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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最新精华笔记系列之经济法#强烈推荐##CPA精华#(市面上绝对没见过的超详细笔记)【小羊君】 #注会##CPA##经济法#
编辑于2022-09-03 11:37:09 广东经济法
法律基本原理 2-3分
法的概念、渊源、规范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渊源
易混:
法律解释权:归人大常委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院和最高检
法律体系/基本法律部门(了解)
包括7个:宪法即相关法律、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发展、程序法
法律规范 双数年份高频
概念&特征
法律规范是内容;法律条文是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载体
种类
注意字面记忆:授权性(可以做)vs委任性(由谁规定)
委任性:指向机关
准用性:指向引用法规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非道德约束的,法律上有规定的
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考,助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实体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享有行使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客观事实存在的实体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最终影响到权利人实际利害关系的权利, 程序性权利是确保实体性权利最终归属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主体
非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不考,帮助理解)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注意,企业和法人的关系:
相当于“两个有部分重叠的圆圈”(eg企业有合伙和公司;法人有公司和政府单位)
客体
一些法律关系的物,必须是能为人类所认识跟控制的,eg月球上的一片土地×
以及一些违法违禁物品,受到我国法律禁止性规范
智力成果≈无形资产
【植物性人格】智力、物、行为、人格
内容
即权利与义务
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与法律后果一致的是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相关;法律后果不一样 意思表示与法律后果不一致的是事实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事实行为的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法律后果都一样eg20岁弱女人和7岁小孩打伤人,都侵权
易混淆
法律后果的概念:指行为人作出具体行为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着眼于对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微观的
法律效果的概念:指通过法律适用作出裁判,体现法治的原则与内涵,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遵守法定程序,又要维护司法公正,体现法自身的价值。着眼于立法目的即法定实施,宏观的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事实上,行为分为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盖房子)、法律规定(继承取得)、公法行为(法院判决)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习近平法治思想(21年新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了解)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了解)
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
市场经济法律调整与制度(了解)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4分,客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之一)
概念
意思: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
表示:行为人将其内在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
沉默视为意思表示
通常不作为意思表示
特殊情况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无书面则视为接受继承)、
当事人约定
交易习惯
意思表示的撤回
前or同时到达
意思表示的分类 (逻辑是有无相对人,不是有无对话)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对方无必要知道情况)
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eg抛弃动产。特殊:遗嘱[作出成立,死亡生效]
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混淆
遗嘱、抛弃动产: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均为无相对人意思表示,eg撤销权的行使、追认
区别
无相对人 决定的是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
单方 决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主要是有无意思表示,而有意思表示但无相对人的情况更多的是“是否合意” eg不小心毁了别人的画,不想这样的但还是发生了→事实行为。而抛弃动产,是内外合意且无法律规定→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 (对方有必要知道情况的)
意思表示的对象不是特定的
①对话=口头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到达主义)≈书面
②一般:到达生效
eg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③公告:公布时生效[是“公告”不是公示]
简:公告要求有相对人,不论是特定的或不特定的
详:公告就是在找不到相对人或者相对人的范围不确定的时候保障需要发出意思表示人的利益的一种形式
这种形式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公告,因为法律上的公告要通过一定法定形式去实现,跟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公告有区别
公告并不是意思表示,而是意思表示的方式(还有口头、邮件等),也就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需要到达主义, 但是法律规定用公告进行意思表示在公告时就视为已经到达,意思表示就生效了
有约定从约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非行为的动机eg结婚买房,结婚是动机,买房的法律后果是付款收楼
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分类
需N方意思表示一致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
形成权,无需相对人同意即可行使的权利
eg授权行为[单方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的权利[形成权]
形成权包括撤销权、追认权、代理授权、 买回权、选择权、解除权、撤回权、 抛弃权、抵销权、免除权等
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eg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 债务免除、订立遗嘱、授权行为等
实务中,民法典对债务免除赋予债务人拒绝权
双方~
eg赠与√ 赠予×
多方~
eg决议
法律行为的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不改变所有权
是债的法律效果
债权
概念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分类(按概念内容划分)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但发生借款纠纷时,涉及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债权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借款属于合同之债,与物权无关。
其实是包含了债权和债务行为
eg签合同(eg请求权)
处分行为(主要是物权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改变所有权
eg物权变动
其他
是否需要交付:诺成合同vs实践合同 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少,即有法律规定的形式)vs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否独立存在:主法律行为vs从法律行为 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赠与)vs双务合同 是否互为给付:有偿法律行为vs无偿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质要件(同时满足)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书面、口头、推定(有意思表示)、沉默(无意思表示)
有瑕疵的行为 (虚假、四大、代理)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虚(需)恶意抢(抢)公(功)
特征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无需法院确认)、绝对无效、不可补正
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攻方: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受方:受欺诈→可撤销
违反强制规定(恶意串通)、公序良俗的无效
eg订立白粉合同,交面粉,无效
注意没有欺诈(属可撤销,∵欺诈也可能是公平交易)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蜈蚣学诈
特点
撤销前已经生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效力溯源)。
不利一方:撤销权(形成权)vs追认
法院不主动干预
除斥期间
种类 【蜈蚣学诈】 “受害人有权撤销”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胁迫
不论是否善意,都有权撤销
欺诈
存在恶意,才有权撤销
撤销权(除斥期间)
行权期限
赠与撤销也是1年内行驶(但继承人是半年)
重点关注“起点”“期间”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知情相对人:催告权:30日追认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终止后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善意人有理由相信)
有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 (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条件成就才生效,期间待定)
附条件
特征: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双方约定的、合法事实
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条件可能成立
附期限
期限必然到来
代理制度
代理基本理论
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种类
法定代理
约定代理——委托代理
范围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纯事务性行为(非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eg抄作业 2、身份关系,不得代理eg订立遗嘱、结婚、离婚
如果不产生法律后果,虽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托进行某种活动,但不是民法上规定的代理
易混淆项
代理vs委托
重叠部分:是委托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vs行纪
行纪:以自己名义 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
代理vs传达
传达:传达人无独立的意思表示;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可以传达
vs居间
居间属于合同法分则的有名合同;代理属于民法总则普遍适用
委托代理
概述
不要式行为:无固定形式,可口头、书面等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无权代理(待定,表见有效)vs代理权的滥用(待定,恶意无效)
滥用代理权: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只有(3)当然无效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特点
请求权不行使,丧失胜诉权(对方有抗辩权),不丧失起诉权,不丧失实体权利
时效具有强制性(约定无效)
不适用情形
特别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随时主张请求 (无诉讼时效期限)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注:对违反不作为义务的相对人的求偿权不适用:eg丙欠乙,乙欠甲。乙不追丙,后说无钱还甲,乙的请求无效
返还不动产&登记的动产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其他(?)
【危险废物】
特别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无债权请求权
存款本息、债券本息(国债&企业债)
基于投资关系的出资请求权
其他(?)
