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2022年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思维导图:小额诉讼:适用情形: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标的额超过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一下→双方可约定适用。
编辑于2022-08-11 16:47:00 浙江省总论
法律体系
⑦法律部门
③法律规范
法律行为
含义:意思表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用行为表示
买卖、借款、赠与、租赁、公司决议、设立公司协议
辨识
1、判断行为对法律关系是否造成影响(产生、改变、消灭)
2、判断行为造成的影响是不是受意志左右的
李某购买考试教材
买卖合同产生
双方权利和义务由内心意思决定:买什么书、付多少钱;卖什么?收多少钱
注意事实行为和违法行为
附条件VS附期限
”条件“未必会完成,但”期限“一定会来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8
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管几岁都是 2、法律行为均无效,法定代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Y<1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16≤Y<18:可以赚钱养活自己
法律行为:法定代理 【有效】 1、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收红包】 2、与年龄、智力等相匹配的行为(看金额) 【效力待定】:熊孩子行为→追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法律行为有效
有瑕疵的法律行为③
无效: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
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虚假表示
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违反强制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引起其他后果④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各自承担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其他制裁
部分无效,其他有效
可撤销
认定④
有重大误解
受欺诈
受胁迫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效力
被撤销前,效力已发生;未经撤销,效力还在
依法撤销后,自始失效
完全有效:放弃撤销权或未行使
行使
被欺诈或被胁迫可主张
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
通过诉讼或仲裁
有期限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90天:重大误解
1年:欺诈及其他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1年
胁迫
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例题:2021.1.1受骗购买
2022.1.1知道被骗
2023.1.1
2025.12.1知道被骗
2026.1.1
效力待定
认定②:须追认方可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熊孩子”→法定代理人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被代理人
相对人可以催告,30日内予以追认; 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应当通知
代理
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
只有法律行为才可通过代理实施,纯粹的事务性工作(如打扫卫生)不适用代理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
类型
法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委托
不得代理
订立遗嘱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两个自己” 效力待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串通
效力无效,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终止代理
委托代理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事已完成、时间已到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炒鱿鱼、不干了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干不了了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人没了
仍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死而应当不知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事还没干完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身份被确认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帮他儿子打江山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孩子长大成人了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无权代理
无权、超越、终止
效力待定
被追认→被代理人承担
未追认→代理人承担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履行或赔偿
相对人知晓无权代理的→各自承担
视作同意→知道代理人做的事但没否认
对善意相对人来说,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⑤
和解
当事人达成
调解
有第三方达成
平等民事主体:或裁或诉
经济仲裁:同一协议只能用一次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组织是民间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人民法院进行必要监督
一裁终局原则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也包括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适用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协议
形式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
纠纷发生前后都可以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是前提
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效力有异议的
两头都能管,法院说了算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或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告知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
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影响
只要签了就有效
无效事由
超限
小孩:无民事或限制
胁迫
空缺: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内容,可以补充协议,没有补充无效
程序概要
申请规则
有协议、有事项、在范围内
要提交材料: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受理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符合受理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并由其提交答辩书
未提交的也不影响
不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
组成
1名→独任仲裁庭
3名→合议仲裁庭→设立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适用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回避方式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裁决
应当开庭进行
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国家秘密除外
多数意见→未达成由首席仲裁员作出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可以强制执行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后悔的,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
先调解,再裁决→反悔在签字前
裁决撤销
可能导致被撤销
法律列举
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事项未在协议里或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规定
裁决提供的证据是假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重要证据
仲裁员索贿受贿
存在不公允现象
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
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
概念
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对方违约,如该还钱时没还
期间届满
债务人获得抗辩权
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
超出法律时效,债务人可提出抗辩
但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义务人履行了之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法律不支持
超出法律时效后,债务人还钱了,但又反悔了,法院不受理
1、期间届满后,法律受理起诉,但也接受另一方抗辩 2、期满后不阻止对方自愿还钱,还钱了就别后悔 3、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抗辩
提出时间:原则上应在一审期间提出
二审期间提出的→不予支持
新的证据证明对方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又要抗辩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给你抗辩机会,你不用,错过了就别再提了
长度及起算
普通时效(主观)
知道受侵害之日起3年
适用中止、中断
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遭受性侵→“自年满18周岁之日”
侵权之债
人身损害
伤势明显的→受伤害之日起算
当时没发现的→确诊之日起算
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分期: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不作为义务之债
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附条件/附期限之债
附条件→条件成就之日
附期限→期限到期
长期时效(客观)
受侵害之日起20年
适用延长
中止、中断与延长
中止
