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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册城乡规划师笔记,城市规划原理,城市与城市发展,城市与乡村,城市的概念与内涵,城市的理解和定义,当今城市地域的新类型。
编辑于2022-10-14 18:32:41 湖北省城市规划
敬畏总结:试点、授权不会考、替代的地方不会考;城市设计指南必考考:滨水景观属于那个层次的城市设计(后两页),制图规程(必考)
第一章城市与城市发展
城市的概念与内涵
一、城市的概念
城市的形成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形成了固定的居民点,形成防御性建构筑物—城市的雏形(黄河的中下游、埃及尼罗河下游、西亚两河流域)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出现了剩余物资和私有制,抢夺物资的战争开始增加,出现大量防御性建构筑物。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专门从事交易的商人,出现固定的交易场所,以非农业、商业的聚集点开始形成,为了保持物资,开始修建大量防御性建筑物,城市基本形成
城市定义
“城”是由军事防御产生的,“市”是由商品交换(市场)产生的。
城市最早是政治统治、军事防御和商品交换的产物
是由社会剩余物资交换和争夺产生的
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
是人类文明的象征
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城市的理解和定义
(1)城市的产生定义——城市是(考点)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体说是(考点)人类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产物。(考点)“城市”是在“城”与“市”功能叠加的基础上,以行政和商业活动为基本职能的复杂化、多样化的客观实体。
(2)城市的功能定义.——城市区别于农村不仅在于人口规模、密度、景观等方面的差别,更重要的在于其功能的特殊性。(考点)城市是工商业活动集聚的场所,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群聚居的场所。
(3)城市的集聚定义——(考点)城市的本质特点是集聚,(考点:聚集的是什么)高密度的人口、建筑、财富和信息是城市的普遍特征。正如恩格斯所言:“像伦敦这样的城市……这种大规模的集中,250万人这样聚集在一个地方,使250万人力量增加了100倍”。
(4)城市的区域定义——城市是一种区域现象。它在地球表面占据着一部分土地,虽然面积不大,(考点)但它作为人类活动的中心,同周围广大区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具有控制、调整和服务等职能。
(5)城市的景观定义——城市是以人造景观为特征的聚落景观,包括土地利用的多样化、建筑物的多样化和空间利用的多样化。(考点)它包括了自然环境却又是以人造物和人文景观为主的一种地理环境。人类对这—部分自然地域的改造影响深远,其作用之大反过来又影响到人类本身的生存。
(6)城市的系统定义——(考点)城市是一个复杂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的自然——社会复合巨系统。美国学者L.芒福德说:“城市既是多种建筑形式的组合,又是占据这一组合的结构,并不断与之相互作用的各种社会联系、各种社团、企业、机构等在时间上的有机结合。”英国学者巴顿则认为:“城市是一个在有限空间地区内的多种经济市场—住房、劳动力、土地、运输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网状系统”。
固定居民点
固定乡村居民点
手工业、商业为主的居民点
(考点)城市的定义:城市是非农业人口集中,以从事工商业等非农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居民点,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中心,是城市内外各部门、各要素有机结合的大系统。
二、城市的基本特征
(1)城市的概念是相对存在的
城市与乡村是人类聚落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虽然在一些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城乡之间已经越来越难进行截然地划分,但无论城市如何发展,没有乡村,城市的概念也就是空洞和无意义的了。
(2)城市是以要素聚集为基本特征的
城市不仅是人口聚居、建筑密集的区域,它同时也是生产、消费、交换的集中地。(考点)城市的集聚效益是其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城市与乡村的一大本质区别。城市各种资源的密集性,使其成为一定地域间的经济、社会、文化辐射中心。
(3)城市的发展是动态变化和多样的
从古代拥有明确空间限定:(如城墙、壕沟等),到现代成为一种功能性的地域,再到西方国家郊区化、逆城镇化、:再城镇化等一系列现象的出现,到现今经济全球一体化、全球劳动地域分工,城市传统的功能、社会、文化、景观等方面都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随着信息网络、交通、建筑等技术的发展,可以预见城市的未来将会继续发生变化。
(4)城市具有系统性
城市是一个综合的巨系统,它包括经济子系统、政治子系统、社会子系统、空间环境子系统以及要素流动子系统等。:在组成城市系统的要素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关系,它们互相交织重叠,共同发挥作用,并对人类的各种行为做出一定程度的响应。虽然面积不大,但它作为人类活动的中心,同周围广大区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具有控制、调整和服务等职能。
三、当今城市地域的新类型
大都市区
概念
是一个大的城市人口核心,以及与其有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具有一体化倾向的邻接地域的组合,(考点)国际上进行城市统计和研究的基本地域单元,(考点)是城镇化发展到较高阶段产生的城市空间组织形式
(考点)美国最早提出大都市区概念
各国大都市区
加拿大的“国情调查大都市区”
英国的“标准大都市劳动区和大都市经济劳动区”,
澳大利亚的“国情调查城市扩展区”,
瑞典的“劳动—市场区”
日本的“都市圈”
大都市带
(考点)1957年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提出
定义
由许多城市区联成一体,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活动存在密切交互作用、巨大的城市地域叫做大都市带
六个大都市带:
1.美国东北部大都市带
2.大湖大都市带
3.日本太平洋沿岸大都市带
4.英格兰大都市带
5.西北欧大都市带
6.上海为中心的城市密集地区
全球城市区域
而是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前提下,(考点)经济联系为基础
具有全球城市功能的城市为中心、联合腹地内实力较为雄厚的二级大中城市扩展联合形成的一种独特现象。
全球城市区域是以(考点)全球城市(或具有全球城市功能的城市)为核心的城市区域,而不是以一般的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城市区域。
全球城市区域是(考点)多核心的城市扩展联合的空间结构,而非单一核心的城市区域。
多个中心之间形成基于专业化的内在联系,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角色,(考点)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在空间上形成了一个极具特色的城市区域。
全球城市区域这一新现象的出现,并不限于发达国家的大都市及其区域发展的过程。实际上,这种发展趋势是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的(考点),包括发展中国家。
城市与乡村
差别与联系
总结
(考点)城市与乡村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不存在截然的界限
(考点)具体联系方式取决于
不同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
城乡发展的基本战略
基本区别
(1)集聚规模的差异。城市与乡村的首要差别主要体现在空间要素的集中程度(也可以说成分散程度)上。
(2) 生产效率的差异。城市的经济活动是高效率的,而高效率的取得,不仅是人口、资源、生产工具和科学技术等物质要素的高度集中,更主要的是由于高度的组织。因此可以说,城市的经济活动是一种社会化的生产、消费、交换的过程,它充分发挥了工商、交通、文化、军事和政治等机能,属于高级生产或服务性质:相反的,乡村经济活动则还依附于土地等初级生产要素。
(3)生产力结构的差异。城市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因而在职业构成上是不同于乡村的。这也造成了城乡生产力结构的根本区别。
(4) 职能的差异。城市一般是工业、商业、交通、文教的集中地,是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职能上是有别于乡村的。
(5)物质形态的差异。城市具有比较健全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在物质空间形态上不同于乡村。
(6)文化观念的差异。城市与乡村不同的社会关系,使得两者之间产生了很多文化、意识形态、风俗习惯、传统观念等差别,这也是城乡差别的一个方面。
城乡联系分类与要素
物质联系
公路网、水网、铁路网、生态相互联系
经济联系
市场形式、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流、资本流动、生产联系、消费和购物形式、收入流、行业结构和地区间商品流动
人口移动联系
临时和永久性人口流动、通勤,
技术联系
技术相互依赖、灌溉系统、通信系统;
社会作用联系
访问形式、亲戚关系、仪式、宗教行为、社会团体相旦作用.