【债券出资本息】
诉讼时效期间(债权请求权)vs除斥期间(形成权:追认、撤销、解除)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种类
普通时效(知道日)vs最长诉讼时效[特殊可延](发生日)[冷考点]
起算条件
普通时效:知道谁害我+知道自己在受害
诉讼时效的中止
客观导致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发生
中止消除日其延长6个月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主观导致(其中一方或双方)
其他情形的具体
主张抵销:eg互负借款
特殊情形
不适用情形
物权法律制度 8分→15分,主观
总论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物的特征[同时满足]
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注意,权利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物的客体
权利是内容
物的种类
是否流通
文物、黄金、药品 属于限制流通物,非禁止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武器、土地所有权
是否移动(类似税法逻辑)
不动产(含地上附着物):海域、房屋、林木
是否可消费(重复使用)、是否可替代物,均仅限于动产
是否为辅助工具
主从物物理上可独立/分离,各自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并非简单两个单独的物
eg外套和外套的拉链×;保险柜与保险柜钥匙√
存在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
注意,孳息是与原物分离,是两个物。∴母牛肚子内的小牛不是孳息
关于主从物vs原物孳息的区别: 1、主从物,是物理独立+经济有强联系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特征
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
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地役权(冷门考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内容法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物一权,但一权可以多人共有、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不冲突的物权eg土地有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
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的设立、转让:交付。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登记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 (与合同效力无关)
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动或消灭
物权变动的形态
取得、变更、消灭
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物权变动的原因
按因果划分(不考)
有因性(并非交付了就导致所有权变动eg借用×赠与√)和无因性(结果→善意取得制度)
按行为划分 (是否需要公示) [注意是“公示”不是公告]
基于法律行为(人意思表示,∴公示)(背“详细说明”→)
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交付//例外:抵押权(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所有权变动原则
物权优先于债权(eg先登记未交付,所有权依然未转移)
一般动产:交付生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海陆空]
注:电动摩托车一般属于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0公斤以上400公斤以下、时速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由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
抵押权与质权变动原则
质权:交付时设立
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不用转移占有
特殊:订立合同时生效(对所有权影响)
现实交付:一般情形,交付生效
理解:就是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换
简易交付[订立生效]:先租后买
买方事先依法占有
达成协议之时视为完成交付
理解:节约了包装、运费等交易成本
指示交付[订立生效]:先租后卖
第三人事先依法占有
理解:∵物在第三人手上,∴要叫他去交付
占有改定[订立生效]:售后回租
买方事后依法占有
理解:占有的身份发生改变 确立间接占有物的关系的时候发生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例外3个物权1个债权(合同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独立物权] 地役权[用益物权、从物权] 抵押权:以家庭承包经营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所有权变动原则
一般原则
所有权(含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登记生效/设立
特殊情况(物债两分)
已签合同未登记:合同有效
物权未变动
抵押权未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要发生在农民,提高农耕积极性):订立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不动产登记制度(冷门)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权利人不变,实际情况有变,但登记不涉及权利转移(侧重“变”)
转移登记
权利人变了,实际情况有变,登记涉及权利转移(侧重“转”)
包括二人还是二人,但37开变为55开
注销登记
权利消灭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实际情况不变,表面登记错了,错改为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 异议:实际情况不变,表面登记“异议”,15日内不起诉则失效,对抗第三人
登记机构搞错了要担责,但既不是更正登记,也不是变更登记
预告登记
“占坑”(只能卖/转让给指定人) 为保护消费者对房子的所有权
仅适用于:房子的所有权转让、抵押: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90天内要申请正式登记
eg在建工程要建成后才属于能够进行登记
注意:公示的方式包括登记和交付
基于事实行为(建造、拆除)&法律规定(继承)&公法判决/裁定(∴不用公示)
注意:继承权包含物权和债权(小知识)
分论
所有权
共有 主观冷门
基本功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形态
独有、共有
共有的形态与推定
形态
共同共有
有家庭关系eg夫妻、考试说的兄弟姐妹,均指同一个妈生的
∴堂兄妹、表兄妹这种不算家庭关系
按份共有
eg出资、等额
推定
无约定=约定不明
一般效力
共同共有
债权债务关系
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律有规定、第三人知道除外
对内: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共同。
原则上禁止分割共有物
特殊可分割:eg离婚
按份共有 (选择题爱考,主观冷门)
债权债务关系
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律有规定、第三人知道除外
对内: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对外承担超出应当承担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注意物权按份共有vs债权共同保证的区别: 物权按份共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可按份额追偿; 债权共同保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保证人之间)不可按份追偿
eg:非重大修缮,则无需集体决策
费用有约从约,无约按份分担支出
处分份额
自己部分:自由处置
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同时满足3内容:转让价格、价款旅行方式、期限
未确定内容前,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不得起算(15天)
内部转让、继承或遗赠不适用
行使期间(15日,6个月)(冷门)
特殊情形
多人购买:协商→按份额行使购买权
购买权侵害
请求赔偿;仅请求撤销转让或合同无效,不支持
处分共有物(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
有约按约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共同共有
全体同意
按份共有
按份额2/3以上(含)≥ 同意
不是人数
注,管理共有物,任何人均可
善意取得 主观必背
物权行为vs债券行为
有权处分的一物二卖
一般原则
物权以登记/交付变更;合同签订生效;出卖人只能履行一个买卖合同(排他性),其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效力(合同效力)
签订全部有效,除非4大撤销权
物权效力
不动产:登记>交付
动产:交付>付款>合同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登记>合同
无权处分
含义
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债权效力(合同效力):合同自签订时生效(背)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
善意取得制度规定
同时满足2+3
出卖人
合法占有、无权处分
买受人(受让人=买方)
受让人受让财产是善意的、 以合理价格转让、 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转让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已经登记or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例外(不适用善意)
脱手物(赃物、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无偿受让;明显低价购入;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
知道=应当知道
注意,“赠与”赃物,所有权没有转移∵没有兑价
构成要件
一般
无权处分+受让善意+合理价格+登记/交付
特殊
基于法律行为、合法占有、合同有效
法律效果
直接:所有权转移
不仅适用所有权,还包括抵押权等物权
间接:赔偿请求权
原始取得(cpa不考)
特殊取得方式 (动产所有权) 其实添附会涉及不动产, 不过cpa考试先应试吧
概说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收取孳息(法定、天然),先占,添附。另有无主物的法定归属(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 动产所有权的一般取得方式:交付(现实交付、交付替代)
具体方式
拾得遗失物/埋藏物
拾得人
送交公安;返还权利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人/权利人
被先占(含个人拾得后转售):权利人有权向买方无偿取回 正当渠道购买:权利人有偿取回,买方/买受人的支出只能问拾得人索偿
2019多选
先占
①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②先占的对象应当是无主物
添附(冷门2020客)
附合
动产附于不动产 eg修缮房子(不动产)
成品不可分割→从主物
动产附于动产 eg修补桌子(动产)
成品不可分割→从主物
成品可分割→共有
混合
材料混了分不清:eg牛奶咖啡
参照 附合-动产附于动产
加工
成品价值远大于原料,加工人取得物权,赔偿原料人成本价值即可
用益物权
概述(不影响)
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农耕]、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民权、地役权
不动产:登记生效
特殊不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注:居住权是物权,非租赁的债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否有偿/取得、期限、转移
无偿划拨
取得
人民政府批准
不适用:商业用地
期限
无期限限制
转移/转让
可以抵押,抵押被执行转让时,溢价先缴纳土地出让金
有偿出让
取得
人民政府批准
期限
70年:居住用地。自动续期(不用申请,不收费)
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吃喝玩乐]。期满前1年申请续期
50年:其他eg工业用地。期满前1年申请续期
转移/转让
有偿受让后转让他人的条件: 1/交齐出让金; 2/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25%以上or成片开发的形成用地条件; 3/转让已经成的房屋,应当持有产权证
集体土地一般原则:先征归国有,在取得建'使用权
特殊
出让形式
一般,优先:拍卖、招标 没有条件的:双方协议
集体用地的建设用使用
担保物权
核心:从权利+“优先”
特性
从属性
伴随主合同的成立、转让、消灭
附条件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or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为条件
优先受偿性
不可分性
担保物的分割,担保物权不分割;被担保债的分割,抵押权不分割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担保责任(新增未考)
根据对物权控制力度设置时效长短
不转移占有
抵押、登记的质权
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逃跑]
转移占有
交付的质权、留置权
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跑不掉]
∵物在自己手上,要担义务
分类
抵押权 (每年必考主观) 21年新增无考大题
概念
核心:财产优先受偿,要分动不动(动产看合同;不动产看登记)
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抵押的财产:有价值&能交换变现
特殊抵押财产:房地一体原则
抵押土地
房随地走
已有建筑、在建均包括
抵押房产
地随房走
设立
一般原则
物债两分;要分动产/不动产
抵押合同(债权设立)
应试,99%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签订即生效
书面订立,合同成立时生效
流质条款/流押条款效果:该部分条款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含义:债不能偿还时,所有权就可以转移,无效
抵押权的设立(物权设立)
一般原则
动产
范围
动产、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
设立
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时例外,不用交付
(背)以动产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
范围
土地/海域/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含在建)
设立
(背)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特殊:抵押预告登记(预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
优先受偿
适用:不动产:房子
预告失效,优先受偿不予支持
办完首次登记,支持。抵押权自“预告之日”起设立
抵押人破产
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未登记抵押预告的法律效果
一般原则
谁过错,谁赔偿;无过错,不赔偿
抵押权人权利
转让、孳息收取权、出租、放弃抵押权、保全请求权、物上代位权、优先受偿权
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担保债权范围:本利费
注,拍卖超出部分的钱的所有权归抵押人(债务人)所有
抵押物的范围
原则:以登记为准
关于孳息
转移物:质押/留置
自然获取
不转移物:抵押
债务违约被法院依法扣押(转移占有):有权获取孳息,但要通知;且要扣除保管等相关发生的费用
物上代位性
eg房子抵押地震毁了,保险赔付,银行有权收钱(按贷款额为上限)
抵押物转让限制(2021更新)[抵押vs转让竞合]
原则:有约从约,无约可以转让(∵国家鼓励盘活资产)
动产
有约定不得转让
条款已登记[转让发生物权-抵押权效力]
实现抵押权,对抗第三人
条款无登记[转让发生债权效力]
不能实现抵押权,只能向原抵押人追究违约责任
未约定不得转让, 走动产抵押的规定(抵押权合同生效+登记对抗)(动产所有权交付生效)
抵押权人的物权
合同已登记:抵押权人银行对抗第三人(即银行有权收取转让价款抵偿)
合同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恶意可以对抗)
抵押人的债权
抵押人通知了抵押权人银行(债务转让)
不再背债
注意勿混淆: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未通知抵押权人银行
仍有还债义务
抵押物的出租(抵押不破租赁)[抵押vs租赁竞合]
原则:参照转让限制
动产
先租后抵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
先抵后租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买卖与租赁(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权的实现
一般原则:清偿顺序:费利本
与合同债务清偿顺序一致
特殊:土地出让金>抵押权
不可分性
债权人置换要通知债务人
抵押权部分转让的,新的抵押权人自动获得相应份额的抵押权
债务人置换要债权人、担保人同意
物权重合(一物多抵押权)
清偿顺序
不动产
按登记时间先手顺序
动产
登记>未登记;未登记按比例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原则: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理解:插队只对后面的影响
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21年新增,无考,22年极考)
原则: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买受人、善意承租人、善意破产保护人、善意财产保全人] 已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支付合理对价+已交付的买受人”(浮动抵押类)
转让、出租、申请保全/执行、破产
前两个是cpa考点
浮动抵押
书面协议+商人(企业、个体户、农户)的所有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g养鸡场除了生产设备,还有鸡和蛋。 注,股票不能抵押
即便已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适用所有动产抵押
非正常经营活动
动产超级优先权 (可以插队无惩罚)
担保物是价款+交付后10日内→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除外
∵国家鼓励融资,银行也没有不利影响
eg融资租赁、空手套白狼
最高额抵押(极冷门)
质权
核心:转移占有(∴只有动产,不动产没有质权);动产质押看交付;权利质押看交付或登记
eg股票、应收账款属于动产且只能质押[且要登记而非交付],不能抵押
动产质押(交付)
原则:书面订立
流质条款/流押条款效果:该部分条款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质权的设立
交付生效
抵押是合同生效
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
质物处分的限制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过错要赔偿
质权的放弃
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面担保责任
理解:A人原担保100w,银行放弃B担保物价值10w,A仍需承担责任,但保额下降至90w
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银行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质权人担责
质权人不行使质权,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权利质押(交付或登记)
可出质的权利范围(特殊客体,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少有的动产,既有看交付的,也有看登记的)(一般都是交付)
有权利凭证的交付设立;无权利凭证的登记设立
1-3:三票三单一债券+动产(eg汽车),交付设立 (交付>登记?可登记??)
