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会-税法
这是注会税法的思维导图,包括全部14章内容,税法概念、税法原则、税法(种)要素、税收立法(新)、税法体系(税收制度)、税收执法(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编辑于2025-05-27 22:06:13税法总论3
税法概念
税收VS税法
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
征税方: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方:属地兼属人原则
易错点
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但权利和义务不平等
客体:征税对象
内容: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法与其他法
宪法
向公民征税及公民依法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
民法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强调命令和服从
刑法
违反税法→行政处罚
违反刑法→刑事处罚
行政法
大多为授权性
税法→义务性
税法原则
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核心原则)
税收要件法定、税务合法性原则→程序法定
示例
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稽查的时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税收法定-税收程序法定
完成对现行的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废止的改革任务→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公平
税负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的,税负相同
税收效率
经济、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
据客观事实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
不能仅考虑外观和形式
示例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减少计税依据的调整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
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事项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同一事项特别法、普通法规定不同时→特别法效力>普通法效力
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法律不溯及既往
新法实施后,对实施之前的行为沿用旧法,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法具有
程序优于实体
为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税法(种)要素
总则
纳税义务人
对比
纳税人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
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负有向纳税人支付(或收取)款项时代扣(或代收)税款的义务征税对象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征税对象
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最基本的要素
税目
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
对比
征税对象:决定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税目: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基(计税依据):对征税对象量的界定
税率: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税率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关税→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契税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个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增)
定额税率
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对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纳税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缴库期限
纳税期满后,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
罚则
附则
税收立法(新)
立法机关
下级解释上级
解释权不能层层下放
实施条例是具有税法解释权的解释性文件→国务院直接制定
暂行条例→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条例
立法程序
提议→审议→通过和公布
法律:国家主席
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
税法体系(税收制度)
基本内容和效力
基本法:目前没有
普通法
职能作用
实体法
征税对象
商品和劳务税
增、消、关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资源和环保税
资源税、环保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
城建税、车购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烟叶税
是否容易转嫁
直接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
间接税
增、消、关等
价格是否包含税款
价内税
消费税、关税
价外税
增值税
程序法
征管法、海关法等
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税收执法(背)
征管划分
海关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增消
税务机关
征收剩余的
收入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
全部消费税、车购、海关征的税→进口增消、船舶吨税
地方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环保税、烟叶税
记忆
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
车船税
环保税
烟叶税
共享收入
三大三小
三大
增→5:5
铁路
企→6:4
铁银海油全部
个→6:4
三小
城→铁银保总归中央
资→海油归中央
印→证券交易归中央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
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增值税法19
纳税义务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增值税纳税人
承包、承租、挂靠
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且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发包人→纳税人
不同时满足:承包人→纳税人
谁的名义经营谁纳税
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
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必须成为
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①纳税申报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代开发票销售额
②稽查查补销售额
③评估调整销售额
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偶发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②未达500万但会计核算健全→可选成为
小规模纳税人
①其他个人→必须成为
②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个体户→可选成为
办理一般纳税人
办理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对应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
征税范围
销售或进口货物→9%、13%
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
销售劳务→13%
加工劳务(委托方提供原料)
修理修配有形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9%、6%
土地使用权:9%(通过省级部门设立的平台出售补充耕地指标适用6%)
其他:6%
挖矿权、取水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9%
所有权
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无形资产→9%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9%
陆路运输
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水路运输
程租、期租
航空运输
湿租
9%→连人带工具一起租
管道运输
逾期票证收入
已售客票逾期未消费的
其他
①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②运输工具舱位承包、舱位互换业务、
交通工具、建筑施工设备租赁
邮政服务→9%
普遍服务(免税):邮件寄递、邮票报刊发行、邮政汇兑
特殊服务(免税):义务兵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寄递
其他:邮品销售、邮政代理
电信服务→6%、9%
基础电信9%
增值电信6%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
建筑服务→9%
①工程
②安装
电信中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
③修缮
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
④装饰
物业提供装修等
⑤其他建筑
钻井、园林绿化等
出租建筑设备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
金融服务→6%
①贷款:保本收益、利息、邮政储蓄、融资性售后回租等
保本、固定利润
②直接收费:手续费
③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④金融商品转让(个人转让除外)
考点
收益判断→贷款服务:是否保本
处置判断→金融商品转让:是否金融商品+是否转让
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不缴纳增值税
货物期货转让不属于→销售货物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收回本金→不征收增值税
收回的利息收入属于保本→征增值税
现代服务→6%、9%、13%
生活服务→6%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务(植物养护)
特殊项目
文化体育服务
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
餐饮服务
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
外卖
其他生活服务
植物养护服务
易错点
特殊规定
不需要缴纳
境外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的服务、无形资产、出租有形资产
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存款利息
保险赔付
重组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央财政补贴(与收入、数量直接挂钩的除外)、上缴财政的拍卖收入
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后续免费继续提供相同药品的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国家指令的公益性无偿铁路航空运输服务
金融商品非保本收益
特殊税目
预付卡
卖卡人→买卡人
①结算:不交税,普票
买卡人→卖货人
②刷卡:交税,无票
卖货人→卖卡人
③结算:销售额→普票,服务费可→专票
视同销售(必考)
①代销业务的委托方和受托方
②跨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
③对外提供无偿服务、无偿转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两公除外(公益公众)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对外无偿赠送→视同销售
④处置货物
混合销售VS兼营行为
主要看行为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性和从属性
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销售货物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服务
既有货物又有服务
税率与征收率
4档税率
13%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
初级农产品
麦芽、复合胶、人发、调制乳、淀粉
农机零部件
5个油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9%
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
交通运输业
基础电信
邮政业
建筑服务
不动产租售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进口货物
粮食等农产品
初级农产品
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以及按照规定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不包括麦芽、复合胶、人发、调制乳、淀粉→13%
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不包含: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13%
生活必需品(不含电)
二甲醚、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书报音像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
农业生产类
饲料
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
化肥
农药
农机
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蔬菜清洗机
不包含农机零部件→13%
农膜
6%
6%可以不记
现代服务(除租赁)
增值电信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含补充耕地指标→6%)
填埋、焚烧
0税率
出口货物
国际运输
程租:出租方0税率
期租湿租
承租方是境内的:承租方0税率
承租方是境外的:出租方0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
境内实际承运人0税率
经营者免税
必须取得资质
取得→0税率
未取得→免税
航天运输
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
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设计、节目制作发行、软件、电路设计测试、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离岸服务外包、转让技术
广播节目制作、发行和播映
制作、发行→0税率
播映→免征
2档征收率
5%
小规模纳税人用
①租售不动产
例外:个人出租住房=租金÷(1+5%)×1.5%
②提供劳务派遣并选择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
①租售不动产(老项目)
②劳务派遣差额纳税
③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老项目)
④人力资源外包
3%
小规模纳税人用(不动产除外)
27年底前可按1%征收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
县及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
自采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自己用微生物及代谢物、动物毒素及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产自来水
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水泥为原料生产)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
甲供、清包(销售自产设备并安装、销售外购设备并安装且已按兼营核算的,安装服务可按甲供计税)
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研发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公共交通、动漫、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
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
以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动产为标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动产经营租赁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
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物业管理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费差额计税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
必须简易办法
关联考点→卖旧动产
一般计税方法
进项税额:专票可抵扣
销项税额:只要该应税销售行为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应该计算销项税额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当期进项+进项转出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销售额怎么确定
含税VS不含税
含税
零售价格
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价外费用
包装物押金
需价税分离
不含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金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
特殊销售方式
情形1:折扣折让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
不得扣除
未在同一发票注明、另开发票
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按折扣前的金额计算销项税
销售折让
可以从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情形2:以旧换新
商场收到的钱一般是含税的→价税分离
情形3:还本销售
销售额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
情形4:以物易物
分别做购进和销售两笔业务处理,分别计算进项和销项
印花税:买、卖都计税
消费税:按最高价计税
注意事项
①收到的是普票还是专票→普票没有进项
②互换货物的税率是否相同→按税率计算进项
③换进的货物是否是免税货物→免税没有进项
④购进货物的用途是不是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的话没有进项
情形5:包装物押金→含税→价税分离13%
单独核算
虽然押金不交消费税,但消费税在选择220还是250定额税的时候要算上不含税押金一起3000比
总结:销售中可否扣减项目
可减除
折扣销售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中分别注明的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销售折让
在售价上给予减让
不可减除
折扣销售
另开发票的折扣额
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
销售折扣
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支付货款而给予的销售折扣
除金银首饰外的以旧换新
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还本销售
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以服务等易物
销售方换入的应税销售行为(货物、劳务或服务等)的价值
情形6:直销
正常按增值税链条走
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情形7:贷款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银行应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应收的利息全额(不管收没收到)计算增值税
非银行金融机构结息日起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正常纳税,90天后的收到才纳税
情形8: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
