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永续债的税务处理
这是一篇关于永续债的税务处理的思维导图。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即理论上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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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的税务处理
定义: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指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
发行方税务处理
发行手续费税前列支
认定为权益工具:不可列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认定为债务工具:可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利息收入
权益性证券,居民企业间免税,但发行方的利息支出不可税前列支
利息费用
债务认定条件,满足9个判定条件中的5个,可税前列支
《公告》同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果永续债满足公告所列9个判定条件(①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②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③有一定的投资期限。④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⑤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⑥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⑦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⑧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⑨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中的五条,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即可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被投资方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应与发行方保持一致
发行方选择权益性证券的相关政策-股息、红利不可税前列支,被投资方可使用权益性投资免税
发行方符合债务认定条件-利息费用可税前列支,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区分权益和债务
有还本义务-保本理财,需要缴纳增值税
子主题
无还本义务-非保本理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