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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整体体系图。详细的总结了民法的总则编,人格权编。适用法考复习及其他法学考试复习,希望对小伙伴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2-10-06 11:09:47 黑龙江省民法
总则编
I.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民法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反面理解
不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如行政行为
不调整“不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意义”的社会关系
好意施惠行为
本质上欠缺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
典型情形
1. 搭便车
2. 乘客甲叫醒乘客乙到站下车
3. 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4. 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5. 请吃饭、看电影
请客吃饭
爽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劝酒--构成过错--构成一般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照顾--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过错赔偿责任
婚约属于道德调整范畴
如道德、好意施惠
2.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客体
物(物权客体)
行为(债权客体)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
精神利益(人身权客体)
权利(权利质权)
虚拟财产
民事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事件
行为
3.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
绿色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
II.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
个人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专题要点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原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典13、14、15条
特殊
胎儿:特殊情形下视同具有权利能力
《民法典》16、1155条/《继承编解释一》31条
死者: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民法典》994、185条
结婚、劳动等特殊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0~8岁
《民法典》2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代代理
8~18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19条
法代--代理,同意,追认
可以自己做
纯获利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
16岁
以自己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
《民法典》18条
18岁
成年人
《民法典》17条
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
《民法典》18条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
《民法典》2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代代理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
《民法典》22条,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自己做
纯获利
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
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均无效
《民法典》1143号
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年成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机构不是监护人 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27条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无人数限制,不得随意变更
遗嘱监护
《民法典》29条
父母担任监护人,可以遗嘱指定
指定、协议确定监护人
其他亲属、朋友
《民法典》30、31条
组织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32条
委托监护人
《民法典》1189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190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191条
无、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定
《民法典》28条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个人或组织--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同意
事先意定
《民法典》33条
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典》34、35条
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其他权益
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财产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不履行行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无人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36条
撤销资格后,继续履行应负担的义务
《民法典》37条
父母或子女,除故意犯罪外,可以恢复资格
《民法典》38条
配偶被撤销资格,新监护人可代理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62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失踪,死亡同时申请,死亡优先 《民法典》47条
宣告失踪
要件
失踪事实满2年
《民法典》40、41条
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结束之日
有关机关确定之日
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受理、审理与公告
宣告
效力
《民法典》42、43、44条
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代管人充当诉讼当事人
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典》45条
代管人职责即告终止
失踪人的婚姻
《民法典》1079条
提诉即判离
宣告死亡
要件
《民法典》46条
一般失踪满4年
意外失踪满2年
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无需期间经过
死亡日期
《民法典》48条
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程序(同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受理、审理、公告
宣告
效力
失踪人死亡,权利能力终止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子女可被配偶单方送养他人
继承开始
撤销的效力
权利能力自始恢复
《民法典》49条
婚姻关系原则上可自行恢复,但有例外(配偶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复婚除外)
《民法典》51条
已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典》52条
请求返还被继承人分割的遗产
请求过错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53条
法人
《民法典》57、60条
法人本质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7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0条)
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民法典》76条
公司法人
《公司法》2条
有限公司法人
《公司法》8条
股份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如中铁总公司)
非营利法人
《民法典》87条
事业单位法人
《民法典》88条
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典》90条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民法典》92条
特别法人
《民法典》96条
96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法人机关
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
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
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
如有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而提起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之诉的,被告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法》22条
法定代表人
对外:代表法人/法律授权,无需授权委托
《民法典》61、62条
61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2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对内:与法人是委托关系
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形成表见代理
《民法典》504条
504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职务代理人
《民法典》170、1191条
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人的设立、成立、变更与终止
《民法典》58条、67条、68条、69条、70条、71条
民58--公司法6条;民67--公174、176条;民68--公180、190条;民69条--公180;民70--公183条;民71--公184条

登记
设立登记--生效要件--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注销登记--生效要件--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民法典》72条--公司188条、民73条--公司190条
变更登记--对抗要件--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 第三人
《民法典》64条、65条--公司法32条、
设立行为责任承担
《民法典》75条--《公司法解释三》2条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设立成功:法人承受
设立失败:(全体)设立人承担
以某设立人名义
设立成功:法人承受/设立人承担
设立失败:该设立人承担;其后再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民法典》59条、72条、505条
59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72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505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 ,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民法典》59条
设立中的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
清算法人享有受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非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III. 民事法律行为
IV. 代理
V. 民事权利
VI. 民事责任
VII. 诉讼时效与期间
物权编(含保证)
合同编
人格权编
人身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子权
亲属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等
其他人格利益
个人信息
声音等
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请求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等
特定身份权
亲子权
亲属权
配偶权
死者人格利益
其他人格利益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不予受理
受害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在违约或侵权之诉中未提出 、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区别
营利法人: 从事经营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利益分配给法人成员
非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利益用于慈善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