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师 基础 法律 35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 基础 法律 35章 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合同概述、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担保和保全、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等。
编辑于2022-10-02 18:02:40 上海3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概述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不适用
(1)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2)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3.分类
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
单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借证赠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 【不要物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要物合同】
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 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借管定)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中规定了 19 类有名合同。 【补: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
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要件
成立与生效
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
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
1.主体合格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对于公民而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合同行为。
【提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含 8 周岁)不满 18 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对于法人而言
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3.意思表示真实
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
4.合同的形式合法
当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 如不采用这种形式,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2.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无效合同
1.概念
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2.订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例】6 岁小孩在超市用 200 元钱买了一个玩具,该买卖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外
【例】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款合同 【例】一家经营水果的商店出售种子,农户购买了种子,该商店违法经营种子,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出于保护农户的目的,不宜认定该买卖种子的合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例】已婚张某与未婚李某签订的包养协议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虚假意思表示又称为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虚伪表示包括伪装行为和隐藏行为。如,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买卖属于表面行为或伪装行为;赠与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隐藏行为。 【例】老张欲将房屋赠与保姆,为避税,老张和保姆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例】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3.效力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1.含义
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这种瑕疵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
2.订立情形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例】10 周岁的慧慧未经父母的同意,将价值 2000 元的电话手表赠与同学。该赠与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例】10 周岁的慧慧在文具店花 20 元钱购买了一支签字笔,商店附赠给其价值 5 元钱的笔芯。属于有效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例】王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效力
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权利人是否承认。 《民法典》第 171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可撤销的合同
1.含义
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2.订立情形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例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例】张三误以为李四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张三故意将一副高仿名画说成真品卖给李四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张三受李四胁迫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出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甲乘乙父母重病急需用钱而低价购买乙的房屋的合同
3.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效力
合同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
合同的订立、 履行和终止
1.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 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民法典》第 471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与要约相关的概念还有要约邀请、新要约及承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内容不具体
新要约
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同意要约 •一经送达,合同成立
要约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内容具体确定
(二)有效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
有效要约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提示】在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比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提示 1】要约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 如:合同标的、价款或报酬、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 【提示 2】内容不具体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目的和效果不同
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承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对方的要约
2、对象不同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个别情况也有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要约。 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
要约邀请: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如,一般商业广告
3、内容不同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法律约束力不同
要约: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要约邀请:没有任何约束力的。
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
1.寄送价目表
提供商品的信息有限,数量通常不明确,也不能表达对方一经同意就能立即达成合同
2.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告知拍卖召开时间、地点与拍卖物品,召集竞买人前来竞拍的法律文书。 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出价属于要约;拍卖成交属于承诺
3.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 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定标属于承诺。
4.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就募股事宜发布的书面通告。 招股说明书不能说明“认购就必然能买到”的意思。所以属于要约邀请。 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招股说明书,均属于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和宣传
内容信息通常不具体 ,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提示】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提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要求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的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2.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提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提示】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必须具备的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提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提示】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生效及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三、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提示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所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 【提示 2】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2.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2.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诚绿色
1.全面履行原则
(1)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 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 (2)履行标的适当: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 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3)履行期限适当: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适当。 (4)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信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通知义务、协助履行义务、保密义务。
3.绿色原则
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1)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2)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先履行义务一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3.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终止的情形
1. 合同履行
是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 抵销
(1)抵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在对等额内消灭。 (2)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 ②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③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④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3)不能抵销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 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
3. 提存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4. 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5. 混同
(1)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2)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 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6. 【民法典】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权债务终止,但损害第三人利益除外。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1.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合同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措施。
(二)合同担保法律特征
1.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设立担保的目的在于督促合同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 2.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合同的担保有法定担保和自愿担保之分。法定担保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担保(如留置权)。 常见的合同担保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设立的,因此约定担保是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 3.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它的效力要受主合同的制约
(三)合同担保法律形式
合同担保的形式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 人的担保:保证金 钱的担保:定金
(四)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主合同的债权人。 【提示】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书面合同。
(五)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提示】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六)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提示】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里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 【提示】一般责任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较重的。 【提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七)定金
1.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2.内容
定金的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性质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①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②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 ③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其他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 金条款,即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并不能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
2.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二)合同保全方式
代位权
含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的情形: 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专属人身权利包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保险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等)
有关规定: 1.债权人的代位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含义: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行使: 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转让价格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价的30%,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有关规定: 1.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中行使; 2.撤销权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解释: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 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
(二)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提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概括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1.意定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概括转让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四、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 ②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的范畴。 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 ③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发生法律效力。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协议解除
根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事后的约定 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双方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2.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概念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事先的约定 不一定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单方行为—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以持续履行的债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违约责任
一、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 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主观过错
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继续履行
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支付违约金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式; 2.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具有从合同性质;违约金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
违约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四、违约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属于事件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行为。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提示】 ①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发生都能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才可以免责。 ②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受害人的过错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免责条款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提示】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