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造价师思维导图
2022年造价师考试知识大纲,包括建筑法及其相关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典合同篇及价格法等内容。
编辑于2022-09-29 14:36:44 安徽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及基本制度
1. 工程造价基本内容
1. 工程造价的含义
1. 投资者(业主、购买):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2. 市场交易(出售):是指在工程发承包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活建设工程总费用
2. 工程计价的特征
1. 计价的单件性:每项工程都必须单独计价
2. 计价的多次性:不同的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需要进行不同的计价
3. 计价的组合性: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单项工程
4. 计价的多样性
5. 依据的复杂性:
3. 工程造价相关概念
1. 静态投资:
2. 动态投资:除了包括静态投资所含内容之外,还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及涨价预备费
3. 建设项目总投资
生产性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仅生产性建设项目存在)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
4.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筑安装产品价格
2. 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和内容
1.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涵:全面造价管理指有效地利用专业知识与技术,对资源、成本、盈利和风险进行筹划和控制
2. 造价管理组织系统、内容和原则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3. 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范围(编制、审核、鉴定、调节、管理)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范围(协助一级和编制)
4.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业务承接范围
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跨省区承接业务: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行为准则与信用制度
法律责任
经营违规责任: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规责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发展
通用合同文本
相关法律法规(15-17分)
1. 建筑法及其相关条例
1. 建筑法
1. 建筑许可制度
1. 施工许可证: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三个月,中止施工提前1个月报告,中止满一年的需要重新核准)
1.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 开工报告:已领取开工报告项目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筑工程承发包与监理
1. 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 实施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人员发现工程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1. 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才去安全技术措施。
2.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1.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 工程竣工验收(四有一完成)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 勘察设计单位按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 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取样,送具有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 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 监理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
6.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8. 子主题
3. 工程质量保修及监督
1. 保修书: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 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3. 政府主管部门工程监督可采用的措施
1.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 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
4.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 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 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3. 备案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 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
5.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1.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的类别和等级逐级上报
3.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主要负责人(对施工单位负责)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 项目负责人(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但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 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4. 安全生产教育
1. 管理人员考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需要考核合格
2. 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 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2. 新岗位培训
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特种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爆破、起重信号、登高架设
5.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1.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 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7.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 施工方案审核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3. 专家论证-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查
6.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7. 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 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 建设单位为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3.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 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3.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产生的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涉及负责。
4. 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 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 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 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
1.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
6. 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 监督管理
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 建筑施工单位:应监理应急救援组织
2.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1. 招标
1. 招标方式
1.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文件
2. 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 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招标范围和方式
1. 必须进项招标的项目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 招标方式的选择
1. 公开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 可以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 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其他
4.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招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5. 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 招标人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 招标工作的实施
1. 禁止投标限制-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2. 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3. 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4. 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 投标
1.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少于三人的,需重新招标
2. 联合投标
1.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 投标规定
1.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3.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 其他规定
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投标人之间)
1.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 开标、评标、定标
1. 开标
1.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2.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 评标
1. 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 评标要求
1. 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2.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3.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 其他规定
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 投标文件澄清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 中标人的投标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6. 评标报告
3. 定标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 投诉与处理
1. 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处理
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3.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1.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1. 政府采购当事人
1.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
2.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政府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级政府规定;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应当在采购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 邀请招标: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 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单一来源釆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 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6. 其他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 政府采购方式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3. 政府采购程序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3.投标程序
最低评标价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4. 政府采购合同
1.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可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 民法典合同篇及价格法
1. 合同订立
1. 合同形式
1. 书面形式(含数据电文)
2. 口头形式
3. 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4.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订立的程序
1. 要约
1. 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 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人其系统时生效。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 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 撤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 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7. 要约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被依法撤销;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 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由于内容不确定,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9.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 承诺
1. 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 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即时做出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 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 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 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6. 要约内容的变更
1.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 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 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4.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3. 其他方式
3. 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 成立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 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4. 特殊合同
1. 特殊需求合同
1.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2. 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5. 格式条款
1. 条款提供者的义务-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2. 无效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 格式条款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合同效力
1. 合同生效
1. 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2.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 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
1.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3.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合同履行
5. 合同保全、变更和转让
6. 违约责任
7. 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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