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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国际视野下法学与商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学科,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学学科。国际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学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法系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业交易关系。
编辑于2022-09-11 10:22:12 辽宁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
国际商法,是国际视野下法学与商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学科,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学学科。国际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学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法系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业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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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
国际商法,是国际视野下法学与商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学科,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学学科。国际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学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法系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业交易关系。
国际商法
第一章 绪论 introduce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国际
国籍 地域 行为地 标地
商事行为
货物交换 许可 租赁 融资 生产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defined broadly as a group of loosely connected rules, norms or customs that regulates the various activities related with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or in other words. all kind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relationships, especially the person-to- pers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parties transacting business across national borders 国际商法或国际商法的广义定义为一组松散联系的规则、规范或习惯,它们调节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种活动。商业交易,或者换句话说。各种国际商务关系,特别是跨国交易双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松散的集合 包含各种各样形式的规则规章惯例 与各种国际商事法律关系行为相关的 更多关于人与人 公司 自然人 法人 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等商事关系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国家 国际组织 不同国家的法人和个人间的经济关系的国家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关系 Economic relations
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服务和技术的交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关系
国与国
国家与个人法人
自然人与法人
制定
国际组织国家的同意和让步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效力渊源 法律的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国际条约
国家国际组织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互相经济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国际经济条约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eaties
国家 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立其相互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定,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Bi-Lateral双边条约
Multi-Lateral多边条约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rade custom and usage 国际惯例
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
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条约先有规则→行为 2.惯例先有行为
各国内立法
对比国内立法-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为什么国家遵守国际法律
作为条约必须信守 契约精神
保护国际形象
Major Legal Systems of the world
两大法系
The common law system 英美法系
判例法为基础
先前的案例推断
法官
对抗性 律师
陪审团
普通法平衡法
Civil Law 大陆法系
成文法 罗马法
先有立法规则再应用到案例
立法机构
法官提问
法官
公法 私法
不同点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3、法律适用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倾向单行法。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其它法系
第二章 Law of business utility
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概念
2-50人 法人
开展商业行为 开展业务
共同所有者
为了利益 有商业目的
人与人的结合体从事商业行为为了商业利益
◇不是独立的法人 无限连带责任
优势
设立的程序灵活
管理灵活 企业章程简单
少税
合伙企业没有税,不是独立的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劣势
无限连带责任,对投资人有钱人不利,风险大
需要所有合伙人同意,很难转移
需要一致的决定,人合资合
两种特殊的合伙企业
LP 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合伙企业
LP
有限责任,不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没有决策权
GP 普通合伙企业
有无限责任,有能力权力
A limited partnership is a form of partnership similar to a general partnership except for one or more general partners (GPs), there are one or more limited partners (LPs)They cannot participate in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partnership′s business. · No personal liability for the partnership′s obligations.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形式,除了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gp外还有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他们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业务管理和控制,不承担个人责任。
LLP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所有合伙人都有限责任,共同管理,自己错自己承担