4-6:股票、知识产权、应收款:登记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股权质押去工商局办理
知识产权的转让是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合同,不仅有私法效果,同时带有公法色彩
注:不为人所控制的不是物权客体,当然不是所有权客体。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为人所控制但无形”∴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物权客体,当然也不是所有权客体;不过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权利出质
留置权
成立条件(同时满足)
(债权人)合法占有
债务逾期
到期未清偿完
留置的动产与债券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留置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
留置权>超级优先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
合同法 (债权行为) 常与物权出大题 15分
合同法总则
基本理论
含义
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适用范围
协议的范围(包括身份关系的约定)比合同大
分类
诺成合同,非一定要书面,口头也可
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与例外
合同订立 (要约和承诺都是到达主义,到达生效,发出未生效)
要约
注意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即使未到达要约人,要约已生效且不得撤销
要约撤回:生效前 撤销:生效后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承诺
迟延:主观导致→新要约 迟到:客观导致→承诺
合同成立
成立时间
成立地点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前)
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情形 (类似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生效
实践合同:CPA关注前两个: 1、定金合同 2、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3、保管合同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
价款→合同签订时+卖方地 市场价格
电子合同
债的类型(按份、连带)
涉及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
同一双务合同抗辩权 客观多,主观冷门
相似原则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与前二者是并列关系相互独立行使,没有先后顺序
情势变更
除了合同履行,合同解除也有
合同保全
代位权与撤销权
关于代位权 敌不动我让动
关于代位权“到期”的提前行权的规定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 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代位权(2021修订)
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撤销权 敌动我不让动
注,提前偿还其他未到期债务,并不能行使撤销权
行权条件的对比 ∵撤销权为形成权,最长5年
可能是这样理解: 此处的撤销权是站在合同保全的角度,对负有“抚养义务”(对孩子)的无偿转让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特殊的,对负有“扶养义务”(对妻子)的赠与为法定撤销,可以撤销
注意明显不合理买售的,还应当“知道”,才能行使
注意与“抵消权”混淆
关于“专属人身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 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只为管住债务人的手,将债务人有效的行为归为无效∴没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担保 (从合同)
基本理论
担保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①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②法定担保:留置
①人保[必须第三方,无优先受偿权,涉及名下所有财产]:保证; ②物保[第三方或主债务人;有优先受偿权,仅涉及特定物]:抵押、质押、留置; ③金钱担保:定金
从合同、从债权(即使方式里有从物权)
反担保
√①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②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法定]和定金[∵钱所有权转移了,转移即占有,不能反担保]
保证(人保/信用担保)
概念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证合同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特点
保证合同是书面的、双方的,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同,是单务合同
书面合同(包括从合同或主合同的保证条款)、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我理解的保证法律关系: 1、主体是保证人,有适用主体限制。对于保证合同,有单个或多个主体→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2、客体是保证“物”,可以是物保+人保,或人保+人保[保证物之间的关系] 3、内容是保证方式(权利与义务),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4、保证方式的具体内容,是保证范围、保证责任、保证期间
注意两个“连带”是不同的
保证人(了解)【主体】
共同保证【主体】
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无约定,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
eg:涉及“多个一般保证人”+“保证范围”同时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 一般保证人偿债后,不得向其他一般保证人请求追偿
理解:∵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另外可以理解为,每个保证人独立与债权人签合同,保证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也就无债权关系了
多项担保【客体】
保证方式【内容】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保证
保证责任的确定(背)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权利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得行使的情形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容】
保证责任【内容】
保证责任的原则: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得对保证人产生不利影响
保证责任: 原则:转手无效
保证期间【内容】 (保护保证人的期间)
保证合同涉及两个期间: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考点只需要理解保证期间
原则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除斥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3年)
定金 主观冷门
定金的生效
“交付”(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效力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g100w合同支付了25w定金,执行双倍返还时,则视为20w定金,5w预付(超额20%不计入定金),为25+20=45
背罚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合同担保与担保物权【cpa考试专题】
多项担保
物保+物保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
设定抵押
出质
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
对外担保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
合同约定;无约定→法定4个: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未被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情势变更
债权转让
无需债权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
让与人[即卖方]即出让债权的当事人,一般就是说让与债权的原债权人
抵消权 1、满足二选一即可行权 2、对①的理解:你有债权在手,先于对方到期收钱,可以主张抵销;后于对方收钱,即无渣拿,只能先付款再问对方收钱
关于当事人约定金钱转让的理解:即债务人不想还钱给第三人,第三人有权追钱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还有赠与合同
主体变更不破抗辩权
债务转让/债务承担
要债权人同意
通常视为不利影响
债权人沉默视为不同意
对比:债务加入 2021新增
有利影响无需同意,但要通知
债权人沉默视为同意
关于债务承担的效力注意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021 年新增)。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2021新增
∵含有义务∴要债权人同意
分类:法定的~ 与 意定的~
合同终止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不考]
含义
分类
债的终止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合同解除
原给付义务的效力终止(其他效力不终止)
债务的履行(顺序)[不考]
清偿顺序:费用→利息→主债务
清偿=履行
合同解除 主观冷门
背句式:一方违约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另有合同”履行期“(非终止期)的不安抗辩权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随时解除的核心:属于过程服务的合同
3、董事是委托合同、可以无因解除
4、只需记:不定期租赁合同
代理关系:委托人 承揽/加工:定作人
参照 显示公平、欺诈、胁迫的撤销:1年
抵销
关于约定抵销
关于法定抵销
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深度理解[冷门] 最后一句eg:1.1满足抵消条件;2.1发出抵消通知;2.3通知到达 2.3通知到达生效,抵销1.1生效
常见:借钱。并不要求是基于同一合同的债权债务
注意区别 债权转让
提存[极冷门]
含义
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eg付款+收货=债权人(消费者)。收钱+给货=债务人(生产商)。债务人提存后,债权人承担相应“法律效力”(费用、蔑视、孳息等)
相当于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提存”(至公证处),视为债务已清(附随义务未清eg协助、保密)
法律效果:视同“交付”
领取期限:5年,是除斥期间
免除
有bug,考试:原则上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可以死磕还债。)
混同
违约责任
违约形态
只要与合同约定不符(eg早送到货),即违约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背句式: 有约从约,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实际性质即损失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题目会明确]等违约责任
句式:有约从约...=...,但另有约定除外
无约定,可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法定+补偿
合同无约定亦可适用
赔偿损失:属于违约责任,∴可获得补偿性损失+履行合同的可期待利益损失
支付违约金:约定+补偿
与赔偿损失是合同二选一(不考):有约违约,无约赔偿
适用定金罚则:约定+惩罚
与支付违约金是合同二选一
注意定金是实践合同,订金是诺成合同
卖方违约,买方可选收违约金+定金,也可选收2倍定金;买方违约,则定金不退回
区别违约金:
违约金上限是实际损失额×30% 定金上限是合同总价×20%
过失相抵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②政府行为;
③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eg转租、承揽
特例
代位权、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第三方与总承包人连带责任)、真正利他原则(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
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专属cpa框架) 买卖、租赁、借贷、赠与是主观题
买卖合同
标的物的检验
质量问题的责任
有约定 从其约定
无约定: 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 年内
例外:有质量保证期 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分期付款买卖
收款<20%+催告无效=可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广告性质认定一般原则:要约邀请
预售许可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 21年主观
个人之间借款:实践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
关于利息
砍头息要从借款总额扣除,扣息后的借款为本金
民间借贷合同 掌握4倍利率计算
范围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案件管辖范围
未约定/约定不明
最后,看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原则有效)
无论借款期限多长,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四倍为上限:包括民间借贷(个人之间)&企业间借贷
赠与合同 (选择题高频)
不得任意撤销:1、经公证的。2、公益。3、赠与已经完成
附有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忘恩负义的都可以撤销
法定撤销的行权期限
注意不是“赠予“
记忆: 赠与:与是A&B,一方无偿给予,另一方要表示接受,是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赠予:是送财物或他物给人,是单方面的行为
房屋租赁合同 20主观
(考试不考)再转租,可以通过物权侵占,赶走次承租人
承租人低价长时间租赁给次承租人,岂不是对出租人的权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
维修费:默认出租人承担,合同另有约定或承租人过错知识需要维修的除外
转租
须经出租人同意
基于合同相对性,房东不得直接向再转租的承租人收租金: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只有在房屋租赁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张赔偿,但不得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注意:买卖不破租赁是通用的。 只是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融资租赁合同 20主观
易混:维修费无约定 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承担 普通租赁由出租人承担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 出租人将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不成的,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2021新增)
合同解除
合同对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融资租赁是两期或以上未付或不满总额15%,经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或 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或价款
易混:分期付款是不满总额20%,经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或 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或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
本质属于承揽工程,但由于太特殊,给予特别关注
承包人(包工头)的优先受偿权不得约定放弃(法定)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后于买受人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银行抵押)
考试:合同通常无效,但基于已投入,发生的费用为债权,有权请求结算费用
技术合同
合同法合同的解除——随时解除
承揽合同
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委托代理与行纪合同
行纪:4S店卖二手车
运输合同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7分 仅客观题
企业合伙法律制度概述
特征
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信用基础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无限连带责任)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缴纳个税)
内部治理高度灵活
