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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继续加工,但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时,需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编辑于2022-10-10 08:48:10消费税会计
确认、计量与申报
纳税义务的确认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及确认要求
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
基本要求: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的申报: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限内填报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其他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销售数量确认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 应交消费税=销售额×( 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它方面: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应按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计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继续加工,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时,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
收回后不再继续加工,但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时,需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加工生产为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当其销售时凭合法有效凭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原已缴纳的消费税
本期应交消费税=当期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当期准予抵扣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比例税率
当期准予抵扣的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税款-期末库存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从价计税方法]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复合计税方法]
消费税从量计税
包装物押金
啤酒、黄酒: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纳消费税
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实际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复合计税的计算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或是否盈利,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制《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会计处理
应税消费品销售
销售的会计处理:应交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由销售收入补偿,销售实现时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包装物的处理:从价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
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应缴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计价: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纳消费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
生产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
生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
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缴费消费税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
收回后直接销售:借:委托加工物资 (发出材料时)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你那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受托方
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
按进口成本联通应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
交税后才能提货时,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直接贷记银行存款
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
自购自销:取得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受托代销
收取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税费,冲减其他业务收入
不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受托方缴纳消费税计算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税制要素
纳税人与纳税范围
纳税人: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范围:在生产批发或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依法缴纳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征收意义
减少消费的同时取得收入
高收入人群负担更多的税,调节收入差距
税目与税率
税目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实木地板、电池、涂料、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
税率
从价定率:电池、涂料小汽车、游艇等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纳税环节、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
生产(进口)环节纳税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移送时不纳税,销售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时纳税
其它环节纳税
卷烟:生产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
金银、铂金钻石及其饰品零售环节纳税
超豪华小汽车:生产环节、零售环节纳税
纳税期限
10日、15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
纳税地点
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另有规定除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