各种名目的直接费用之和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价税分离
情形9:发卡机构VS收单机构VS清算机构税务处理
差额计税
金融商品转让
不得开专票
销项税=(卖出价一买入价)÷(1+6%)×6%
①不得扣除其他税费
②买入价可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③正负差年内可以相抵,年末负差不可结转下年
④不得开专票
⑤个人转让免征
⑥无偿转让:转出方卖出价=买入价,后续再卖按上次的卖出价作为买入价
买入价的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房企
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
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土地出让收益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拆迁补偿费用
其他
经纪代理
销项税=(收到的全部价款一政府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1+6%)×6%
代收费用不得开专票
航空运输
销项税=(收到的全部价款-机建费-代售客票款)÷(1+9%)×9%
境外机票代理服务可扣除机票结算款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境内/境外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客运场站服务
销项税=(收到的全部价款一支付承运方的运费)÷(1+6%)×6%
从承运方取得了专票不得抵扣→属于物流辅助
旅游服务
销项税=(收到的全部价款-支付的住宿餐饮交通签证门票等)÷(1+6%)×6%
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专票
不能扣除
导游费、车辆加油费、司机费用等
融资租赁服务
销项税=(收到的全部价款-利息支出一车购税)÷(1+13%)×13%
标的为不动产则没有车购税,税率为9%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项税=(收到的全部价款-本金-利息支出)÷(1+6%)×6%
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部分→不得开专票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处置抵债不动产: 销项税=(收到的全部价款一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1+9%)×9%
允许扣除
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文件
不得开专票
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
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分包款)÷(1+3%)×3%
分包款包含材料和人工
简易计税的不动产转让(非房企)
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购置价款)÷(1+5%)×5%
购置价款先用发票价款,没有就用契税计税金额
简易计税的劳务派遣
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一代付的工资福利等)÷(1+5%)×5%
小规:全额3%,差额5%
一般:全额6%,差额5%
视同销售
销售额=按顺序选用
进口不按顺序,直接组价
①纳税人最近的均价
②其他纳税人最近的均价
③组价(同消费税)
自产自用
(成本+利润+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率)
委托加工
(材料成本和运费+加工费+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率)
进口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率)
解题步骤
1、判断是否是视同销售VS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按照顺序确定销售额
自己平均→他人平均→组价
进项税额确定
1.凭票抵扣:抵扣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⑤电子普通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农产品计算抵扣
适用:取得三类凭证的
①专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
②海关缴款书
③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扣除率
加工成非13%税率的货物→购进抵9%
加工成13%税率的货物→购进抵9%,领用再抵1%
记忆
买农货浅加工→进项九销九六
买农货深加工→进项十销十三
抵扣政策
计算
3.农产品核定抵扣
适用范围
购进农产品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
购进生产货物
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购进直接销售
进项税=销量÷(1-损耗率)×单价÷(1+9%)×9%
购进生产的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
进项税=耗用量×单价÷(1+9%)×9%
4.反向开票
自然人:连续12个月总销售额≤500万
5.旅客运输计算抵扣
条件
①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②境内旅客运输
③注明身份信息
计算
用于单位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收费公路通行费
高速、一二级公路:电子普票上的税额
桥闸:发票金额÷(1+5%)×5%
7.保险公司
约定实物赔付(约定由保险公司去修车)→可抵扣进项
约定现金赔付(约定由被保险人去修车)→不得抵扣进项
8.不得抵扣
①外购的6项
货物
劳务
服务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
注意
专用于这4项:不得抵扣
兼用于这4项:全额抵扣
专用变兼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净值抵扣,金额=净值÷(1+税率)×税率
兼用变专用:进项转出,金额=不动产净值×税率
专用于4项
简易计税
免税
集体福利
个人消费
②兼营免税或简易项目而无法划分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简易)收入/全部收入
③非正常损失的
货物和在产品:本身及其相关的货物、劳务、交通运输服务
不动产和在建工程:本身及其相关的货物、设计、建筑服务
④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住宿和旅游是可以抵扣的
9.进项转出
动产
凭票抵扣
转出额=成本×税率
农产品计算抵扣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或海关缴款书→转出额=成本×9%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转出额=成本÷(1-6%)×9%
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转出额=成本÷(1-9%)×9%
不能确定的
转出额=无法划分的进项×免税和简易收入占总收入的比
平销返利
收到返利时转出进项=返利÷(1+税率)×税率
不是增加销项,而是转出进项
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税率
10.销项税额不足抵扣
结转抵扣
留底退税
前提
①纳税等级A或B
②申请前3年未骗税、虚开
③申请前3年未因偷税被处罚≥2次
④19年4月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退税办法
申请前一年销售额占比过半 (经营不足1年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计算
存量留抵税额=Min(当前的留抵税额,19年3月的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前的留抵税额-19年3月的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19年4月至今累计的凭票抵扣进项/全部抵扣的进项税
政策衔接
先办免抵退税,后办留抵退税
不动产(新)
个人售住房
购买<2年的:出售全价÷(1+5%)×5%
购买≥2年的:免
非房企售房
房企销售自行开发项目
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不动产经营租赁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范围
见2-3征收率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增值税(海关代征)
进口组价公式
增值税=(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增值税率
抗癌、罕见病药:3%
常见考题
必然连着消费税、关税一起考,增值税组价公式和消费税一样的
出口退税
退税方法
免税并退税
免退税
外贸企业倒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免抵退税
①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②外贸企业出口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服务
只免不退
免销项,不退进项
不免不退
照常征税
免抵退税解题步骤
基本模型
1、应纳税额=国内销项一全部进项+进项转出(FOB(出口离岸价)×税差)-上期留抵税额
2、退税限额=FOB×退税率
3、实退税额=Min(|1l,2)
进料加工之购进法
1、应纳税额=国内销项一全部进项+进项转出((FOB-免税进口料件)×税差)-上期留抵税额
2、退税限额=(FOB-免税进口料件)×退税率
3、实退税额=Min(|1|,2)
进料加工之实耗法
1、应纳税额=国内销项一全部进项+进项转出((FOB-FOB×计划分配率)×税差)-上期留抵税额
2、退税限额=(FOB-FOB×计划分配率)×退税率
3、实退税额=Min(|1|,2)
专用名词介绍
“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基本模型里的:FOB×税差,进料加工模型请自行匹配
“免抵税额”
=退税限额-|应纳税额|
“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退税限额
免退税公式
出口货物
退税额=专票不含税金额×退税率(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部分进成本)
出口服务、无形资产
退税额=专票不含税金额×税率
驻华使馆馆员退税
范围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劳务
不适用
货物
单张含税价<800元(水、电、气、油除外)
服务
单张含税价<300元
超额
每人每年含税价>18万的部分(车辆除外)
免税货物及服务
离境退税
同时满足
①同一人同一日在同一店购买达500元
②商品尚未启用
③离境日距购买日≤90天
④商品由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
退税额
含税价×退税率
13%的货物退税率11%
9%的货物退税率8%
退税方式
1万以内自选,1万以上转账
税收优惠(新)
加计抵减
适用
先进制造业,加计比例5%
限制
①出口对应的进项税不得加计
②转出的进项税需同时转出加计额
③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不参与抵减
计算
1、当期理论加计抵减额
=(当期进项-进项转出)×能抵扣进项的内销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加计比例+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
2、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Min(抵减前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理论加计抵减额)
尚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
3、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当期进项+进项转出-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简易方法的应纳税额
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
3.粕类(豆粕除外)
4.制种行业
5.有机肥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8.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0.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1.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及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
13.婚介、殡葬、勤工俭学、学历教育
14.政府设立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的收入
15.政府设立的职业学校内,由学校出资、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16.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历教育的学校合作办学,提供的学历教育收入
17.农业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
18.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9.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馆类及寺庙教堂等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0.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行政单位收取的)
21.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租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租赁期内平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10万元的→免税
23.县级以上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5.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6.企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
27.家庭财产分割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8.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9.保险公司
①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
②再保险
30.技术转让、开发和相关的咨询服务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3.福彩、体彩的发行收入
34.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5.利息收入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④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⑤集团内各单位间无偿借贷
⑥统借统还业务中,向集团内单位收取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利率的利息
⑦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⑧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从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⑨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的利息收入
⑩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微型企业、个体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以及提供担保、再担保的收入
36.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QFII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投资者购买A股、内地基金,内地投资者购买联交所股票
③社保基金买卖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含利息收入)
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7.各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等会费
38.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的代理收入
39.小规模纳税人
40.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农用地)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
42.通过公益组织、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直接捐赠货物给目标脱贫地区(政策期内,实现脱贫仍可适用)
43.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44.自然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向买方开普票,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应税收入
45.经批准的对外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
46.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消
47.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4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直航在大陆取得的收入
49.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没有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关税、进口增消
50.边销茶生产、经销企业销售边销茶
51.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起6个月内原状退回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关税、进口增消,退还出口关税、增消
52.党报、党刊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起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印刷收入
53.国产抗艾滋病药,免生产、流通环节增值税
54.饮水工程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收入
农村城镇混合供水的按供水量比例免征,无法提供比例的不享受优惠
55.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混合的按收入占比免征)
56.电影企业发行、销售、转让版权、在农村取得电影放映收入
57.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取得的收入
58.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59.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60.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50%先征后退的政策
税率优惠
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民用喷气式飞机,减按5%征收并退还相应的留抵税额
扣减增值税
即征即退
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①卖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
②管道运输
安置残疾人
月应退增值税=本月安置人数×本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退税比例30%、50%、70%、90%、100%五档
全额退税
适用: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已抵扣的不退税,已退税的不抵扣
补税:3年内转移或改变用途,补缴=专票上税额×折余价值/原值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及劳务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直接收款
收到款项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无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当天,但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最晚不超过发出代销货物180天
其他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
销售服务
建筑、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①机构所在地
②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纳税,经批准可汇总
③到外县市经营应向机构地申报,未申报则向销售地申报,仍未申报的由机构地补征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发生地纳税
未申报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