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定企业债务(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人数>=1个普通合伙人+1个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效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其实一样,只是站的角度不同 (连带责任站在个人,补充责任站在合伙企业)
债务清偿
企业先对外负责赔偿,然后过错合伙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致同意,但另有约定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大点):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或相竞争的业务
新合伙人入伙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入伙
其他人一致同意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份额出质
合伙变有限,或有限变合伙
丧失能力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决议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2022新增
设立登记事项
基本 :①名称;②合伙类型;③经营范围;④主要经营场所
出资: ⑤合伙人的出资额
虚假登记:①登记机关撤销登记;②不配合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5 天;③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伙企业登记
违法后果
一般: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 万≤罚款≤20 万
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20 万≤罚款≤100 万
变更 30 日办理变更登记
备案事项
基本
①合伙协议;②合伙期限
出资
③合伙人认缴/实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合伙人
④合伙企业登记联络员;⑤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即最终控制或享有企业收益的人)相关信息
违法后果
①改正;②拒不改正→罚款≤5 万
变更
30 日办理备案
营业执照
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合伙企业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选必考)
至少2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能: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两国上公社
这些组织可以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不需要过户手续
合伙协议
生效:必须书面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补充: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企业名称
应当在名称中表明“XX合伙"字样
经营场所
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
合伙企业的财产(选必)
出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
财产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不是某一个合伙人
某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益,表现形式为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份额
特殊情况: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内转让:通知 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能否转让:有约定从其约定
优先购买权: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理解优先购买权:不是看出让人计划出售多少股份A,而是看外面的人计划买多少股份B,计划买的份额要100%瓜分掉才是优先购买,A可能会大于B,但没关系不影响
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务执行
执行形式
全部执行:不论出资多少平等执行 部分执行:按约定或全体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部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权利
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监督权、查阅账薄权、撤销委托权
异议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才可提出)
提出异议应暂停该项事务执行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办法
重大事项决议办法
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情况:改名改地改范围、处无形处不动产、经营担保 3改2处2其他
经营管理人员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损益分配
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了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仍不能的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有限合伙: 核心:有约定的,可以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人 原则上:无约定,不得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人
入伙、退伙与财产继承
入伙
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约定合伙期限)
与协议条款有关+客观上不能 全体同意
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
不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人死、财空、无资格
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成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强制退伙
犯大错
财产继承
继承人对财产--当然继承,对资格---分情况
继承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若继承人不愿意或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单独立户管理,同时办理职业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特定债务:先企业后个人,特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在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人数:2 ≦ n ≦ 50 且至少包括1名普通合伙人+1名有限合伙人
两国上公社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得是做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事务情形
合同约定条款(入伙退伙)、本来就有的权利(提建议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查账监督诉讼)+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
3改2处2其他
改名改地改范围、处分不动产无形资产、提供担保和聘任管理人员
与本企业交易
有限合伙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交易
普通合伙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交易
与本企业竞争
有限合伙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从事竞争业务
可以协议约定不能从事竞争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与本企业竞争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与转让
出质
有限合伙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出质
普通合伙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出质
对外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约定转让+30日通知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交易
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开请求强制执行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责任承担
对外
合伙企业:全额担责
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
有过错有限合伙人:同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
无过错有限合伙人:对外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非连带责任。对外可以以此对抗拒付
若承担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有权向合伙企业或者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对内:按三观
入伙退伙及性质改变(选高)
只有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后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他情况都是无限连带责任
解散与清算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可以指定/委托,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委托一个或多个担任
债权申报
清算人: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关于登报纸,只有清算才是60日,合并分立减资是30日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赔偿款>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欠缴税款>清偿债务
注销登记
2022新增
原则: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程序
必须很乖的企业才可以
①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公示 20 日;②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强制清算/宣告破产
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证券法律制度 17分 主观 (里面的“日”都是次日起计)
证券法律制度
框架逻辑
场内交易与信息披露
一级市场发行股票
配股
增发
二级市场上市
收购与重组
证券欺诈
虚假陈述
内部交易
操纵市场
发行债券
一般债
可转债(21年新增,21年主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注意,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性证券交易所(eg新三板)、区域性证券交易所等
场内市场
交易所:上海、深圳、北京(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注册制、仅限专业投资者)
关于北交所
是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中的精选层
场外市场
集中交易场外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在北交所交易的,都叫“上市公司”,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服务中小微企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买卖股票的——不能叫“上市”只能叫“挂牌”
在新三板挂牌的就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非集中交易场外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
股东人数不超200人
不适用
政府债券×(仅需上市交易才适用)
仅适用: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
信息披露制度(高频主观)
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
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
最近一期截止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延长3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
招股说明书有效期6个月,从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算起
持续披露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 4个月内
中期报告 2个月内
董事、高管、监事【个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监督部门】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临时披露(主观)
披露情况 (重大事件) 股票12个 债券11个
左证券,右债券
披露时间
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决议
签署意向书、协议
前期工作×尽调×
董监高知悉、报告
孰早+2个交易日
前期披露
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董监高的责任
投资者保护制度
表决权征集(公开)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全体独立董事半数及以上同意后可做)、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代表人诉讼(股东派生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
无持股占比等限制
证券公开发行
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超200人(>200)、其他
广告、公开劝诱导方式
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为了产生开盘价)vs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15:00-15:30
协议
盘后定价
股票的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 (条件:公开转让,或股东超200人)
关于核准
发行或转让后股东人数≦200人,即=200人时 无需核准 除此以外其他情况都需要核准
eg股票公开转让。——【不看人数,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就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了】
eg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交易
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的行为受公众监督,一定要核准。
定向发行(特定对象) 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须证监会核准
只要是向特定对象发行,上市or非上市公众公司,都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公开发行 发行前超200人的发行,或发行后超200人:须证监会核准
关于发行或上市
公开转让股票
应当在新三板(全国股转系统)进行
公开发行
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非公开发行
要不要求在股转系统进行,取决于该公司有没有在新三板挂牌(挂牌的叫非上市公众公司,没挂牌的叫公众公司)
普通的没挂牌的股份公司也会涉及到非公开发行,只是人数如果超过200人,就要向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般规定
36个月证监会行政处罚、12个月交易所公开谴责
其他条件
主板IPO
3年稳定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RMB3000万
发行量≤2000w股,直接定价;>2000w股,竞价定价、网下询价、机构报价
科创板
2年稳定
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程序
主板核准制(向证监会申报、由证监会核准)、科创板注册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审核、证监会同意注册意见)【交易所“审核同意”“发行&上市”;证监会“同意注册”“意见”】
注册制:北交所、科创板、中小板
期限
主板 6个月有效 科创板 1年内有效
承销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老股转让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持有期间应该在36个月以上
限售期
非本小节知识点
倒是收购上市的,有限售期
股票发行vs股票上市
发行:增加注册资本,一级市场。限制条件多、严格
上市:=转让,不增加注册资本,二级市场。只有一个重点:股本≥5000w,发行量≥25%;股本≥4亿,发行量≥10% (只需要记忆主板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教材无科创板发行&上市财务指标要求)
发行股票的条件 6条 (正规良好)
框架
配股:协商定价(网上定价发行)
(原股东)配股 6+3
配股数量不超过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配股数量
必须代销方式发行
公开发行:均价
(不特定对象)增发 6+3
