听证
处罚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四节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复议听证
立法听证
当事人无须承担费用,由组织听证会的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行为收费,免费
真题p3
收费
强制执行费
代履行
非诉执行
行政复议鉴定费
行政诉讼费
部分行政许可费
免费
许可的格式文本
所有听证会
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保管费
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常规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