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
扣缴义务人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境外在境内销售,扣缴义务人为代理人,没有则为购买方)
纳税期限
按月、季纳税
期满15日内申报
按日(1、3、5、10、15)纳税
期满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
进口货物
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发票管理(新)
专票开票主体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不得开专票情形
①零售消费品(劳保专用除外)
②销售免税货物
③销售给消费者个人
异常扣税凭证
界定
①丢失被盗的税控设备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专票
②非正常户未申报或缴纳的专票
③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专票
④涉嫌虚开、未缴纳消费税的
⑤走逃失联的
⑥商贸企业购进和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⑦异常凭证进项累计占比≥70%且>5万
处理
①不得抵扣进项,已抵扣须转出
②不得出口退税
③不得抵扣消费税
④A级纳税人可自接到通知起10工作日内提出核实
A级先核实后转出
其他先转出后核实
数电发票
使用
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
交付
平台自动交付或下载等电子交付
额度管理
税务机关通过平台授予总额度,动态调整
红字发票
蓝字发票开具后可开具红字发票冲回
消费税法10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15类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环节
总述
生产环节
进口环节
进口时
海关代征
进口后
连续加工应税产品
9类产品销售时按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9类产品
从生产企业外购应税产品连续加工应税产品同此处规定
生产卷烟(购进烟丝)、高档化妆品、
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杆、
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葡萄酒
不得跨税目抵扣
加价卖
加工非应税产品
平价、降价卖
不再缴纳
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主料
提货时
受托方代收代缴(个人、个体户除外)
提货后
连续加工应税产品
8类产品销售时按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8类
生产卷烟(收回烟丝)、高档化妆品
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杆
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
不得跨税目抵扣
加价卖
15类产品销售时均可按比例抵扣已纳消费税
加工非应税产品
平价、降价卖
不再缴纳
受托方提供主料
视为受托方自制
总结
批发环节
批发商卖给零售商需要加征一道,批发商之间串货不加征
汇总纳税:卷烟批发企业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零售环节
既卖金银又卖非金银
分开核算,否则从高
金银的包装物、成套销售
全部并入计税依据
带料加工金银首饰
受托方同类价→按委托加工组价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差额计税(同增值税)
超豪华小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
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售价×(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税目
1.烟
甲类卷烟(不含增值税一条≥¥70):56%+0.003/支
0.6元/条,150元/箱
乙类卷烟(不含增值税一条<¥70):36%+0.003/支
批发环节加征一道:11%+0.005/支
1元/条,250元/箱
电子烟:36%
批发环节加征:11%
雪茄
烟丝
2.酒(不含酒精、料酒)
白酒:20%+0.5/斤(或500ml)
甲类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含包装物及押金≥3000):250/吨
不含塑料周转箱 记住价税分离
乙类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含包装物及押金<3000):220/吨
黄酒
其他酒(葡萄酒):10%
3.高档化妆品
15%(不征: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铂钻:5%(免税店的仍然要征)
其他:10%
5.鞭炮、焰火
不征:发令纸、鞭炮引线
6.成品油
不征:变压器油、导热类油
免征
航空、航天煤油(喷气燃料)
废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废油占比≥70%
废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废油占比≥90%
7.小汽车
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征:电动车、轮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车身长度≥7米且座位在10~23的商用客车
超豪华小汽车(不含增值税售价≥130万)
零售环节加征一道:不含税销售额×10%
8.摩托车
免征:气缸容量<250ml
9.高尔夫球及球具
球、球杆、球包(袋)、杆头、杆身、握把
10.高档手表
不含增值税价格≥1万
11.游艇
免征:营利性的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不含:竹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5%实木指接、实木复合、实木装饰板、素板
14.电池
免征:无汞电池、镍氢蓄电池、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15.涂料
挥发性有机物≤420g/L
计税方法
从价计征
适用消费品
绝大部分
基本公式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包装物押金处理(对比增值税)
从量计征
适用消费品
啤酒、黄酒、成品油
基本公式
定额税率×销售数量
自用:移送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进口:海关核定数量
复合计征
适用消费品
白酒、卷烟
基本公式
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常见考点
非独立核算门市销售
按对外销售价或量算税
视同销售
计税依据
消费税
用于“换抵投”
纳税人的最高价
用于其他情形
按顺序使用
①自产自用:纳税人近期均价
②委托加工:受托方同类价
③组价
自产自用
(成本+利润+消费税定额税消费税)/(1-消费税率)
委托加工
(材料成本和运费+加工费+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率)
进口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率)
增值税
按顺序使用
①纳税人近期均价
②其他人近期均价
③组价:公式同消费税
电子烟
代工方式生产的→由商标持有人纳税(应分别核算)
代销方式销售的→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计税
出口退税
计税价格的核定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销售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委托加工
受托方所在地(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由委托方在机构地或居住地申报)
未代收代缴
委托方:补缴税款
降价或平价卖:按售价计税
未销售:按组价计税
受托方:未代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进口
报关地海关
到外县销售或委托代销
回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分别纳税,经批准可汇总纳税
卷烟批发企业例外: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主题
企业所得税19
纳税义务人
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交企税
征税范围
居民企业
定义
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地,有其一在境内
征税范围
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
所得来源地
销售货物:交易发生地
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卖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卖动产:卖方所在地
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被投资方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
定义
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地,均不在境内
征税范围
境内有机构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机构有联系的所得
境内无机构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税率
计税方法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其他税收优惠
由会计利润调的
收入确认
销售商品
分期收款:合同约定
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需要安装:安装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比较简单,可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
安装费: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费: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提供设备和有形资产的,交付或转移时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会员费
只有会籍,消费时另外付费:取得当期确认收入
消费时有折扣或不再付费:整个受益期分摊
艺术表演等: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提供重复劳务的,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转让股权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转让所得=实际收入-原始投资成本
清算(或撤资)所得=实际收入-原始投资资本-归属于该部分的留存收益
股息红利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按合同规定日期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可分期配比计入每年收入)
可转债利息
转股前:按合同规定日期确认收入
转股时:应收未收的利息也应确认收入
转股后:投资成本=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
接受捐赠
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
非货币资产受赠金额为:资产价值+可抵扣的进项税
视同销售行为(所有权改变,含移送至境外机构)
视同销售收入(按公允价确认收入)-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居民企业间)
可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年内转让股权的,停止递延,尚未确认部分一次性确认
确认2项所得:尚未递延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转让代持的限售股
收入-原值及合理税费
无法提供原值的,原值及合理税费视为收入的15%
履行纳税义务后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限售股解禁前转让
变更登记时点收入-成本
履行纳税义务后,转付受让方不再纳税
接受政府的资产(注意区别政府投资)
专项用途:不征税
其他:按接收价值确认收入,没有接收价值按公允
取得财政资金
与销售数量挂钩: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政府补助、退税等:实际取得时确认收入
接受股东的资产
投资:不征税
白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3免3不征
免税
①国债利息
转让国债应纳税所得额=(卖价-买价-票面金额×年利率×持有天数/365)
②股息红利
居民企业从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
设机构的非居民从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与机构相关的股息红利
③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特点
取得时纳税调减,产生的费用可税前扣除
不征税
①财政拨款
②须上缴的行政收费、政府基金
③专项用途财政资金
特点
取得时纳税调减,产生的费用不得扣除
5年未使用的,计入第6年应税收入
永续债
各种税款扣除
扣除限额
工资薪金
①合理的、实际已发放的可扣
②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货币性补贴
③劳务派遣工
支付给个人:作为工资薪金扣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务费扣
④股权激励
立即可行权:工资薪金=(行权公允价-职工支付价)×数量
有等待期:等待期内纳税调增,实际行权时按以上公式计算工资薪金
职工福利
限额:工资薪金×14%
①福利部门员工工资
②非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或非货币性补贴
工会经费
限额:工资薪金× 2%
教育经费(结转抵)
限额:工资薪金×8%
①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全额扣
②核电企业操纵员培养费作为成本全额扣
广宣费(结转抵)
限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企税视同销售收入)×15%
①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为30%
②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③有分摊协议的关联方间不超过限额的部分可相互分摊(超限额的不允许),不计入接收方广宣费限额里
④筹建期间可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
限额①:(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企税视同销售收入)×5%
限额②:发生额的60%
两个标准熟低计量(筹建期间可按发生额60%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抵)
限额:利润总额×12%
超额:结转3年扣除(先捐先扣)
条件:通过公益团体、县以上政府捐赠(不得直接捐赠)
非货币性捐赠
①重新计算广宣、招待费扣除基数
②税法认可的捐赠支出=公允+销项税,与捐赠限额相比确认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利息费用
据实扣
非金融向金融借
金融企业存款利息支出及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债券利息
限额扣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非金融向非金融或个人借(非关联方)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本金满足要求:向关联方借
普通企业债资比≤2:1
金融企业债资比≤5:1
保险费
据实扣
为企业购买财产险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险
为职工购买的五险一金
限额扣
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医疗:分别≤工资薪金的5%
不得扣
其他商业险
弥补亏损(结转抵)
结转5年补
一般企业
结转8年补
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2020年的亏损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主营收入占比达50%的
结转10年补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当年的前5年开始
例外:筹建期间、境外亏损不得弥补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部分允许结转抵)
保险业:保费净收入18%以内可扣(可结转抵)
其他行业:收入5%以内可扣(不可结转抵)
例外: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扣除(委托个人除外)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可扣除,若改变用途不得扣除
劳动保护费
合理的可扣除
企业维简费
预提的不允许扣→实际支付的可以扣
不得扣除
各种预提费用、减值准备、未经核定的准备金
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违约金、罚息可扣除)
赞助支出、非广告性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间无商业实质的管理费、内营机构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利息
资产税处理
固定资产
不得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用于保值增值的文物、艺术品(应作为投资资产)
折旧
税法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5年
飞机、火车、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纳税调整
当会计年限<税法年限时纳税调增
计税基础
外购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的支出
自行建造
竣工前支出
融资租入
付款总额+相关费用(或公允价值+相关费用)
盘盈
重置成本
捐赠、投资、交换、重组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改建
改建支出
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视同固定资产,允许折旧
林木类10年
牲畜类3年
消耗性生物资产
视同存货,不得折旧
公益性生物资产
保护环境,不得折旧
无形资产
摊销期
≥10年,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摊销
不得扣除项目
①已税前扣除的开发支出
②自创商誉。(外购商誉转让时扣除)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
金额≥取得时计税基础的50%
延长寿命≥ 2年
④其他:发生次月起摊,至少摊3年
筹办费
可选长期待摊或一次扣除
损失扣除
货币资金
减除赔偿后的净额可扣除
应收、预付款
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可扣除
破产、解散、死亡、不可抗力等
逾期≥3年且确凿证据无力清偿
存货、固定资产损失
净值减除赔偿赔款后余额可扣除
转出的进项也可扣除
管理不善
存货和运费的进项均需转出(税率不同),可作为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自然灾害
无需转出
境内外亏损
分开核算,境外亏损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重组
一般性税务处理
法律形式变更
视为清算+新设,计税基础均为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债务重组
视为处置+偿债,计算两次收益并纳税
债转股
视为偿债+买股两件事情,确认偿债收益
减免债务
债务人确认重组所得,债权人确认重组损失
收购
被收购方:确认转让所得
收购方: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
合并分立
被合并分立方:清算或视为分配
合并分立方: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亏损不得相互结转
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股换股)
条件
①商业目的合理,不以减免税为主要目的
②连续12个月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③原主要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履行股权禁售义务
④购买股权≥50%且股权支付比例≥85%
同时满足
情形
债务重组
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50%以上,可在5年均匀计入
收购
被收购方
取得的股权对价
免税,计税基础=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
取得的非股权对价
应税,所得=(公允-原计税基础)
收购方
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股权支付部分:原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
非股权支付部分: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比例
合并
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
结转弥亏:限额弥亏=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截止当年底最长期国债利率
总结
特殊税务处理到底特殊在哪里?