最近3个会计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
不能搞金额
发行价格 ≧ 发行前20日交易均价 或 发行前1日交易价
与债券公开增发不同:股票:“或”,债券“公开增发”:和
非公开发行:80%定价+18个月锁定 (定向发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主观)
发行对象:≦ 35人 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购入
(2021更新
发行价格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的80%
理解:同一时点,股票公开发行的价格一般比非公开发行的价格要高
锁定期
其他:6个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战略投资者:6个月+1年(即18个月)
非公开发行股票vs债券: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过了锁定期之后可以公开转;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发行新股的程序
股东大会决议 回避+出席+≧2/3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12个月内发行证券
框架
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优先股的发行条件
50%+50%
已发行的优先股/公司普通股股份≦50% + 筹资金额≦发行前净资产的50%
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优先股1年的股息
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
表决权
涉及优先股股东事项里增资不表决
分红只能分一次
累积3年或连续2年不分红---表决权恢复,优先股股东同普通股股东
股东大会表决(减资超过10%或合并分立等):分组表决 普通股 ≧2/3 + 优先股 ≧2/3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公司债券的发行(高频、22修订)
发行条件
基本
运行良好+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
发行方式
公开+交易所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1年利息的1.5倍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发行人最近36个月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规模不少于100亿
转让:证券交易所、全国转股系统
非公开
发行或转让 对象≦ 200人(合格投资者)
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注册制(22年新增)
交易所申报、交易所审核、证监会出注册意见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交易场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担保
全额担保+连带责任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转股
转股价格
≧ 前20日均价和前1日交易价 (不低于孰高价)
与股票公开增发不同:股票:“或”,债券“公开增发”:和
回购股份
能为回购而发行可转债,只能公开回购
可转债转股规定
转股价原则:有利于买方 特定对象:不得向下修正 不特定对象:不得向上修正
开会的一般原则:对债权人不利的都要开会
另有: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实际控制权的认定
持有股份≧50%
表决权>30%
无等号
可以改任一半以上(≥50%)董事人数
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满足一项构成收购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目的:合并计算
认定
法人与法人
有控制关系(母子公司)
受同一主体控制(都是子公司)
共同经营
合伙合作 共同设立企业
有重大影响
融资安排(非金融企业)
人员混同
法人与自然人之间
个人为占有收购公司股份≧30%的股东 (非被收购公司30%)
董监高(本人、近亲、主要社会关系都不行)
持股权益披露 (不是“工作日”,是“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持股比例<20%
购买每达≧5%后 (锁定持股)
每=±1% 次日公告
①通知上市公司②公告
无锁定期或买卖限制
每达到5%倍数 3日公告
①书面报告证监会、交易所,②通知上市公司③让其公告
首次:
冷静期:发生日---公告日:3日
后续:
冷静期:发生日---公告日+发生日后3日:3+3日
冷静期=锁定期,期间不得买卖股票
违规买入,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享有表决权
考试只考首次超5%后一个一个点去买,不会考首次8%后,再买入2%或买入4%的情形
实际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①20%≤持股比例≤30% ②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达到 ≧20%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但是是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也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0%
全面或部分要约
>30%
全面要约
要约收购制度 (每年必考主观)
被收购人: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
收购人
要约收购程序
=30%时,可以选择部分要约或全面要约,收购比例必须≧5%
在30%之后,每次增加的股票是至少隔半年才能转让
>30%必须全面要约
要约期限 [30日-——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要约的变更
禁止情形 不利影响(如降价、减少收购数量等)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要约价格(收购价)
最低限价: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的最高价 低价说明: 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交易日内价格要低价说明
现金+依法可转让的证券
理解:就是如果收购人在6个月内买过股票,那么要按照之前买的最高价进行收购。如果没买,就不得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锁定期18个月
要约收购与非公开发行均为 18个月锁定期
被收购人/原股东
预受要约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上市公司
要约期限内
董事会义务
收购书后20日,与独立财务顾问出意见(带节奏)
收购书的条件重大变更的,3个工作日内与独立财务顾问出补充意见
稳定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监视、董秘可以辞职
不能对外投资、处置资产、调整担保、调主营业务等(对BS、PL表影响)
=30%时,免于发出要约 (不必到证监会报到)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实际控制人未变化【主动】
50%后增持+不影响公司上市
【重组+3Y】重组+获得股东大会同意+3年不转让【主动】
【增发+3Y】新股发行+收购人承诺(增加部分)3年不转让【主动】
免于发出要约
国有资产管理所致【被动】
股份回购所致【被动】
被动触发的,免
继承、金融机构承销贷款、履行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优先股表决权恢复【被动】
不影响上市地位
≥30%一年后+年增持不超过2%【主动】
爬行收购
邀约豁免
主动的,免以要约方式发出
被动的,免发出邀约
特殊类型的收购
(收购人)协议收购
过渡期,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董事,有充分理由改选的,来自收购人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成员1/3
原股东应当:调查&披露
调查后,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情况
管理层收购
独立董事
独董比例 ≧ 1/2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有 上市公司一定有且 ≧1/3董事人数
管理层收购被收购公司决议
回避+≧2/3独立董事同意 → 股东大会 回避+>1/2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锁定期(限售期)
一般原则:重大资产重组
认定 满足一项即可:[负债表]总资产≧50% 、 净资产≧50%且>5000万RMB、[利润表]营业收入≧50%(同期:可比期间。非仅仅是上一年)
重组中,唯一有RMB要求而非比例要求的
锁定期
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新)、新买股票不足1年
原来的老板、将来的老板、时间过短的老板
12个月 其他
特殊—借壳上市: 重大资产重组
认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满足一项即可:总资产≧100% 、 营业收入≧100%、净资产≧100%、发行股份≧100%、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同期:可比期间。主观题就是上一年)
锁定期
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新)
24个月 其他
特别要求:3年内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存在违法(例外:满3年+消除+不影响)、收购人是有限或股份公司、满足首发条件
小结
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价格≧90%市价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日、60日、120日三选一)[回避+出席+2/≥3]
重组很久:“2 6 一十二”
锁定期 (与一般重组规定一致)
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新)、持有不足12个月
12个月 其他
股东大会决议 回避+出席+≧2/3
证监会核准:借壳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股票价格的小结
主板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P ≧ min(P20 或 Pt-1)
非公开发行(对象≦35名)
P ≧ 80%*P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战略投资者 18个月 其余人6个月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
不特定对象
P ≧ max(P20 和 Pt-1) 不得向上修正
特定对象
P ≧ max(P20 和 Pt-1) 不得向下修正
收购
要约收购
P ≧ 前6个月最高买入价
或P30 (需要作出低价说明)
重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P ≧ 90%*P市场价 市场价为20日、60日、120日三选一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证券欺诈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不含短线交易
责任概述:不造谣、不传谣
虚假陈述行为 (22一定有主观)
界定: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构成情形: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②预测性信息披露+③三选一
法律责任:民事处罚(高频)、行政处罚(中频)、刑事责任(了解)
企业:无过错责任 董监高+其他直接责任人:有过错责任(不勤勉)
行政处罚
免责条件:反对票
民事处罚
认定因果关系:有陈述、有买卖证券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行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独立董事(新增) 勤勉尽责的认定
签署前: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问题+借助专门职业帮助 未能发现
发表意见
非标意见+非赞成票 (可以弃权)
发行人拒绝或阻碍其履行职责+无法判断+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满足其一无过错
揭露日或更正日前:提出异议+监督整改 或 向交易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中一
董监高&独董的勤勉尽责认定
推定因果
实施日
媒体上公告、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采访、期限届满后第一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发话日)
揭露日
监管机关立案稽查、交易所采取管理措施、市场知悉日 (大家都知道了)
买入时间为: 实施日---揭露日 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都算亏损与虚假陈述有关
内幕交易 (不论是否盈利)
认定条件【背】
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员 在内幕交易的敏感期内, 自行买卖、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交易相关的公司证券, 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理由
内幕信息范围: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g重庆建设投资集团,政府取消通行费
敏感期:内幕信息形成---公开之间的时间
内幕信息的形成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实质性磋商、草案形成时也算
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已持有5%以上股份,再购入
事前订立书面合同、已经他人披露信息购入、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短线交易
人员:董监高、≧5%股东 及其近亲
时间:6个月 最晚/最后一笔 买入或卖出 那天倒推6个月内
归公司所有:董事会收回→董事会不执行,股东有权要求30日内执行→仍不执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内幕交易一般都是监管机构发现的,公司股东诉讼要符合180+1%,股民一般不会诉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冷门】“老鼠仓”
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
操纵市场行为
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各种行为
关键词:影响“价格”、“交易量”
与内部交易的区别: 操纵市场可能会用到内部交易,但目的在于操纵,重点是利用“资金/持股优势”控制。 内部交易重点是敏感期“操作”过后再“反操作”
信息披露——临时披露:对价格有重大影响
2个工作日
3个孰早
时间小结
题型 电话陈若轩
主观顺序: 破产 5问 15min 票据 4问 15min 物权' 6问 20min 证券' 6问 20min
最后三章,多选,不懂就all in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无涉及“海关管理”的) 5-6分 为 3 个单选,2 个多选
变化
涉外投资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概述
涉及商品/服务/资本/劳力
包括: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对外投资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认定:企业/权益/项目
保护
产权保护——不征。 例外:公益+补偿
政府承诺(书面)——遵守。例外:公益+补偿
管理
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国务院 发布或授权发布
一律国民待遇×
安全审查
发改委&商务部共同负责/牵头
安全审查机制
联席会议
发改委下设办公室
一般审查vs特殊审查,有别于经营者集中
投资合同
认定:与外商投资的认定一样
效力
上车补票:指法院判决前(满足条件):算有效
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概述
仅限直接投资
适用范围:考虑双方
审批 (基本每年考)
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企业→商务部 核准
投资项目→发改委 核准
备案
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发改委:投资项目 $3亿
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范围:不适用港澳台
原则:商务部统一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国营贸易 (垄断)
核心:有专营权/特许权→受保护;但允许有例外
国际允许、仅限部分货物eg我国农业
与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
商务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限制目录》
限制
许可证管理
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
实行配额管理
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
对外贸易救济(难)
救济形式
不公平贸易(外国太坏)
反倾销、反补贴
反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审限:12+6个月 征期:5年+特殊延长。临时实施期限4个月+特殊延长
反补贴:具有专项性
征期:无提及。临时实施期限4个月(不得延长)
公平贸易(外国不坏,中国太菜)
保障措施
含义
保障措施是因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威胁,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损害或威胁
均有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边境海关的事都由该委员会处理eg征反倾销税
外汇管理
外汇与《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人+机构