服务联系
能量流和网络、信用和金融网络、教育培训、医疗、职业、商业和技术服务形式、交通服务形式
政治、行政组织联系
结构关系、政府预算流、组织相互依赖性、权力—监督形式、行政区间交易形式、非正式政治决策联系的:
城乡划分与建制体系
城乡聚落的划分: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为定义城镇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世界各国各地区根据各自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制订了不同的城镇定义标准。
设置标准:人口、政治经济地位
多层次建制
地域类型
直辖市、省辖设区、省辖不设区
行政等级
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
5252、1213
2我国城市建制体系
我国的市镇设置主要基于(考点)两个方面的标准:
①聚集人口规模(五类七档:5252,1213)(考点)
(1)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2)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3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5)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②城镇的政治经济地位
城镇的政治经济地位往往是市镇设置中的重要考虑内容,如在首都、直辖市、省会城市等的设立中最为典型。此外,我国对市镇的设置标准还有经济、社会等方面一系列指标的要求。
我国市制有两个基本特点:
(1)市制由多层次的建制构成
从(考点)地域类型上划分,包括了直辖市、省(或自治区)辖设区市、不设区市(或自治州辖市)三个层次。
从(考点)行政等级上划分,包括了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四个等级。目前我国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省级),25个副省级市;280余个地级市、370余个县级市。
(2)(考点)制兼具城市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双重性。市既有自己的直属辖区——市区,又管辖了下级政区(县或乡镇)。因此中国的市制实行的是城区型与地域型相结合的行政区划建制模式,一般称为(考点)广域型市制。
我国城乡发展的总体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乡关系演变的基本历程
1949-1978年中国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农业快速发展并为工业化奠定基础和提供保障。依靠建立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来推行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的战略。(考点)由此逐步建立起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和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体制,城镇化进程相当缓慢。农民主要是通过(考点)提供农副产品而不进入城市的方式,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提供农业剩余产品和降低工业发展成本。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乡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过去完全由政府控制的城乡关系开始越来越多地通过市场来调节,但是农业支持工业、乡村支持城市的趋向并没有改变。农民和农村主要是(考点)通过直接投资(乡镇企业)、提供廉价劳动力(大量农民工)、提供廉价土地资源三种方式,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近年来,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新时期城乡工作的主轴。2005年,中央政府对城乡关系做出了具有历史性转折的重大调整,在我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中央政府还利用公共财政加大对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投人,我国的城乡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我国城乡差异的基本现状(考点)
我国的城乡发展历程表明: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开放,必然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相反,城乡之间的隔离甚至对立,则必然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的失衡,甚至使国民经济发展的进程停滞不前或倒退。长期以来,我国呈现出城乡分割,人才、资本、信息单向流动,城乡居民生活差距拉大,城乡关系呈现不均等、不和谐等发展状况。
城乡结构“二元化”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和“城市偏向,工业优先”的战略和政策选择。改革开放以后,尽管这种制度有所松动,但要根本(考点)消除二元结构体制还需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城乡收入差距拉大
考虑到相关因素,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已达6:1一-7: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不仅直接影响国内需求,而且成为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的障碍。
优势发展资源向城市单向集中
由于我国城乡差距大,城市一直是我国各类生产要素聚集的中心,而人才、技术、资金等向农村流动量少、进程慢,城乡资源流动单向化、不均衡现象十分明显。
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严重失衡
各级政府为增进自身绩效都尽可能地上收财权、下放事权,下级政府得到的财权与事权相比明显失衡。失衡的分配体制决定了失衡的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的公共服务的差距依然很大
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迈进的历史转折点 上,综合运用市场和非市场力量,积极促进城乡产业结构调整、人力资源配置、〈金融资源配置和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具有长远而重要的战略意义。
科学发展观与城乡统筹
五个统筹:
统筹城乡发展
筹区域发展
统筹社会经济发展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统筹国内外发展和对外开放
统筹城乡发展
(考点)城乡统筹实际上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两大方面
(1)统筹城乡经济资源,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增长和良性互动。平等的市场主体应该享有平等地接近和享用经济要素的权利,统筹城乡经济资源,保证农民平等地享用经济资源,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2) 统筹城乡政治资源,实现城乡政治文明共同发展。必须统筹城乡政洽资源,使农民具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政治地位,使其真正地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体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统筹城乡政治资源最为重要的是体制和政策的转换问题。
(3)统筹城乡社会资源,实现城乡精神文明共同繁荣。;努力实现城乡社会资源的统筹安排、有序使用,促进城乡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考点)扭转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难题、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考点)主体应该是政府;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是对(考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深层次变革。
城市的形成与发展规律
城市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因
城市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技术进步、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市的形成与发展是在各种力量组合推动下的复杂过程,这些推动力量主要包括自然条件、经济作用、政治因素、社会结构、技术条件等。
现代城市发展凸显的不同以往的动力机制
1,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
工业化时期的城市发展很多都是依托丰富或独特的自然资源,走资源开发型、加工型的发展模式,进而带动整个城市及其所在区域的发展的;但是随着资源存量的减少、枯竭或是当特色资源遭到破坏时,城市大都面临再次定位、转型的选择,否则只能走向衰退。由此可见,(考点)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并存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动因。
2.科技革命与创新
(考点)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一方面科技革命与创新本身可以催生新的技术门类和产业部门;另一方面又可以加速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使传统产业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进而优化整个社会的产业构成,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3.全球化与新经济
全球化的浪潮迅速席卷世界,新的经济形态和产业门类不断涌现,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更多选择。全球化背景下的新经济发展不仅诞生了很多新兴产业,更使得城市作为经济发展的节点建立起(考点)更大尺度上的全球性联系网络,从而对现代城市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
4.城市文化特质
城市是人类文化进步的产物,深入挖掘优秀的城市文化、积极培育先进的城市文化,有助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构筑城市的人才高地,增强城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确保城市的持续发展和繁荣。可以说(考点)城市文化特质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持久动力。
城市发展的阶段及其差异
农业社会
(考点)政治、军事、宗教中心
工业社会
(考点)经济发展中心
后工业社会
(考点)服务业地位上升、制造业下降
生态觉醒
城市空间环境演进的基本规律(考点)
从封闭的单中心到开放的多中心空间环境
从平面空间环境到立体空间环境
从生产性城市空间到生活性城市空间
从分离均质城市空间到连续多样城市空间
城市空间环境演进的主要影响因素(考点)
自然环境
社会文化
经济与技术
政策制度
城镇化及其发展
城镇化的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与内涵
概念(考点)
有形的城镇化
人口的集中
空间形态的改变(土地)
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产业结构)
无形的(精神上、意识上、生活方式)
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
农村意识、行为方式、生活方式转化为城市意识、方式、行为的过程
农村居民逐渐脱离固有的乡土式生活态度、方式、采用城市的
内涵
城镇化是一个过程、表现为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农业地域转化为城市地域、农业活动转化为非农业活动的过程
城镇化水平的测度
(考点)国际通用方法:城镇常住人口和区域总人口的比重
常住人口等于户籍人口加上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之和
对地区的城镇化发展水平的衡量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考察,包括数量水平和质量水平,反映真正水平的(考点)是质量指标不是表面的数量指标
城镇化的机制与进程
基本动力机制(7)
⑴农业剩余贡献。城市是农业和手工业分离启的产物,这就意味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及农业剩余贡献是城市兴起和成长的前提。城市率先在农业发达地区兴起,'农产品的剩余刺激了人口劳动结构的分化,进而在社会中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人口来支持城市的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不断往复、叠加、上升,城镇化也就随之得到了发展。
(2)工业化推进。城镇化进程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变化的。工业化的集聚要求促成了资本、人力、资源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空间上的高度组合,从而促进了城市的形成和发展,并进而启动了城镇化的进程。
