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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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其中包含合理行政原因,程序相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等内容。
这是一篇关于宪法的思维导图,其中包含了宪法概述,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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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国家制度或认可
产生方式
国家强制力
保障力量(最后)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因素
代表统治阶级意志
本质
以权力和义务为基础
法的内容
法是行为规范
调整的是行为,不是思想
法的特征
规范性
制约/调整行为
可做、不可做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制定或认可
普遍性
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立法不平等
国家强制性
必须遵守
程序性
可诉性
依法维权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教育:一般人(警示示范)
通过法的实施(案例)
预测:作用对象相互之间,一般指有 合同关系
指引:本人的行为
法的本身
强制:违法犯罪者
评价:他人
教预引制评
法所作用的对象不同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如教育、医疗、交通)
法的要素
法律原则:抽象模糊
法律规则的分类(明确具体)
按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授予权利
权利性规则:公民
职权性规则:机关
义务性规则:施加义务
命令性规则:必须应当
禁止性规则:不得、不能
按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法条规定十分明确具体
委任性规则
法条规定不清楚,需委任机关确认
准用性规则
法条规定不清楚,找其他法
按对人们限定范围和程度不同
强制性规则
无选择
任意性规则
有选择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反作用法
促进作用(法符合经济基础的情况下)
阻碍作用(法不符合经济基础的情况下)
法与人权
我国的人权观:人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主权高于人权
先有人权,再有法律权
法与政治
同属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
政治主导法律(先有政治后有法)
法服务于政治
法与道德
联系
二者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相互促进:(法是规范作用,道德是教化作用)
区别
生成方式不同
法(国家产生、晚);
道德(自发形成、早)
表现形式不同
法(法典、法条);
道德(言行、内心、舆论)
调整范围不同
法小,道德大
法:最低限度的道德
评价标准不同
法(明确);道德(模糊)
强制方式不同
法(国家强制力);
道德(内心约束社会舆论、内在强制力)
违反法律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并不一定违反法律
一般情况,违反法律的的行为也违反道德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规范,权利和义务关系
判断是否为法律关系
三要素
主体(参加者)
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客体(对象)
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结果
内容
权利:自主决定,可以放弃
义务:强制,必须履行
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即有法可依
如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
法律事实
前提条件
法律行为(以人)
订立合同、婚姻、立遗嘱
法律事件(不以人)
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暴乱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根本法(宪法)优于普通法
判断谁优先
法的效力范围
人
属人主义:本国公民违法
属地主义:本国领域
保护主义:本国利益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判断属于哪一主义
空间
我国全部领域
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旗国主义
时间
法的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由该法具体规定生效时间
法终止效力的时间
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法的溯及力
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原则上法律没有溯及力(不溯及既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立法与法律解释
立法
立法权
法律(狭义)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人大:基本法人常:非基本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常委会
省、市级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
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具体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直接适用
适用部门规章—找全人常裁决
法的渊源
表现形式
正式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市级人大常大
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
省市级政府
自治法规
自治区、州、县人大
国际条约
签
国际惯例
贸易
非正式渊源
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有法律说服力
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理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
部分
法律体系
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主义法律体系
7个法律部门
组成单位:法律部门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有权依据
立法解释:全人常
司法解释
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法学专家
任意解释:任何人
法的实施
法的执行(执法)
特征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主动性:依职权主动作出
单方性:体现执法机关的单方意志
法的适用(司法)
含义
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处理案件
特点
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被动的,不告不理
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法的遵守(守法)
主体
一切人和组织
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范围
所有
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
法律责任
责任产生原因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应承受 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分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
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
最终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分类: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