eg来华3个月的美国人境内所得√
基本原则:经常项目vs资本项目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凭有效单证,无须审批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认定
经常项目:无限制
经常项目含“投资收益”不含“直接投资”
一般规定
与税法一致:与经营相关的5w备案。不必备案且无限额:必要活动or个人的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认定:部分限制
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及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及贷款等。
含对外借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投资境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内投资境外
人民币自由汇出:外国投资者的所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人民币禁止汇出:境内投资者
人民币汇率制度、外汇市场与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及其影响
汇率制度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一揽子调节、有管理、浮动汇率
外汇市场
批发市场
金融—金融
零售市场
银行—企业/个人
eg柜台式交易
特别提款权 “一揽子”
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但具有价值,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间的官方结算,并可用于换取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
美元、欧元、人民币(权重 10.92%)、日元、英镑
反垄断法律制度 4-5分 2单2多
变化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属地+效果(无属人)
属地原则
中国境内
效果原则 21年
境外发生但境内影响
涉及主体
20年
例外
一般原则:适用具体法。滥用适用反垄断法
农业相关的绝对不适用 20年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的认定: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维度
包括:时间【不常用】、地域【常用】、商品(不含价格)【常用】
eg冰激凌vs奶茶
相关商品市场
需求替代角度(主要角度)——与消费者、商品相关
供给替代角度——与生产、经营、市场、转产相关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本法责任:民事、行政
无“刑事责任”处罚
特殊:串通投标、拒绝受罚、执法不严
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本章节的头目
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调查措施:查问复扣
与税法税收保全相当,可以查封、扣押。
不能冻结 银行账户
经营者的承诺(22 年修订)
程序
中止调查申请→决定是否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
表现好:中止 表现差:继续查
不适用:横向垄断协议→控价、控量、控市场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经营者承诺
①行为性措施:调整定价策略、取消或者更改各类交易限制措施、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等;
②结构性措施:包括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
有所有权转移
③综合性措施
民事诉讼
原告资格
经营者、消费者
可以直接诉讼,也可以在行政执法后诉讼
不以执法机构已经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为前提
证据
专家出庭
参考依据,不属于证据(非证人证言)
专家报告
证据
经法院同意→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诉讼时效(与民法章节一致)
知道或应当知道:3年
举报之日:中断
最长20年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垄断协议概述
书面、口头
排除、限制竞争
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同行(价格、数量、分割市场){均不得中止调查申请}、“限购或限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联合”】【关键词“限制××”】
有人告,要自证清白
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上下游+只与价格相关(限高×、限地域×)】【关键词“固定价/限定最低价”】
有人告就要带上证据
垄断协议的豁免
对社会好的+证明
出口+无需证明
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则
14多
宽大制度法律责任
主动报告+提供“重要证据”
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有显著证明效力的证据
具体 (不免除:“胁迫”他人干坏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价、量、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垄断行为:eg划分市场协议、政府招标采购限外、
考虑因素(理解即可)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2/3 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3/4 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不构成eg鲜活海产品的调价
P: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VS**
法律责任
上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市监局管)
情形:控制与被控制集合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原则:集中实施前经营者主动申报审查
理论上的申报方式:事前申报、事后申报、自愿申报(无集体申报)
主动或强制申报
市监局:市场监管总局
谁实施集中,谁申报(可能是母公司,可能是某子上市公司等)
条件/标准
注意金额均>“超过",无≥达到不算
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即要申报
豁免:集团内的合并
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表决权
经营者集中审直程序
两个审查:看天数
简易程序(2021 年修订)
集中'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15%的
决定:禁止集中、不予禁止、附条件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集出审宜的实体标准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①行为性措施: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
关键:预防措施
②结构性措施: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
关键:有所有权转移
③综合性措施
法律责任 垄断vs滥用地位vs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滥用行政权力的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强制交易
地区封锁
排斥或者限制
仅投标、设机构经营
易混不用分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制定倾向制度
公平审查制度
市监局+N统领,地方政府负责,市监部设办公室,双回报
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5-4分
概述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企业国有资产,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他还有行政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易混淆 所有权:国务院 履行职责:国务院+地方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地方政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视为国家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政府)
一般
国务院出资
重大、重要的
地方政府出资
其他
特殊
财政部: 4+1 :“中字头”:
出资
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中国邮政集团
监督管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包括:
①国有独资企业;
②国有独资公司;
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④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VS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2017年起改革得7788了
管理人
国有独资企业
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
国有独资公司
董监(不包括职工董监)
【国有非全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兼职限制
①一般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绝对禁止)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除外)
董事、高管 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长 不得兼任经理
②特殊规定(相对禁止)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除外)
董事、高管 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参股公司 董事长可兼任经理
企业改制——审批与安置、评估与公布、赔偿与补偿
产权登记制度
概念与范围
应登记(属于一般原则)
原则:有控制权的企业算,参股企业不算
不登记:纯粹为赚资本差价而购入
二级市场股权交易、交易性金融资产
内容
占有~、变动~、注销~
登记管理
管理机关
国务院
重大、重要的行业
同级地方政府=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其他行业
财政部
4+1行业
每年2.1-4.30完成
评估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原则:非现金交易都应评估(所有权变动)
非货币、企业改制(∵有非现金)、合分破解、股权变动/产权转让、无公允的买/卖
特殊:无偿划转;独资企业与下属单位之间的无偿划转、资产置换、合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产权转让
丧失控制权要同时满足
出资人同意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分期付款的:首付30%+1年付清
企业增资
企业资产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国有股东的范围
原则:X控制(>50%)A、A控制(=100%)a
①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②上述第 1 项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 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的,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③上述第 2 项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5种 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应当报出资人审批 “≥总股本×5%”
公开征集转让
非公开协议转让
程序同上
股份无偿划转
股份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记123(与公司公开增发、公开发债不同)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2分,主观为主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
3一般存款账户(只存不取)、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 开一般存款账户不需核准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的概念、种类与特征
票据是特殊RMB 是债权证券、金钱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
支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收(租)出金: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只能由出票人授权相对人补记,相对人不能再授权他人补记
(三票据中唯一可以补记)
支票的”收款人“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本票 (冷门) (银行本人出票,本人付款)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收款人不得补记、付款人不用记就是银行
付款: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出票之日起2年内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请求银行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 (1单1多1简答[4问]) 单选:电子汇票(新增)
汇票类型
商业汇票
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企业承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诺付款
付款日
即期~和远期~
远期~: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指的是付款人见到票据之日起,第几天付款,比如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是1月1号,见票后3日付款,那么就是在1月4号付款人付款
银行汇票
出票 (简答第一问)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背书日、承兑日、保证日等等× 只有出票日才是必要记载的
汇票出票事项都不得补记(收款人不得补记,被背书人可以补记)
票据法通用:付款人不能补记,但可以变更。金收日是不得更改
eg都是工行,但到底是广州**支行,还是上海**支行做付款人可以变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记载:承兑日后货出票日后 6个月
未记载:见票即付
持票人签章:财务章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人章:手写or盖章or手写+盖章
企章:财务方章or公司圆章,与预留印鉴保持一致
”不得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本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写在正面),汇票/本票/支票不得转让
合同记载”不得转让“,无效,票据可转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签章之后,才基于该承兑行为而成为票据 的主债务人
背书
转让背书
要件
实质要件
必须”交付“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
形式要件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个
背书人签章:①财务章+②法人章
③被背书人名称:
可授权补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其他情形 (只考主观题)
部分/多头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附条件背书——行为有效,条件无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不得转让“(写在背面)——行为有效,对其后手的人不担责
仅对第一后手担责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的连续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特殊:税收、继承、赠与、合并分立,不受背书连续限制,举证有效
绕口令“不是所有背书应当连续,是背书转让的 背书应当连续”∵还有委托收款背书,断后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无效(即不满足必记事项)
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质权: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不得转让背书或再质押背书(无处分权)
只能委托(银行)收款
承兑
(企业)提示承兑 超期,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
无提示承兑,直接收钱
定日付款or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银行)拒绝承兑-情形 (3日内答复)
超期×
附条件×
记载事项(必记:“承兑”+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同意承兑后的效力
一般原则
无条件付款义务
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银行:承兑前叫付款人,承兑后叫承兑人
不得拒付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g不像支票,不能以企业无钱为由拒付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关于“提示承兑”vs“提示付款”
提示承兑:银行,你愿不愿意付款?