特殊税务处理各方面都比一般税务处理来的优惠
交税的时候只交现金对价的那部分,还可以限额内弥亏(净资产公允×国债利率)
一般税务处理就很可怜了,交税时全额交,还不让弥亏
这么好的事情有前提条件:买股权≥50%,股权支付比例≥85%
境外所得抵扣→12章
企业清算
清算情形
①公司法、破产法规定的情形
②重组中按清算处理的情形
企业清算所得
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企业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一免税、不征税收入-未弥补的亏损
分配剩余财产
按顺序分配,股东排最后
股东纳税
股东清算所得=实际收入-原始投资资本-归属于该部分的留存
税收优惠(新)
税率优惠
15%
①高新技术企业
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④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10%
⑤非居民企业
境内无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境内所得
境内有机构:从境内取得与机构无关的所得
20%
⑥小微居民企业
条件
年所得≤300万
人数≤300人
总资产≤5000万
看季度平均值
优惠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5%税率)
减免税
免税
①国债利息
②股息红利
居民企业从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
设机构的非居民从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与机构相关的股息红利
③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④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
⑤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
⑥转让内地股票、存托凭证
⑦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伤残专门用品收入占比≥60%)
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起免5年
⑨保险保障基金的收入
境内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中受偿的收入、追偿所得,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接受捐赠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⑩农林牧渔(含远洋捕捞、中药种植)
减半
①海水内陆养殖、香料饮料花卉茶种植
②铁路债券利息
又免又减半
1年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部分的免,超过的部分减半
含≥5年非独占许可
三免三减半
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3年免3年减半
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②电网新建项目
③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④农村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新建项目
⑤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
五年后10%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
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从获利年度起算第1年
经营≥10年且线宽≤130nm的企业
按企业享受的
从获利年度起算第1年
按项目享受的
从取得收入年度起算第1年
五免五减半
经营≥15年且线宽≤65nm的企业
免十年
经营≥15年且线宽≤28nm的企业
创投企业
可结转抵
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2年以上的
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投前就是高新:从投时起算
投后才是高新:从认定为高新起算
加计扣除
自行研发
资本化、费用化均可
加计100%
自行研发、出资给非营利研发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加计120%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
不得加计
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商务服务、房地产、租赁、娱乐
包含
①人工费:含外聘人员劳务费
②直接投入费用
③折旧摊销:不含房屋折旧
④新品设计、试验费
⑤其他费用:≤前4项之和÷90%×10%
委托研发
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100%
折旧优惠
一次扣除
新购设备器具≤500万的
加速折旧
①制造业、信息软件技术服务业购进的
②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的
③常年强震动、高腐蚀的
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年限的60%
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
①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②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③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暂不征收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价差收入
抵税额
可结转抵扣的事项
①教育经费
②保险公司的佣金
③广宣费
④创投企业优惠
无限期结转
⑤公益性捐赠:结转3年
⑥弥补亏损:结转5年、8年、10年
⑦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优惠:结转5年
征收管理
税前扣除凭证
取得时间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
自被税务机关告知起60日内补换开
对方注销撤销吊销的,应提供
①无法补换开的证明资料
②相关合同
③付款凭证
当年无法扣除,以后取得凭证可追补5年扣除
支出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已办税务登记:发票
对方未办税务登记:发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
支出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发票→
对方为单位:外部凭证
对方为个人:内部凭证
共同接受劳务的支出
发票/外部凭证+分割单
源泉扣缴
适用
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境内有机构但取得与机构无关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全额纳税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差额纳税
仅财产转让(卖价-财产净值)
扣缴义务人
法定
支付人
指定
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期限
7天内上缴国库
核定征收
情形
①依规定可不设账簿的
②应设而未设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未按期申报,责令后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应税所得率
成本/(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条件
①注册并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数量等信息
②通过试验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③无有效进货凭证,增消享受免税
同时满足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4%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次年5月底之前汇算清缴
(年中终止的自终止起6日内办理),多退少补
纳税申报
月度或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预缴
跨地区总分机构
分摊方法
预缴时→50%
总公司分摊纳税
分公司分摊纳税
某分公司分摊比例=收入占比×35%+工资占比×35%+资产占比×30%
特殊
新设分公司
设立当年不预缴
撤销分公司
撤销当年应分摊的部分由总公司缴纳
合伙企业
先分钱后计税
合伙人是个人的就交个税
是法人的就交企税→法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个人所得税9
纳税义务人(新)
定义
中国居民、个体户、独资及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分类
居民个人
条件
①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而习惯性居住于境内
②1月1至12月31累计于境内住满183天
满足其一
区别
1.征税范围
境内+境外
①工资、劳务、经营→看在哪儿劳动
②稿酬、偶然、利息股息→看支付方在哪儿
③出租、特许权→看在哪儿用
④卖动产→看在哪儿卖
⑤卖不动产→看不动产在哪儿
2.综合所得
分项预缴+次年汇缴
3.享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非居民个人
条件
以上两条均不满足
区别
①征税范围:来源于境内所得
②综合所得:分项代扣代缴
③不享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征税范围9类
综合所得
①工资薪金
应征
①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因任职受雇取得的
②产权归公司的出租车司机的收入
③承包承租但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取得所得
不征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但未纳入基本工资的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津贴、误餐补助(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的工资性支出不算)
⑤来华留学生的生活津贴、奖学金
②劳务报酬
条件
兼职、无雇佣关系
董事监事费
在该单位任职(含关联方任职):工资薪金
不在该单位任职:劳务报酬
③稿酬
条件
非本职+出版发表
易混
工资薪金
报社编辑在本单位报纸发表
报社编辑给单位翻译作品
稿酬
报社其他人员在本单位报纸发表
劳务报酬
外聘人员翻译作品
替人代写的作品出版了
视为一次的
①先预付后结算
②分期支付
③连载
④加印
④特许权使用费
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使用权的所得
包括作者将文字作品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
计征方式
居民
按年汇缴,预缴时工资按月,其他按次
非居民
工资按月,其他按次
⑤经营所得
应征
①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合伙人分得的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②个人办学、医疗、咨询等所得
③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所得(需自担风险)
④彩票、产权归个人的出租车司机的收入
易混
经营所得
个体户、独资合伙的个人投资者给家里花的钱
利息股息红利
法人给个人股东家里花的钱
工资薪金
企业给职工家里花的钱
计征方式
按年计征,分月、季预缴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⑦财产租赁所得
产权所有人死亡,未办继承手续期间收租人为纳税人
⑧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改制,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①仅作为分红依据,不实际享有股权:不征收
②取得企业股份:暂缓征收,若将股份转让需按财产转让交税
⑨偶然所得
应征
①中奖、中彩票等
②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③收到的不竞争款项
④营销、年会中,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礼品
⑤消费达标抽奖,中奖所得
不征
①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②销售同时给予赠品
③按销售积分反馈礼品
计征方式
按次
税率
七级累进年税率
适用
①居民工资薪金预缴
②居民综合所得汇缴
七级累进月税率
适用
适用:非居民的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五级累进年税率
适用
经营所得(居民+非居民)
三级累进税率(背)
适用
居民的劳务报酬预缴
比例税率(背)→20%
适用
①利息、股息、红利
②财产租赁(个人出租住房减半)
③财产转让
④偶然所得
⑤居民的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预缴
计税方法
居民综合所得
Step1:工资薪金预缴
(累计工资-5000×月份-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七级累进年税率-速扣数-累计已预缴额
专项扣除
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①婴儿照护
2000/人/月
出生直到三岁前 一方扣或各一半 选好一年不能变
②子女教育(全日制)
2000/人/月
三岁当月到博士 一直扣到博士完 一方扣或各一半 选好一年不能变
③继续教育(境内非全日制)
学历学位:400/月(同一学历最长扣4年)
职业技能:取证当年扣3600
本科以下可选择 自己扣或父母扣 父母可按两千扣
④赡养老人
3000/月
不论几老都三千 六十以上至年底 隔辈中空才可扣 独生子女月三千 非独单人不过半 先看指定后约定 选好一年不能变
⑤住房贷款利息
1000/月
首贷最长二十年 婚后一套选人扣 婚前均有择一套 购买方按全额扣 或者各扣各一半 选好一年不能变
⑥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1500/月
上述之外的户籍人口>100万:1100/月
上述之外的户籍人口≤100万:800/月
工作城市未买房 同城工作一方扣 异地工作均可扣 承租人扣不得选
预/汇缴扣
⑦大病医疗
(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超1.5万的,在8万内据实扣
夫妻可选一方扣 孩子可选父或母 多人大病分别扣
只能汇缴扣
Step2:次年汇缴
全年应纳税额=(年薪+劳务报酬×80%+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56%-6万-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全年其他扣除)×七级累进年税率一速扣数
Step3:全年应纳税额与累计预缴额相比,多退少补
4类特殊预缴
全日制学生实习
税目:劳务报酬
特点:可按工资薪金预缴
计算:当月预缴额=(累计收入-5000×月份)×七级累进年税率-速扣数-累计已预缴额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税目:劳务报酬
特点:按工资薪金预缴,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只在汇缴时扣
计算:当月预缴额=(累计不含增值税收入×80%×75%-附加税费 - 5000×月份-累计其他扣除)×七级累进年税率-速扣数 - 累计已预缴额
年中首次取得工资
特点:生计费从1月累计计算
计算:如9月首次取得工资
9月预缴=(月薪-5000×9-月专项扣除-月专项附加扣除-月其他扣除)×七级累进年税率-速扣数
上年每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且年薪≤6万
本年生计费从1月起每月均按6万扣
非居民综合所得
按月算工资
(月收入-5000)×七级累进月税率-速扣数
按次算劳务报酬
收入×80%×七级累进月税率-速扣数
按次算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80%×七级累进月税率-速扣数
按次算稿酬
收入×80%×70%×七级累进月税率-速扣数
无住所个人
居住天数VS工作天数
应税工资
非高管
高管
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
①并入综合所得
②单独计税
step1.税前额÷12→根据商查找七级累进月税率表
step2.税前额×第一步找到的税率-速扣数
季度奖、半年奖:计入当月工资薪金
离职补偿
企业破产:免
未破产:分段计算
三险一金:免
上年社平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
超标额:应纳税额=超标额×七级累进年税率-速扣数
内部退养、减员增效
假退休
Step1 找税率
一次性收入÷至退休的月数+当月工资-5000
根据结果查找七级累进月税率
Step2 算税额
当月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当月工资-5000)×第一步找到的税率-速扣数
提前退休
真退休
[(一次性收入÷至退休的年数-6万)×七级累进年税率-速扣数]×至退休的年数
股票期权
退休工资
律师收入
税目界定
出资律师
经营所得
雇员律师
工资薪金
雇员律师的分成
扣除办案费用后与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税
上限:30%分成收入
经营所得
个体户
(年收入-年成本费用损失+业主年薪-6万-年专项扣除-年专项附加扣除-年其他扣除)×五级累进年税率-速扣数
年成本费用损失
经营、家庭混淆的开销
40%算经营用
补充养老医保
雇员:工资5%内可分别扣除
业主:上年社平工资3倍的5%内可分别扣除
研发设备
10万以下直接扣除
10万以上折旧扣除
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的2.5%限额扣除
不得扣除
个税、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赞助、不符合规定的捐赠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其他与经营无关支出
弥亏
结转5年
其他扣除
同企税:职工工资、五险一金、工会经费、福利费、利息、招待费、广宣费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基本同个体户
不同
生产经营和家庭开销分不清的:全部算作家庭开销,不得扣除
承包承租
企业净利润+业主年薪-承包费-6万-年专项扣除-年专项附加扣除-年其他扣除)×五级累进年税率-速扣数
企业净利润:可扣除业主年薪
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
查账改为核定的,查账方式下的未弥补亏损不得继续弥补
查账征收
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只能查账征收(持有投资起30日内报告)
财产租赁
出租房屋
计算
(不含税租金-税费基金-修费-支付的租金)
≥4000
上式× 80%×20%→住房是10%
≤4000
(上式-800)×20%→住房是10%
注意
1月算1次,具体扣除
税费基金:城建税、附加费、房产税、国家基金
修缮费:每月以800为限无限期结转扣除
租金:转租时支付给出租方的
财产转让(新)
计算
(收入-原值-合理税费)×20%
拍卖
无法提供原值
应纳税额=收入×3%
海外回流文物
应纳税额=收入×2%
转让住房
合理税费
城建税、附加费
贷款利息
手续费
公证费
装修费
公有、经济适用:≤15%原值
商品房:≤10%原值
转让股权
核定收入的情形
①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明显偏低
<净资产份额
<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相似条件下同类行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无偿让渡
有正当理由
被投资方因政策调整,导致低价转让
继承或转让给亲属
本企业员工间内部转让
②未按期申报,责令限期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的
③无法提供、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转让后又收回
股权已变更
视为另一次转让,交两次税
股权尚未变更
不交税
转让限售股
合理税费
转让中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
无原值凭证
原值及合理税费视为收入的15%
同时持有限售股和流通股
视为先转让限售股
利息股息红利
通用公式
收入×20%
收购100%股权后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收购价≥账面净资产:不交税
收购价<账面净资产:差额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交税
偶然所得
通用公式:收入×20%
房屋赠与
①应税
赠与非亲属
②免税
赠与直系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养赡养、继承
其他扣除
①年金
限额为去年月薪的4%(去年月薪须≤3倍去年社平工资)
②商业健康险
限额200/月(从提交凭证次月起扣)
③个人养老金
限额12000/年
劳务报酬预缴
≥4000:收入×80%×三级累进税率-速扣数
≤4000:(收入-800)×三级累进税率-速扣数
特许权使用费预缴
≥ 4000:收入×80%×20%
≤4000:(收入-800)×20%
稿酬预缴
≥ 4000: 收入× 80% × 70% × 20%
≤ 4000:(收入-800)×70%×20%
公益性捐赠
要求
通过境内公益组织、县以上政府等部门捐赠
捐赠额
货币性资产→实际金额
股权、房产→原值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
限额扣
限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自选顺序跨项扣除)
居民
综合所得
工资可选预缴或汇缴扣,其余只能汇缴扣
预缴扣
(累计工资一5000×月份一累计专项扣除一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30%
汇缴扣
(年薪+劳务报酬×80%+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56%-6万-年专项扣除-年专项附加扣除-年其他扣除)×30%
经营所得
可选预缴或汇缴扣
独资合伙按比例计算投资者捐赠额,后与个人捐赠合并计算(核定征收不得扣除)
财产租赁(房屋)
(不含税租金-税费基金-修缮费一支付的租金)
≥4000
上式× 80% × 30%
≤4000
(上式-800)× 30%
财产转让
(收入-原值及合理税费)×30%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收入×30%
可追补扣
未解缴的向扣缴义务人申请
已解缴的捐赠起90日内申请更正
非居民
①工资
(月薪-5000)×30%
②劳务报酬
收入×80%×30%
③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80%×30%
④稿酬
收入×56%×30%
⑤剩余几项
同居民
税收优惠(新)
免税
1.股票股利总结
2.转让新三板股票
原始股:财产转让所得
非原始股:免
3.省部军级+外国组织颁发的科、教、技、文、卫、体、环保等的奖金
4.利息
①国债、国家金融债
②地方政府债
③储蓄存款
5.保险赔款
6.政府机构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
7.外籍个人取得的
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