(3)比较利益驱动。城镇化发生的规模与速度受到城乡间比较利益差异的引导和制约。决定人口从乡村向城市转移的规模和速度的两种基本力——-是城市的拉力,二是乡村的推力。其中,城市的拉力主要来自对劳动力的需求,以及城市相对于农村的各方面物质、精神优越地位所产生的诱惑力等;而乡村的推力则来源于农业人口的增加、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业劳动为的剩余,以及寻求城市“理想乐土”的精神推力等。
(4)制度变迁促进。制度变迁对于城镇化进程在根本动力上具有显著地加速或滞缓作用,合理的制度安排与创新是城镇化进程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就我国城镇化的历史进程而言,户籍管理制度、城乡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制度等,都从不同方面影响或推动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
(5)市场机制导向。市场的一个重要自发作用就是推动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配置,由于城市相比于乡村对要素具有巨大的增殖效应,所以在市场力的作用下,:城镇化的进程也就得到了不断的推进。国1的梦:‘建海5情!"
(6)生态环境诱导与制约的双重作用。生态环境对于城镇化的影响包括诱导作用与制约作用两个基本方面,它们常常是同时叠加于一个地区的城镇化过程之中。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城市的过度集聚,一-些生态环境优良的郊区开始吸引高品质居住、休闲旅游和先进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限的生态环境容量将会很大程度上制约城镇化的进程:
(7)城乡规划调控。合理运用城乡规划调控手段,可以实现空间等要素资源的集约利用,引导区域城镇合理布局,这些不仅将对城镇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提升城市与区域的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2.城镇化的基本阶段
(1)集聚城镇化阶段。其显著的特征是由于巨大的城乡差异,导致人口与产业等要素从乡村向城市单向集聚。
(2)郊区化阶段。随着城市环境的恶化、人们收人水平差距的加大以及通勤条件的改善,城市中上阶层开始移居到市郊或外围地带,该阶段的显著特点是住宅、商业服务部门、事务部门以及大量就业岗位相继向城市郊区迁移。
(3)逆城镇化阶段。随着郊区化的进一步发展,一些大都市区人口外迁出现了新的动向—-(考点)不仅中心市区人口继续外迁,郊区人口也向更大的外围区域迁移,出现了大都市区人口负增长的局面,人们的通勤半径甚至可以扩大到100公里左右。(并不会出现乡村繁荣)
(4)再城镇化阶段。面对城市中由于大量人口和产业外迁导致的经济衰退、人口贫困、社会萧条等问题,许多城市开始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科技产业和第三产业、积极开发市中心衰落区、努力改善城市环境和提升城市功能,来吸引一部分特定人口从郊区回流到中心城市。.
我国城镇化的历程与现状
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城镇化的总体历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开启了中国具有现代化意义的工业化道路,也揭开了现代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序幕。然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一条坎坷曲折的发展道路。总的来看,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基本阶段
(1)城镇化启动阶段9年(1949-1957年)。这一阶段正处于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计划顺利实施的时期,重点是建设工业城市,形成了以工业化为基本内容和动力的城镇化。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城市人口骤增,工人新村迅速崛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生了许多新型工矿城市。
(2)城镇化的波动发展阶段8年 ( 1958--1965年)。这个阶段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城镇化大起大落时期。,1958年在大跃进的号召下,为了追求高速度,各地盲目扩大基本建设摊子,导致农村人口大规模涌入城市。但由于宏观政策的失误,加上天灾人祸造成国民经济萎缩,此时,国家又采取了调整政策,通过行政手段精简职工,动员城镇人口回乡,并同时调整了市镇设置。
(3)城镇化的停滞阶段13年(1966-1978 年)。由于十年动乱,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粮食生产停滞不前,当时的城市甚至无法容纳因自然增长而形成的城市人口,再加上大批知青和干部下放到农村,城市人口下降,大盘工业配置到“三线”,.分散的工业布局难以形成聚集优势来发展城镇。
(4)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1979年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如颁布新的户籍管理政策,调整市镇建制标准等,从而使城镇人口特别是大城市的人口机械增加较快,出现了城镇化水平的整体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城乡经济的持续发展。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国的城镇化过程也摆脱了长期徘徊不前的局面,步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城镇化发展最快的一个时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都将推进城镇化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予以实施,不断消除阻碍城镇化发展的种种制度性障碍,跟进了若干配套制度,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加速了城镇化的进程。
我国城镇化的典型模式(考点)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
商品短缺时期的乡村集体经济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
市场经济早期以分散家庭工业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
以外资及混合型经济主导的城镇化模式
我国城镇化的现状特征
进入到持续、加速和健康发展阶段
重点经历了由西向东转移、总体东部快于中西部,南方快于北方
区域中心城市及城市密集区成为区域甚至国家经济的中枢地区,成为接驳世界经济和全球化挑战的重要空间单元
部分城市正逐步走向国际化
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趋势
东部沿海地区的城镇化快于中西部地区,但中西部城镇化速度加快
以大城市主体的多元化的城镇化道路将成为(考点)我国城镇化战略的主要选择
城市群和都市圈将成为城镇化的(考点)重要空间单元
在沿海一些的特大城市,开始出现了社会居住分化、郊区化趋势
推进健康城镇化对国家发展的战略意义
资源节约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城市发展与区域、社会经济及资源环境的关系
城市发展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考点)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城市是区域的核心,区域是城市的基础
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城市的基本经济部类和非基本经济部类
基本经济部类
非基本经济部类
乘数效应
城市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考点)空间载体
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城市是社会生活与矛盾集合体
健康的社会环境是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动力
与资源环境的关系
资源环境是城市发展的支撑与约束条件
健康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资源环境集约利用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发展及主要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国外城市与城市规划理论的发展
一、欧洲古代社会和政治体制下城市的典型格局
从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 17世纪,欧洲经历了从以古希腊和古罗马为代表的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中世纪、文艺复兴和巴洛克几个历史时期。随着社会和政治背景的变迁,不同的政治势力占据主导地位,不仅带来不同城市的兴衰,而且城市格局也表现出相应的不同特征。古希腊城邦的城市公共场所、古罗马城市的炫耀和享乐特征、中世纪的城堡以及教堂的空间主导地位、文艺复兴时期的古典广场和君主专制时期的城市放射轴线都是不同社会和政治背景下的产物。
1.古典时期的社会与城市
古希腊
希波丹姆(Hippodamus)模式
城市布局上出现了以方格网的道路系统为骨架,以城市广场为中心
体现了民主和平等的城邦精神和市民民主文化的要求,
完整体现:米利都 (Milet);局部性体现:雅典。
广场是市民集聚的空间,围绕着广场建设有一系列的公共建筑,成为城市生活的核心。
古罗马
道路、桥梁、城墙和输水道等城市设施
大量地建造公共浴池、斗兽场和宫殿等供奴隶主享乐的设施。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城市还成了帝王宣扬功绩的工具,广场、铜像、凯旋门和纪功柱成为城市空间的核心和焦点。城市中心是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形成的广场群,广场上耸立着帝王铜像、凯旋门和纪功柱,城市各处散布公共浴池和斗兽场
营寨城:平面基本上都呈方形或长方形,中间十字形街道,通向东、南、西、北四个城门。中心交点附近为露天剧场或斗兽场与官邸建筑群形成的中心广场(Forum)。欧洲许多大城市就是从古罗马营寨城发展而来,如巴黎、伦敦等。
古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Vitruvius)的著作:《建筑十书》,是西方古代保留至今最早、最完整的古典建筑典籍,其中提出了不少关于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市政建设等方面的论述。
2中世纪的社会与城市
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欧洲进人封建社会的中世纪。在此时期,欧洲分裂成为许多小的封建领主王国,封建割据和战争不断,使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心转向农村,手工业和商业十分萧条,城市处于衰落状态。
在中世纪,由于神权和世俗封建权力的分离,在教堂周边形成了一些市场,并从属于教会的管理,进而逐步形成为城市。教堂占据了城市的中心位置,教堂的庞大体量和高耸尖塔成为城市空间和天际轮廓的主导因素。在教会控制的城市之外的大量农村地区,为了应对战争的冲击,一些封建领主建设了许多具有防御作用的城堡,围绕着这些城堡也形成了一些城市。
就整体而言,城市基本上多为自发生长,很少有按规划建造的;同时,由于城市因公共活动的需要而形成,城市发展的速度较为缓慢,从而形成了城市中围绕着公共广场组织各类城市设施以及狭小、不规则的道路网结构,构成了中世纪欧洲城市的独特魅力。
3.文艺复兴时期的社会与城市
14世纪以后,封建社会内部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新生的城市资产阶级实力不断壮大,在有的城市中占到了统治性的地位。以复兴古典文化来反对封建的、中世纪文化的文艺复兴运动蓬勃兴起,在此时期,艺术、技术和科学都得到飞速发展。
许多中世纪城市,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生产及生活发展变化的要求,城市进行了局部地区的改建。这些改建主要是在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建设了一系列具有古典风格和构图严谨的广场和街道以及一些世俗的公共建筑。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威尼斯的圣马可广场,梵蒂冈的圣彼得大教堂等(图2-5)。
在此期间,也出现了一系列有关理想城市格局的讨论。
4、绝对君权时期的社会与城市
从17世纪开始,新生的资本主义迫切需要强大的国家机器提供庇护,资产阶级与国王结成联盟,反对封建割据和教会实力,建立了一批中央集权的绝对君权国家,形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
这些国家的首都均发展成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型的大城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这些城市的改建、扩建的规模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在这些城市改建中,巴黎的城市改建影响最大。在古典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轴线放射的街道(如香榭丽舍大道)、宏伟壮观的宫殿花园(如凡尔赛宫)和公共广场(如协和广场)成为那个时期城市建设的典范
二、现代城市规划产生的历史背景
1现代城市规划产生的历史背景
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使得原有城市中的各项设施严重不足,居住与工厂混杂。这些住房不仅设施严重缺乏,基本的通风、采光条件得不到满足,而且人口密度极高,在这样的状况下导致了传染疾病的流行
