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思维导图,【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编辑于2022-09-16 20:43:08 湖南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官管民,民告官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不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
考虑相关因素:不相关的因素不能考虑,不能考虑对方是我家亲戚这个因素行政执法就舞弊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适当性: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手段为法律所必须。
损害最小: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公众参与
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行政效率高,遵守法定时限
便民:不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
保护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原则
执法有保障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需赔偿
公务员
录用条件和程序
不得录用
犯罪的
开除党籍的
开除公职的
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录用程序
特殊职位和聘任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聘任制试用期协议1-12个月
聘任制(也是特殊职位)
专业性、辅助性、非涉密
合同期限1-5年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备案
职务、职级、级别
公务员领导职务适用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职级(非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聘任制
公务员的履职
交流
调任:由外到内
转任:内部调动
兼职禁止、离职限制
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任职回避
两人不能隶属同一领导
两人不能互为上下级
不得担任对方的监督部门(组织、人事、纪检、检察、审计、财务)
配偶、子女、子女配偶这三种人,你不能担任他们行业的监管、主管的正职领导
地域回避:不能在家乡任正职
公务回避:执行公务时涉及自己及亲属利害关系的公务活动,要回避
权利与义务
执行公务权
身份保障权
工资福利权
参加培训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权
辞职申请权
子主题
考核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连续两年定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公务员的处分
警告6
记过12
记大过18
降级:降低级别
撤职:撤去现职、同时降低级别
不视为自动恢复,期限24个月
开除
并处
处分种类不同,则其重
处分种类相同,则处分期相加之和以下
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公务员违法违纪
已经被立案调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退休
只出错误选项
处分的适用
一件事从轻
两件事以上减轻
处分的做出和解释
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公务员的退出
自愿辞职
不得辞职
服务年限没到
脱密期限未到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正在接受调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辞退
予以辞退
连续两年不称职
拒绝其他合理安排
屡教不改的
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旷30天
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
患病负伤
怀孕
被辞退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退休
满30年
还有不到五年就退休了,并且已经干满20年了。
公务员的救济
选任制公务员
同级复核
上一级申诉
上两级级申诉
聘任制公务员
仲裁
提民事诉讼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对公民200以下,对法人3000以下,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依申请)
依申请启动(下列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降级
暂扣、吊销许可证件
停产停业
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没收
罚款
5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后应制作笔录,当事人应签字。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原则上:罚交分离
例外:当场收缴
当场100元以下
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交通不便的当场收缴还要当事人提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地方规章
省级规章:省政府
市级规章:设区的市
行政立法的权限
部门规章
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益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
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益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条件尚不成熟,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冲突解决
一般法理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殊规则
规章冲突找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找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地方性法规正确则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部门规章正确的则报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立法的程序
立项
起草
报告:政治的才报告,其他的重大才报告
主体:多头主体
公布:公布是原则,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公布一般不少于30日
参与:参与的开会,选项都是对的
签署:涉及共同职责的,共同签署
审查
条件不成熟、存在较大争议、没征求意见的、钱袋子不同意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
决定:决定主体和做说明的主体都是多头主体。
签署公布
行政规章
签署国务院令
国务院公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部门规章
部门首长签署
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
本级政府公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施行:原则上应当是公布30日后实施。但是不立即实施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
行政规章:国务院办公厅报全人常备案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规章: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监督
解释的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提出
审查建议
向国务院书面提出
向市规章提审查建议的可以向本省级政府提出
主题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概念: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做的一次性行政行为
法律性
区别于事实行为
城管打人
提供信息
没收后的销毁
区别于准备性行政行为
开会研究一下
特定性:特定人特定事
单方性:官对民做,不需民同意
外部性:对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
依职权
依申请
2
羁束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
3
授益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
4
