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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之税法基本原理知识梳理,包括税收与税法、税法原则、税收的效力与司法解释、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等等。
编辑于2022-09-01 16:42:27 河南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与税法
税收
征税主体:国家
征税依据:政治权力(非财产权利)
征税目的:满足政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支出需要
分配客体:社会剩余产品
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
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
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税收分配关系
狭义税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特点:
从立法过程来看是制定法(是制定而不是认可的
从法律性质来看是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从内容来看是综合性法规(并非单一法律构成)
税法原则
基本原则 (公法实赖)
税收法律主义
课税要素法定
课税要素明确
依法稽征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分担(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等,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等)
税收合作依赖主义
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依赖合作,不是对抗。(无充足证据,不能怀疑纳税人)
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
法律>法规>规章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新法优于旧法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 ,新法效力优先
法律不溯及既往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作用: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法无溯及力,程序法有一定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作用: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的效力与司法解释
税收的效力
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内有效(个别特殊区域除外),地方范围有效
时间效力
生效
失效
溯及力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属地兼属人主义(我国)
税法的解释
法定解释的特性
专属性:按法定解释权限进行解释,不能越权解释
权威性: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相同
针对性:解释针对具体法条或事件、案件做出但效力不限于具体法律事件或事实,具有普通性,一般性
法宝解释的分类:按解释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阮、两高联合
行政解释(执法)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法宝解释的分类 (按解释尺度划分)
字面解释:个税中“一个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限制解释:个税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解释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扩充解释:个税中“一次劳务报酬”解释为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宪法:税法位阶低于宪法,税法依据宪法条款或原则精神制定
民法
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和人身关系
税法:国家和纳税人之间 税收征纳关系
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原则不同
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
税法:国家单方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调整程序和手段不同
民法:民事诉讼,民事责任
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责任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处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原则,不适用于税收争议。但涉及税务行政赔偿可适用调解。
经济法
调整对象不同
税法: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
经济法:经济管理关系
法律性质不同
税法:义务性法规
经济法:授权性法规
解决争议程序不同
经济法:协调+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法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
税法与社会生产全过程密切相连,深度广度超过一般行政法
税法为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为授权性法规,少数行政法为义务性法规但不涉及收益转移
刑法
调整对象不同
刑法:定义犯罪+惩罚
税法: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性质不同
刑法:禁止性规范
税法:义务性规范
法律责任不同
刑法:自由刑+财产刑
税法:责任追究形式多样
国际法
税收协定、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有涉外内容
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税收法律关系
概念:由税法确认和调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特点
征税主体固定,只能是国家
仅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无偿单方面转移
主体
征税主体
真正的征税主体是国家,而通过获得授权的税务机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身份不同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按征税行使权范围不同分: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税收利益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
内容
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承担 义务
关系产生
纳税义务产生的标志 纳税主体进行的应课税行为,如销售货物。取得应税收入等,不应是征税主体或其他主体行为。
国家颁部新税法,出现新纳税主体均可能引发新纳税行为出现,但其本身不直接产生纳税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仅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为标志
关系变更情形
纳税人自身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纳税人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变化
税法发生修订或调整
因不中抗力造成破坏
关系消灭情形:免税导致法律关系消灭,减税导致法律关系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因超过追征期限而消灭
免除纳税义务
税法废止
纳税主体消失
税收实体法
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
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负税人
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税人
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个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从委托方代收消费税)、代征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税款,车船税)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是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从质的方面,计税依据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计税依据 是价值形态(如所得额)时,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 的,当计税依据是实物形态(如数量,重量,容积,面积)时,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
税率
基本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部分消费税
行业比例税率:部分增值税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建税
幅度比例税率:契税
定额税率
单一定额税率
差别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类分项:部分消费税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部分个税
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超倍累进税率
其他税率形式
名义税率≥实际税率(产生原因)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不一致;减免税政策享受
实际税率(实际负担率)
平均税率(全部税额/全部收入)
边际税率(增量税额/增量收入
零税率: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对于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政府利用税收形式予以补贴的比例
减税免税
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税收附加与加成
民展地方建设事业、加成(调节和限制过多收入,或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纳税期限
按期征纳:增值税、消费税
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部、部分个税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程序法
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防止假冒、诈骗或越权、滥用职权)2、回避制度(公正)3、职能分离制度(公平公正)4、听证制度(公平公开公正)5、时限制度(行政效率)
税收立法
理解税收立法:直接依据是《宪法》和《立法法》
税收立法权,立法程序及内容
税务规章相关规则
权限范围:不创新/不重复
制定税务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规章施行时间: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规章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时组织开展税务规章清理工作
税务规范性文件
特征:1、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批复不属于税务规范性文件)3、不具有可诉性(抽象行征行为复议)4、向后发生效力:一般不得溯及既往
税务规范生文件权限范围
设定权: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制定权: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级以上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制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则
名称规范:可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 不得使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解释权限:制定机关
执行时间:1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1、2时限的限制
公告:应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否则不得作为税务执法依据
合规审查: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权益性审核、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世贸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未经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税收执法
特征
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裁量性
具有主动性
具有效力先定性
属于有责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执法主体法定
执法内定合法
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根据合法
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执法监督
特征
税收执法监督主体:税务机关
监督对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监督内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分类
事前监督:如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事中监督: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监督:如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
税收司法
内容及原则
内容:税收行政司法、税收刑事司法、税收民事司法
原则··
独立性原则:法院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 审判权行使不受上级法院干涉
中立性原则:不偏不倚,不告不理
税收行政司法
内容: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审查特点:审查对象仅限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税收民事司法保护制度
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 除外;欠税在前,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质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
税收撤销权
税务规章解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上升幅度越大,平均税率提高就越多
联系
二者调整方面有衔接和交叉(逃避缴纳税款罪)
对税收犯罪的刑罚是税法的组成部分,但解释和执行上主要依据刑法
税收犯罪与刑事犯罪司法调查程序一致
二者都具有强制性
为了实现税法强制性,刑法是其最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