现代城市规划是在解决工业城市所面临问题的基础上,综合了各类思想和实践后逐步形成的。在形成的过程中,-些思想体系和具体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直接规定了现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对现代城市规划史的回溯可以看到,现代城市规划发展基本上都是过去这些不同方面的延续和进一步的深化和扩展。
2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基础
(1)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思想基础——空想社会主义
近代历史上的空想社会主义源自于莫尔(T More)的“乌托邦"(Utopia)概念。
欧文提出“协和村”:(Villageof New Harmony) 的方案,并用自己4/5的财产,在美国的印第安那州购买了12000 公顷土地建设他的新协和村。
傅里叶在提出了以“法朗吉”(Phalanges)为单位建设由1500---2000人组成的社区,废除家庭小生产,以社会大生产替代。
戈定(J. P.Godin)在法国Guise 的工厂相邻处按照傅里叶的设想进行了实践,这组建筑群包括了三个居住组团,有托儿所、幼儿园、剧场、学校、公共浴室和洗衣房。
(2) 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法律实践——英国关于城市卫生和工人住房的立法。
并于 1848年通过了“公共卫生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地方当局对污水排放、垃圾堆集、供水、道路等方面应负的责任。由此开始,英国通过一系列的卫生法规建立起一整套对卫生问题的控制手段。对工人住宅的重视也促成了一系列法规的通过,如1868年的“贫民窟清理法”、1890年的“工人住房法”等,这些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住房,如1890年成立的伦敦郡委员会(The London County Coun-cil)依法兴建工人住房。这一系列的法规直接孕育了1909年英国《住房、城镇规划等法》 (Housing, Town Planning,Etc.. Act)的通过,从而标志着现代城市规划的确立。
(3)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行政实践——法国巴黎改建
豪斯曼(Ceorge E. Hauss-man) 在1853年开始作为巴黎的行政长官,,通过政府直接参与和组织,对巴黎进行了全面的改建。这项改建以道路切割来划分整个城市的结构。延续文艺复兴时期的规划风格
(4)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技术基础——城市美化
“英国公园运动”,试图将农村的风景引入到城市之中。这一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围绕′城市公园布置联列式住宅的布局方式,并将住宅坐落在不规则的自然景色中的现象运用到实现如画的景观(Picturesque)的城镇布局中。这一思想为西谛(C. Sitte)对中世纪城市内部布局的总结和对城市不规则布局的倡导而得到深化。
(5)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实践基础——公司城建设
公司城的建设是资本家为了就近解决在其工厂中工作的工人的居住问题、从而提高工人的生产能力而由资本家出资建设、管理的小型城镇。公司城的建设对霍华德田园城市理论的提出和付诸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现代城市规划的早期思想
1.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
霍华德于1898年出版了以《明天:通往真正改革的平和之路》
解决存在问题:霍华德针对当时的城市尤其是像伦敦这样的大城市所面临的拥挤、卫生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个兼有城市和乡村优点的理想城市一一田园城市。
概念:他后来明确的田园城市的概念是:田园城市是为健康、生活以及产业而设计的城市,它的规模能足以提供丰富的社会生活,但不应超过这一程度;四周要有永久性农业地带围绕,城市的土地归公众所有,由一个委员会受托管理。
核心思想
田园城市实质上就是城市和乡村的结合体,每一个田园城市的城区用地占总用地的1/6
每个田园城市的人口限制在3.2万人,中心城市人口规模为5.8万人
若干个田园城市围绕着中心城市呈圈状布置,借助于快速的交通工具(铁路)往来于田园城市与中心城市或田园城市之间。
城市之间是农业用地,作为永久性保留的绿地,农业用地永远不得改作他用,从而“把积极的城市生活的一切优点同乡村的美丽和切福利结合在一起”,并形成一个“无贫民窟无烟尘的城市群”。(并不同现代意义的城市群)
总体布局
田园城市的城区平面呈圆形,中央是一个公园,有6条主干道路从中心向外辐射,把城市分成6个扇形地区。
在其核心部位布置一些独立的公共建筑(市政厅、音乐厅、图书馆、剧场、医院和博物馆),在公园周围布置一圈玻璃廊道用作室内散步场所,与这条廊道连接的是一个个商店。
在城市直径线的外1/3处设一条环形的林荫大道 (GrandAvenue),并以此形成补充性的城市公园,在此两侧均为居住用地。
在居住建筑地区中,布置了学校和教堂。
在城区的最外围地区建设各类工厂、仓库和市场,一面对着最外层的环形道路,一面对着环形的铁路支线,交通非常方便。
细致考虑
工业和商业不能由公营垄断,要给私营以发展的条件。
城市中的所有土地必须归全体居民集体所有,使用土地必须交付租金。
城市的收入全部来自租金,在土地上进行建设、聚居而获得的增值仍归集体所有。
第一座田园城市一莱彻沃斯 (Leichworth)。该城市的设计是在霍华德的指导下由恩温(R.Unwin)和帕克(B, Parker)完成的。
2勒·柯布西埃的现代城市设想
区别:与霍华德希望通过新建城市来解决过去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中所出现问题,柯布西埃则希望通过对过去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本身的内部改造,使这些城市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1922年他发表了“明天城市”的规划方案
布局
提供了一个300万人口的城市“规划图,
中央为中心区,除了必要的各种机关、商业和公共设施、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外,有将近40万人居住在24栋60层高的摩天大楼中,高楼周围有大片的绿地,建筑仅占地5%。
在其外围是环形居住带,有60万居民住在多层的板式住宅内。
最外围的是可容纳200万居民的花园住宅。
整个城市的平面是严格的几何形构图,矩形的和对角线的道路交织在一起。
中心思想
规划的中心思想是提高市中心的密度,改善交通,全面改造城市地区,形成新的城市概念,提供充足的绿地、空间和阳光。
柯布西埃还特别强调了大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性。中心区的交通干道由三层组成:地下走重型车辆,地面用于市内交通,高架道路用于快速交通。市区与郊区由地铁和郊区铁路线来联系。
1930年发表了他的“光辉城市”的规划方案
他认为,城市必须集中,只有集中的城市才有生命力,由于拥挤而带来的城市问题是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而得到解决的,这种技术手段就是1.采用大量的高层建筑来提高密度和建立一个2.高效率的城市交通系统。
他的理想是在机械化的时代里,所有的城市应当是“垂直的花园城市”,而不是水平向的每家每户拥有花园的田园城市。
城市的道路系统应当保持行人的极大方便,这种系统由地铁和人车完全分离的高架道路组成。建筑物的地面全部架空,城市的全部地面均可由行人支配,建筑屋顶设花园,地下通地铁,距地面5米高处设汽车运输干道和停车场网。(考点:区别明天城市三层交通)
实践活动: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应印度总理之邀主持昌迪加尔(Chandi-garh)的规划时才得以充分施展。
3.现代城市规划早期的其他理论
(1)索里亚·玛塔的线形城市理论
“只有一条宽500米的街区,要多长就有多长--—这就是未来的城市”,城市不再是--个一个分散的不同地区的点,而是由一条铁路和道路干道相串联在一起的、连绵不断的城市带。位于这个城市中的居民,既可以享受城市型的设施又不脱离自然,并可以使原有城市中的居民回到自然中去。
索里亚·玛塔提出了“线形城市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是最主要的:“城市建设的一切问题,均以城市交通问题为前提。”
理论基础:最符合这条原则的城市结构就是使城市中的人从一个地点到其他任何地点在路程上耗费的时间最少。既然铁路是能够做到安全、高效和经济的最好交通工具,城市的形状理所当然就应该是线形的。这一点也就是线形城市理论的出发点。
里亚·玛塔还提出城市平面应当呈规矩的几何形状,在具体布置时要保证结构对称,街坊呈矩形或梯形,建筑用地应当至多只占1/5,要留有发展的余地,要公正地分配土地等原则。
实践基础
索里亚·玛塔创立了马德里城市化股份公司,开始建设第一段线形城市。这个线形城市位于马德里的市郊,由于经济和土地所有制的限制,这个线形城市只实现了一-个片断—约5公里长的建筑地段。
在斯大林格勒等城市的规划实践中得到运用。
哥本哈根的指状式发展:(1948年规划),巴黎的轴向延伸 (1971年规划))等都可以说是线形城市模式的发展。
(2)戈涅的工业城市
工业城市的设想是法国建筑师戈涅于20世纪初提出的,1904年在巴黎展出了这一方案的详细内容,1917年出版了名为.《工业城市》的专著,阐述了他的工业城市的具体设想。
(选址)该“工业城市”是一个假想城市的规划方案,位于山岭起伏地带的河岸的斜坡上,人口规模为35000人。城市的选址是考虑“靠近原料产地或附近有提供能源的某种自然力量,或便于交通运输”。
在城市内部的布局中,(考点:首次提出功能分区)强调按功能划分为工业、居住、城市中心等,各项功能之间是相互分离的,以便于今后各自的扩展需要。同时,(考虑了功能区之间的联系)工业区靠近交通运输方便的地区,居住区布置在环境良好的位置,中心区应联系工业区和居住区,在工业区、居住区和市中心区之间有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
戈涅的工业城市的规划方案已经摆脱了传统城市规划尤其是学院派城市规划方案追求气魄、大量运用对称和轴线放射的现象。在城市空间的组织中,他更注重各类设施本身的要求和与外界的相互关系。
(考虑道路分级)街道按照交通的性质分成几类,宽度各不相同,在主要街道上铺设可以把各区联系起来并一直通到城外的有轨电车线。
(功能分区)戈涅在“工业城市”中提出的功能分区思想,直接孕育了《雅典宪章》所提出的功能分区原则,这一原则对于解决当时城市中工业居住混杂而带来的种种弊病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同时,与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相比较就可以看到,工业城市以重工业为基础,具有内在的扩张力量和自主发展的能力,因此更具有独立性;而田园城市在经济上仍然具有依赖性,以轻工业和农业为基础。(也就是为什么田园城市自相矛盾的地方,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后有衍生出卫星城、新城)
(3) 卡米洛·西谛的城市形态研究。
背景
19世纪末,城市空间的组织基本上延续着由文艺复兴后形成的、经巴黎美术学院经典化并由豪斯曼巴黎改建所发扬光大和定型化了的长距离轴线、对称,追求纪念性和宏伟气派的特点。
另一方面,由于资本主义土地经济利益的过分追逐,出现了死板僵硬的方格城市道路网、笔直漫长的街道、呆板乏味的建筑轮廓线和开敞空间的严重缺乏,因此引来了人们对城市空间组织的批评。
因此,1889年西谛出版的《城市建设艺术》一书,就被人形容为“好似在欧洲的城市规划领域炸开了一颗爆破弹”,成为当时对城市空间形态组织的重要著作。
西谛考察了希腊、罗马、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许多优秀建筑群的实例,针对当时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忽视城市空间艺术性的状况,提出“我们必须以确定的艺术方式形成城市建设的艺术原则。我们必须研究过去时代的作品并通过寻求出古代作品中美的因素来弥补当今艺术传统方面的损失,这些有效的因素必须成为现代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这也就是他的这本书的住务和主要内容。
西谛通过对城市空间的各类构成要素,如广场、街道、建筑、小品之间相互关系的探讨,揭示了这些设施位置的选择、布置以及与交通、建筑群体布置之间建立艺术的和宜人的相互关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强调人的尺度、环境的尺度与人的活动以及他们的感受之间的协调,从而建立起城市空间的丰富多彩和人的活动空间的有机构成。
西谛在当时强调理性和深受启蒙思想影响而全面否定中世纪成就的社会思潮氛围中,以实例证明而肯定了中世纪城市建设在城市空间组织上的人文与艺术成就方面的积极作用,认为中世纪的建设“是自然而然、一点一点生长起来的”,而不是在图板上设计完了之后再到现实中去实施的,因此城市空间更能符合人的视觉感受。而到了现代,建筑师和规划师却只依靠直尺、丁字尺和罗盘,有的对建设现场的状况都不去调查分析就进行设计,这样的结果必然是“满足于僵死的规则性、无用的对称以及令人厌烦的千篇一-律”
他提出,在现代城市对土地使用经济性追求的同时也应强调城市空间的效果,“应根据既经济又能满足艺术布局要求的原则寻求两个极端的调和”,“一个良好的城市规划必须不走向任一极端”。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应当在主要广场和街道的设计中强调艺术布局,而在次要地区则可以强调土地的最经济的使用。
(4)格迪斯的学说
格迪斯作为一个生物学家最早注意到工业革命、城市化对人类社会的影响,通过对城市进行生态学的研究,强调了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并揭示了决定现代城市成长和发展的动力。