要式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
是否以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般而言成立就生效,例外是附条件附期限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拘束力:行为一经生效不得随意更改
确定力:救济期限届满,期限不得无限延长
执行力:履行期限届满,迫使当事人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
合法的变化倒导致的
给当事人的利益不收回
当事人的义务不补偿
严重损害或不公应予补偿
违法的原因导致的
根据违法严重程度分为
无效:重大明显违法。自始无效
受侵害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无效
受侵害人应当受到赔偿
可撤销:一般违法,明显不当。可溯及成立之日,也可自撤销之日失效
须依法撤销
受侵害人应当获得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主体合法
不超范围
证据确凿
依据正确
符合程序
禁止性要求
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无明显不当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一般许可
特许
自然资源开发
公共资源配置
公共行业准入
认可:人的资格
核准:物的质量
登记
行政许可的设定(从无到有)
法律
行政法规
只能全国统一设定
地方性法规
所有许可
省级政府规章:临时性许可,最长一年
禁止地方保护主义
许可的规定
从粗到细。不能增设行政许可,不能违反上位法
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
一般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委托要公告)
集中实施:经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实施
统一实施
联合实施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
申请
书面
格式文本不收费
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有指引义务
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材料不符合要求,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一切有利后果归当事人
受理或者不受理都要出具书面凭证
审查
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决定
能狗当场做出的,当场做出
一般许可不超30日
统一、联合、集中不超60
听证、招标、检测、检疫、鉴定、评审不算在决定时间内
许可、或者不许可都应当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发证
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没有地域限制
延续
许可延续届满30前申请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启动方式
依职权:公共利益
依申请:申请人和他人利益
7日前通知
笔录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许可的特殊程序
特许
认可:不得强制组织考前培训。不得制定教材
行政许可的费用
大原则不收费
例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
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撤销
撤销机关:发证机关、或者的他的上级机关
可以撤销
滥用职权你、玩忽职守
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应给予赔偿
应当撤销
欺骗、贿赂所得的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保护
不予撤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撤回
受到损害的,应当补偿
注销
许可到期没有续期
人和组织死了
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以后。要把许可注销掉
因不可抗力大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行政许可的诉讼
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被告
不服决定,谁决定的告谁
下级批准,上级不给批准。上级下级做共同被告
下级不批准,告下级
行政处罚书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
法律: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除人身自由之外
地方性法规:除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之外
规章
部门规章:荣誉罚和罚款(数额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荣誉罚和罚款(省级人大常委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般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集中实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另有规定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发生争议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行政处罚下沉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组织评估
移送制度:1:1折抵
一事不再罚:不能都罚款
追究时效:2年没发现不再罚。涉及生命安全,金融安全延长至5年
行政处罚的裁量
不予处罚
小孩
精神病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初犯,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处罚
从轻减轻
可以从轻减轻:尚未完全的丧失自控力的
应当从轻减轻
已满4不满8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受胁迫、诱骗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立功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对公民200以下,对法人3000以下,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依申请)
依申请启动(下列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降级
暂扣、吊销许可证件
停产停业
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没收
罚款
5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后应制作笔录,当事人应签字。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原则上:罚交分离
例外:当场收缴
当场100元以下
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交通不便的当场收缴还要当事人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类
扰乱公告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不予处罚的
6个月没被发现。行政处罚是2年,涉及生命安全、金融安全的是5年。
民间纠纷、打架斗殴,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被胁迫、诱骗。行政处罚里面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200以下罚款(公民和法人)
决定书
当场交给被处罚人
有被侵害人的决定书应当抄送被侵害人
24 小时备案
普通程序
对现场可出示工作证口头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可强制传唤
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
不得超24小时
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检查
原则是两个证
紧急情况一个工作证即可,但是检查住所除外。检查住所即便紧急也要两个证
不能扣押被侵害人的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登记。
听证程序
吊销的、2000以上。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执行程序
财产执行程序
原则是罚执分离
例外
50以下
不当场收缴今后难以执行
交通不便的,经被处罚人提出
人身权的执行
对人身权的执行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满足以下条件可停止执行:
被处罚人复议、申诉了
提出申请
