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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点总结,详细的总结了主管与管辖之确定,当事人,法院认定事实。框架清晰,内容丰富,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看看哦~
编辑于2022-09-27 08:23:35 广东民诉
主管与管辖之确定
考点一:纠纷解决方式: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民事诉讼
考点二:地域管辖的确定路径:协议仲裁——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两大重点专属管辖《民诉法》34条,《民诉法解释》28条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物权纠纷+农建房政
破产法院的集中管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法》21条
协议管辖《民诉法》35条,民诉法解释,29-30条、34条
消费者保护条款: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管辖条款效力之独立性:主合同管辖条款的效力独立评价,不会因主合同的无效、不成立、变更而直接受到影响(仲裁条款亦如此)
默示的协议管辖:应诉管辖: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包括提交答辩状、出庭应诉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不能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两大重点的特殊地域管辖《民诉法》24条、29条,民诉法解释18-20条、24-26条
合同纠纷的管辖: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担保案件的管辖(《民法典担保解释》21、45条)
1.仲裁排斥诉讼,但不排斥非诉: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此无管辖权。例外:担保合同有仲裁协议,但担保物权无实质争议的,可去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非诉程序)
仲裁条款排斥
2.从随主: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侵权纠纷的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
当事人的确定《民诉法解释》53-69条,民法典1194-1201条
【经典考法】:1.原告应以哪些主体为被告?2.请分析本案中主体的当事人地位。
两个特殊主体1.【挂靠】: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亦可起诉挂靠人或被挂靠人。2.【法人解散】企业法人清算并注销前——以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两个诉讼承担(当事人的变更)1.公民死亡找继承人,2.法人分合找后人。
两个特殊侵权1.【植物侵权】以单位为当事人(劳务侵权——以接受劳务方为当事人)2.【监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如果是合同或者受害方,则无限人做原告,被告,监护人做法定代理人
两种保证案件1.连带保证的被告确定思路:原告可选择。2.一般保证的被告确定思路: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或者只起诉债务人
三撤:【时间】知应知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地点】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人物】以第三人为原告,以原裁判的当事人为被告,原裁判未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仍然列为无独三。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
处分原则的约束力【经典考法】法院判决有何不当之处?)
注意将判决与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一一对照
1.【诉讼请求的约束力】法院一审判决不得遗漏或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2.【上诉请求的约束力】原则上,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联合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共利益的除外。《民诉法》175条,民诉法解释321条
3.【再审请求的约束力】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围绕再审请求进行。但是,法院经再审发现生效裁判损害国共利益的,应一并审理。《民诉法解释》405条
反诉的适用
合同的无效、解除、撤销等事由可以反诉,也可以通过抗辩予以提出
【经典考法】被告可否提起反诉?or被告可如何救济权利?
1.主体是否同一(本诉原告是反诉被告,本诉被告是反诉原告)——2.请求是是否独立(假如本诉不存在)——3.是否具备牵连关系(3种择其一)
1.【当事人】《民诉法解释》233条1款:“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牵连关系】《民诉法解释》第233条2款:“反诉与本诉的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
考点1 辩论原则的约束力(争议焦点对法院审判之约束):法院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民诉法解释》228条
不是围绕争议焦点就是违反辩论原则
查明诉讼时效需以被告抗辩为前提,此即为一例
考点2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法定种类之分析
2+2+4=8 1.看内容含义 2.人的载体 3.看高科技 4.看科技新久
1.书证与物证 2.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3.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1)鉴定人出庭的法定情形: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书面答复机制);或者2.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证据种类恒定:辨别证据种类要看证据的最原始形态,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导致种类变化。例如:对物证拍摄的手机录像仍属物证,而非电子数据。
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鉴定人书面答复——当事人仍有异议(当事人无异议)——通知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人无需出庭)——预交【不预交】——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不出庭】
考点3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学理分类之分析
(一)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判断本证与反证的“三步法”1.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是什么——2.该证明对象的法定证明责任主体是谁(法定应当有谁证明)——3.该证据实际上是由谁提出来的——法定主体提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本征【反证】
考点4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程序分析
(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和依申请 1.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畴:国共利益+身份关系+程序事实。2.依申请收集证据的范畴: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收集不到的证据。
(二)举证期限
因客观原因逾期,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不予采纳【证据失全】。与案件事实有关,应采纳,并对训诫、罚款。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例如保管不善)【一般过失】,应采纳,并对其训诫
法院认定事实
考点一 不需证明的事实(法院可直接认定)
【经典考法】法院对相关事实作何认定?为什么?
1.【自认事实免征】在诉讼程序中的口头自认+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的自认。例外(1)特殊事实不适用自认:涉及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2)调解、和解不利自认豁免: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2.【预决的事实免征】生效的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文书所确认过的事实。
3.【文书提出命令】(适用于书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1)书证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2)书证控制人破坏书证——罚款、拘留,另可认定申请人主张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考点二 法院依证据认定事实
(一)证据能力的评价——立法模式”XX材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资格)1.客观性/真实性(例如:会议纪要缺乏对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则无客观性)2.关联性 3.合法性(1)【证人出庭规则】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出庭但拒绝签读保证书,所作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在启动鉴定之前需要签署承诺书). 2 【质证规则】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例如:一般的偷录音可用)。
(二)证明力的评价——立法模式”XX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证明作用)1【自由心正规则】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2.【补强证据规则】下列瑕疵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乙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当事人陈述。
法官严格依法综合案情
法院依证明责任规则认定事实(《民诉法》67条,《民诉法解释》91条,《专利法》66条,《民法典》1222条、第1252-1258条)
(一)原理 只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就要用证明责任规则认定事实(不明真伪时只能用证明责任)。
(二)分配规则 1.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积极事实,应对积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的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妨碍的当事人,应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原告对四项侵权要件事实(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免责或者减责事由(例如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事实)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