人类居住地与特定地点之间存在着的关系是:一种已经存在的、由地方经济性质所决定的精致的内在联系,因此,他认为场所、工作和人是结合为一体的。在他于1915年出版的著作《进化中的城市》中,他把对城市的研究建立在对客观现实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周密分析地域环境的潜力和局限对于居住地布局形式与地方经济体系的影响关系,突破了当时常规的城市概念,提出把自然地区作为规划研究的基本框架。他指出,工业的集聚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已经造成了一些地区的城市发展显著的集中。在这些地区,城市向郊外的扩展已属必然并形成了这样一-种趋势,使城市结合成巨大的城市集聚区或者形成组合城市。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原来局限于城市内部空间布局的城市规划应当成为城市地区的规划,即将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纳入到同一的体系之中,使规划包括若干个城市以及它们周围所影响的整个地区。这一思想经美国学者芒福德: (Lewis Mumford):等人的发扬光大,形成了对(考点)区域的综合研究和区域规划。:
在进行城市规划前要进行系统的调查,取得第一手的资料,通过实地勘察了解所规划城市的历史、地理、社会、经济、文化、美学等因素,把城市的现状和地方经济、环境发展潜力以及限制条件联系在一起进行研究,在这样的基础上,才有向能进行城市规划工作。他的名言是“先诊断后治疗",由此而形成了影响至今的现代城市规划过程的公式:(考点)“调查一分析一规划”即通过对城市现实状况的调查,分析城市未来发展的可能,预测城市中各类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依据这些分析和预测,制定规划方案。
四、现代城市规划主要理论发展
1.城市发展理论
(1)城市化理论。
城市的发展始终是与城市化的过程结合在一起的。所谓城市化,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不发达国家如果不解决他们的乡村问题,其城市问题也就不能够得到解决”。
从城市兴起和成长的过程来看,其前提条件在于城市所在区域的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其中,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城市兴起和成长的第一前提。农村劳动力的剩余是城市兴起和成长的第二前提,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城市的兴起和成长,只有当农村同时提供了有劳动能力的剩余人口时,城市现象才能发生。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还受制于其他的条件,如城市提供的就业岗位、生活居住的可能、城乡预期收人的差异等。
现代城市化发展的最基本动力是工业化。而随着人口的不断集中,城市的消费市场也在不断扩张。随着生产和消费的不断扩张和分化,第三产业的发展也成为城市化发展的推动力量。
K..戴维斯提出各国的城市化发展进程都可以用趋缓的“S”形曲线来描述,同时他也证明了后发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要更为迅猛。他说:“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越晚,它的城市化就越快。
R.M.诺瑟姆通过对各国城市化发展过程的研究,提出城市化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初期阶段,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30%以下,这一阶段农村人口占绝对优势,生产力水平较低,工业提供的就业机会有限,农业剩余劳动力释放缓慢。
第二阶段为中期阶段,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30%;城市化进人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可在较短的时间内突破50%进而上升到70%左右。
第三阶段为后期阶段,即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70%以上这一阶段也称为城市化稳定阶段。
(2)城市发展原因的解释。
区域理论
城市发展的区域理论认为,城市是区域环境中的一个核心。无论将城市看作是一个地理空间、一个经济空间,还是一个社会空间,城市的形成和发展始终是在与区域的相互作用过程中逐渐进行的,是整个地域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定地域环境的中心。因此,有关城市发展的原因就需要从城市和区域的相互作用中去寻找。城市和区域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概括为:.区域产生城市,城市反作用于区域。城市的中心作用强,带动周围区域社会经济的向上发展;区域社会经济水平高,则促使中心城市更加繁荣。
增长极理论
F.佩罗提出的增长极理论认为,城市对周围区域和其他城市的作用是既不平衡也不同时进行的,一般来说,城市作为增长极与其腹地的基本作用机制有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极化效应是指生产要素向增长极集中的过程,表现为增长极的上升运动。在城市成长的最初阶段,极化效应会占主导地位,但当增长极达到一定的规模之后,极化效应会相对或者绝对减弱,扩散效应会相对或绝对增强,最后,扩散效应就替代极化效应而成为主导作用过程。与此同时,由扩散效应所带动,城市的极化效应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得到提升。
城市发展的经济学理论
认为在影响和决定城市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中,城市的经济活动是其中最为重要和最为显著的因素之一。任何有关城市经济在质和量上的增加都必然地导致城市整体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城市发展的指标是由经济发展来衡量的。
经济基础理论提出,在组成城市经济的种种要索中,城市的基础产业是城市经济力量的主体,它的发展是城市发展的关键。只有基础产业得到了发展,城市经济的整体才能得到发展。根据该理论,基础产业是指那些产品主要销往城市之外地区的产业部门。由于基础产业把城市内生产的产品输送到其他地区,同时也把其他地区的产品及财富带到本城市之中,使其能够进行进一步的扩大再生产,在基础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所产生的乘数效应,促进了辅助性行业和地方服务部门的发展,并且由此而创造新的工作机会与改善就业者的生活水平,因而带动当地经济整体性的发展。
城市发展的社会学理论
认为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是人类的相互依赖和相互竞争。人类为了谋求生存空间而从事的竞争就如同生物界在自然环境中的生物竞争,相互竞争导致了为追求生产效率而促进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同时又促进了相互之间的依赖,相互依赖则既强化了社会分工又使社会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在这样的基础上促使人类在空间上集中,形成大小不等的社区—城市。互相依赖和互相竞争是人类社区空间关系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同样也是其进一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城市发展的交通通讯理论
认为由于城市中各类物质设施和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而得到发展。古滕伯格揭示了交通设施的可达性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他认为,当城市发展时,克服距离的结构性调整往往采用建立新的中心和改进交通系统这两种方法,这两者通常同时发生。
可达性得到改善,则会促进该地区居民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B.L 梅耶提出的城市发展的通讯理论认为,城市是一个由人类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系统,而交通及通讯是人类相互作用的媒介。城市的发展主要是起源于城市为人们提供面对面交往或交易的机会,但后来,一方面由于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渐渐地使面对面交往的需要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城市交通系统普遍产生拥挤的现象,使通过交通系统进行相互作用的机会受到限制,因此,城市居民逐渐地以通讯来替代交通以达到相互作用的目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城市的主要聚集效益在于使居民可以接近信息交换中心以及便利居民的互相交往。很显然,城市发展时,通常显示出其通讯率(Communication Rate)或信息交换率也得到提高,反之亦然。
(3)城市发展模式的理论探讨
1)城市分散发展理论
城市的分散发展理论实际上是霍华德田园城市理论的不断深化和运用,即通过建立小城市来分散向大城市的集中
卫星城理论
到20世纪20年代,恩温提出了卫星城概念,并以此来继续推行霍华德的思想(图2-13)。恩温认为,霍华德的田园城市在形式上有如行星周围的卫星,因此使用了卫星城的说法。1924年,在阿.姆斯特丹召开的国际城市会议上,提出建设卫星城是防止大城市规模过大和不断蔓延的一个重要方法,从此,卫星城市便成为一个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卫星城市的定义,(考点)认为卫星城市是一个经济上、社会上、文化上具有现代城市性质的独立城市单位,但同时又是从属于某个大城市的派生产物。1944年,阿伯克隆比(P.Abercrombie)完成的大伦敦规划中,规划在伦敦周围建立8个卫星城,以达到疏解的目的,从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图2-1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70年代之前的西方经济和城市快速发展时期,西方大多数国家都有不同规模的卫星城建设,其中以英国、法国、美国以及中欧地区最为典型。(考点)卫星城的概念强化了与中心城市(又称母城)的依赖关系,在其功能上强调中心城的疏解,因此往往被作为中心城市某一功能疏解的接受地,由此出现了工业卫星城、科技卫星城甚至卧城等类型,成为中心城市的一部分。
新城理论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人们发现这些卫星城带来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来源就在于对中心城市的依赖,因此开始强调卫星城市的独立性。在这种卫星城中,居住与就业岗位之间相互协调,具有与大城市相近似的文化福利设施配套;可以满足卫星城居民的就地工作和生活需要,从而形成一个职能健全的独立城市。从1940年代中叶开始,人们对于这类按规划设计建设的新建城市统称为“新城”(New Town),一般已不再使用“卫星城”的名称。伦敦周围的卫星城根据其建设时期前后而称为第一代新城、第二代新城和第三代新城。(考点)新城的概念更强调了城市的相对独立性,它基本上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中心城市,为其本身周围的地区服务,并且与中心城市发生相互作用,成为城镇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涌人大城市的人口起到一定的截流作用。
沙里宁有机疏散理论
沙里宁为缓解由于城市过分集中所产生的弊病而提出的关于城市发展及其布局结构的理论。
他在1942年出版的《城市;它的发展、衰败和未来》一书中详尽地阐述了这一理论。
1.①把衰败地区中的各种活动,按照预定方案,转移到适合于这些活动的地方去;②把上述腾出来的地区,按照预定方案,进行整顿,改作其他最适宜的用途;③保护一切老的和新的使用价值。因此,2.有机疏散就是把大城市目前的那一整块拥挤的区域,分解成为若干个集中单元,并把这些单元组织成为“在活动上相互关联的有功能的集中点”。在这样的意义上,构架起了城市有机疏散的最显著特点,3.便是原先密集的城区,将分裂成一个一个的集镇,它们彼此之间将用保护性的绿化地带隔离开来。
他认为4.“对日常活动进行功能性的集中”和“对这些集中点进行有机的分散”这两种组织方式,是使原先密集城巿得以从事必要的和健康的疏散所必须采用的两种最主要的方法。因为,前一种方法能给城市的各个部分带来安静和适于生活的居住条件,而后一种方法能给整个城市带来功能秩序和工作效率。所以,任何的分散运动都应当按照这两种方法来进行,只有这样,有机疏散才能得到实现。
赖特广亩城市
把城市分散发展推到极致的是赖特(F:L: Wright)。赖特认为现代城市不能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这类城市应该取消,尤其是大城市。他要创造一种新的、分散的文明形式,这在小汽车大量普及的条件下已成为可能。
他在1932年出版的:《消失中的城市》(The .Disappearing City)中写道,未来城市应当是无所不在又无所在的,“这将是一种与古代城市或任何现代城市差异如此之大的城市,以致我们可能根本不会认识到它作为城市而已来临”。
在随后出版的《宽阔的田地》. (Broadacres)书中,他正式提出了广亩城市的设想。:这是一个把集中的城市重新分布在一个地区性农业的方格网格上的方案。.他认为,在汽车和廉价电力遍布各处的时代里,已经没有将一切活动都集中于城市中的需要,而最为需要的是如何从城市中解脱出来,发展一种完全分散的、低密度的生活居住与就业结合在一起的新形式,这就是广亩城市。在这种“城市”中,每一户周围都有一英亩的土地来生产供自己消费的食物和蔬菜;居住区之间以高速公路相连接,提供方便的汽车交通;沿着这些公路建设公共设施、加油站等,并将其自然地分布在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商业中心之内。应该看到,美国城市在 1960年代以后普遍的郊区化在相当程度上是赖特广亩城市思想的一种体现。
2)城市集中发展理论
城市集中发展理论的基础在于经济活动的聚集,这是城市经济的最根本特征之一。在聚集效应的推动下,城市不断地集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卡利诺城市的聚集经济性和聚集不经济性
卡利诺(G. A? Carlino) 于 1979年和1982年通过区分“城市化经济”(UrbanizationiEconomies)、“地方性经济”:(Localization Economies))和“内部规模经济” (Internal Econ-‘omies of Scale)对产业聚集的影响来研究导致城市不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城市化经济:就是当城市地区的总产出增加时,不同类型的生产厂家的生产成本下降,