提示付款:银行,给钱!
保证
必记事项
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附条件的,行为有效,条件无效
不考保证期限、起算日等时间相关的
付款请求权(仅限于对银行)(冷门)
追索权
向票据上的债务人请求:本、利、费(法定款项)
关于主债务人的认定
本票:出票人
汇票:承兑人
支票:无主债务人
原因(了解)
分类目的:确定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
主债务人,①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 ②是追索关系中的最终偿还义务人
次债务人,只能成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
(最初)追索权的取得
到期追索权
到期被拒付时行使
期前追索权
因承兑人{银行)原因被拒付时行使
注意:因出票人原因不能付款的没有期前追索权
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 (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包括出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最初)追索权的保全
无证明:出票人、承兑人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有证明:所有前手
持票人的权责
原则:签字都要担责,无顺序
特殊
回头背书(了解)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小结
电子商业汇票
单张出票金额≧100万,原则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凡有不得转让,即结束流通
部分小结
所谓“附条件无效”(通用):行为有效,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汇票
三票时效
三票的“金收日”不得修改,修改变无效
①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②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三票记载事项
可删
背面的都不是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效力
全选
票据行为 无因性
①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②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权利的取得
背书行为导致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特殊行为导致
有效
法定
权利等同于前一手:不得优于前手 (前手有权就,则自己有权;前手无权,则自己无票据权利)
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简版:无偿取得票据的受让人所能够取得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善意
向任一前手追索
民法善意,4要件(无权、合法占有、善意、合理价格转让、物权转移义务完成)。 票据3要件(善意、合理对价、合法背书受让[占有])
票据善意取得
无效
以胁迫、欺诈、盗窃等非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或明知上述事由,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贴现
背书转让给企业贴现:形式合规实质违法
与欺诈得来的票据不同。欺诈得来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有签章则负有票据义务
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
业务受理资格:特定批准金融机构
贴现人=被背书人=银行,可以再次背书转让
票据行为的代理(了解)
生效要件
①代理人有代理权; ②必须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③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变造与伪造的区别
变造:就是改变签章之外的内容eg金收日
伪造:冒充别人签章而进行票据行为eg出票、背书、保证等任何票据行为
巧记:一定有签章(假冒)痕迹
票据的伪造 (改章即为伪)
伪造人
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被伪造人
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假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的变造(了解) (改其他为变)
逻辑:变造后担责更大
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依照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人也签章的,视为变造后
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认为善意∴视为变造前
票据的抗辩
对物抗辩
eg背书不连续、票据无效
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对人抗辩
eg乙要是转手了给善意取得的丙,丙来问甲要钱,甲就不能抗辩了,若乙直接问甲要钱,甲可因货物质量差为由拒付,所以叫对人是相对的
银行:一般情况下银行只是付款人,和票据持有人之间没有基础合同纠纷
准备收票的人
直接前手:可以对抗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前手的前手:不可对抗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持票人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
无偿取得:抗辩切断效果与前手一样
公示催告:有'现金”的选项就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现金支票、现金银行本票、现金汇票 不做公示催告,做挂失止付(∵很紧急)
法院终结程序,因目的已经达到了,丢失的票已经找到了,至于谁享有真正的票据权利当事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
非票据结算方式(冷门)
托收承付
承付期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3天;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10天
逾期未通知视同同意付款
可承付期内提前通知付款
只能是企业(特殊:供销社)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国内信用证
特征
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
经同意可以修改,不能单方面修改
国内企事业单位直接(不能是个人)
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银行只表面审核单据,独立于贸易合同
转让
是否有“可转让”字样
只能转让一次,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之间可以相互转
保证金不足,银行也要垫付(全额付款)
(冷中冷)议付行议付:议付有点贴现的意思,就是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的行为。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理解(了解):收款方要求去银行开立一个信用证,这个信用证相当于是一种担保,将来万一收不到钱了,可以用信用证作为保障。作为收款方有了这个保障了可以把部分保障转移出去,这是信用证的特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1分 单选1+主观10[5问] 主观:重整or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申请与受理
框架流程
主观常考立即执行破产、重整 二选一
破产原因(主高):[主观第一问]
破产vs清算
破产:资产<负债
清算:资产>负债
清算适用范围包括破产
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选一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套路句式):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
二选一
3个条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完全清偿
必背法条
连带责任: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情况】受理破产申请后,资产>负债,仍继续审理
市场价值变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主必)
申请人
债权人:只要是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重整
特别:破产企业的职工也是债权人,重整:任一职工都可以; 破产:需要多数决议通过
和解不是债权人的权利
债务人(破企自己):重整、和解、破产清算都可以提出
和解只能债务人提出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只能提破产 国家队都是直接做破产(无重整)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重整(金融机构都是老百姓的钱)、破产清算
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一般原则
基层:县区的案件
举证责任相关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前可撤销,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才可撤销
必背
相关当事人不得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未交诉讼费亦受理破产
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
25日内通知意志债权人并公告
债务人拒不提交的相关资料,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申请受理后的6项效力
核心:统一集中公平清偿、
效力1:个别清偿无效 但担保物变卖市值>债权人(银行)时,允许变卖优先给债权人(银行)
效力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理解:公司的债务人A还款不当(应给管理人C而给了公司B),被公司B挥霍了,则A应就差额补偿(即重新还钱给管理人C)
3对均未履行完成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例外:必须继续不能中止:租赁房屋/被执行人对外提供担保
中止后计入:公益债务(优先级高)
只能按“实际损失”索赔,不能按“违约金”索偿
4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坏了公平还债原则)
5、(即被告换人,继续审)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应该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原法院继续进行
6、新的诉讼 受理破产申请后
之前诉讼应中止,换管理人后原法院受理
之后发生的诉讼 由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受理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般只是法人,不含财务负责人)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了解)
框架
破产受理前
破企的债务:移送(至受理破产的法院 处理)
破企股东的债务:中止审理(暂停)。待破产清算完毕后继续
原法院应中止审理
破产受理后发生的,基本同上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条件: A案执行时,破企被申请破产,则要移送
②的理解:数个案件中,任一原告/被执行人/债权人 向法院申请被告/破企”破产“,则移送
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为一般原则
管理人制度 (相当于董事会)
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高频)
可以是机构或个人
一般是机构
个人: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集中事实清楚 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不可以
刑事处罚、被吊销过证书(重新考取不行)
利害关系
3年内,为债务人提供固定中介服务(为债权人提供过可以)
3年内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顾问(财务、法律)
3年内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 股东、担任董监高(夫妻子女也不行)
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
律所、会所按本专业收钱,相互委托的又管理人付费
聘请他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2年新增
日常的琐事
注意第一点
新增
新增: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
新增: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爱考)
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非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财产收回
董监高
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或返还,不受出资期限、诉讼时效的限制。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高频)
无效行为(绝对无效)
逃避债务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
撤销权——管理人行使 自己作死:1年内, 客观不行:半年内
前一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故意减少自己财产的, 管理人法院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关于④,债的到期日早于破产受理日的,正常处理。受理日后的,均可以撤销该笔还债
前半年内 (符合破产2个条件)
特殊
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双方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
因撤销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
无担保债权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可撤销
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可撤销
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到期的,不可撤销 若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可撤销
取回权(必考)
一般只限于取回原物 (指卖方,知道破企没钱,收回货物的权利)
未付完=完全没付或只给了首付
出卖人破产时 (关注共益债务)
买受人破产时 (关注共益债务)
黄色是考点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销权
一般原则
只有债权人主张 向管理人主张。 破产抵消权,无论是否到期,无论标的物是否相同,均可抵销
理解:一般有利于对方(债权人),对己方(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会利益受损
禁止抵销(创造条件干坏事)
①破产受理后+破企的债务人 取得 破企债权,禁止抵销
④主要指股东出资与破企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特殊
共益债务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搞的
清偿
随时清偿
先破产费用,再共益债务 不足按比例清偿
破产债权
一般规则(17单选)
除了“工资+养老&医保+伤残”不需要申报外,都需申报,具体:
债权申报期限
正常申报
破产申请公告日起,30日---3个月
补充申报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最后分配前
分配方案、重整/和解草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特殊债权申报 (破产受理后均不得申报)
未到期视为已到期进行申报
连带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清偿总额不得超过债权额
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税务机关
欠税款:税+社保(排在工资后)
滞纳金: 普通债权(排最后)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关于担保
债务人作为破企的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向破企申报,或担保人(帮破企担保的人)担责还债后向破企申报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或担保人(帮破企担保的人)先申报先占坑,后者不得申报
难,要理解
这里(破产)不适用于“先诉抗辩权”
担保人“以将来求偿权”来申报
保证人作为破企的
作为一般保证人破产
不适用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破企申报(而不直接向债务人追钱)
可分配资金画圈A,圈内资金“提存”a,剩余部分其他债权人比例分配B
难,但不会考得深!
