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最新 中级经济师 基础 36章公司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 经济基础知识 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分类:财会经济 中级经济师 主题:2022 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 科目:经济基础知识...
编辑于2022-10-07 15:40:44 上海第 36 章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独立的法人,法律地位独立于股东、管理人员和职工。公司以全部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是营利法人
《民法典》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提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种类
1.根据组织结构不同
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
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
3.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
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资公司和混合所有制公司
4.我国《公司法》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公司和上市公司
2.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①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提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③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口诀:商务担保特自信 有人、有钱、有名、有地、有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采用发起或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设立)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制定公司章程:
①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 ②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
申请人
1.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提交的文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⑧公司住所证明; 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示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提示 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
1.名称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的有效期为 6 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2.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法定代表人姓名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5.经营范围
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6.注册资本
7. 营业期限
8.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提示】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1.政府部门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①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③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④行政处罚信息; ⑤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其他政府部门
①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②行政处罚信息; ③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企业
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出资额、出资方式、股权变更、投资设立企业、企业通信地址、企业网站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提示】 1.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公司的组织结构
1.股东(大)会
一 、 股 东(大)会的职权
1.组成:由全体股东组成
2.性质:公司的权力机构
3.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的利 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2 报告 2 方案】 ④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3 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上述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 、 股 东(大)会的召 集 和 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
(1)定期会议
①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
②临时会议: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3)召集和主持
①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②后续股东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主持确定顺序: 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确定顺序: 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职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不能或不履行职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
(1)定期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召集和主持
与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提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三 、 股 东(大)会会议表决
1.资本多数决
(1)一般决议
经全体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
经全体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会议决议效力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董事会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如下: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3 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3)5 制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3 人至 13 人 【提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5 人至 1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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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人员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长
有限责任公司: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监事会
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人数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提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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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人员组成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席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2.股东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 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股东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享有的诸种权利。 股东权利按其内容可分为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代位诉讼权。
管理权
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等。
1.表决权
表决权通常按照一股一票或者出资比例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提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 (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选举与被选举权
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有权在符合法定资质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提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此处的“不正当目的”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之一的情形: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 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2)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示】《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收益权
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 者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权等
1.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则对股东会作出不分配利润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
2.股权转让权
(1)股权既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是享有股东资格的依据。股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①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 年、半年、25%】
【1 年、半年、25%】
代位诉讼权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的损失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权,又称为股东代为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
1.股东代表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董事、监事是经过股东(大)会提名选举程序聘任,行使相应职权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忠实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以公司或者股东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勤勉义务是指义务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勤勉尽责。
股份发行与回购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股份发行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2.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公司从股东手中回购自己的股份。
1.股份有限公司
1.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态度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股份公司回购 股份的 6 种情形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决议机构:经股东大会决议
回购后的处置: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决议机构:经股东大会决议
回购后的处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机构:无
回购后的处置: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
④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决议机构: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回购后的处置: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不超 10%+3 年内】
【提示】上市公司因第④、⑤、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2.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更依靠公司章程自治,对股权回购的限制较少,并且主要由公司章程规范,为解决股东会作出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异议股东的退出问题。
《公司法》第 74 条以法定方式列举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合并、分立、 解散和清算
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2)新设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1)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续。
(2)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2.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
【司法解散】下列情形,可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提示】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清算
(1)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提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报纸上公告。
(2)清算组的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⑤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提示 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提示 2】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薯 片
请问有没有包含22年的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