地方化经济:就是当整个工业的全部产出增加时,这一工业中的某一生产过程的生产成本下降。要实现地方化经济就要求这个生产厂与同类厂布置在一起,由于生产厂的集中而降低生产成本。这种经济性来源于三个方面:生产所需的中间投入的规模经济性,劳动力市场的经济性,交通运输的经济性。
内部规模经济:是指当生产企业本身规模的增加而导致本企业生产成本的下降。
对于工业的整体而言,城市的规模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具有经济性。
聚集就产出而言是经济的,而就成本而言也可能是不经济的,这类不经济主要表现在地价或建筑面积租金的昂贵和劳动力价格的提高,以及环境质量的下降等。
各类产业都可以找到不同的聚集经济和不经济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相信,服务业需要有更为聚集的城市人口的支持,这也是大城市服务业发达的原因。
世界城市(假说)
豪尔:(P.Hall)出版了《世界城市》一书。他认为世界城市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①世界城市通常是政治中心。它不仅是国家和各类政府的所在地,有时也是国际机构的所在地。世界城市通常也是各类专业性组织和工业企业总部的所在地。②世界城市是商业中心。它们通常拥有大型国际海港、大型国际航空港,并是一国最主要的金融和财政中心。③世界城市是集合各种专门人才的中心。世界城市中集中了大型医院、大学、科研机构、国家图书馆和博物馆等各项科教文卫设施,它也是新闻出版传播的中心。④世界城市是巨大的人口中心。世界城市聚集区都拥有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人口。⑤世界城市是文化娱乐中心。:
弗里德曼又发表了《世界城市假说》的论文,强调了世界城市的国际功能决定于该城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相联系的方式与程度的观点,并提出了世界城市的七个指标:①主要的金融中心②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③国际性机构的集中度;④商业部门(第三产业)的高度增长;⑤主要的制造业中心(具有国际意义的加.工工业等);⑥世界交通的重要枢纽(尤指港口和国际航空港);⑦城市人口规模达到一定标准。
(4)城市体系(区域)理论
城市的分散发展和集中发展只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不同方面,任何城市的发展都是这两个方面作用的综合,或者说,是分散与集中相互对抗而形成的暂时平衡状态。因此,只有综合地认识城市的分散和集中发展,并将它们视作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考察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区域之间以及将它们作为一个统一体来进行认识,才能真正认识城市发展的实际状况。
就宏观整体来看,广大的区域范围内存在着向城市集中的趋势,而在每个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中又存在着向外扩散的趋势。在实际的发展现实中也可以看到,英国的城市扩散是以新城的建设为主要特征的,而美国的城市扩散是以郊区化的方式实现的,但它们的发展也始终是相对集中的。新城的建设本身是一种扩散中相对集中的建设方式,每一个新城都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增长极;而郊区化发展始终是围绕着城市的周边而展开的,:从区域角度来看则导致了城市建成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导致了更大范围的大都市区。而即使是在郊区的建设中也始终存在着相对集中的倾向,1980年代以后在美国兴起的新都市主义( New Urbanism)更表明了对这种趋势的强化。
区域层次来看,城市体系理论较好地综合了城市分散发展和集中发展的基本取向。城巿并非孤立地存在和发展的。在单独的城市之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相互作用关系,城市体系就是指一定区域内城市之间存在的客种关系的总和。(考点)城市体系的研究,起始于格迪斯( Patrick Geddes)对城市区域问题的研究。他认为,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揭示了决定现代城市成长和发展的动力,对城市的规划应当以自然地区为基础;城市的规划应当是城市地区的规划,即城市和乡村应纳人到同一个规划的体系之中,使规划包括若干个城市以及它们周围所影响的整个地区。(考点)此后经芒福德.( L,Mumford)·等人的不断努力,确立了区域规划的科学概念,并从思想上确立了区域城市关系是研究城市问题的逻辑框架
贝利(B.Berry)等人结合城市功能的相互依赖性城市区域的观点、对城市经济行为的分析和中心地理论,逐步形成了城市体系理论。完整的城市体系分析包括三部分内容,即特定地域内所有城市的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城市规模上的相互关系和地域空间分布上的相互关系。至于不同城市在规模上的相互关系,齐普(G.K. Zipt) 于 1941年提出的“等级--规模分布”(Rank -size Dis-tri -bution)理论较好地予以了解释。该理论认为,一个城市的规模受制于与之发生相互作用的整个城市体系,它在这个体系中所处的等级,.就决定了它的合理规模的大小。因此,这个城市在规模系列中处于第几级(Rank),那么,它的规模就是同一系列中最大城市规模的几分之一,例如,第四级的城市就只拥有最大城市人口的1/4。
2.城市空间组织理论
(1)城市组成要素空间布局的基础:区位理论
(重点)区位理论是城市组成要素空间布局的基础。区位,是指为某种活动所占据的场所在城市中所处的空间位置。城市是人与各种活动的聚集地,各种活动大多有聚集的现象,占据城市中固定的空间位置,形成区位分布。这些区位(活动场所)加上连接各类活动的交通路线和设施,便形成了城市的空间结构。
各种区位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为各项城市活动寻找到最佳区位,即能够获得最大利益的区位。根据区位理论,城市规划对城市中各项活动的分布掌握了基本的衡量尺度,以此对城市土地使用进行分配和布置,使城市中的各项活动都处于最适合于它的区位,因此,可以说(重点)区位理论是城市规划进行土地使用配置的理论基础。
(重点)杜能(JH..Thunen)的农业区位理论区位理论的基础
他通过抽象的方法,假设了一个与世隔绝的孤立城邦来研究如何布局农业才能从每一单位面积土地上获得最大利润的问题。.他认为,利润是由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市场价格和把农产品运至市场的运费三个因素决定的。在给定条件下,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市场价格是不变的,因此,如果要使利润最大就必须使运费最小,这就是说,这输费用是决定利润大小的关键,因此农作物的种植区域划分是根据其运输成本以及与市场的距离所决定的。
工业区位理论
杜能关于工业区位的主要思想与其在分析农业区位时的思想保持一致。他认为,运输费用是决定利润的决定因素。
韦伯(A'Webber)则认为,.影响区位的因素有区域因素和聚集因素。前者指运输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两项因素,后者指生产区位的集中,包括人口密度、工业复杂性程度等。他的方法是先找出最小运输成本的点;然后再考虑劳动力成本和聚集效益这两项因素。.他认为,工业区位的决定应最先考虑运输成本,再来考虑劳动力成本和聚集效益问题。
(重点)廖士(A. Isoch)在区位理论中,第一个引人了需求作为主要的空间变量。他认为,韦伯及其后继者的最小成本区位方法并不正确,最低的生产成本往往并不能带来最大利润。正确的方法应当是找出最大利润的地方,因此需要引人需求和成本两个空间变量。他认为;任何一个企业想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就必须以最大经济利益为原则,在竞争中降低运输成本,使消费者得到最廉价的产品,占领消费市场,而竞争的平衡点正是工业区位配置的最佳点。(重点)他通过理论的逻辑证明,任何产品总有以个最大的销售范围,并且至少要占有一定范围的市场,这种市场最有利的形状是六边形。(重点)市场网络是廖士区位理论的最高表现形式。
伊萨德(W.Isard)从制造业出发,组合了其他的区位理论,并结合现代经济学的思考,希望形成一种统一的、一般化的区位理论。他的基本观点是一般区位理论能以与经济理论中的其他方面同样的方法来发展,可以依据替代方法来分析企业家做决策时如何组合不同生产要素的成本,以此来确定成本最小而效益最佳的地点。
20世纪50年代以来,区位理论的研究具有更为宏观、动态和综合性的特征,同时也使区位理论的研究从过去只关注市场机制而逐步向市场运作和政府干预、规划调节相结合转变。就整体而言,这些研究的目的已经不在于求得纯粹的理论公式,而在于针对具体地区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相互作用下的实际问题的解答,为各类产业空间的选址提供依据。
(2)城市整体空间的组织理论
区位理论解释了城市各项组成要素在城市中如何选择各自最佳区位,但当这些要素选择了各自的区位之后,如何将它们组织成一个整体,即形成城市的整体结构,从而发挥各自的作用,则是城市空间组织的核心。城市各项要素在位置选择时往往是从各自的活动需求、成本等要求出发的,对同一位置的不同使用可能性,以及与周边用地的关系较少考虑,城市规划就需要从城市整体利益和保证城市有序运行的角度出发,协调好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满足城市生产和生活发展的需要。
1)从城市功能组织(功能分区)出发的空间组织理论。
功能分区的发展
城市按照分区进行组织的做法自古就有,但这些分区的原则基本上是按照阶级:(阶层)、种姓等或者为了统治的需要而设定的。
现代意义上分区的原则首先是由法国建筑师戈涅:(Tony Garnier)在“工业城市”规划设想中予以明确地表述。
后来在柯布西埃的介绍下得到了极大的推进。
在柯布西埃影响下的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 于1933年通过了《雅典宪章》,确立了现代城市规划的功能分区原则。《雅典宪章》提出了现代城市规划工作者的三项主要工作是:①将各种预计作为居住、工作、游憩的不同地区,在位置和面积方面,做一个平衡的布置,同;时建立一个联系三者的交通网。②订立各种规划,使各区按照它们的需要和有纪律的发展。③建立居住、工作和游憩各地区间的关系,务使这些地区间的日常活动可以在最经济的时间完成。
功能分区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不断扩张的大中城市内,工业和居住混杂,工业污染严重,土地的高密度使用,设施不配套,缺乏空旷地,交通拥挤,由此产生了严重的卫生问题、交通问题和居住生活环境问题。从这样的意义上讲,功能分区的运用确实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当时城市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改变城市中混乱的状况,使城市能“适应其中广大居民在生理上及心理上最基本的需求”。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城市规划中,功能分区作为城市空间组织的最基本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实践。
但由于在实践中过于强调纯粹的功能分区,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也使城市规划受到了重大的损害,但并不是这一原则本身的错误
2)从城市土地使用形态出发的空间组织理论
就城市土地使用而言,由于城市的独特性、城市土地和自然状况的唯一性和固定性,城市土地使用在各个城市中都具有各自的特征。但是它们之间也具有共同的特点和运行的规律,也就是说,在城市内部,各类土地使用之间的配置具有一定的模式。为此,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许多的理论,其中最为基础的是同心圆理论、扇形理论和多核心理论
同心圆理论(Concentric Zone Theory)是由伯吉斯(E.W. Burgess) 于1923年提出的。他以芝加哥为例,试图创立一个城市发展和土地使用空间组织方式的模型,并提供了一个图示性的描述。根据他的理论,城市可以划分成五个同心圆的区域:居中的圆形区域是中央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即 CBD),这是整个城市的中心,是城市商业、社会活动、市民生活和公共交通的集中点。第二环是过渡区. (Zone in Transition),是中央商务区的外围地区,是衰败了的居住区。第三环是工人居住区(Zone of WorkingmensHomes),主要是产业工人(蓝领工人)和低收入的白领居住的集合式楼房、单户住宅或较便宜的公寓所组成。第四环是良好住宅区( Zon of Better Residenses),这里主要居住的是中产阶级,有独门独院的住宅和高级公寓和旅馆等,以公寓住宅为主。第五环是通勤区( Commuters 'Zone),主要是一些富裕的、高质量的居住区、上层社会和中上层社会的郊外住宅坐落在这里,还有一些小型的卫星城,居住在这里的人大多在中央商务区工作,上下班往返于两地之间。这一理论还特别提出,这些环并不是固定的和静止的,在正常的城市增长条件下,每一个环通过向外面一个环的侵人而扩展自己的范围,从而揭示了城市扩张的内在机制和过程。
扇形理论(Sector Theory)是霍伊特(H. Hoyt)于1939年提出的。根据美国64个中小城市住房租金分布状况的统计资料,又对纽约、芝加哥、底特律、费城、.华盛顿等几个大城市的居住状况进行调查,霍伊特提出,城市就整体而言是圆形的,,城市的核心只有一个,交通线路由市中心向外作放射状分布,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将沿交通线路向外扩大,某类使用方式的土地从市中心附近开始逐渐向周围移动,由轴状延伸而形成整体的扇形。也就是说,对于任何的土地使用均是从市中心区既有的同类土地使用的基础上,由内向外扩展,并继续留在同一扇形范围内。1964 年,Hoyt在针对他的理论进行的长期讨论之后,对他的理论进行了再评价,他认为,尽管汽车交通拓展了可供选择的居住用地而不再局限于现存的居住地,但总体上,高收入家庭仍然明显地集中在那些特定的扇形中。 .