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在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中止事项发生后→时效暂停计算
中止事项消除后→再次开始计算6个月
续命:因为债权人“身不由己”,所以延长6个月
中断
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分期、部分、承诺、支付利息、请求延期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其他情形: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权利人有动作了,开始主张权利 义务人开始履行了
连带责任,只要有一方有中断,另一方也中断
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中断事由存续期间(例如诉讼程序进行期间),时效不进行计算
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延长
只有20年的适用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由人民法院认定
适用范围
民事纠纷案件
商事纠纷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不得独任审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属于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其他
复杂、范围广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证人不适用
公开审判制度
审判过程公开
一般案件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审判结果公开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即终审
终审后不得上诉
有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公民
公民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住院除外
不一致,选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或登记地
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事实为依据确定管辖
合同履行地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被告、物权地
保险标的物
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
公司纠纷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
运输纠纷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侵权纠纷
信息网络侵权
实施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先到先得→最先立案的管
不得甩锅→接了就要审完
提高效率→之前有立案的,不再重复立案;已经有人管了,移交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已登记的:登记所在地
未登记:实际所在地
港口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
可书面协议或默认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赠与合同、物权变动、商标权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诉讼程序的启动
一审
起诉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同时办理法定手续
先调解
7日内立案
二审
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判错了
由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启动
当事人申请启动
对象
上一级法院
原审法院:一方或双方为公民案件
时限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执行情况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简易程序:仅一审案件
条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不适用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程序要点
小额诉讼
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适用情形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
标的额超过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一下→双方可约定适用
不适用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区别
不平等民事主体:或议或诉、先议后诉、复议终局
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不审查适当性或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得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可调解
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适用范围
可申请
行政复议内容
行政征收、征用行为
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协议行为
不适用
法院不受理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局行政裁决行为
司法规定⑩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作岀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
根据法院执行
上级监督
信访事项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案件
中级
海关处理的案件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
高级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复议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原告所在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共同管辖
同行政复议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不属于,移送
被移送的觉得不属于报请上级,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有管辖的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由上级指定
管辖权有争议的
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共同上级指定
移转管辖
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参加人
原告
被告
被告资格确定
谁作出行政行为,谁就是被告
被告不适格
“告错了”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告错了改,不改驳回
“告少了”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告少了加,不加转三
程序
起诉
时间条件
一般规定(主观起算)
6个月内
特殊规定(客观起算)
不动产:超出20年不受理
其他:超出5年不受理
不作为案件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
方式
书写/口头
受理
符合法律规定→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接收起诉状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不予立案→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既不立案,也不予立案→向上级起诉
收取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
审理
一审
普通程序
合议庭相关
“公开是常态”
“告官要见官”
“调解是例外”
审理依据
简易程序
范围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岀的
<2000元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双方同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独任审理,45日内审结
二审同民事诉讼
判决
一审
立案6个月内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履行判决(一定期限):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撤销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款额有误
不得加重或减轻
确认违法或无效
二审→3个月内
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不履行→第一审人民法院
通知银行划转归还罚款
逾期处日50-100元罚款
公告
向上级提司法建议
拘留,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
申请范围
可申请⑩
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确权行为
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
侵犯承包经营权行为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审核行为
行政不作为
行政给付行为
附带审查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不可申请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民事诉讼
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申请
60日内
书面/口头
已受理行政诉讼不得申请
受理
5日内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执行效力
一般情况→不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
不能由申请人决定
决定
审查办法
审查方式→原则上书面审查
举证责任→被申请人
作出期限
受理申请60+30(延长)
作出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但不履行的决定其履行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撤销,可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
自觉履行
限期履行
强制履行
期限总结
10日
裁定书送达
15日
判决书送达
30日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追认
45日
简易程序审结
60日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90日
知道重大误解事由撤销权
6个月
调解书6个月内提出再审
知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中止最后6个月
1年
胁迫之日起撤销权
知道撤销事由
3年
普通诉讼时效(知道起)
5年
撤销权自行为发生起
其他行政诉讼
20年
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限(发生起)
不动产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