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共同犯罪、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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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基本原理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两种共犯分类关系
分工分类
实行犯
可以是主犯、从犯、胁从犯
教唆犯
可以是主犯、从犯、胁从犯
帮助犯
可以是从犯、胁从犯
子主题
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一个人,不存在主犯
多个人,存在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作用分类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从犯
可以只有主犯(两个),没有从犯;不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从犯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胁从犯
开始被胁迫,着手实行后变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认定为主犯
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
不构成胁从犯
正犯
共同正犯:参与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间接正犯:支配力
强迫手段
欺骗手段
法定身份: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违法的连带性与相对性
共犯
教唆犯:引起
故意引起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成立)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结果(既遂)
帮助犯:促进
故意促进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成立)
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结果(既遂)
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犯
中途参与
片面的共犯
单方有参与意识
结合问题
共犯与身份
分别分析,想象竞合
真正身份犯
有身份者(实行犯)+无身份共犯 ---按实行犯定罪(按有身份者)
无身份者(实行犯)+有身份共犯---按实行犯来定罪(按无身份者)
甲是A身份犯实行者+乙是B身份犯实行者---按实行犯定罪,存在想象竞合,择一重
例: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骗保【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不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者+有身份者==》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法定刑
共犯与不作为
作为义务的判断
作为义务人甲实行+乙(帮助、教唆)
甲构成不作为犯的实行犯,乙构成帮助犯、教唆犯
作为义务人甲帮助+乙实行
乙构成实行犯,甲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先分析实行犯,再分析教唆、帮助犯
共犯与实行过限
作为: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不作为:有无作为义务
共犯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从属性(甲教唆、帮助乙犯罪)
乙未犯罪,无罪
甲无罪
乙在预备阶段中止
甲构成犯罪预备
乙犯罪预备
甲构成犯罪预备
乙在实行阶段中止
甲构成犯罪未遂
乙未遂
甲构成犯罪未遂
乙既遂
甲构成犯罪既遂
共犯关系的脱离
教唆犯
打消犯意
帮助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正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罪数
基本原理
为了保障人权
不得重复评价
为了保护法益
不得遗漏评价
一个行为
继续犯(持续犯)
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继续犯在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成立承继的共犯
一般犯罪在既遂后,第三人参与,只可能构成
窝藏、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条竞合
包容关系(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如触犯此罪名必然会触犯彼罪名,则二者是法条竞合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
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相同: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区别:
法条竞合两个罪名具有包容关系
想象竞合两个罪名互不相关
法条竞合调整为想象竞合
如果按照法条竞合处理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此时调整为想象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理
罪名关系
两个罪名是对立排斥关系
针对一个行为对象或一个法益侵害结果, 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可能属于想象竞合
针对不同对象,可能想象竞合
两罪名是包容评价关系
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故意杀人罪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抢劫罪包容评价为盗窃罪
两罪名是中立,不相关
不可能法条竞合,但可能想象竞合
刑法分则罪名区分保护何种法益很重要
加重犯
行为结构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一个罪名为基本犯,另一个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基本犯与加重犯
各有各的犯罪形态
不能认为—— 成立加重犯,基本犯就既遂
犯罪形态不一致时,是想象竞合关系
情节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两个行为
结合犯
两个原本独立的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甲罪+乙罪=甲罪,乙罪为甲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与加重犯
相同
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
法定刑升格条件
区别
加重犯
一个行为,不是两个行为
若删除法律规定,还原为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
独立的两个行为
若删除法律规定,还原为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前罪+妨害公务罪
=前罪,加重处罚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
数罪并罚
其他罪+妨害公务罪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遗弃罪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连续犯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同性质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连续性
数行为要具有连续性
有无连续性,看时间范围;超时间范围,则不具有连续性
处理
一个犯罪类型
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
多次盗窃
多次抢夺
多次敲诈勒索
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多次抢劫
多次寻衅滋事
多次行为本应独立定罪处理,只定一罪,数额累计计算
吸收犯
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的罪名
吸收条件
不遗漏评价法益
如果会遗漏评价法益,则必须数罪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处罚事后行为
根据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牵连犯
两个行为,一个是手段,一个是目的
手段与目的牵连要具有通常性的特征
处理
择一重罪论处,并可以从重处罚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
前者两个行为,后者一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