多核心理论(Multiple - nuclei Theory)由哈里斯(C. D.Harris)和乌尔曼(E.L.Uillman)于1945年提出。他们通过对美国大部分大城市的研究,提出了影响城市中活动分布的四项原则:①有些活动要求设施位于城市中为数不多的地区(如中央商务区要求非常方便的可达性,而工广需要有大量的水源);②有些活动受益于位置的互相接近(如工厂与工人住宅区);③有些活动对其他活动容易产生对抗或有消极影响,这些活动应当避免同时存在(如富裕者优美的居住区被布置在与浓烟滚滚的钢铁厂毗邻);④有些活动因负担不起理想场所的费用,而不得不布置在不很合适的地方(如仓库被布置在冷清的城市边缘地区)。在这四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再加上历史遗留习惯的影响和局部地区的特征,通过相互协调的功能在特定地点的彼此强化,不相协调的功能在空间上的彼此分离,由此形成了地域的分化,使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保持了相对的独特性,具有明确的性质,这些分化了的地区又形成各自的核心,从而构成了整个城市的多中心。因此,城市并非是由单一中心而是由多个中心构成。
以上三种理论具有较为普遍的适用性,但很显然它们并不能用来全面地解释所有城市的土地使用和空间状况,最合理的说法是没有哪种单一模式能很好地适用于所有城市,但.以上三种理论能够或多或少地在不同的程度上适用于不同的地区。
3):从经济合理性出发的空间组织理论(位置级差地租理论)
根据经济的原则和经济合理性来组织城市空间,是城市空间组织在市场机制下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配置上;各项用地都有向城市中心集聚的需求,但不同的用地对土地使用所能承担的成本是各不相同的,经济合理性的含义就在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城市土地必须按照最高、最好也就是最有利的用途进行分配。这一思想通过位置级差地租理论而予以体现。根据该理论,:一定位置一定面积土地上的地租的大小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及投入方式,:只有当地租达到最大值时,才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城市土地使用的分布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对不同地租的承受能力而进行竞争的结果。某类特定使用所能承担的地租比其他活动所能承担的租金高,则该使用便可获得它所要求的土地,尤其在多种使用共同竞争同一位置的用地时
在城市中,区位是决定土地租金的重要因素。伊萨德认为,决定城市土地租金的要素主要有:①与中央商务区(CBD)的距离;②顾客到该址的可达性;③竞争者的数目和他们的位置;④降低其他成本的外部效果。
现在比较精致而且也是比较重要的地租理论是阿伦索(W. Alonso)于' 1964 年提出的竞租(Bid Rent)理论。这一理论就是根据各类活‘动对距市中心不同距离的地点所愿意或所能承担的最高限度租金的相互关系来确定这些活动的位置。所谓竞租,就是人们对不同位置上的土地愿意出的最大数量的价格,它代表了对于特定的土地使用,出价者愿意支付的最大数量的租金以获得那块土地。根据阿伦索的调查,商业由于靠近市中心就具有较高的竞争能力,也就可以支持较高的地租,所以愿意出价高于其他的用途,因此用地位于市中心。随后依次为办公楼、工业、居住、农业根据该理论,在单中心城市的条件下,可以得到城市同心圆布局的结论。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讲,(重点)经济合理性并不是城市规划唯一依据,其最根本的原则应该在于社会合理性,或者说是基于公正、公平等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的。但经济的合理性也是必须予以考虑的,否则,规划的空间组织难以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均要按照经济理性行事,而是要考虑经济的可能,如果要对此进行调整,规划就必须提出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4))从城市道路交通出发的空间组织理论。
城市道路交通连接城市中各种土地使用,:将城市活动结合为一体。从城市空间组织的角度讲,城市的道路交通将城市的各项用地连接了起来,保证了空间之间的联系,从而建立起了城市空间组织的基本结构。
对城市交通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推动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的进步和发展。(考点)索里亚·玛塔的线形城市是铁路时代的产物,他所提出的城市建设的一切问题,均以城市交通问题为前提”的原则,仍然是城市空间组织的基本原则。
戈涅在工业城市规划中,也高度重视城市的道路组织,他提出,城市的道路应当按照道路的性质进行分类,并以此来确定道路的宽度(首次提出了道路分工分级)。
(重点)而在20世纪初对城市道路交通组织做出重要贡献的则是巴黎总建筑师埃涅尔 (Eugene Henard)。他认为;交通运输是城市有机体内富有生机的活动的具体表现之一。他把市中心比作人的心脏,它与滋养它的动脉承受运输巨流的道路必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必须减少中心区过度的运输,因为像心脏里的血液过剩一样,它能使城市机体夭折”。由此,(重点)埃涅尔提出,'过境交通不能穿越市中心,并且应该改善市中心区与城市边缘区和郊区公路的联系。从减少市中心区交通运输量的观点出发,埃涅尔为巴黎设计了若干条大道和新的环行道路,从而改善了豪斯曼巴黎改建留下的交通问题。在进行城市道路干线网改造的同时,(重点)埃涅尔对城市道路交通的节点进行了研究,认为城市道路干线的效率主要取决于街道交叉口的组织方法,因此需要全面提高道路交叉口交通流量,为此他提出了改进交叉口组织的两种方法:建设“街道立体交叉枢纽”和建设环岛式交叉口和地下人行通道。埃涅尔提出的城市道路交通的组织原则和交叉口交通组织方法在二十世纪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柯布西埃的现代城市规划方案是汽车时代的作品。他认为“所有现代的交通工具都是为速度而建的,街道不再是牛车的路径,而是交通的机器”,而“一个为速度而建的城市是为成功而建的城市”。因此,城市的空间组织必须建立在对效率的追求方面,而其中的出个很重要方面就是交通的便捷,即以能使车辆以最佳速度自由地行驶为目的的。在他的设想中,交通性干道分为三层,地下走重型车,地面用于市内交通,高架道路用于快速交通(明天城市三层,光辉城市两层)。在 1930年完成的“光辉城市中,建筑物底层架空,城市的全部地面由行人支配,地下布置地铁,离地面五米高的位置上安排汽车运输干线和停车网。
邻里单位
汽车交通的快速发展给城市生活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为了使这种不利影响减至最小,一些规划理论和方法相继被提出并成为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组成部分。1929年,佩里提出以“邻里单位”来组织城市居住区,他认为形成邻里单位的观点是“被汽车逼出来的”。他提出,为了减少汽车交通对居住生活的干扰,获得居住地区的邻里感,应当以城市交通干道(考点)为边界建立起有一定生活服务设施的家庭邻里,在该单位里不应有交通量大的道路穿越。
之后,斯坦等人完成的雷德邦规划(1933年),对“邻里单位”理论作了修正,提出 “大街坊”概念。对车行道路和人行道路进行了严格的划分,并进行了成系统的组织,形成人车完全分离的道路系统。
1944年、在对城市汽车交通增长的危险具有敏锐洞察的基础上,屈普(HA.Tripp):对城市范围内的交通组织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种新的交通组织模式,即交通分区道路按功能进行等级划分并进行划区:(Preciricts),区内以步行交通为主,从而实现整体的步行交通与车行交通的分离。屈普的划区方法后来成为阿伯克隆比大伦敦规划中交通组织的重要理论基础。
新都市主义(TOD)
新都市主义(New Urbanism)提出应当对城市空间组织的原则进行调整,强调要减少机动车的使用量,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居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活动中心等围绕着公共交通的站点进行布局;使交通设施和公共设施能够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并据此提出了“公交引导开发”(TOD)模式
创造更加有机的富有活力的城市空间结构出发对区域(或大都市地区)和城市内部的空间结构进行重组(不是新建城市,是对现有城市的更新改造)
5)从空间形态出发的空间组织理论。
城市空间的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与建筑空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城市空间需要通过建筑空间而得以实现。因此,有关建筑形态的空间组织理论对城市整体的空间组织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誉为现代城市设计之父的西谛: (Camillo Sitte).于1889年出版的《城市建筑艺术》一书,提出了现代城市建设中空间组织的艺术原则。但在1970年代以后,西谛的思想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并由罗西(A. Rossi)、克里尔兄弟:(Rob'Krier & Lebn Krier)等人发扬光大。罗西(A.Rossi)从新理性主义的思想体系出发,提出城市空间的组织必须依循城市发展的逻辑,凭借历史的积淀,用类型学的方法进行建筑和城市空间的安排。他认为,城市空间类型是城市生活方式的集中反映,也是城市空间的深层结构,并且已经与市民的生活和集体记忆紧密结合。根据罗西的观点,组成城市空间类型的要素是城市街道、城市的平面以及重要纪念物。这些城市的人工建造物之间的关系是构成城市空间类型的关键,但这并不意味着城市的类型是由人眼所可以直接看到的或人的手可以直接摸到的物质实体所构成的,人的体验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空间组织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这些人工建造物的意义以及在此意义基础上的相互作用关系,必须与使用这些空间的人的活动方式相互关联。
柯林·罗和弗瑞德·科特(Colin Rowe & Fred Koetter) 则从另外的角度阐述了城市空间组织的原则。他们在1978年出版的《拼贴城市》( Collage City)一书中提出,城市的空间结构体系是一种小规模的不断渐进式变化的结果,大大小小的、不同时期的建设在城市原有的框架中不断地被填充进去,有相互协调的也有互相矛盾和“抵触”的,因此,城市既是完整的,又是在不断演变的,整体性的变化都是在局部演变的基础上不知不觉地、出人意料地形成的。拼贴的方法其实就是“一种概括的方法,不和谐的凑合;不相似形象的综合,或明显不同的东西之间的默契”,因此,任何新的建设实际上就是在城市的背景和文脉中,由这种背景和文脉所诱发的,而不应该是由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从整体结构的改造出发而外在地赋予的。
6)从城市生活出发的空间组织理论。
城市是人和活动集聚的场所,也必然是以此作为凭借和依托的,没有城市空间的支持,城市的社会经济活动便无以展开。城市空间是城市活动发生的载体,同时又是城市活动的结果。因此,(考点)在城市空间组织的过程中,必须将空间的组织与空间中的活动相结合,并且从城市活动的安排出发来组织空间的结构与形.态。(考点)正如《马丘比丘宪章》所指出的那样,“人与人相互作用与交往是城市存在的基本根据",因此,城市规划“(考点)必须对人类的各种需求作出解释和反应”,这也应当是城市空间组织的基本原则。
邻里单位
邻里单位理论的提出者佩里提出,邻里单位就是一个组织家庭生活的社区计划”,因此这个计划不仅要包括住房,而且要包括它们的环境,还要有相应的公共设施,这些设施至少要包括一所小学、零售商店和娱乐设施等。
他同时认为,在当时汽车交通的时代,环境中的最重要问题是街道的安全,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建设道路系统来减少行人和汽车的交织与冲突,并且将汽车交通完全地安排在居住区之外。
邻里单位由六个原则组成:
①规模(Size):一个居住单位的开发应当提供满足一所小学的服务人口所需要的住房,它的实际面积则由它的人口密度所决定。(考点:小学服务人口所需要的住房)
②边界 ( Boundaries):邻里单位应当以城市的主要交通干道为边界,这些道路应当足够的宽以满足交通通行的需要,避免汽车从居住单位内穿越。(考点:交通干道)
③开放空间(Open Space):应当提供小公园和娱乐空间的系统,它们被计划用来满足特定邻里的需要。(社区公园)
④机构用地(Institution Sites):学校和其他机构的服务范围应当对应于邻里单位的界限,它们应该适当地围绕着一个中心或公地进行成组布置。(考点:服务范围为邻里边界;围绕中心布置)
⑤地方商业(Local Shops)与服务人口相适应的一个或更多的商业区应当布置在邻里单位的周边,最好是处于道路的交叉处或与相邻邻里的商业设施共向组成商业区。(考点靠边布置)