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属于居民个人的,可选择享受该条或专项附加扣除
8.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
9.离婚析产办理房屋过户
10.中奖所得
①单张有奖发票奖金≤800→免
②福彩体彩单次中奖≤10000→免
③电脑彩票单次中奖≤10000→免
3000~10000:免税申报
>10000:纳税申报
11.国家统一发的补贴津贴、生育津贴、工伤待遇
12.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1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1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15.退休金、离休金、离休补助、干部职工安家费、退职费
16.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人员免税
17.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8.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的四业所得(种植、养殖、饲养、捕捞)
19.满足其一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
①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的
②联合国直接派往我国的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的
④援助国派往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生活津贴也免)
⑤因政府签订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且由该国负担的工资薪金
⑥因我国大专院校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且由该国负担的工资薪金
⑦因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且由该国负担的工资薪金
20.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而获得的奖金
21.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22.符合标准的拆迁补偿款
23.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24.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
25.经亚洲开发银行支付并确认的薪金津贴
26.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性质是劳务报酬)
减税
1.个体户经营所得
政策
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查账和核定均可享受)
计算
减免额=(所得不超200万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减免税额×所得不超200万的部分 /全部经营所得)×50%
2.铁路债券利息减半征收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4.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5.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直接股权投资于初创型科技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可结转抵
6.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给科技人员
股权奖励:暂不纳税
现金奖励:减半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
7.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工资薪金减半征收
递延纳税
①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纳税
②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用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可递延5年分期纳税
退税
情形
卖出自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
计算
卖房时缴纳的个税×买价/卖价→最多退全额
条件
同城同人同年→共有则按份额退税
总结
不
①按年领取年金
②离职补偿中>3倍上年社平的部分
③期权行权
直接查七级累进年税率计税
④提前退休(真退)
七级累进年税率
⑤内部退养(假退)
⑥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七级累进月税率
⑦个人养老金
直接×3%税率
境外税额抵免
Step1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6万-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全年其他扣除)×七级累进年税率-速扣数
Step2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五级累进年税率-速扣数
Step3某国抵免限额
step1×该国综合所得收入/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Step2×该国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该国分类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Step4境外少交了则补税,境外多交了则在该国结转5年抵扣
不得抵免
①错缴、错征的
②按规定不应征收的
③因少缴迟缴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罚款
④从境外得到返还或补偿的税款
⑤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税款
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
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无需办理
①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12万的
②汇算需补税≤400元的
③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④满足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办理方式
自行办理
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委托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办理
全员全额扣缴
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范围:除经营所得外其他8项
报酬:按年付代扣税款2%的手续费(不含查补、责令补扣的)
期限: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有关信息
自然人纳税识别号:身份证号码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2
城建税
考点速记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境外不交)
实纳增消来计税,同征同减不同返
税率跟着扣缴走,区划变更当月变
免抵税额也要征,留抵退税要扣除
纳税义务人
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税上税、附加税)
税率
常规3档
市区:7%
县、镇:5%
其他:1%
特殊情况
①区划变更的,当月适用新税率
②代扣(收)代缴时,税率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
计税方法
适用税率×实纳增消之和
①含:补征的两税
②不含:滞纳金、罚款
③不含:留抵退税额,收到留抵退税后按月结转扣除→只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税基中扣
税收优惠
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特殊产业和群体、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决定减免
②通过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
③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④扣减税费
⑤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六税
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
两费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管理
同增值税、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税率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优惠
①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10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30万)的纳税人免两费
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基金免教育费附加
③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其他规定
与城建税一样
烟叶税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征税范围
晾晒、烤烟叶→生叶子不交
税率
20%
计税方法
实际支付价款×20%
税收优惠
无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购烟叶当天
纳税地点
收购地
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月终15日内申报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4
关税
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收件人
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税率
进口货物税率形式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配额税率
出口关税
少数资源性产品等设置出口关税,其余零税率
税率适用
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用暂定税率
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暂定税率→从低适用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协定无规定时从低适用
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配额内用暂定
配额外按一般规定
普通税率→不适用暂定税率
使用哪天的税率
一般
完成申报之日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到达前先行申报
超期未申报被变卖
进口转关
一般:完成申报之日
进境前先行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进境后运抵前先行申报: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
出口转关
在启运地海关完成申报之日
集中申报
每次完成申报之日
两步申报
完成概要申报之日
撤销后重新申报
首次适用的税率
违规需追征
违规之日
办理纳税手续之日
保税货物转内销
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分期缴纳税款
暂时进出境后不复运出进境
减免税货物被转让、处置、移作他用
计税方法
基本公式
从量
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
关税计税价格×税率
复合
数量×单位税额+关税计税价格×税率
滑准税
关税计税价格×滑准税税率→税率与价格反向变动
关税计税价格
构成
货价
起卸前运费
实际支付的→海关核定
进口运输工具:自运入境的→不另行计算运费
起卸前保费
实际支付的→(货价+运费)×3%
邮运入境的,邮费即为运保费
应计入计税价格
买方支付的
①佣金和经纪费(除购货佣金外)
②视为一体的容器费、包装费
③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④进口后还将支付给卖方的费用(销售分成、保修费等)
不计入计税价格
分开核算
①购货佣金
含义:买家给自己代理人付的钱
②进口后费用(非支付给卖方的)
③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境内外培训费、境外考察费
⑤为在境内复制而支付的费用
⑥满足条件的利息费用
海关估价
情形
成交价不合规或不能确定
方法
依次使用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
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
参考45日内成交价
③倒扣价格估价法
参考在境内的售价扣除境内费用
④计算价格估价法
参考料工费、利润、起卸前运保费
⑤合理估价法:不得使用
内产内销售价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者
出口地的售价
以计算价格估价法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价格
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
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特殊的进口计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并限期进境
境外修理费+物料费
运往境外加工并限期进境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租赁方式进口的
租金+利息
留购的租赁物或货样
留购价
应补税的
原进口价×(1-已使用的月数/应监管的月数)
出口计税价格
不含出口关税及装载后的费用
税收优惠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纳税人
买方
代收代缴人
电商企业、电商交易平台、物流企业
优惠
限值以内关税零税率(增消均减按70%征收),超过限值的全额征收
限值:单次交易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26000元
代收税款
退货
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
出口6个月内原状退回的
免:进口关税、增消
退:出口关税
法定减免
①关税税额50元以下免征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
④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免征
⑤放行前损毁灭失的免征
⑥放行前损坏的货物,由海关考虑减征
⑦按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
特定减免
免进口环节税
①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生活用品,≤8000元/人/日的
免关税、进口增消
②科研单位以科研、教学为目的进口合理数量的国内没有的科教用品
③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特定机构进口国内没有的残疾人专用品
④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
免关税、进口增值税
⑤慈善捐赠物资
⑥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⑦卫健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药
免关税
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进口国内没有的自用生产性相关产品
⑨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没有的自用生产性相关产品
⑩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等进口国内没有的维修用航空器材
暂时免税
程序
缴纳相当于应纳税额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并于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入境)的→延期需办理手续
范围
①展览会、交易会等类似活动中展示用的货物
②文体交流中的表演、比赛用品
③新闻报道、电影电视摄制使用的仪器设备
④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
⑤以上4项的交通工具
⑥货样
⑦调试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
⑧盛装货物的容器
⑨其他非商业用途货物
1年内原状复运进出境
不征收复运进出口的关税,退原出进口关税
3年内免费补发而进出境
不征收补发进出口的关税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完成申报之日起15日内,特殊情况需延期应担保,延期≤6个月
汇总纳税也可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
逾期缴纳
滞纳金=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缴款日一完成申报日一14
责令担保
情形
纳税期限内有不纳税风险的,可责令提供担保
拒不担保
书面通知银行冻结与应纳税款等额的存款
查封扣押与应纳税款等值的财产
强制征收
情形
期满未缴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
措施
书面通知银行划拨与应纳税款+滞纳金等额的的存款
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剩余部分退还
中止强制
①确有困难或暂无能力→中止满3年且无明显社会危害的,不再执行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不损害公共利益
终结强制
①死亡、终止,且无遗产或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②执行标的灭失
③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多征退还
海关发现
退还,加算利息
纳税人发现
3年内,加算利息
少征补追
补征→纳税人无错
3年内,无滞纳金
追征→纳税人有错
3年内,有滞纳金
船舶吨法
征税范围
自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税率
定额税
优惠税率
普通税率
计税方法
吨税=定额税率× 净吨位
无净吨位的游艇:1干瓦=0.05吨
拖船:1千瓦=0.67吨
税收优惠
减半
拖船、非机动驳船
免税
①应纳税额50元以下的
②境外购买、受赠等船舶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③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④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⑤捕捞、养殖渔船
⑥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⑦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⑧警用船舶
⑨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驻华使领馆等船舶
需提供证明文件
延期优惠
①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②军队、武警征用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入港当日
纳税地点
入港地海关
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书15日内,否则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同关税)
纳税担保
到达前提供相应担保
多征退还
海关发现:退还,加算利息
纳税人发现:3年内,加算利息
少征补追
补征(纳税人无错):1年内,无滞纳金
追征(纳税人过错):3年内,有滞纳金
处罚
未申报、未交验执照:罚2000~3万
不缴少缴:罚2000~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法6
资源税(单一环节价内税)
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5类
能源矿产
原油:不含人造石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煤炭: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煤层气
铀、钍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地热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非金属矿产
矿物、岩石、宝玉石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氢气、氢气、矿泉水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税率
类型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可选择使用比例或定额税
大小
固定税率
幅度税率
省级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计税方法
基本公式
从价
资源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视同销售、销售额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按顺序选用
①纳税人近期均价
②其他纳税人近期均价
③按后续加工的非应税产品售价-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确定
④组价=(成本+利润)/(1-资源税率)
不计入销售额的运杂费:同时满足
①从坑口到码头车站或指定地点等的运杂费
②取得发票或其他有效凭据
从量
资源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差额计税
已税未税混合加工
自产原矿+外购原矿→销售原矿
(销售额-外购原矿买价)×原矿税率
自产选矿+外购选矿→销售选矿
(销售额-外购选矿买价)×选矿税率
自产原矿+外购原矿→销售选矿
(销售额-外购原矿买价×本地区原矿税率/本地区选矿税率)×选矿税率
要求:可结转抵扣,但须分别核算,否则全额纳税
视同销售
从高计征
生产不同税率产品未分别核算的
税收优惠
减征20%
低丰度
减征30%
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衰竭期、页岩气、高含硫天然气
减征40%
稠油、高凝油
减征50%
充填开采置换的煤炭
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文字游戏
减征多少or减按多少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尾矿
免征
①开采原油及油田范围内运输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②煤炭企业因安全生产抽采的煤层气
③青藏铁路公司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收讫销售款或取得凭据当天