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
要有担保人或者保证金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定义:危险性、制止性、临时性
行政处罚的定义:违法性、制裁性、终局性
行政强制的设定
法律各种强制措施都能设定
行政法规:除了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其他都可以
地方性法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警告批评和罚款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批准程序
当场实施的24小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立即报批
查封扣押的特殊程序
查封扣押对象
无关的不得查扣
生活必需品不得查扣
查扣清单、决定书当场交付
一式两份
查扣期限60日
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许可、处罚、强制都有定期评价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
拍卖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主体:海公县税
1比如:处罚决定书
2催告书(当事人收到催告后有权申辩)
催告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的可以立即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决定书
主题
中心主题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启动方式
依职权:公共利益
依申请:申请人和他人利益
7日前通知
笔录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许可的特殊程序
特许
认可:不得强制组织考前培训。不得制定教材
行政许可的费用
大原则不收费
例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
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撤销
撤销机关:发证机关、或者的他的上级机关
可以撤销
滥用职权你、玩忽职守
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应给予赔偿
应当撤销
欺骗、贿赂所得的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保护
不予撤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撤回
受到损害的,应当补偿
注销
许可到期没有续期
人和组织死了
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以后。要把许可注销掉
因不可抗力大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行政许可的诉讼
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被告
不服决定,谁决定的告谁
下级批准,上级不给批准。上级下级做共同被告
下级不批准,告下级
政府信息公开
零散考点
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做出的
两千元以下的
信息公开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主题
主题
行政复议
零散考点
民事纠纷调解不能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一般书面特殊口头委托。法人不能口头
复议人超5人,推选1--5名人作为复议代表人
行政机关被撤销了,这个职权现在由谁行使,则谁是被申请人
这个行政行为是两个部门共同做出的(共同执法),被申请人是他们的共同上级。
谁委托,谁批准。谁就是被申请人
如果先诉讼了,不服判决又申请复议的。不可以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其他规范性文件(最底层的文件)
处理方式
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
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有权机关处理
复议机关
省部级既做被申请人,自己又是复议机关。不服找国务院裁决,裁决终局
海关、金融、税务、外汇,是垂直领导,只能找上级复议机关复议。没有同级政府
同时向多个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受理
派出所
幅度越权,被申请人是该派出所
复议机关是所属公安分局和公安分局的同级政府
种类越权,被申请人是所属公安分局
复议机关是:市公安局和公安分局的同级政府
复议第三人
不参加,不影响案件审理
可以委托1-2人参见复议
复议程序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另有规定的,就长不就短。
复议的审查与受理
原则上书面审查
申请人书面或口头去申请
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限制
不得对申请人加重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相关组织收集证据。(已经在复议中了,你再收集证据已经晚了)
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复议机关委托鉴定机构
行政复议本身不收费,鉴定费用自理。因为鉴定费用是交给鉴定机构的不是交行政机关的
一般行政复议撤回了,就不能再申请复议了(除非被骗或被胁迫),不能复议但是可以诉讼
复议前置案件,撤回复议,不可再诉讼
在法定复议期间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中止复议和终结复议
中止复议
自然人法人各种死丧,未确定后人。60日不确定后人就转化终结
申请人下落不明、宣告失踪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复议
需要有权机关做解释或确认
需要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终结复议
撤回复议就终结
和解就终结
行政案件变刑事案件了
复议和解与调解
和解:可裁量案件。 书面提交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共利益应当准许
调解:裁量案件、赔偿案件、补偿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生效。
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可撤销、可变更、可确认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明显不当
责令被申请人从新做出的。事实、理由、结果都相同则违法
重新做出还不服,再次获得诉权。复议或起诉
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
各种纳税争议
偷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不是复议前置
经营者集中
外国人出入境,复议终局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应予受理的案件
处罚
强制
许可
确权
征收
不作为
不予受理的案件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为
行政最终裁决
刑事司法行为
调解、仲裁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
审查内容(不含规章)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启动方式
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不合法的处理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能做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裁判生效后报上一级法院备案。国务院、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分别报高院、最高院备案
主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
国务院部门或者是县级以上政府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地域管辖
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一般原则)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地、原告地都有管辖权(原告户籍所在地、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
复议案件的管辖
复议维持
地域管辖:原机关法院、复议机关都可以
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
行政诉讼参加人
零散考点
共同原告10人以上,共同原告推选2-5人
企业的原告资格
股份制企业:企业为原告
联营、中外合资:企业为原告或合作的各方为原告