A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has elements of partnerships and corporation. In an LLP all partners have a form of limited liability similar to that of the share-holder of a corporation, while the partners have the right to manage the business directly.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具有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要素,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有一种有限责任形式类似于公司的股东,而合伙人则有权直接管理企业。
GP LP LLP的比较
公司 corporation
成立
发起人-核名-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成立大会
资产
equity securities 股本证券
普通股
优先股,固定收益 公司破产优先补充
debt 债务
长期
中期
短期
管理
勤勉责任
忠诚
避免竞争
勤勉 履职
股东权利
参加股东大会
投票权
累积投票
优先购买权
新发行 原股东先购买
红利
转让
原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起诉和检查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The Convention relation to a Uniform Law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ULIS)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The Convention relating to a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ULFC)
国际贸易领域当中走向法典化的第一步
应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the CISG applies
1不同营业地的主体
2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向的缔约国
3货物买卖
排除
股票债券流通证券货币不是有形货币
船舶飞机有国籍要求登记注册
电力买卖 各国垄断
直接用于个人家庭使用
拍卖形式
司法行政强制执行 司法拍卖
4不适用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 补偿性贸易
5适用于合同订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排除
合同有效性
标的物所有权影响效力
产品责任 消费者伤亡
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
没有法律效力,国际惯例,不同版本可以选择,不能取代
来源于各个国家国内法
为立法空白的补充
注意
贸易术语与合同明确相冲突,按合同规定
不适用所有国家
不能单独使用
任何运输方式
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PU 目的地卸货后交货 DAP 目的地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FCA启运地
CPT目的地
CIP目的地
水上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FOB 起运港
卖方义务
提供合同约定货物单证相关的电子凭证
清关前的出关手续和相关费用
货物装载买方指定船上并给买方通知
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
起运港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卖方承担
买方义务
接收货物单据 支付货价
进口清关的费用
安排运输的船舶和给卖发放通知
装船地点船名起运时间
CFR 目的港
+运费
CIF
+运费+保险
保的是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卖方给买方买的
两组比较
适用范围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共同点
交货地点在起运港
海上运输内河航运
风险在起运港货物装上船发生转移
象征性交货 单据交付
不同点
价格构成
买卖合同
合同
订立
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商讨过程
成立
订立达成的好结果 达成一致
生效
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确定
生效
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1
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
合同的内容合法4
具备法定的形式
有效合同
3对价和邀约
要约
概念
向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构成条件
向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发出
内容十分明确
必须反映订立合同意图
向与之希望缔结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邀请
向不特定的人
没有效力可以反悔
生效
到达主义 大陆
投邮主义 英美
撤回与撤销
撤回:要约到达前或同时
撤销:受要约人做出决定之前,先于承诺发出的时间
不可撤销
合同上约定不可撤销
要约有期限
受要约人已经在做准备
失效
拒绝要约
依法撤销
承诺期届满
对要约做了实质性的变化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承诺
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非要式主义
合同
首部
当事人
过渡句
主体 合同的内容
标的物条款
质量规格条款
数量条款
价格条款
固定价格 滑动价格 后定价格 固定+滑动
包装条款
支付条款
装运条款
保险条款
商检条款
仲裁条款和法院选择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不可抗力条 force majeure clause
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不能预见
事故并非由一方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
人力不可抗拒也不能控制
不可抗力条款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不能预料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尾部
签字 盖章 时间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卖方
交付货物及相关单据
交货的地点
交货的时间
单据的交付
对货物权利的担保
一般权利担保
卖方有权出售
不存在买方不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权利
第三者无法提出侵权理由
知识产权担保
品质担保义务
买方
支付货款
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接收货物
合同生效的要件
附条件的合同 conditional contract
要件
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必须是双方约定的事实
类型
附条件生效
条件成就 合同才生效
附条件解除
合同已生效 约定一个条件 条件生效 合同终止
期待权
是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状态,并以其将要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依据
附期限的合同 contract with duration
条件
不是法律直接规定,是双方约定的
一定会发生,不知何时发生
将来的事实合法
种类
附生效期限
附终止期限
期待权
是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该合同生效或终止
救济方法
卖方违约的救济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大陆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符合合同规定
减少价金,按比例计算
例外:买房已经采取了补救。买方拒绝卖方
损害赔偿
英美
解除合同
卖方根本违约
声明不履行
宽限期届满仍不履行
概要
买方违约的救济
实际履行合同 付款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要求支付利息 延迟支付
概要
抗辩权
Defense right for unsafe performance 不安履行的抗辩权
大陆法系 ,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对方没能力履行
指在双边合同中,如果对方财产发生重大减少或者对方未提供付款担保,有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条件
互为对待给付
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期限已至
后履行方的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出现了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后履行方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
先履行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没完全履行,后履行一方拒绝
同时履行
未规定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
提单
含义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性质和作用
运输合同的证明
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
物权凭证
种类
装船