自用:移送当天
纳税地点
开采地或生产地
纳税期限
按月、季、次申报,期满15日内
水资源税法(新)
纳税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子主题
①农村从本集体水塘、水库中取用的
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的
③水工程管理单位调度水资源的
④各种应急类
矿井等应急取用
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应急取用
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应急取用
征税范围
含
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配置工程
不含
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热、矿泉水、天然水
税率
税率定额税率、差别税额
地下>地表
从高确定
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特种取用水
适当提高
擅自取用、超量取用
从低确定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水源热泵取用
水力发电
≤0.008元/千瓦时
跨省取水
执行较高者税率
计税方法
一般
取水量×定额税
城镇公共供水
取水量×(1-合理漏损率)×定额税
疏干排水
排水量×定额税
水力发电
发电量×定额税
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发电量或取水量×定额税
税收优惠
免税
①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②军队、武警、消防取用水(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
③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④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
⑤受县以上政府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的
减税
工业用水前一年用水效率达到先进值,本年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减征20%
省级政府决定减免
①超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②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征收管理
地点
取水口所在地,多个取水口分别申报,跨省调度向调入区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用当日,擅自取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取用当日
纳税期限
按月、季、次申报:期满15日内
超限额农业生产取水可按年申报:年度终了5个月内
环境保护税法
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范围
不属于直接排放的有
①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
②在符合标准的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
③畜禽养殖场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税目、计税方法
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的情形
①未安装监测设备或未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②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监测设备
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④暗管、渗井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⑤虚假报税
税收优惠
暂免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
③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标准的
④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减征
①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低于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②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③噪声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征收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排放当日,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无法按季则按次)
纳税期限
按季: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
按次:纳税义务发生日15日内申报
纳税地点
大气、水:排放口所在地
固体、噪声:产生地
海洋工程环保说
纳税人
在我国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并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经营者
征税范围
不包含噪声
其他
与前述规则一致
主题
城镇土地适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3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②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为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③未确定或权属纠纷的,为实际使用人
④共有的,共有人按实际使用面积占比分别纳税
⑤承租建设用地的,为承租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税率
分级幅度定额税率
与人口数量正比(全国上下限差50倍,同地区上下限差20倍)
降低三成,提高报批(财政部)
计税方法
年应纳税额=定额税率×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顺序:一测定、二证书、三申报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按证书面积减半征收(没有证书按垂直投影面积)
连着地上建筑物的全额征收
税收优惠(新)
法定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免税
2.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含自有、承租)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混用于经营其他产品的按面积比例免征,生活、办公等其他区域不免)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无偿、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税
4.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反之照章征收,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共用的按面积占比征收
5.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同房产税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税(不含副产品加工、生活办公用地)
8.开山填海、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5~10年
9.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免税
10.公交、客运站场、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税
11.石油天然气生产中用于勘探等临时用地,暂免
12.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占地免税,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的按面积占比免税
13.企业厂区外
铁路、公路等与社会用地未加隔离的,暂免
公共绿化、公共公园用地,暂免
14.盐场的盐滩、矿井用地,暂免
15.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通讯设施、生活、办公用地之外的占地免税,应税土地在建期间减半征收
16.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不含办公、生活、非仓储区)
省定减免
①个人居住用地
同房产税
②房管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④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税
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用地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商品房
交付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出租出借
交付之次月
出让转让
合同约定交付之次月;无约定则为签订之次月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
转让使有权
应纳税款计算截止权属变更当月末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经批准占用
标明:建设用地人
未标明: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实际用地人
征税范围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水利用地、直接为农业服务的设施用地并改变用途的
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与人均耕地面积反比(全国上下限差10倍,同地区上下限差5倍)
提高五成,降低报批
①基本农田提高50%
②人均耕地<半亩的最多可提高50%
计税方法
一次课征,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
税收优惠(新)
免征
①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②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农村低保居民,在规定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征
①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2元/m2征收
②农村居民标准内占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经批准搬迁的,新建自用住宅≤原宅基地部分免征
③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退还
①施工等临时占地,期满1年内复垦的
②挖掘等毁损耕地,毁损起3年内复垦的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收到办理通知当日
改变用途补缴:改变用途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实际占用当日
毁损耕地:毁损当日
纳税地点
耕地所在地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起30日内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9
房产税法
纳税人
一般
产权所有人
国有
经营管理单位
集体所有
集体单位
出典
承典人
所有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及产权租典纠纷
代管人或使用人
居民区业主共有的
实际代管人或使用人
征税范围
应征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无农村)的房产
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征
房企作为存货的房产
税率
1.2%
经营性自用
12%
出租性获益
4%
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
单位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
计税方法
从价
年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当年经营月数/12
重命名:计税余值
从租
年税额=月租金×当年出租月数×4%或12%
一年中既有自营也有出租
以上两种相加
常考点
①原产原值
地价款
宗地容积率<0.5的: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土地面积
固定资产科目余额
含装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②更新改造
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加新减旧
易损易耗品:不加不减
③真假投资
共担风险:被投资方从价计征
固定收益:投资方从租计征
④租赁
经营:出租人从租计征
融资:承租人从价计征
⑤地下建筑:从价计征时
不连着地上建筑:原值部分打折
连着地上建筑:视为地上建筑
⑥免租期vS无租使用
免租期:免租期从价,有租期从租(出租人纳税)
无租使用:使用人从价计征
⑦劳务抵租金
按同类房屋租金确定(不按劳务费)
税收优惠(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免征(不含用于生产经营的)
2.个人居住用房,免税
3.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含自有、承租)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混用于经营其他产品的按面积比例免征)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无偿、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税
5.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征,反之照章征收,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用的按面积占比征收
6.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同城镇土地使用税
7.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自有、承租、无偿使用等各种方式),免税
8.向农村供水的饮水工程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税(农村城镇混合供水的按供水量比例免征,无法提供比例的不享受优惠)
同契税
9.企业办的各类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
10.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房产,免税(不含用于生产经营的)
11.财政拨款的文化单位在22年底前转企业的,自转制起至27年底自用房产免征(不含用于生产经营的)
1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
13.经鉴定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税
14.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免税
15.基建工地的临时房屋,施工期间免税
16.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
17.经营公租房的租金,免税(兼营的应单独核算)
18.按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住房用于经营
经营当月
自建房用于经营
建成次月
委托建房用于经营
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
买新房用于经营
交付次月
买存量房用于经营
权属转移次月
出租出借用于经营
交付次月
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商品房
使用或交付次月
融资租赁
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没有的为签订的次月
房产实物或权属变化终止纳税的,计算截止到发生变化当月末
纳税地点
房产坐落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契税法
纳税人
承受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谁掏钱谁交税
征税范围
应征
①境内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②共有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减、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变化的
③受赠→市场价格、互换→差额计税、入股→除非入股本人独资企业、抵债
不征
①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②入股本人独资企业
税率
3%~5%,具体题目会给
计税方法
契税=税率×不含税价格
①划拨改为出让
补缴的土地出让款
②划拨后转让
划拨性质变为出让:交两次
补缴的土地出让款
转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
划拨性质未改变:交一次
转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
③含装修费
税收优惠(新)
1.个人购买住房家庭二套住房
家庭唯一住房
≤ 140m²:1% 税率
>140m²:1.5%税率
家庭二套住房
≤140m²:1%税率
>140m²:2%税率
首次购买改造安置房
≤90m²:1%税率
>90m²:减半征收
2.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
3.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1%税率
4.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
5.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并用于农林牧渔,免
6.婚内变更房地权属,免
7.离婚分割房地权属,免
8.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免
9.驻华使领馆承受房地,免
10,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经营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免
11.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
12.棚户区改造的经营单位回购已分配的安置房继续作为安置房源的,免
13.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房,免
1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非营利性学校、医疗福利机构用于办公等非营利用途,免
15.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的服务机构承受房地用于以上业务,免
子主题
16.向农村供水的饮水工程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免(农村城镇混合供水的按供水量比例免征,无法提供比例的不享受优惠)
17.国务院决定减免
居民住房需求保障
企业改制重组
灾后重建
18.省级政府决定减免
被政府征用而重获房地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获住房
19.融资性售后回租
租赁公司承受房地:照章纳税
承租人期满回购房地:免税
20.县以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划转房地,免
21.内部划转免税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划转
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间划转
同一自然人与其一人有限公司间划转
22.因改制改革而承受原主体的房地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免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税
企业:原主体对改制后公司持股>75%且承继原权利义务,免税
事业单位:原主体对改制后企业持股>50%,免税
公司合并分立:免税
23.因破产而承受破产企业的房地
债权人:免税
非债权人
安置全部职工且全部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免税
安置全部职工且与超3成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减半
24.离退休干部住房中由军队承建的部分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
25.经人民银行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中接受的房地,免
26.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房地,免
27.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接受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中以房地抵债的,免
组建时接受四大行的房地,免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常规:签订合同当日
因法律文书而转移权属:文书生效当日
因用途改变导致原免征变为应征:改变用途当日
因条件改变需补缴的:改变条件当日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坐落地
纳税期限
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登记手续前申报
无需办理权属登记:纳税义务发生之日90日内
税款退还
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权属仍在原权利人处
交付时面积<合同面积,需退还价款的
土地增值税法
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新)
同时满足
①非出让、非集体
②权属须转移
③须有偿(非公益、非直系、非赡养的赠与视为有偿)
不征
①非房企改制中涉及改制前转移给改制后、房产入股、合并分立
②村委会、村民小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税方法
基本公式
税额=(不含税收入-扣除项目)×税率一扣除项目×速扣数
不含税收入
含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跨越营改增:营改增前收入+营改增后不含税收入
扣除项目
卖新房
①拿地成本(含契税、不含土地闲置费)
只准扣已卖房屋配比的那块地!
没开发的、开发了没卖的都不准扣!
②开发成本(含拆迁安置费、耕地占用税、装修费等)
只准扣已卖房屋配比的开发成本!
开发了没卖的不准扣!
