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第六节担保物权之留置权
第二章第六节担保物权之留置权:包含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得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所等等
民法第二节自然人知识梳理,包括自然人能力制度、住所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制度、死亡推定、特殊规定等等。
民法第一节知识梳理,包括调整对象、基本原则、适用效力、以民法的调整范围为标准、以民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等等。
第二章第七节占有:包含定义,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特征,客体仅限于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不包过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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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之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得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法定担保物权。
特征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仅限于动产留置权
不具有追及性,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即会丧失留置权
条件
普通留置条件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但在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即使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也可以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动产与债权的发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
商事留置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均为商事组织,行使留置权,并不要求债权人占有动产与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要求债权人的债权,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
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动产
优先受偿
收取孳息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经请求应当行使留置权
返还留置财产
消灭
一般事由
主债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放弃担保物权以及担保财产消灭并且无代位物
特殊事由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