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土空间规划 实施管理与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师(城乡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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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9-13 10:41:16 北京市本导图基于《日本蜡烛图技术:古老东方投资术的现代指南》(史蒂夫·尼森著,丁圣元译)和《蜡烛图方法:从入门到精通》(斯蒂芬·W·比加洛著)两部K线分析的经典著作,深入解析了K线分析的核心技巧与模式,是投资者把握市场脉动的利器。内容涵盖从基础的单根K线形态如锤子线、流星线,到复杂的组合形态如吞没形态、孕线形态,以及趋势分析中的三尊顶部形态、平底锅底部形态等。除此之外,还细致探讨了窗口、趋势线、移动平均线等西方技术分析工具与K线结合的运用,以及交易量在验证K线信号中的关键作用。无论您是技术分析的新手还是老手,这份导图都能为您提供独到的见解和策略,助您在股市、汇市中洞察先机,实现精准交易。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2,全文强条,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全文强条,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宿舍、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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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图基于《日本蜡烛图技术:古老东方投资术的现代指南》(史蒂夫·尼森著,丁圣元译)和《蜡烛图方法:从入门到精通》(斯蒂芬·W·比加洛著)两部K线分析的经典著作,深入解析了K线分析的核心技巧与模式,是投资者把握市场脉动的利器。内容涵盖从基础的单根K线形态如锤子线、流星线,到复杂的组合形态如吞没形态、孕线形态,以及趋势分析中的三尊顶部形态、平底锅底部形态等。除此之外,还细致探讨了窗口、趋势线、移动平均线等西方技术分析工具与K线结合的运用,以及交易量在验证K线信号中的关键作用。无论您是技术分析的新手还是老手,这份导图都能为您提供独到的见解和策略,助您在股市、汇市中洞察先机,实现精准交易。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2,全文强条,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全文强条,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宿舍、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国土空间规划 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一节 依法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原则
法制化原则
程序化原则
协调原则
公开化原则
科学合理性原则
服务性原则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许可证制度: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规划行政审批许可证制度。
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建设依据
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规划实施管理的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进行各项建设,须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范围
管理的地域范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城乡规划法》的“空间效力”
规划管理——行政区内
规划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范围内
管理的对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包括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出让方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要使用的土地。
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出让要支付对价;划拨免费提供。
出让有使用期限;划拨永久使用。
出让主要用于工商业、居住;划拨主要用于公益、政府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出让地可以由出让人自主转让、抵押等;划拨地处置需要划拨机关批准,转让时还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二节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机制
规范规划编制审批
“多规合一”
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
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编”“审”分离机制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
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遵守约束性指标及刚性管控要求
不得以其他规划替代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严格实施
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制度
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国土空间规划的全周期管理制度
建立“一张图”
不得擅自更改底图、数据,确保数据规范、上下贯通、图数一致。
建立全流程留痕制度
必须落实人工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监测评估预警
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并提出改进规划管理意见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城市体检评估报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纳入执法督察
动态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机制
完善体检评估制度
“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
第三节 规划管理许可制度
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农村地区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 严禁借农用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名义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现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意义
统筹建设
便于管理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任务
保证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规划
履行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
综合协调建设项目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审核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了解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建设规模、用地大小、供水和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交通运输方式及其运输量、污水的排放方式及其污水量等,以便掌握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综合考虑建设项目选址的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要避开与建设项目的性质不符或不相容的现有或规划的城乡建设中必须保护的各项用地。
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
建设项目的正常发展运行,一定要与城乡中的交通、能源、市政、信息、防灾等设施相衔接与配合。同时,一般建设项目尤其是大中型建设项目都有生活设施配套的要求,亦需要考虑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的和谐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不能造成对城乡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
申请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公益事业项目)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向省级、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以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
审核
程序性审核
审核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表及其所附图纸、资料是否完备和符合要求等。
实质性审核
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要求,对所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提出审核意见。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根据情况分别实施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
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
用地单位
项目名称
批准用地机关
批准用地文号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建设规模
土地取得方式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划拨用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用地审核内容
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
经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包括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首先审查各种文件、资料、图纸、表格是否完备,是否符合中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
提供规划条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规划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规划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以及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的界限等,以供建设单位调整、修改和确定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提供的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确定建设用范围、面积等,以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流程 (注:镇政府是指省级政府确定的有审批权的镇)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出让地块
出让地块审核内容
提供规划条件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 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审查其各种条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核验,是否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块出让前所提供的规划条件。
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
根据经核验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附的规划条件,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以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程序
划拨方式
用地申请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用地审核
现场踏勘
征询意见(环境、消防、文物等)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审查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核定用地位置、面积、范围
行政许可
领导签字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方式
地块出让前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作为地块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用地申请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地块出让合同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用地审核
现场踏勘
征询意见(环境、消防、文物等)
核验规划条件
审查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核定建设用地范围
行政许可
领导签字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规定性(限制性)条件
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
指导性条件
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
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
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工程设计图纸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
程序
申请
审核
核发建设工程划许可证
竣工验收前的规划审核
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建设申请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申请表
建设审核
现场踏勘
征询意见
确定建设地址
提出规划条件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
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签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行政许可
审查工程设计图纸文件
领导签字批准
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后管理
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流程简图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概念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证制度,加强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总称。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任务
有效控制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贡献。
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审核乡村建设的申请条件
审定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
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办理顺序: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土地
行政主体
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程序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申请程序——核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乡村建设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初步)审核
乡村建设核定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的复核
核定有关方面要求(交通、环保、文物、防灾等)
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
审定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行政许可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领导签字批准
合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
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程序
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以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经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建设申请
是否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还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管理,由于农村住宅建设状况不同,不能强求一致。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临时建设的特征
时间特征明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简易结构特征明显,不得建设成为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
在临时建设使用期间,如果国家建设需要时,一般应无条件拆除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使用土地,实行严格控制和审查批准,行使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总称。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和审核内容
对于临时建筑的审核,一般应当遵守下列使用要求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规定的层数和高度;
临时建筑应当采用简易结构;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城镇道路交叉口范围内不得修建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和绿化带上不应当修建居住或营业用的临时建筑;
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只能修建临时建筑;
临时占用道路、街巷的施工材料堆放场和工棚,当建筑的主体建筑工程,第三层楼顶完工后,应当拆除,可利用建筑的主体工程建筑物的首层堆放材料和作为施工用房;
屋顶平台、阳台上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对于临时用地的审核,一般应当遵循下列使用要求:
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设施(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临时用地到期即应收回土地,如需要继续使用时,必须重新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如果因国家建设需要该用地时,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交出该用地;
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和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申请
审核
批准
检查
验收测绘
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第四节 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自我监督
社会监督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2)规划实施阶段,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申请的,应当依法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提出评估报告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时,规划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规划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权利。
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后,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节 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
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
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不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规划行政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
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虛作假。
复验建设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是否相符。
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检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检查、核实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第六节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B4实务
人民政府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其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行政部门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相对方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乡村违法建设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