③开发费用(管理、销售、财务)
利息能分摊且能证明:利息+(①+②)×5%以内
超期、超率、罚息不得扣
利息不能分摊或不能证明:(①+②)×10%以内
④转让的税金
房企:城建税+附加费
非房企:城建税+附加费+印花税
⑤房企加计扣除(①+②)×20%
卖旧房
有评估价
①拿地成本
②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率
③转让的税金:城建税+附加费+印花税
无评估价
①发票金额+每年加计扣5%→满1年后过半年就算1年
7个月不算1年
1年零7个月算2年
②转让的税金:城建税+附加费+印花税+契税
解题步骤
Step1算出扣除项目
每一项分别算,不要汇总
Step2增值额
=不含税收入一扣除项目
Step3增值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
Step4应纳税额
=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扣数
房企的土增清算
应当清算
①全部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工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可要求清算
①已售面积/可售面积≥85%,或虽未达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
③申请注销税务未办理土增清算的
特殊扣除项目
①无合规凭据的四费:税务机关核定单位面积标准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②配套的公共设施成本
业主共有或移交政府:收入不增,成本可扣
有偿转让:确认收入,成本可扣
③质保金:有发票的可扣
④预提费用:不可扣
清算时间
满足条件或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
清算后再销售
增值额=不含税收入-已清算部分总扣除金额×再销售面积/已清算面积
税收优惠(新)
免税
①个人转让、互换住房
②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
③政府征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而自行转让
④建造的住宅增值率≤20%的、转让旧房作为安置房、公租房、保障性住房且增值率≤20%的
⑤哈尔滨亚冬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坐落地
纳税期限
合同签订7天内
核定征收
情形
①应设账簿未设账簿的
②擅自销毁、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③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的
④未按期清算,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⑤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征收率
≥5%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5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
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ml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一车一税自用交
征税范围
不征的
①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
②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
③起重机(吊车)、叉车
④电动摩托车
税率
10%
计税方法
税收优惠(新)
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3.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税
4.购置新能源汽车
2024、2025年免税(每辆乘用车免税额≤3万)
2026、2027年减半(每辆乘用车减税额≤1.5万)
5.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免税
6.解放军、武警列入装备计划的车免税
7.设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免税
8.防汛、森林消防部门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车免税
9.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免税
10.原公安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车牌证的车辆免税
11.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
12.挂车减半征收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一车一报→免税车辆转让或改变用途需重新申报
车购税=首次申报的计税价格×(10-已用年限)/10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年限取整,不满1年的不算入内
纳税环节
最终消费环节,即办理登记注册前缴纳
纳税地点
需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登记地
不需办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取得之日起60日
退税
退车
退税额=已纳税额×(10-已用年限)/10
退税额不得为负,未满1年全额退
错征
全额退还
车船税
纳税人
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征税范围
应征
不征
拖拉机、非机动车、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租入的外籍车船
税率
定额税,题目给
计税方法
年车船税=年定额税×当年拥有的月数/12
注意
①当月取得当月计税,区别会计折旧
②年中丢失可退税,退税也从丢失当月起算
③二手车买卖,不另纳税也不退
税收优惠(新)
法定免税
①捕捞、养殖渔船
②军队、武警、警用车船(专用)
③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④新能源车船
免: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不征: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⑤省级政府对公交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
⑥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
特定免税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含港澳台)
减半征收
①挂车
②拖船(1干瓦=0.67吨)
③非机动驳船
④节能汽车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当月
纳税地点
需要登记的
车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收取交强险的保险机构
不需要登记的
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印花税
纳税人
在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包含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
征税范围、税率
证券交易类
千分之1
卖方单方征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
合同类
千分之1
1.租赁合同
仅限:经营租赁
不含:融资租赁
2.保管合同
仅保管费计税,不含货价
3.仓储合同
仅储费计税,不含货价
4.财产保险合同
不含:寿险、再保险
计税:仅保费计税,不含货价
万分之0.5
5.借款合同
仅限:金融机构参与的
不含:民间借贷、同业拆借
计税
仅本金计税
抵押借款先按借款合同计税,发生权属转移时再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
6.融资租赁合同
万分之3
7.买卖合同
仅限:买卖动产
不含:买卖不动产、个人买卖动产
8.承揽合同
委托方提供原料→承揽合同
受托方提供原料
分别记载加工费、原材料→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未分别记载→承揽合同
(原材料+加工费)×0.3%
9.建设工程合同
10.运输合同
仅限:货运
不含:客运、管道运输
计税:仅运费计税,不含货价、装卸保险费
11.技术合同
不含:转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计税:仅报酬计税,不含研发经费
产权转移书据类
万分之3
①转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万分之5
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③转让建(构)筑物
④转让股权(不含证券交易、认缴后未实际出资部分)
营业账簿类
万分之2.5
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以后年度按增加额计税)
纸质、电子形式均应纳税
计税方法
基本公式
印花税=合同金额×适用税率
特殊情形
①增值税:单独列明则不计税
陷阱
问的是该行为应纳多少印花税?
还是某一当事人应纳多少印花税?
②合同金额:列明额→结算额→市场价
变更所列金额需退补税
③未实际履行或多贴税票的,不予退税
税收优惠(新)
1.买卖合同
个人买卖住房
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卫生材料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买卖资产签订的合同,不征税
电网与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不征税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者之间的征订凭证
2.租赁合同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
公租房经营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按面积占比免征
3.借款合同
无息、贴息借款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
4.运输合同
军事物资运输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县以上政府证明)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的托运单据
5.产权转移书据
赠与政府、学校、福利慈善组织的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发生的股权转让
6.改制重组
改制前已税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合同,由改制后主体承继且未变更计税依据的
因改制而成立的新企业,启用原已贴花的资金账簿
债转股增加的资本正常纳税,除非国务院批准
改制、合并、分立、破产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县以上政府对土地、房屋、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的产权转移书据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股权的产权转移书据
经批准的国企改制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7.证券交易减半征收
8.农民、农村购买、销售农资、农产品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9.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买卖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
10.副本、抄本
11.个人的电商订单
12.解放军、武警书立的
13.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
14.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相关的印花税
15.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书立当天、完成证券交易当天
纳税地点
单位:机构所在地
个人:书立地或居住地
不动产产权交易:不动产所在地
纳税期限
证券交易
按周解缴,每周终了5日内申报税款及利息
其他
按季、年、次计征,15日内申报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7
国际税收协定
两个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
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发达国家爱用
联合国范本
强调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爱用
管理
受益所有人
定义
对所得或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的
①缔约对方政府
②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③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④申请人被以上直接或间接持股100%,且间接持股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找县税务局申请开具居民证明
《中新协定》
居民身份重叠时判定标准
个人:依次看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公司等:看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一般:作为居民企业的国家征税
特殊:通过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营业的,由来源国征税
属于常设机构
①管理场所
②分支机构
③办事处
④工厂
⑤作业场所
⑥矿场、油井等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⑦承包工程:连续>6个月的
⑧企业通过雇员提供劳务:任何12个月中>183天的
⑨一个人在来源国经常代表企业签订合同(非独立代理人)
不属于常设机构
仅用于仓储、展览、采购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场所
通过独立代理人在来源国营业
仅母子公司关系
对个人劳务的征税权
独立个人劳务
一般:作为居民个人的国家征税
特殊:劳务国征税,满足其一
①在劳务国设有固定基地
②任何12个月在劳务国≥183天
受雇个人劳务
一般:作为居民个人的国家征税
特殊:劳务国征税,满足其一
①任何12个月在劳务国>183天
②报酬由劳务国雇主支付
③报酬由劳务国的机构支付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常驻代表机构
税务登记
领取工商证件
纳税地点
机构场所所在地
申报期限
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企业所得税
承包和提供劳务
境内设机构
增值税自行申报,使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境内未设机构
增值税扣缴计税,应扣缴额=买方支付额÷(1+税率)×税率
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转让所得
差额or全额
全额: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差额: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
扣缴要求
扣缴义务人:支付人
扣缴时间: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
追缴措施
①责令限期缴纳
②从该企业境内其他收入中追缴税款、滞纳金
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同时满足
①将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类项目
直接投资
不含再投资于上市公司(除非战略投资)
不含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②分得的利润属于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
③从利润分配企业直接转入被投资方
对外付汇
需备案
单笔>5万美元(同一合同多次支付的,仅首次备案即可)
不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境外发生的各种费用(差旅、办公、佣金、修理、工程款等)
②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③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的团费等相关费用
④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无偿捐赠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直接抵免
适用
①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②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方法1:分国不分项
Step1计算在各国的纳税额
=该国应纳税所得额×该国税率
Step2计算各国抵免限额
=该国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税率
高新15%
其他25%
Step3敦低抵免
某国的纳税额<限额
补税额=限额一纳税额
某国的纳税额>限额
不退税,结转5年在该国税额中抵免
Step4境内汇总纳税额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税率+各国补税额
方法2:不分国不分项
Step1计算境外总纳税额
=S(各国应纳税所得额×该国税率)
Step2计算境外总抵免限额
=境外总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税率
高新15%
其他25%
Step3熟低抵免
境外总纳税额<总限额
补税额=境外总限额一境外总纳税额
境外总纳税额>总限额
不退税,结转5年在境外税额中抵免
Step4境内汇总纳税额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税率+补税额
境外亏损
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不得抵减境外其他国家盈利→除非使用不分国不分项抵免
可在该国结转抵扣
境内外合计≥0:境外亏损为非实际亏损,无限期结转
境内外合计<0:实际亏损结转5年,非实际亏损无限期结转
实际亏损:境内外合计亏损额
非实际亏损:境外亏损额-境内外合计亏损额
间接抵免
适用
居民企业从满足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
条件
5层以内+相邻两成+首尾两成
相邻两成:每层直接持股下一层≥20%
首尾两成:境内直接/间接持股最后一层≥20%
原理图
计算步骤→问自己4个问题
Step1
C分给B的钱承担了多少税?
承担的预提所得税:315÷(1-10%)×10%=35
承担的间接所得税:1000×20%/[1000×(1-20%)]=X/(315+35),X=87.5
C分给B的钱合计承担税额=35+87.5=122.5
Step2
B在他们自己国家还要交多少税?
[500+(315+35)÷(1-20%)]×40%-Min(抵免限额,122.5)=252.5
抵免限额=(315+35) ÷(1-20%) ×40%
Step3
B分给A的钱承担了多少税?
承担的预提所得税:108÷(1-10%)×10%=12
承担的间接所得税
(252.5+122.5)/[500+(315+35)÷(1-20%)-252.5-122.5]=Y/(108+12)
Y=80
B分给A的钱合计承担税额=12+80=92
Step4
A在他们自己国家还要交多少税?