非国有企业的消亡: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为原告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原告是检察院
被告是行政机关
特殊程序:诉前检察建议前置
被告的一般规定
钱的问题告派出所,人的问题告公安分局
经上级批准的行为,文书上谁署名谁是被告
复议案件的的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
就告复议机关
第三人
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
第三人资格
互为第三人
共同被处罚人
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应作为第三人
应当追加的被告,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作为第三人
共同诉讼与诉讼代理人
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主体资格
律师
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推荐的公民
委托方式:书面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期限
原则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6个月
不作为案件,职责期限届满后6个月
没有规定履职期限,履职期限就是2个月。两个月不履职,则起算6个月内为起诉期。紧急情况除外
不知道的最长保护期限
不知道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不知道起诉期限但是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从知道内容时不得超过一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不动产不得超20年。其他案件不得超过5年。
起诉,书面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立案
7日不能做出是否立案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
当场的。信息公开案件。各方同意适用的。
行政诉讼的证据
零散考点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经办人员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证认证言
证人基本情况
要签名,不能签名的就盖章
出具日期
出具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费用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陈述
谈话笔录,应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申述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字、部门也要盖章
要求出庭的应当出庭
有错误,举证期限内书面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错误不予采纳
现场笔录
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的签名
当事人不签的,应当注明原因
执法人员对现场笔录做说明的,执法人员不是证人
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无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原告对损害结果提供证据,但是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补偿
价值无法确定的
鉴定
无法鉴定的
法官酌情确定
复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复议维持的
原机关举证,原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复议机关既要举证原行为的合法性,还要举证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复议改变的,被告只有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举证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举证期限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不可抗力,可延期。
在被告做行政行为时,原告没有拿出的材料和证据。在诉讼的时候才拿出来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调解
赔偿、补偿、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
执行制度
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例外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不损害国共利益
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
法律法规规定的停止执行。例如:人身权的暂缓拘留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此处是司法复议。
与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一个审判组织)
非裁决案件应当单独立案,合并审理
裁决案件不另立案
但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分别生效
撤诉
拒不到庭
中途退庭
未交诉讼费
原告
程序终结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新起诉,未交诉讼费的除外
准予撤诉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
缺席判决
原告撤诉,法院不同意,原告不来,则缺席审判
被告拒不到庭
中途退庭
第三人爱来不来
被告出庭应诉制度
来的要是正副职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出庭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同一审级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
出庭应诉委托
不得仅委托律师
不能出庭的情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可以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对改变的行政行为也不服,又诉的。旧诉新诉合并审理
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规范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
改变处理结果
视为改变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采取补偿补救措施
行政机关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改变的法律后果
原告撤诉
被告的行政机关决定改变,应书面告知法院。法院才准许撤诉
第三人无异议,法院才准许撤
被告的行政机关已经履行,可以裁定撤诉
不能及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法院可裁定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法律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是依据、规章是参照
合并审理
多民的必须合并
诉讼中止
原告死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无后人
90日找不到后人,终结
后人放弃权利也终结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第一种途径: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服再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书面或者口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年内申请,申请两个月内做决定,3个月 内起诉、复议
第二种途径:就侵权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申请在一审结束前提出
提起行政诉讼和提起的行政赔偿应当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赔偿范围
人身权
拘留
逮捕
原判刑法已经执行‘
刑讯逼供、违法使用器械致死致伤
财产权
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
人身权、财产权
不予赔偿:因公民自己做虚伪供述,顶罪的。
对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人的羁押(赔前不赔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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