情形1:债务人还款100%
提存金额a全部比例分配还出去
情形2:债务人还款60%
提存金额a,按40%×a优先偿还银行后,剩余的比例分配还出去
这里相当于是将“保证人应担之责”×提存比例a/A,这部分比例,才是银行的钱
情形3:债务人还款0%
提存金额a全额优先偿还银行
债务人&保证人一起连带破产
N年后债务到期,但现时破产,应视为立即到期
以债权额为上限,可以同时向两方破企申请
破产债权的确认(主爱)
管理人不得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确认,但允许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予以修正
债权人会议 (内部最高权力机构、非常设机构,相当于股东会)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表决权(主爱)
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参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可参加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经确认的债权人才有表决权
表决
有财产担保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无财产担保
一般原则:出席人数过半+债权额过半
特别原则:出席人数过半+2/3债权额
和解、重整
职工债权人只有在重整程序中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一次
人民法院召集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
所有债权申报人均可参加
第二次及以后
以后的会议召开条件 (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
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1/4债权总额以上的债权人提议
职权:核查债务、监督管理人、通过.......方案/协议/计划
债权人委员会 (相当于监事会)
组成
由人民法院书面认可成员,由债权人代表&1名职工代表组成,≤9人
表决
全体过半数
职能
承担部分股东会职能:仅限于“小事”
①决定营业、②与“管理人”有关的决定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重整程序 (相当于死缓)
10分主观
重整程序概述与重整申请
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10%股东提出重整
上市公式的重整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重整期间(主爱) 受理~批准之间,执行不是此期间
经营管理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担保物权
原则(让债务人活)
暂停行使
注意: 重整期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和解期担保物权并不暂停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恢复行使
细节
必需的:暂停行使
必需的+损害债权人:提供补偿后暂停行使
非必需:恢复行使
海鲜等鲜活易腐;原则上恢复行使。不能卖的10日内复议,能卖的15日内变卖
但无申请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
和解期处理与此一致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制定时间 6+3月
制定与执行
一般原则:债务人。 特别原则:制定可以是管理人
信息披露(22年新增)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
通过
分组表决:人数过半数(同意:出席>1/2 + 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同意:全部≧2/3
出资人组: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出席+≧2/3表决权)
重整计划原则上不能变更,但若客观上不能实现,可以变更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制定:谁管理谁制定
重整计划的执行:只能是债务人
重整计划的监督:管理人
重整计划的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制度
和解程序只能是债务人(破企自己提出)
和解协议的通过
人数过半数+无财产担保债权额2/3以上 人数>1/2+无担保债权额≥2/3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约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不暂停行使
破产清算程序
别除权人的表决权
别除权:相当于担保物权(人保×)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影响债权人对破企债权的实现
即仅对和解、破产分配方案(怎么分)无表决权
影响债权人对破企债权的实现
对破产变价方案等有表决权(怎么卖)
抓住两个点:担保物的所有权是破产人的(不管是为自己担保还是为他人担保)+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
清偿顺序
担保物权债权人最先 →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职工劳动债权 → 税款和保险费用 →普通债权
工资、基本养老险、基本医疗险、工伤残疾赔付费:无须申报
清算终结后财产追回
2年内追回→统一清偿
2年后追回 → 谁追回谁受偿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实质合并
无法区分,对外统一、对内消灭
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如没有则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程序合并
分的清,个算个的
清偿按照各自的比例
不当利用关联控制关系形成的债权,物权担保无效
公司法律制度 12分 主观
基本概念
公司设立、股东出资制度(出资义务)
股东义务(三个): 出资义务、 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和解散后组织清算的义务
违反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不得主张,∵他们只是打工仔
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创立大会)
股东资格:名义股东vs实际出资人
冒名出资:真正想做股东的人担责;被冒名登记了为股东的人不担责
股东权利的内容:表决权、分红权、异议回购请求权、查阅权
有限公司回购权: 55合分转,期满改章程
有限公司:5年不分红、合分转、经营期满:可以反对票后,有回购请求权
股东大会可看记录,“小会”只看决议不看记录
股东诉讼权利:考试一般先找监事会,再找董事会
股份公司:≥180天且≥1%→股东代表诉讼 (常结合证券法考)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区别: ≥90日且≥10%→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诉讼的小结
股东的义务:关联交易、清算义务 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义务、借款规定 公司权利能力限制:担保决议
关于董监高 任职资格
注意:一样的黑五类: 证券法禁3年 公司法禁5年
黑五类,禁5年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个人原因担责(3种),禁3年【事不过3】
有限责任公司 (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质权 董监职工代表 股东会会议制度(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小于2/3、亏损占总股本1/3/10%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
临时提案权:3%以上+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会的召开与决议 董事会的组成
特别决议事项2/3表决: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改章程、改制 股份公司+2:重大资产重组、买卖或担保额超总资产30%
决议的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出
股东(大)会召开的一般情形: 其他情况可以不开会
1、发生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的事由;
2、董事人数严重不足,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3、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董事会的召开、决议 监事会的召开、认知要求 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董事会:(人数) 召开:全体过半数出席 决议:全体过半数通过(非出席)
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国有独资
只要是国有“控制”的公司,董事会中都要有职工代表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合分增减+发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外担保”可以有董事会决定
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年会的时间、会议签字、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担保决议
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对股东、实控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决议的效力
(表决方式/召集程序)轻微瑕疵+未有实质影响=决议有效
表决不成立:“未××”
决议要先“成立”,才能谈“效力” 未成立的无效力可言
表决无效(唯一):违法
表决可撤销:不符合章程、召集或表决违法或违章程且非轻微瑕疵
决议的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出
独董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本企业员工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等)
5%或前5股东单位的员工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1%或前10股东中的自然人及直系亲属z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有前三项
提供法律、财务等服务的人
股权转移专题 (股份回购、股份转让)
发起人即创始人,公司刚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发起人和发行人两个概念有联系,又有区别。 主要联系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既是发起人,又是准发行人。 主要区别在于: 1.发起人是从设立股份公司角度而言;发行人是从发行证券角度而言。发起人是发起股份公司的人,发行人是发行公司证券的人。 2.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行人只能是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3.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对于一家公司的证券发行来说,发行人或准发行人只有一人。 4.发起设立中有发起人,没有发行人;募集设立中,有发起人,又有准发行人。 5.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证券时是发行人,但不存在发起问题,也不叫发起人。 6.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准发行人也认购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并不认购股份。
公司上市交易前的股份, 上市后1年内不得转让(包括创始人+董监高持有的)
发行=募资,股份公司成立时是第一次发行股票,IPO是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都是为了募资。 上市=交易,IPO发行是一级市场募资,会增加注册资本的股数;上市是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不影响原股数,只影响股价。
注意区别: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持有时间应当在 36 个月以上。”指IPO当天募资,将股票变成钱时,这部分的股票要原来的人持有3年以上,否则不能直接参与IPO当天变现赚钱的机会。 而上市交易则是指错过IPO的股票(未持有满3年的,上市后直接适用12个月禁售期的规定)、和新发行当天的股票,要持有满12个月才解禁,可以转让股票变现。
优先认缴权,公司章程只能限制行使比例,不能限制不可以行使
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形: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财务会计、 重大变更、 解散与清算
公司经营困难时: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不可以同时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