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实务 第一章
会计实务 第一章 导论知识梳理,包括涉税专业服务概述、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行业协会等等。
编辑于2022-09-12 20:27:07 江苏省第一章
第一节 涉税专业服务概述 20
涉税专业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特点:
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
涉税专业服务的地位与作用
有助于优化纳税服务
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有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
概念:
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业务范围: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简称“四大类业务”),)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三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8)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节 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
实名制管理
1.实名制管理的基本要求
ps: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1)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2)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信息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
(1)报送内容
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事务合伙人)、机构类别、证书名称及编号、加入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
(2)报送路径

3.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电话、学历、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
报送资料: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报送时间
(1)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
(2)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送
(3)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报送
(4)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
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实名信息包括:
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服务起止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
报送资料: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报送时间
(1)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
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报送
(2)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
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考点提示:

业务信息的采集
1.四项业务报告采集
时间: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简称“四大类”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表》。
实名信息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业务完成时间、服务项目、业务报告签署人、业务收入金额等。
2.其他业务的报送
上述四项涉税服务业务之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服务信息。
3.年度报告的报送
时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实名信息包括:
实名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电话、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外籍人员数、税务师人数、律师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和行业协会奖惩情况、服务项目及其户数、业务收入金额和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等。
信用评价
1.基本要求:
(1)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2)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记录 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类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
(3)管理信息库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4)公告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 第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第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考点提示:
采集信用指标信息,按照积分规则等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信用积分。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
(1)信用评价的内容
信用信息指标
信用信息指标包括: 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 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第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第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信用等级评价
①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②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③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 ④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⑥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
信用等级标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 级、TSC3 级、TSC2级和 TSC1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 500分。
信用积分扣减
①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进行处理的,进行积分扣减和降低信用等级。 ②税务机关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处理的,进行积分扣减和执业负面记录。
信用失信名录
①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②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 , 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考点提示:
1.税务机关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70分计算。 3.重点关注列入失信名录的“程序”。 列入前,须核实--告知--若有异议可申辩--复核后方可纳入失信名录。
易错易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第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第二,TSC4 级为信用积分300 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第三,TSC3 级为信用积分 200 分以上不满 300 分的; 第四,TSC2 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 分的; 第五,TSC1 级为信用积分不满 100 分的。
(2)信用评价的应用
应用: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信用等级
对达到TSC5级的
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第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第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
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
对达到TSC2级、TSC1级的
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第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向其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 第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
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第二,向其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3.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
(1)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
基本信息
包括4项:分别是实名信息报送情况、涉税专业资格、接受行业自律管理、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
职业记录
包括8项:分别对应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8类涉税业务
不良记录
包括14项:分别对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纳税记录
包括1项:个人依法纳税情况
(2)个人信用积分记录规则
信用积分方式
信用指标积分三种计分方式: ①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 ②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方式 ③不良记录和纳税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信用失信名录
①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 ②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中撤出,重新进人正常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4.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违法违规责任
第一大类: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
具体情形
(1)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税务师事务所有第(1)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3)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4)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6)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监管措施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 (3)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大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具体情形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被处罚的; (2)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4)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7)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监管措施
(1)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 (2)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情节严重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节 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行业协会
税务师的相关规定
概念
税务师,是在境内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专业人员。
1.税务师权利和义务
(1)税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不受区域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2)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执业规范、标准,通过执行规定的审核鉴别程序,对委托方涉税事项真实性或者合法性进行职业判断,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专业结论。 (3)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委托方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为委托方取得合法的税收经济利益。 (4)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和税收政策研讨,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7)委托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代表委托人与税务机关协商。 (8)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税务师的职业道德
(1)基本要求
①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 的原则。 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并履行保密义务。
(2)具体要求
①诚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不得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②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必须从实质上保持独立性。从事其他六类涉税服务业务,应当从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③客观公正 委托人提供不实资料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终止提供涉税服务。 ④专业胜任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⑤保密义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委托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违反职业道德的惩戒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者应当上报所在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对违反税务师职业道德相关规范的行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或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地位
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涉税服务机构。 从主体管理分析:税务师事务所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同属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从市场需求分析: 税务师事务所是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2.行政登记
(1)行政登记的主体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①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③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2)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组织形式
合伙制
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制
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合伙人及股东
自然人
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 【考点提示】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税务师事务所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名称字号
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3)行政登记管理
行政登记
①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 ②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③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注销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3.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的目标
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业务质量目标而采取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措施和方法。 ①合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涉税服务业务规范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②服务过程满足业务约定书需要; ③服务成果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④税务师事务所信用评价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2)质量控制制度内容
①质量控制组织机构; ②职业道德要求; ③与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政策; ④业务承接与保持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⑤业务委派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⑥业务计划、重大风险识别与处理、业务证据收集与处理、业务复核、业务分歧处理、业务监控等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 ⑦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
(3)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①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提高本机构信用管理承担责任。 ②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其他成员为所承担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③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涉税服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并提供对应措施使涉税专业服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④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独立性对涉税服务人员的要求,及时发现、处理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情形。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注意以下方面: a.覆盖所有的涉税服务人员和业务流程; b.针对本机构内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关系、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等事项制定独立性政策; c.跟据本事务所的情况,列举威胁本事务所独立性的具体情形和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d.要求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机构提供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⑤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⑥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质量检查制度。
(4)业务承接、保持与业务委派质量控制
①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承接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对委托人事项了解和评估的内容、方法,确定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的决策程序。 ②调查和评估 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充分地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的决策。 ③业务约定书 为控制涉税专业服务执业风险,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对业务约定书的重要事项制定标准条款并定期修订。 ④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委派制度,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重要人员的回避情形以及职责。 ⑤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委派环节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选定的项目组在业务能力、工作量、独立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5)业务实施质量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业务计划、证据收集与评价、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业务实施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 ①质量控制制度应当特别针对处理业务实施过程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a.重大风险事项的预警识别、工作程序、处理方法; b. 业务证据的收集、分析、确认、证明效力以及业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要求; c.业务分歧解决程序。 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计划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a.计划是否在对委托人调查评估后制定; b.对重大风险事项的确定是否准确; c.可能发生舞弊行为的领域确定是否准确; d.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 ③意见分歧处理 税务师事务所应制定意见分歧解决制度,以解决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 之间产生的意见分歧,在按照意见分歧解决程序解决以后方可提交业务结果。 ④提交业务结论、服务成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成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a.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b.分歧各方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c.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d.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考点提示:
重大风险事项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所确定或发生的对业务质量和本机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涉税服务人员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舞弊是指委托人为获取税收利益采用逃避或欺骗手段的故意行为。舞弊行为不论是否获取了税收利益,都应作为重大风险事项。
(6)其他质量控制
①业务复核质量控制 业务质量复核制度应包括:复核层级、复核内容、复核程序、复核记录等内容。 ②业务监控质量控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a.项目风险等级及划分标准; b.启动业务监控风险等级条件; c.业务监控人的资格和选定程序; d.业务监控程序和内容; e.业务监控过程记录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业务监控的实施而减轻。 ③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 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分别归整业务档案 。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