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党和国家对出版的管理
这是一篇关于党和国家对出版的管理的思维导图。出版管理的概念 是指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 我国对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和发行单位等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管理是,出版社根据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适应消费者需要和出版物市场的变化,采取相应对策,以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筹划、配置资源,组织出版物生产与销售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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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对出版的管理
出版管理概述
出版管理的概念
子主题
依法依规实施出版管理
宪法、伯尔尼公约
我国的出版管理体系
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
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制度是出版管理的基本制度
有关出版的准入制度
法人准入
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印刷单位是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发行单位是从事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的单位
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和发行单位的设立
出版单位:审批制
印刷复制单位:经营许可制度
发行单位:许可制度
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和发行单位的变更和注销登记
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印刷复制经营者依照新申请设立印刷复制单位的规定办理手续,报原批准单位设立的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到原批准的出版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递交相应材料
产品准入
编辑责任制度
书稿出版后要及时报送有关出版物信息,并按规定送缴样本
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标识或者网址信息
职业准入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必须在到岗2年内去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中级: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
初级
中级
高级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接受继续教育
每年不少于90学时
职业资格登记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
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岗位准入
国家对出版单位重要岗位实行岗位准入制度
重要岗位:出版单位社长(总经理)和总编辑、主编、编辑室(部)主任和责任编辑
出版单位行政领导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责任编辑实行注册制度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5年,持证人要在有效期满后的第一年内在参加培训,重新获得
责任编辑岗位准入
责任编辑注册
首次注册
本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续展注册
有效期3年,每3年一次
变更注册
3个月内
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
5年
违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出版业务活动的管理
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物每两年进行一次
期刊出版单位,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全面审核后
通过年度核验
暂缓年度核验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省级审核后
通过
暂缓
音像制品出版社3个月
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不超过3个月
图书暂缓年度核验期限为6个月
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出版计划应经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增补选题发稿前1个月送审
出版物内容管理知道
违法内容禁载制度
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违法内容追惩制度
出版物质量管理制度
图书:内容、编校、设计、印制
报纸、期刊:内容、编校、出版形式、印制
合格、不合格
四项均合格
有一项不合格,属于不合格
图书质量监督检查及奖惩措施
图书质量监督检查
随机抽样
两次自查
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抽查
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
保障图书质量的奖惩措施
对内容不合格的图书的处罚措施
对编校质量、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处罚措施
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30天内全部收回
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30天内全部收回,自行处理或予以销毁
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3万以下罚款
年新版图书品种10%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停业整顿
对于不合格的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措施
1年内造成3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报纸、期刊质量监督检查及奖惩措施
出版物样本送缴制度
国家图书馆
中国版本图书馆
国家出版主管部门
免费送缴出版物样本
对出版物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管理
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必须审核拟定委托其承印书刊的企业是否属于出版主管部门审定许可的书刊印刷企业
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委托印刷书刊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企业签订合同
在委托印刷书的书刊上标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
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印刷企业接受所在省以外的书刊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书刊,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本命备案
印刷委托书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统一印刷
印刷单位应当自完成书刊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
国家实行复制经营许可制度
对出版单位的规定
对复制单位的规定
关于出版物批发和零售的规定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经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发行业务
批发、零售中小学教科书,应当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批发、零售进口出版物,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验
关于出版物进口的规定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的出版展览,必须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扶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与盲文出版
扶持实体书店
扶持在农村和特殊地区发行出版物
组织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
设立专项资金
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
对优秀者的褒奖
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
对优秀者的奖励
中国出版政府奖
“五个一工程”奖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韬奋出版奖
其他奖励及表彰活动
对违法者的惩戒
对擅自从事出版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
对于非法出版、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对买卖书号、刊号者的惩戒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
对出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