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师 基础知识 法律 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 基础知识 法律 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编辑于2022-10-02 14:58:02 上海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述
一.物权概念和特征
市场经济社会两种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
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
债权
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2.物权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
(1)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又称“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2)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支配权
(1)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2)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实现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1)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均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2)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另外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也不需公示。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而不是行为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 ①人的身体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③行为和智力成果等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2)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1)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 ①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但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买卖不破租赁) ②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债权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概要
二.物权基本原则
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概念
子主题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项目
种类法定
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转移占有,则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权。
内容法定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直接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 意改变其内容。
效力法定
如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设定。
得丧变更法定
如房屋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保护方法法定
物权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 加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提示】特定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有多个;物权也可以有多个。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提示】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物权等。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及种类
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到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登记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种类
1. 首次登记
物权首次产生,如商品房第一次登记
2. 变更登记
物权具体内容变化
3. 转移登记
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转移时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提示】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的区别: ①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 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②转移登记是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变更登记则不是。 ③转移登记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变更登记不需缴纳税款
4. 注销登记
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的登记。如地役权解除需注销登记。
5. 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6. 预告登记
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为防止“一房两卖”的发生,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7. 查封登记
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因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三.物权种类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主物权、无期限权
1.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
自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2.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用益物权
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区别
1、设立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
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权利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
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担保物权
是从权利, 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
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
担保物权
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
4、标的物价值形态变化 后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
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3.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
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
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质权、抵押权。
5.物权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
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
1.概念
自主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特征
独占性
实行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全面性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存续性
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单独弹面续(单独弹棉絮)
3.取得
(一)原始取得
1.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
有存续期限的物权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1)天然孳息
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母牛生出的小牛。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侵害。 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2)法定孳息
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彩票中奖所获奖金等。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和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 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如,国家根据法 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先占
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构成要件: 标的物为无主动产; 行为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例】张三拾到别人抛弃的废弃物并声称为己所有
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包括混合(两种饮料混一起)、附合(他人建筑物上刷漆)、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提示】添附所有权的归属: ①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③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提示】 ①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③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④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①善意——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②对价——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③占有——已经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公示,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提示】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 《民法典》第 311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 【提示 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提示 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提示 3】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而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4.消灭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5.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只不过是由多人享有。
按份共有
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 (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
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①夫妻共同财产。②家庭共有财产。③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区别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成立的原因不同
按份共有
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
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为人的结合关系
权利的享有不同
按份共有
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
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按份共有
除法律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
共有人除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按份共有
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如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向第三人要求支付款项等);也可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妨害)
共同共有
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可能。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按份共有
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共同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权
业主享有单独所有权。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共有部分
共有权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共同管理权
业主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公用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须具备前提条件,也就是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的前提,同时用益物的变化,如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用益物权都随之发生变化。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权利。但与此同时,用益物权的设定也从本质上约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 【提示】用益物权的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标的物。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1.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和公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带有社会福利性质,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②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2)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5.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
设立居住权可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合同规定
Ø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Ø住宅的位置 Ø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Ø居住权期限 Ø解决争议的方法
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及时办理登记。
担保物权
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特征
物价从属法定不可分
①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②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③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④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⑤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 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种类
一、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
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 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提示】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随房走】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房随地走】
2.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提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标的
允许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所有属国家,国家所有不抵押 耕地宅基自留地,不得抵押要牢记 最美之处在公益,抵押不得不客气 权利不明有争议,抵押就会伤和气 查封扣押被强制,措施采取不得抵
抵押权设立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必须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质权
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类型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可以设质押的权利包括: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3、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4、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