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这是一个关于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的思维导图,法律共八章节八十七条,旨在突出“特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和“优化市场配置、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并重的管理制度,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上取得新进展。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做为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
编辑于2022-10-13 22:12:35 山东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农业法
调整范围
产业范围上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主体范围上
国家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各类农业企业
农户或者农民个人
农业生产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保障粮食安全
措施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
保护对象-水稻,小麦,玉米,大豆
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
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
农民权益保护
禁止侵害农民权益的主要情形
①禁止乱摊派
②禁止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③征地要补偿
④禁止胡乱筹资筹劳
⑤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⑥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
收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①向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
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③法院和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土地管理法
2020年1月1日施行
土地的分类
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
国有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根据土地用途不同
农用地
耕地
林地
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
建设用地
城乡住宅
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的权属
土地所有权
权属划分
城市的土地
国家所有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归国家所有的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管理
国家所有土地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土地不得买卖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内部
家庭承包方式
外部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针对四荒地
土地管理制度
耕地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禁止占用耕地上干非耕地的事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一年以内
恢复耕种
一年以上不到两年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两年
无偿收回
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
原则
占多少,垦多少
数量和质量相当
开垦不出来,缴纳耕地开垦费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各省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以乡(镇)为单位
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科学实验田
耕地征收审批制度
审批权限
由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省级政府批准
其他土地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耕地征收补偿制度
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内容
土地补偿费
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
安置补助费
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养老体系
宅基地制度
类型
建了房子的
建过房子不能住的
准备建房的规划地
申请
一户一处宅基地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买卖与继承
宅基地不能买卖
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房子能卖,地不能卖 地随房走
宅基地不能继承
退出
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含义
具有生产经营性质
使用
书面合同
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出让,出租
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
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法
原则
公平
地位平等
公开
公正
程序平等
方式
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四荒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
任何组织个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家庭承包方式
承包原则
承包方案应当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程序
成立土地承包工作小组→拟定土地承包方案并公布→经过双2/3通过→公开方案→签订合同
承包期限
耕草林,三五七,到期之后可延期
承包合同
书面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
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入其他费用
发包方
界定
归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发包
归两个以上集体所有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归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集体所有,谁所有,谁发包 国家所有,谁使用,谁发包
权利
发包
监督
制止
义务
维护承包方权利
尊重承包方生产经营权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承包方
权利
承包地使用,收益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被征用依法获得补偿
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
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按照自愿有偿原则,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调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如果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双2/3同意
妇女权利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继承
承包收益,依法继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耕地和草地不能继续承包,应该重新分配
互换,出租
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向发包方备案
转让
经发包方同意
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土地经营权
流转方式
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
不会产生新的土地承包关系
向他人流转
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
向发包方备案
再流转程序
承包方书面同意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流转原则
依法,自愿,有偿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和资质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流转价款
当事人协商决定
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流转合同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承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除外
擅自改变用途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土地流转纠纷解决
协商
调解
仲裁机构仲裁
不是必须程序
法院诉讼
非家庭承包方式
适用范围
四荒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承包程序
双2/3以上
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外人承包,应当先审查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再签合同
承包合同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承包收益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农业法
调整范围
产业范围上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主体范围上
国家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各类农业企业
农户或者农民个人
农业生产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保障粮食安全
措施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
保护对象-水稻,小麦,玉米,大豆
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
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
农民权益保护
禁止侵害农民权益的主要情形
①禁止乱摊派
②禁止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③征地要补偿
④禁止胡乱筹资筹劳
⑤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⑥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
收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①向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
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③法院和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土地管理法
2020年1月1日施行
土地的分类
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
国有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根据土地用途不同
农用地
耕地
林地
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
建设用地
城乡住宅
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的权属
土地所有权
权属划分
城市的土地
国家所有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归国家所有的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管理
国家所有土地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土地不得买卖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内部
家庭承包方式
外部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针对四荒地
土地管理制度
耕地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禁止占用耕地上干非耕地的事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一年以内
恢复耕种
一年以上不到两年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两年
无偿收回
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
原则
占多少,垦多少
数量和质量相当
开垦不出来,缴纳耕地开垦费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各省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以乡(镇)为单位
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科学实验田
耕地征收审批制度
审批权限
由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省级政府批准
其他土地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耕地征收补偿制度
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内容
土地补偿费
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
安置补助费
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养老体系
宅基地制度
类型
建了房子的
建过房子不能住的
准备建房的规划地
申请
一户一处宅基地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买卖与继承
宅基地不能买卖
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房子能卖,地不能卖 地随房走
宅基地不能继承
退出
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含义
具有生产经营性质
使用
书面合同
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出让,出租
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
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法
原则
公平
地位平等
公开
公正
程序平等
方式
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四荒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
任何组织个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家庭承包方式
承包原则
承包方案应当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程序
成立土地承包工作小组→拟定土地承包方案并公布→经过双2/3通过→公开方案→签订合同
承包期限
耕草林,三五七,到期之后可延期
承包合同
书面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
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入其他费用
发包方
界定
归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发包
归两个以上集体所有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归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集体所有,谁所有,谁发包 国家所有,谁使用,谁发包
权利
发包
监督
制止
义务
维护承包方权利
尊重承包方生产经营权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承包方
权利
承包地使用,收益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被征用依法获得补偿
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
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按照自愿有偿原则,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调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如果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双2/3同意
妇女权利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继承
承包收益,依法继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耕地和草地不能继续承包,应该重新分配
互换,出租
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向发包方备案
转让
经发包方同意
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土地经营权
流转方式
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
不会产生新的土地承包关系
向他人流转
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
向发包方备案
再流转程序
承包方书面同意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流转原则
依法,自愿,有偿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和资质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流转价款
当事人协商决定
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流转合同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承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除外
擅自改变用途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土地流转纠纷解决
协商
调解
仲裁机构仲裁
不是必须程序
法院诉讼
非家庭承包方式
适用范围
四荒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承包程序
双2/3以上
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外人承包,应当先审查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再签合同
承包合同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承包收益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