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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证券法》思维导图:上市公司任职及亲属关系: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其亲属、与其自己或重要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编辑于2022-08-11 16:54:16 浙江省证券法
概述
适用
股票
公司债券
存托凭证
发行和交易均适用
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交易适用
发行的分类
公开VS非公开
股票向原股东配股
配售股份数量≤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代销发行
平价VS溢价VS折价
我国禁止折价发行证券
设立VS增资
直接VS间接→委托承销
承销
要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面值>5000万→需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期限≤90天
承销方式
代销:除自销以外需代销
包销:不会发行失败
主承销+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义务:保证先出售给认购人,不得预留
失败:代销期满出售量未达总数70%的,按发行价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仅针对股票
交易市场
场内(公开)
上交所:主板、科创板
深交所:主板、创业板
北交所
场外
全国股转系统→公开
产权交易所→非公司
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分类
普通股VS优先股
优先股
权利
优先分配利润、剩余财产,不参与红利分配
有决策权的情形⑤
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支付股息→表决权恢复:优先股变普通股
修改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修章程
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合分散、变形式
减资>10%
发行优先股
增减资
普通股、优先股两组出席表决权均≥2/3
发行
公开发行
发行人→上市公司
要求
固定股息率
强制分配优先股→有可分配利润时必须分配
累积优先股→未足额派发的股息累积到下年
非参与优先股→分配股息后不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限制
数量: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50%
记名VS无记名
记名股票
发起人、法人应当→背书转让
无记名股票
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交付转让
上市
决定:向证交所提出申请
科创板一般条件③
股本总额≥3000万
公开发行比例≥25%→股本总额超4亿的≥10%
财务指标符合标准
持续经营满3年
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核心人员2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主板一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组织健全运行好, 持续经营无障碍, 3年意见无保留 发行两控无3刑, 污贿占挪坏秩序
发行条件汇总
主板首发(核准制)
一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组织健全运行好, 持续经营无障碍, 3年意见无保留 发行两控无3刑, 污贿占挪坏秩序
自己的单独条件
股份成立满3年,有限折股从头算
资本充实无纠纷,生产经营合规章
主营董高3年稳,实控3年无变更
持续盈利无障碍,在用资产无风险
1年净利报表内,1年营利不依赖
审计内控无保留,未弥亏损上期无
发前股本3000万,3年正利3000万
3年经现5000万,或者营收超3亿
无形资产仅两成,税收优惠不依赖
偿债或有不存在,虚假滥用不允许
公司自身不能有
3年未核擅自发,3年处罚骗发行
本次文件有虚假,违规担保不得行
涉嫌犯罪立案查
董监高管不能有:禁入市场处罚期,3罚1责立案查
简化记忆
试点创新企业可免除利润、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股份成立满3年
无形资产仅2成
主营董高3年稳
实控3年无变更
发前股本3000万
3年正利3000万
3年经现5000万
或者营收超3亿
未弥亏损上期无
科创板首发(注册制)
一般条件
股本总额≥3000万
公开发行比例≥25%→股本总额超4亿的≥10%
财务指标符合标准
自己的单独条件
股份成立满3年,有限折股从头算
竞争关联无不利,生产经营合规章
主营董高2年稳,核心人员2年稳,实控2年无变更
持续经营无障碍,在用资产无风险
审计内控无保留,偿债或有不存在
公司两控不能有→3年欺诈大违法
董监高管不能有→3罚及立案查
简化记忆
股份成立满3年
主营董高2年稳,核心人员2年稳,实控2年无变更
创业板首发(注册制)
主板配股(核准制)
配售数量仅三成,控股股东先认配,方式→代销非包销
主板公开增发(核准制)
3年加权净收6,上期期末不投资
发行价格有底线,20均或前日均(公告前20交易日或前1交易日均价)
创业板、科创板配股和增发(注册制)
财报3年无保留,创业还须2年盈
组织健全运行好,持续经营无障碍
所募资金专账户,上期期末不投资,改变须经股东议
公司控制不能有:1年承诺不兑现,3年经济刑事罪
董监高管不得有:3罚1责立案查
简化记忆
财报3年无保留
创业还须2年盈
1年承诺不兑现
3年经济刑事罪
3罚1责立案查
创业板、科创板定向发行(注册制)
不能有
擅改用途未纠正,两控3年大违法
1年否定或无表,保留事项未消除,除非本次大重组
董事监事和高管:3罚1责立案查
公开发行债券(注册制)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组织健全运行好;3年均利大1息
所募资金专用途,改变须经持有议
违约迟延不持续,不得弥亏非生产
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
违约迟延3年无,3年均利多一半
净产250亿,3年3期100亿
优先股(核准制)
筹资额≤净资产的50%
数量≤股本的50%
发行原则→公平公正、同股同价
募集资金
改变用途的→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发行程序
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
受理:3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证监会注册→受理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决定
同意→1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随时发行
发生重大事项→暂缓发行上市
不符合发行条件
尚未发行→撤销注册,停止发行
已发行未上市→撤销注册,按发行价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责任承担
无过错责任→发行人
过错推定责任→两控、保荐人
已发行并上市→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两控回购证券
不同意→终止→6个月后可再次申请
不同意→终止→6个月后可再次申请
不受理→终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
一致性
时间一致性
境内境外同时披露
不得提前、提前知悉→应当保密
内容一致性
自愿披露信息的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首次披露
招股说明书
最后一次签署日起6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的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上市公告书
“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类型
年报:年度结束4个月内
中期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
季报
要求④
境内外同时披露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公开承诺须披露→不履行承诺应赔偿
可多披露,不可少披露
临时报告
披露时间
常规触发③
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决议
签署意向书
董监高知悉时
提前触发③
难以保密
已泄露或出现传闻
证券及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
触发时点2个交易日披露
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
目的→取得实际控制权④
持股50%以上→≥50%
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30%
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能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人选
取得方式④
交易所购买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在证券交易所之外收购
间接收购
收购人
一致行动人
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关系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受同一主体控制
存在参股情形,可对参股公司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经济利益
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银行除外)
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存在董监高兼任情形
不需要一一对应
投资者任职及亲属关系