已装船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 Clean bill of landing
提单正面没有任何条款或批注表明货物的包装或状况存在明显的或者可能的缺陷的提单。
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在提单上加注货损或不良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
抬头
记名提单
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
空白提单
指示提单
可转让提单
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
联运提单
船公司 2个以上
多式联运提单
运费支付
运费预付提单
运费到付提单
特殊方式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交单结汇期已到在货物尚未完全装船时, 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时间真实 货物状态虚假
倒签提单Antendated B/L
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状态真实 时间虚假
合谋欺诈
租船运输
提单 Convers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Bills of Lading
关于提单的三个公约
海牙规则
1924年统一提单的国际公约
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适航
开船前开船时 船员的配备 创博装备供应 货物的安全运输和保障
谨慎的义务
适当和谨慎地装载,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不得绕航
不得失航 按照规定航行
承运人的责任赔偿限额
最高100英镑
承运人的免责规定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由若干个免责条款
承运人责***间
钩至钩 舷至舷
诉讼索赔时效
3日书面索赔 1年诉讼
托运人的责任
保证义务
提交单据
通知义务
维斯比规则
纠正了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的不平衡
修改
增加了赔偿限额
加集装箱运输方式
代理人和雇佣人也适应免责条款
确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明的效力
诉讼时效
1年从货物交付
扩大了适用范围
两国港口之间的有关货物运输
兼容
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两国之间的所有海上
实际承运人
最终负责运输
货物
仓面物和活物
清洁提单
承运人责***间
钩至钩 舷至舷 扩展到 港至港
承运人赔偿责任
推定过失责任制
提高了赔偿金额
对延迟交货
保函
承运人 托运人
诉讼索赔
2年
租船合同 Charter Party
租船运输
航次租船合同 Voyage Charter Party
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的租船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特定的货物, 从一港运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合同。
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或部分 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营承担风险和费用 出租人负责安全运送 合同中装卸时间条款 滞期费 速遣费
出租人是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 time charter
出租人负责船舶的管理,船长船员的配备,并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运行,并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 承租人按照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和支付租金 合同中订有停租条款 租金支付 撞船条款
承租人是承运人
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 由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 Multimodal Carriage of Goods
联运
必有海运
多式联运
推定过失责任
网状责任制
统一承运人
第五章 保险 International Marine Cargo Insurance
概述 Overview of Maritime Carriage Insurance Contracts
保险合同
insurer保险人
保险公司
applicant投保人
投保主体
insured被保险人
合同的要素
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Insurance value
市价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
实际担保金额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承保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限
海上保险六大原则 Principles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s
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财产
所有权ownership
担保权Guaranteed Right
有责任 承运人
基于合同 借用租用
事故发生时
人身
投保时
给自己
血亲 姻亲
利益
雇主责任
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法律所承认的经济利益
最大诚信 utmost good faith
告知inform
保证guarantee
补偿compensation
超额保险无效
只限于财产保险
代位追偿 subrogation
保险人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特点
同一保险 一个侵权一个保险合同范围
法定转移
金额为限 仅在保险赔付范围
重复保险分摊 Duplicate Insurance Apportionment
计算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近因 Proximate cause
直接
海上风险海上损失范围 Scope of Marine Insurance
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雷电 恶劣天气 不以人的意志
意外事故
火灾 搁浅 互撞 不法行为 海盗 突然意外的
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行中发生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外来风险
一般
偷窃短量串味受潮 人为
特殊
战争
海上损失 (海上风险)
全部损失 保险标记的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 或视为全部损失的一种损害
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灭失或受到严重的损坏, 完全失去了原有形体效用, 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完全灭失
失去用途
所有权
船舶失踪
推定全损 Presumptive Total Loss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 认为实际损失已经不能挽回 或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 所需支付的费用 超过了保险价值
事故后 完全灭失不可避免
所有权花费费用
修理续运
修理救助
委付 Abandonment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条件
保险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才能生效。
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一经接受不得撤回
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在海上运输中, 由于保单承保风险 直接导致的船舶或 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直接导致
独立承担
共同海损 为保全船舶与货物 所做出的非常的牺牲与费用
真实存在危机 船 货共同
为了解除采取人为合理损失
特殊性质牺牲
合理有效的结果
分摊
对比
相同
部分损失
不同
原因
单独 直接风险造成 共同 人为 为了解除风险
方式
单独 独立承担 共同 分摊
联系
联系
先发生单独海损
China's Marine Cargo insurance
保险种类
基本险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不陪
水渍险 With Special average
一切险 all risks
附加险
一般
特别
特殊
第六章 争端解决
协商negotiation
特点
平等共赢
没有第三方 保护商业秘密
成本最少
没有强制力
调解meditation
民间调解
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
仲裁arbitration
国际争端
自愿性 专业性秘密性 权威性 独立性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 商事纠纷
人的纠纷 行政纠纷 不能
仲裁协议 可以发生后选仲裁
诉讼civil lawsuit
国家强制性 中立性 被动性 公开性 两审终审
重点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