[(200+(108+12)÷(1-40%)]×25%-Min(抵免限额,92)=50
抵免限额=(108+12) ÷(1-40%)×25%
简易抵税
无法真实准确的确认境外纳税额,则
境外税率≥12.5%的
抵免限额=境外所得×12.5%
境外税率>25%的
抵免限额=境外所得×25%
饶让抵免
在境外享受了减免税,减免额视为已纳税额
可抵免税额=Min(抵免限额,境外纳税额)
境外纳税额=实纳税额+减免额
简易抵免不适用
国际反避税
税基侵蚀、利润转移项目(BEPS)
工作重点:消除双重不征税
发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双支柱方案
支柱一
金额A
适用
全球收入≥200亿欧元,且税前利润率≥10%的跨国集团
要求
满足条件的市场国有权对剩余利润的25%征税,各国按收入占比确定
满足条件的市场
一般条件:从该国取得收入≥100万欧元
GDP<400亿欧元的国家:从该国取得收入≥25万欧元
剩余利润的25%
收入×(利润率-10%)×25%→金额A
收入来源地
产品或服务被最终使用掉的国家
金额B
对于低征管能力国家,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进行简化
税收确定性
通过强制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避免金额A的双重征税
支柱二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收入纳入规则
母公司就跨国企业低税务、所得补缴税款至15%的全球最低水平(自上而下的补)
低税支付规则
规则
由其他成员实体通过限制扣除或做等额调整补征税款至15%的全球最低水平
豁免
海外有形资产≤5000万欧元,且跨国经营≤5个国家的企业,豁免5年
应税规则:最低税率为名义税率9%
特别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
关联方判定
①持股≥25%
②双方均被第三方持股≥25%
③A→持股≥25%→B→持股×%→C
则A对C的持股按×%算
④双方间借贷额≥任一方实收资本50%
⑤一方借贷总额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⑥其他经营、管理方面的控制
国别报告
应当填报
①上年合并收入>55亿且为集团最终控股企业
②被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
可要求填报
①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②集团已向某国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未实际获取
同期资料
保存10年
主体文档:年终12月内准备完
满足其—
①年度发生跨境交易且控股主体已准备主体文档
②年关联交易额>10亿
本地文档:次年6-30准备完
满足其—
①年有形资产转让>2亿
②年金融资产转让>1亿
③年无形资产转让>1亿
④年其他关联交易合计>4000万
特殊事项文档:次年6-30准备完
包括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
方法
调查
可使用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
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
①送达接收意向通知书之日3~5年的关联交易
②以前年度适用的,经申请可追溯最长10年
③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不影响其他情形的管理
④送达接收意向通知书之日前3年每年关联交易≥4000万
简易程序
前提
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前3年每年关联交易≥4000万
条件:满足其—
①已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年的同期资料
②自提交申请之日前10年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结果符合要求
③自提交申请之日前10年内,曾受到特别纳税调整且结案的
成本分摊协议
税务处理
①分摊的成本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扣除
②涉及补偿调整的,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涉及无形资产的,加入、退出、终止的按资产购置或处置处理
自行分摊不得扣除的
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③未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④未按规定备案及提供资料
⑤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起经营期限<20年
受控外国企业
定义
居民股东控制的设在税负<12.5%的国家,且不合理的不分配或少分配
措施
视同分配,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豁免:满足其一
①设立在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
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③年利润总额<500万人民币
资本弱化
定义
关联方债资比超过标准发生的利息不予扣除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计算
本金
债资比=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利率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不得扣除的总利息
债资比标准以内的本金×超限额利率+债资比标准以外的本金×实际利率
程序
按期补税
按日加收利息
计息期
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实际缴纳之日
利率
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个百分点
按规提供同期资料或其他资料、自行补税且主动提供资料的不用上浮
超期未补
期后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期间不计息
一般反避税
不适用
①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无关的安排
②涉嫌税收违法行为
调查
被调查企业认为不属于避税的,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60日内提供资料
间接转让财产
无合理商业目的间接转让境内财产,应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行为
无合理商业目的
①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②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90%以上总资产或90%以上收入来源于境内
③境外企业的功能及风险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④境外税负<境内税负
同时满足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情报交换
税收情报一般为秘密级,特定情形为机密级,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
金融机构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非居民账户信息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由东盟发起,成员为中日韩澳新+东盟十国
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重复征税
类型
法律性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法律性的
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经济性
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税制性
一国对同一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情形
居民管辖权VS地域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VS居民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VS地域管辖权
前提条件
纳税人所得国际化
各国税制普遍化
根本原因
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税收协定
以国内法为基础:我国采用的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2
适用范围
适用: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
不适用:附加费、关税、吨税、进口增消
税务管理
登记主体
除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时间
领取营业执照
15天
设账簿(扣缴义务人10天)
30天
税务登记
15天
备案会计制度
保存
10年
发票管理
管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
电子发票:与纸质同等效力,不得拒收
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全国统一发票的式样、发票监制章
省税务局确定:省内统一发票的式样
领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领用方式
申请代开:经营地税务机关
临时经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保存:存根联保存5年
纳税申报管理
申报对象
纳税人→含应纳税款为0的、扣缴义务人
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定期定额缴税的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
延期申报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仍须按期预缴并结算)
税款征收(新)
原则
税款三优先
①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另有规定除外)
②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地位平等,主要看先欠谁(破产除外)
③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
制度
1.代收(扣)代缴
手续费由县市统一退库,不得坐支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时间:最长延3个月,不得滚动审批
关税最长延6个月
批准机关:省税务局
滞纳金:免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同关税)
期间: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
公式:税款×滞纳天数×0.5%
缴纳:可先交税后交滞纳金,也可同时缴纳
4.减免税收制度
减免税期间正常纳税申报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核定情形
①依法可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征收制度(略)
7.税收保全VS8.税收强制执行
9.欠税清缴制度
①缓缴税款的审批:省税务局
②责令限期缴纳:≤15日
③未结清前可阻止其出境
④欠税≥5万的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前应报告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1.破产清算中的征管
可申报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的
税款、附加费、罚款
优于普通债权
滞纳金、利息
按普通债权申报
12.开具无欠税证明
在征管信息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应缴未缴税款
税务检查
①查账权
以前年度账簿:县以上税务局批准(3月内退还)
当年账簿: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批准(30日内退还)
②场地检查权
可以去生产经营场所,不能去生活住所
③责成提供资料权
④询问权
⑤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⑥查询存款账户权
查询公司账户:县以上税务局批准
查询个人账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批准
法律责任(新)
处2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1万(②③首违不罚)
①未按期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资料
③未按规定备案会计制度、全部银行账号
④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⑤未按规定办理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吊销营业执照
不办理税务登记
发现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
处2000~1万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5万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税款50%~3倍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逃、欠税、不申报
未构成犯罪
追缴税款+滞纳金,处税款50%~5倍罚款
构成逃税罪
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抗税
未构成犯罪
追缴税款+滞纳金,处税款1~5倍罚款
构成逃税罪
情节轻微: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税款1~5倍罚金
情节严重:3~7年有期徒刑,并处税款1~5倍罚金
以共犯论处
明知犯罪而提供帮助
纳税担保
适用
①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②欠税、滞纳金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出境
③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行政复议的
担保范围
税+滞纳金+实现费用
类型
保证
保证人资格
积极条件
法人的净资产>2倍税款和滞纳金(分支机构须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消极条件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②法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可以,只要有书面授权)
③逃骗抗税追究责任未满2年的
④有欠税行为的
⑤税收违法行为、刑事犯罪正被立案处理的
⑥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⑦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的企业
⑧无或限制行为能力
⑨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责任及时限
责任类型:连带
责任期间:届满起60日
履行期间:收到纳税通知书15日内
抵押
可以抵押
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合法财产
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房地一体原则一起抵押的除外)
②公益性设施
③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④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⑥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质押
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不含不动产)
纳税信用管理
适用范围
①已办税务登记,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②企税核定征收的企业
③新设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不满一个评价年度)
④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
⑤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
信用信息采集
按月采集,其中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
纳税评估
税务审计
反避税调查信息
税务稽查信息
信用评价
方法
指标得分、直接判级(严重失信)
周期
一个纳税年度,4月发布上年结果
不参与本期评价的情形
①纳入信用管理不足一年的
②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尚未结案的
③查出税收违法正处理尚未办结的
④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不纳入信用评价
2021年起,首违不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信用评价
评估结果
A级:≥90分,不能评为A的
①经营期不满3年的
②上年为D级的
③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④不设账簿,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级
90分>得分≥70分
M级
①新设立企业
②无收入且得分≥70分的
C级
70分>得分≥40分
D级
①得分<40分:次年加扣11分
②直接判级:D级保留两年、第三年不能评A
信用修复
申请:非正常户信用修复一年申请一次
审核: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效果:不追溯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
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
涉税专业服务
监管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①税务师事务所
②会计师事务所
③律师事务所
只能由该机构办理 且应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
专业税务顾问
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
纳税情况审查
④代理记账机构
⑤税务代理公司
⑥财税类咨询公司
税务师事务所
行政管理
向省税务机关办理
合伙人或股东资格
税务师、注会、律师,其中税务师占比过半
信用评价
机构
信用积分
满分:500
评价周期:1月1至12月31(按月公告),4月30完成上年评价
信用等级
5级:≥400分
4级:400分>X≥300分
3级:300分>X≥200分
2级:200分>X≥100分
1级:<100分
人员
信用积分
执业负面记录
基本准则
业务档案
业务完成后60日内形成
档案保管期
≥10年
职业道德守则
税务行政法制2
税务行政处罚(新)
设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税总局以规章设定的罚款
一般:≤10万且≤法律法规对类似行为的罚款额
危害生命健康、金融安全:≤20万
超限报国务院批
种类
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主体
资格
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资格)
例外
税务所可实施≤2000元的处罚
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公民:≤200元
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
听证
情形
公民:罚款≥2000元
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
程序
处罚书送达
书面提出听证
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3日前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听证费用:税务机关支付
执行
履行期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区别滞纳金
当场收缴情形
①100元以下罚款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要求当场收缴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新)
适用
①责令限期改正:期限≤30日
②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罚多次
③同一行为违反多个规定:不得并处,按较高者处罚
不予处罚
①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
②不满14周岁的
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④违法行为5年内未被发现的
首违不罚(新)
情形
①未依法保管账簿、凭证等
②未依法验证或换证
③未依法报送资料
财会资料
纳税申报
全部银行账号
境内主体向非居民发包项目
④扣缴义务人
未依法保管账簿、凭证等
未如期报送资料
未依法开具税收票证
⑤未如期报送开票数据
⑥使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⑦未依法缴销发票
⑧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未依法报送资料
⑨未依法加盖发票专用章
且无违法所得
要求
首次+危害后果轻微+限期改正
税务行政复议 VS 税务行政诉讼
要背的纳税期限和税率
常考的纳税期限
环保烟资15日,关税15汇总5,印花15炒股5
土增一周耕一月,车购契税两三月
增值税
4档税率
0税率
6%
9%
13%
2档征收率
3%
1、小规模纳税人用(不动产除外)→27年底前可按1%征收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
1.县及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
3.自采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及代谢物、动物毒素及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自来水
6.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水泥为原料生产)
7.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9.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
10.甲供、清包(销售自产设备并安装、销售外购设备并安装且已按兼营核算的,安装服务可按甲供计税)
11.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研发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2.公共交通、动漫、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
13.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
14.以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动产为标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动产经营租赁
15.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
1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17.物业管理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费差额计税
18.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
19.典当业销售死当物
20.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
必须简易方法
5%
1、小规模纳税人用
①租售不动产
例外:个人出租住房
租金÷(1+5%)×1.5%
②提供劳务派遣并选择差额纳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
①租售不动产(老项目)
②劳务派遣差额纳税
③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老项目
④人力资源外包
消费税
烟
甲类卷烟(不含增值税一条≥¥70):56%+0.003/支
乙类卷烟(不含增值税一条<¥70):36%+0.003/支
批发环节加征一道:11%+0.005/支
电子烟:36%
批发环节加征一道:11%
酒
白酒:20%+0.5/斤(或500ml)
甲类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含包装物及押金≥3000):250/吨
乙类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含包装物及押金<3000):220/吨
高档化妆品
15%
金银铂钻
5%
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加征—道10%
企业所得税
25%
一般企业(包括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有联系的所得)
20%
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执行20%税率→相当于5%税率
15%
①高新技术企业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④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10%
①境内未设机构,取得来源于境内所得
②境内虽设机构,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中与机构无关的
个人所得税
20%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居民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缴
10%
个人出租住房
劳务报酬预缴三级累进税率
≤2万:税率20%
2万~5万:税率30%,速扣数2000
>5万:税率40%,速扣数7000
城建税
市区:7%
县、镇:5%
其他:1%
两个附加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烟叶税
20%
房产税
1.2%:经营性自用
12%:出租性获益
4%
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
单位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
土地增值税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车辆购置税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