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
在我国,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编辑于2022-09-26 15:25:19 北京市经济法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法律基本概念
特征
法律渊源
法律规范:假定+模式+后果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一律平等
习近平法治思想
根本目的: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 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完成时生效
有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或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虚假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重大误解(90日内行使撤销权)、显失公平、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欺诈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受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在终止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无权代理
代理制度
委托代理:不要式行为
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诉讼时效制度
普通诉讼时效3年,最长20年
当事人一方受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概述
物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
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产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对抗
基于非法律行为
基于事实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基于公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制度
动产的物权变动
动产的所有权
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的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权利人已经占用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普通动产有权处分:交付>付款>合同>成立时间
特殊动产有权处分:交付>登记>合同>成立时间
善意取得制度
只有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善意取得
合同有效
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
符合下列情景,可以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标的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按法律规定的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已经交付
拾得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共有
不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有物的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是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外债权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转让自己的份额
未通知15日
共有物处分
共同共有: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划拨的建设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担保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的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
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不动产的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动产的抵押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人破产,抵押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卖人
动产的浮动抵押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卖人
抵押物
转让
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出租
先出租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先抵押后出租: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抵押权的效力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物权担保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质权
动产质押
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有权利凭证的,交付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的并存
人保+物保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登记时间、是否登记、债权比例
抵押权与质权: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
三权同时存在,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人的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通则
要约
承诺
合同的履行规则
约定不明的处理: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还是不能确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地点不明确:货币是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不动产是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是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
解除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1年内行使,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解除
抵销
提存
违约责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合同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合同的担保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解除: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典型合同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检验:未约定的是自受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货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时合同成立
承包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付给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也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原则: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债权人找合伙人之一或者全部要求清偿都可以;内部偿还数额不均,可以要求没出钱或者没有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自愿退伙
当然退伙:死亡、丧失偿债能力、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法院强制执行、丧失资格
除名:书面通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起诉讼
强制退伙
财产继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致同意后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可以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出质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对外转让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对债务按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后,对债务承担的只是在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无论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限制多
普通合伙人须经过全体同意才可
不得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转让财产份额,须全体合伙人同意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继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致同意后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财产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设立
股东的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债权人
抽逃出资
股东出资
已经交付但未办理变更手续
自实际交付财产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办理变更手续但未交付
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公司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合同之债
发起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侵权之债
公司成立:公司承担
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
表决权、分红权与增资优先认缴权
查阅权(知情权)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股份有限公司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股东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
监事:董事会
关联交易
解散决议
2年
经营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对外担保
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法定:利润的10%,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任意
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组织结构
监事会中的职工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权转移
自愿转让30日,强制转移20日
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年会:20日前通知各股东,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的6个月内
股东大会的召集:董事、监事、股东(90日及以上持有股份10%以上)
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一般决议:出席的半数以上同意
担保议案:相关人回避,出席的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对外担保
担保议案:相关人回避,出席的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2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半数以上
对外担保:出席的3/2以上董事
公司决议的效力
决议的撤销
60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有轻微瑕疵的,不影响效力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限制:1年
回购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
合并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未接到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分立
减资
清算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概述
投资者保护制度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投资者保护机制
代理权征集、证券纠纷调解、证券支持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代表人诉讼
先行赔付
主板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般条件
配股的条件30%
增发的条件:平均不低于6%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优先股
审计报告(3年):标准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
发行的一般条件: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公开发行优先股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固定股息率;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优先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不再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息分配
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条件: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业和普通都可以参与认购:最近3年没有延迟支付本息或无债务违约的事实;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可转换债券
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余额的40%;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最短1年,最长6年
转股期限不少于6个月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条件: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最短1年
上市公司收购
实际控制权:持股50%以上;实际可支配的表决权超过30%;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可以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持有上市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协议转让,转让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协议收购
等于30%时刹车:达到30%时,继续收购需要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证券交易所
直接超过了30%:超过30%的部分需要按要约的方式进行;若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直接履行收购协议;若不符合,应当在30日内将被收购的股份减持到30%以下或者30%,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界定
持股50%以上:购买、出售资产总额、购买、出售资产产生的营业收入、购买、出售资产的净额(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6个月内不可转让: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股份转让的限制
借壳上市
公司决议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
虚假陈述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申请
破产原因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员负责管理财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基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受理前
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受理后
就债务人财产提出上述诉讼,不予受理
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的资格
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3年、有关系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3年
管理人的报酬
人民法院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出资人
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返还“绩效奖金”“其他非正常收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撤销权
管理人的撤销权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同时不可撤销
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危机期间:受理破产前6个月内
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受理前1年内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取回权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善意取得:受理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非善意取得: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共益债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受到且未付清全部账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主张取回的,可以;货物到达管理人后主张去取回的,不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继续履行合同
出卖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支付价款或履行义务;否则,管理人有权将标的物取回。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买受人破产:同出卖人
解除合同
出卖人: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买受人应当退还标的物;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买受人: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直接退货、退钱;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减少造成损失,出卖人可以从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内优先予以抵扣,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不足以弥补的,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抵销权
禁止抵销的情形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的要求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务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保证
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破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主债务视为到期: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未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额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破产清算程序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票和银行本票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商业汇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日期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的伪造
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他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伪造人
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真实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对人抗辩
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抗辩
对物
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对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对抗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对抗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之间抗辩的影响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给持票人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
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境内经济行为;境外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反垄断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3年,最长20年
相关市场界定
垄断协议
可口头可书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