对投资者持股≥30%的自然人及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监高及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任职及亲属关系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其亲属、与其自己或重要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重要亲属
父母
配偶
配偶的父母
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不得收购的人④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3年
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不能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持股权益披露
首次披露
首次达5%→发生3日内
书面报告证监会、证交所
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不得买卖
证交所购买→持股=5%
协议转让→持股≥5%
持续披露
达到5%后,每增减变动1%→发生次日
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达到5%后,每增减变动5%→发生3日内
书面报告证监会、证交所
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不得买卖→事实发生~公告3日内
违规买入
违规买入的股份3年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约收购
类型
全面要约
自愿→以终止上市为目的
强制→收购≥30%,未获豁免且30日内未减持至30%及以下
部分要约:向全部股东发出要约,但只收购部分股份
收购比例:>5%
支付:现金、证券(含优先股)等
收购期
30≤X≤60日,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离期满不足15日的可延长,延长后应≥15日 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要约撤回
公告前可撤回,应公告原因,自公告日起1年内不得再收购该上市公司
要约期内
收购人义务④
承诺期内可变更要约,不可撤销
内容限制→不得变更
降低收购价格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缩短收购期限
但可以延长
时间限制
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报告并公告,不得变更
禁售且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入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每日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被收购公司义务:董事不得辞职
预受要约
预受≠承诺,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不得撤回
要约期满
购买
部分要约
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股份
全面要约
购买预受股东全部股份
收购人义务③
15日内书面报告证交所并公告
收购完成锁18个月(同控间转让不受限)
持股≥30%的,禁售1年后,每年增持≤2%的,该部分锁半年
强制全面要约
触发
收购=30%
继续增持必须采用要约方式,但允许部分要约→不触发
收购>30%且未获得豁免
30日内减持到≤30%→不触发
30日内未减持到≤30%→触发
豁免
免于要约增持→申请豁免
同控间转让
重组获股东大会同意,且承诺禁售3年
免于发出要约→直接豁免
国有资产划转
股份回购,被动增持
购买新股,承诺3年禁售且股东大会同意
持股≥30%的1年后,每年增持≤2%的部分→该部分锁定6个月
持股≥50%,继续持股,不影响上市地位
承销贷款所致,无控制意图且合理期限提出解决方案
履行购回式协议,且表决权未转移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继承
被动受让达5%: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收购比例:≥5%,每增减5%
书面报告证监会、证交所
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不得买卖
权益披露书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时规定了转换股票的条件与办法
非强制、债券持有人可选择
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
对比
发行
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
受理: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证监会注册→受理3个月内作出注册决定
同意→2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随时发行→可分期发行
不同意→终止
不同意→终止
不受理→终止
公开发行
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证券投资基金
公募基金
要求→证监会注册
时间→收到准予文件6月内募集,否则
6月内未发生实质变化→备案后照样募集
6月后发生实质变化→重新注册
程序→募集期届满
封闭式→已募达80%
开放式→已募达最低要求
10天内验资
损益分配→按持有份额
封闭式基金上市
募集符合规定
合同期限≥5年
募集金额≥2亿
持有人≥1000人
5年2亿1000人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办理:约定→工作日
成立:交付申购款或赎回申请时
生效:登记机构确认时
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私募基金
投资标的
股票(权)、期权、债券、期货、基金等
登记
向基金协会登记,人数有限制,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
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已备案的投资计划
该私募基金管理者及从业人员
单位:净资产≥1000万
个人:名下金融资产≥300万或近3年年均收入≥50万
需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100万元
限制⑤
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不得承诺本金或最低收益
对投资者进行评估,填写问卷
风险评级
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
运作
由托管人托管,坚持专业化原则,从业人员不得混同财产投资,应当如实披露
合同约定不托管的,应明确保障财产安全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损益分配→看合同约定
转让→面向合格投资者
证券违规行为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临时报告里提到的事项
知情人员⑥
发行人及其董监高
持股≥5%股东、实际控制人,他们自己及其董监高
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职务便利可获取信息的人员
收购人、交易方及其两控、董监高
证券公司、证监会、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责任推定
以上主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卖证券的,大体可推定其从事了内幕交易,除非当事人举证推翻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
主体
董监高(含其直系亲属)
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其直系亲属)
客体
直接持有
配偶、父母、子女
利用他人账户
行为→6个月内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包销持有的除外)
处罚→所得收益归公司
程序:董事会追回→股东要求董事会30日内追回→代表诉讼(有责任的董事连带)
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情形③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
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发行人
过错推定责任→两控、董监高、承销、保荐、直接责任人
禁止“任何人”进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
欺诈客户
违背委托交易
不按期提供确认文件
擅自交易
为牟取佣金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其他禁止行为
投资者保护
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应销售与其匹配的证券
证券公司自证清白: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证券公司应自证清白
强制调解:普通投资者要求调解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股东代理权征集制度
必须无偿,征集人
董事会
独董
(单独)持股≥1%的股东
禁止“有偿或变相”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
纠纷双方: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
强制→投资者提出,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诉讼制度
代表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时不受持股比例和时间的限制
代表人诉讼
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赔付后可追偿
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受托管理人制度
公开发行的应当设置,债务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可以自己名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