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管辖制度
管辖制度原则:(1)两便原则(2)保障公正审判原则(3)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4)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分类以管辖的确定依据是法律规定还...
编辑于2022-10-11 00:06:38 湖北省管辖制度
一.管辖概述
管辖
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 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意义
1.对法院来说,管辖的确定可以使审判权得到落实,能有效避免各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互争管辖权的现象,从而使各个法院能及时、正确地行使其审判职权和履行审判职责。 2.对当事人来说,明确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社会来说,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也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一意义显得更为突出。 4.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地确定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案件和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4.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以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协议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为标准
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牵连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
管辖
共同管辖
合并管辖
管辖恒定
(一)管辖恒定的含义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出于诉讼经济和效率的考虑 1.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2.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二)管辖恒定的内容 1.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3.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或重审; 5.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撤回的,不影响本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 6.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一般不再变动管辖法院,但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除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对各级法院的分工和权限所作的纵向划分,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一)案件的性质 (二)案件的繁简程度 (三)案件的影响范围 (四)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法院组织体系中 的最基层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各类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 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第 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争议的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涉外: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三者之一涉外均可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4)著作权纠纷案件; (5)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至于什么是“重大影响”,实践中往往将诉讼标的金额作为一个最为重要 的考量因素。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人”——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 一般地域管辖) 2、“事”、“物”——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 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办事机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
(3)补充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合同纠纷 案件的管辖
一般合同纠纷 案件的管辖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实际履行了)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特殊合同纠纷 案件的管辖
1、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2、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3、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 4、运输和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侵权纠纷
一般侵权纠纷 案件的管辖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特殊侵权纠纷 案件的管辖
1、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航空器最先到达或将落地地+被告住所地 2、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3、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4、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不动产纠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 (二)港口作业纠纷诉讼-港口所在地 (三)继承纠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协议的案件范围: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协议的法院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3、协议的形式:书面 4、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四.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法律上设立裁定管辖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补充法定管辖,以适应民事诉讼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 2、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管辖权。
(二)不得移送的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的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制度的设置,旨在赋予上级法院一定的权力,以便在下级法院管辖出现困难或发生争议时,及时依职权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管辖权转移
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上调性转移 (二)下放性转移
五.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出案件审理的正当性。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案件属于共同管辖时,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否则会剥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