⑥内部道路系统(Internal Street System):邻里单位应当提供特别的街道系统,每一条道路都要与它可能承载的交通量相适应,整个街道网要设计得便于单位内的运行同时又能阻正过境交通的使用。
邻里单位理论在此后实践中成为城市居住区组织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CIAM的“十次小组”: :(TEAM 10)认为;,城市的空间组织必须坚持以人为核心的人际结合思想,必须以人的行为方式为基础,城市和建筑的形态必须从生活本身的结构发展而来。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任何新的东西都是在旧机体中生长出来的,一个社区也是如此,必须对它进行修整,".使它重新发挥作用。因此,城市的空间组织不是从一张白纸上开始的,而是一种不断进行的工作。所以任何一代人只能做有限的工作。每一代人必须选择对整个城市结构最有影响的方面进行规划和建设,而不是重新组织整个城市。
,凯文·林奇( Kevin Lynch)对城市意象的研究改变了城市空间组织的传统框架,城市的空间不再是反映在图纸上的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现实当中的物质形态的关系,更不是建立在这些关系基础上的美学上的联系,而是人在其中的感受以及在对这些物质空间感知基础上的组合关系,即意象:( Image)。:人们在意象的引导下采取相应的空间行动,在这样的意义上,城市空间就不再仅仅是容纳人类活动的容器,而是一种与人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场所。他通过大量调查,(考点)提出构成城市意象的五项基本要素是:路径、边缘、地区、节点和地标。;这五项要素建构起对城市空间整体的认知,当这些要素相互交织、重叠, .它们就提供了对城市空间的认知地图,或称心理地图 。认知地图是观察者在头脑中形成的城市意象的一种图面表现,;并随人们对城市的认识的扩展、深化而扩大。行为者就是根据这样的认知地图而对城市空间进行定位,并依据对该认知地图的判断而采取行动。因此,在城市空间的组织中,就需要通过对构成城市意象的各项要素的运用,强化它们的可识别性,清晰化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赋予它们空间和文化的意义,传递有效的信息,进而引导人们的行为。
简,·雅各布斯,街道和广场城市骨架
简,·雅各布斯(J. Jacobs)运用社会使用方法对美国城市空间中的社会生活进行了调查,于1961年出版了《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一书。:她认为,街道和广场是真正的城市骨架形成的最基本要素,它们决定了城市的基本面貌。;她说:“如果城市的街道看上去是有趣的那么,城市看上去也是有趣的;如果街道看上去是乏味的,那么城市看上去也是乏味的”。而街道要有趣;就要有生命力,雅各布斯认为街道要有生命力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街道必须是安全的。而要一条街道安全,就必须在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也就是在属于特定的住房、特定的家庭、特定的商店或其他领域和属于所有人的公共领域之间有明确的界限。②必须保持有不断的观察,被她称之为“街道天然的所有者”的“眼睛”必须在所有时间里都能注视到街道。③街道本身特别是人行道上必须不停地有使用者。这样,街道就能获得并维持有趣味的、生动的和安全的名声,人们就会喜欢去那里看和被人看,街道也就因此而具有它自己的生命。
而街道的生命力还来源于街道生活的多样性,街道生活的多样性要求有一定的街道本身的空间形式来保证。她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遵循如下四个基本规则:①作为整体的地区至少要用于两个基本的功能,如生活、工作、购物、进餐等,而且越多越好。这些功能在类别上应当多种多样,以至于各种各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来来往往,按不同的时间表工作,来到同一个地点,同一个街道用于不同的目的,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方式使用同样的设施。②沿着街道的街区不应超过一定的长度。她发现一些大街之间长900英尺左右就显得太长了,并且宁愿看到有一些短的街道与之交叉,这样在不同方向的街道之间就可以更容易进入,并且有较多的转角场所。③不同时代的建筑物共存于她称之为“纹理紧密的混合”之中。由于老建筑物对于街道经济所显示出来的重要性,因此应当有相当高比例的老建筑物。④街道上要有高度集中的人,包括那些必需的核心,他们生活在那里,工作在那里,并且作为街道的·“所有者”.而行动。
克里斯托弗·亚历山大:( Alexander)则通过一系列的理论著作阐述了空间组织的原则。他认为,人的活动的倾向比需求更为重要,因为倾向作为可观察到的行为模式,反映了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关系,而这就是城市规划和设计需要满足的。而在对城市规划和城巿空间组织的研究中,1965年发表的《城市并非树形》(ACity is Not a 'Tree,1965)一文,则从城市生活的实际状况出发,指出城市空间组织应当重视人类活动中丰富多彩的方面及其多种多样的交错与联系,城市规划师和设计师在进行空间组织时不应偏好简单和条理清晰的思维方式,轻易接受简单的、各组成要素互不交叠的组织方法。他认为,城市空间的组织本身是一个多重复杂的结合体,城市空间的结构应该是网格状的而不是树形的,任何简单化的提纯只会使城市丧失活力。
3.城市规划方法论
(1) 综合规划方法论。综合规划方法论的理论基础是系统思想及其方法论,也就是认为,任何一种存在都是由彼此相关的各种要素所组成的系统,每一种要素都按照一定的联系性而组织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有结构的有机统一体。系统中的每一个要素都执行着各自独立的功能,而这些不同的功能之间又相互联系,以此完成整个系统对外界的功能。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综合规划方法论通过对城市系统的各个组成要素及其结构的研究,揭示这些要素的性质、功能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全面分析城市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从而在整体上对城市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这些方案具有明确的逻辑结构。
(2)分离渐进方法论。渐进规划思想方法的基础是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的结合。这种方法在日常的决策过程中被广泛地运用,它尤其适合于对规模较小或局部性的问题进行解答,在针对较大规模或全局性的问题时,主要是通过将问题分解成若干个小问题甚至将它们分解到不可分解为止,然后进行逐÷解决,从而达到所有问题都得到解决的目的。
·(3)混合审视(Mixed -Scanning)方法论。就整体而言,综合规划方法论和渐进方法论是规划方法中的两个极端,一个是强调整体结构的重组,另一个是强调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这两种方法在特定的场合都可以解决一定的问题,符合规划工作的需要,但很显然,它们也同样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弱点。综合规划方法要求采取综合分析和全面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就需要研究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所有方面,并且要寻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从而需要得到所有可能的战略。这些在知识、资料和资源有限(这种有限性在任何的社会中都是常态)的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同时,由于综合规划方法要求从结构上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改革,强调的是根本性的变革,这样就有可能受制于社会对此类问题的认识,或由于价值观的不同而产生分歧,从而不能为社会接受,即使要强制推行也不易付诸实施。而另一方面,渐进规划方法的最大不足则在于强调对现状的维持,过于保守。针对这样的问题,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现了一系列的对于规划方法和规划类型的讨论,这些讨论提出了各种将这两个极端的因素进行综合、更加符合规划实践所需要的方法,其中包括混合审视方法、中距(Middle -range Bridge)方法、行动计划(Action -Program)方法、社区发展计划(Community Development Programming)等,就方法论思想的普遍性和具体方法的完善性而言,混合审视方法最具独特性。
连续性城市规划(Continuous City Planning)方法论。连续性城市规划是布兰奇(Melville C: Branch)于1973年提出来的有关于城市规划过程的理论。..他的立论点在于对总体规划所注重的终极状态的批判。
: (5).倡导性规划(Advocacy Planning)方法论。倡导性规划是达维多夫(Paul David-off)批判过去的规划理论中出现的认为规划价值中立的行为的观点而提出的规划理论,其基础体现在他和雷纳: ( Thomas A. Reiner)于1962,年发表的《规划的选择理论》(AChoise, Theory of Planning)一文中。
4.现代城市规划思想的发展
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在对现代城市的整体认识的基础上,在对城市社会进行改造的思﹒想导引下,通过对城市发展的认识和城市空间组织的把握,逐步地建立了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同时也界定了城市规划学科的领域,形成了城市规划的独特认识和思想,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其所担负的作用。要认识城市规划的思想,应当从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的形成、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去探讨,发掘其中起根本性作用的动力因素。这里仅就现代城市规划思想的演变角度,围绕着《雅典宪章》和《马丘比丘宪章》这两部在现代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文献来予以认识。这两部文献基本上都.是对当时的规划思想进行总结,然后对未来的发展指出一些重要的方向,以此而成为城市规划发展的历史性文件,从中我们可以追踪城市规划整体的发展脉络,建立起城市规划思想发展的基本框架。
《雅典宪章》
《雅典宪章》认识到城市中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因此它强调“对于从事城市规划的工作者,人的需要和以人为出发点的价值衡量是一切建设工作成功的关键”,在宪章的内容上也从分析城市活动入手提出了功能分区的思想和具体做法,并要求以人的尺度和需要来估量功能分区的划分和布置,为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指明了以人为本的方向,建立了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内涵。但很显然,《雅典宪章》的思想方法是基于物质空间决定论的基础之上的,这一思想的实质在于通过物质空间变量的控制,就可以形成良好的环境,而这样的环境就能自动地解决城市中的社会、经济、政治问题,促进城市的发展和进步。这是《雅典宪章》所提出来的功能分区及其机械联系的思想基础。
《雅典宪章》最为突出的内容就是提出了城市的功能分区,而且对之后城市规划的发展影响也最为深远。它认为,城市活动可以划分为居住、工作、游憩和交通四大类,提出这是城市规划研究和分析的“最基本分类”,并提出“城市规划的四个主要功能要求各自都有其最适宜发展的条件,以便给生活、工作和文化分类和秩序化”。
功能分区的做法在城市组织中由来已久,但现代城市功能分区的思想显然是产生于近代理性主义的思想观点,这也是决定现代建筑运动发展路径的思想基础。《雅典宪章》运用了这样的思想方法,从对城市整体的分析入手,对城市活动进行了分解,然后对各项活动及其用地在现实的城市中所存在的问题予以揭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各自改进的具体建议,然后期望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式将这些已分解的部分结合在一起,从而复原成-个‘完整的城市,这个模式就是功能分区和其间的机械联系。这一点在柯布西埃发表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一系列规划方案中发挥得最淋漓尽致,并且在他主持的印度新城市昌迪加尔的规划中,得到了具体的实践。
现代城市规划从一开始就承继了传统规划对城市理想状况进行描述的思想,'并受建筑学思维方式和方法的支配,认为城市规划就是要描绘城市未来的蓝图。这种空间形态是期望通过城市建设活动的不断努力而达到的,它们本身是依据建筑学原则而确立的,是不可更改的、完美的组合。因此,物质空间规划成了城市建设的蓝图,其所描述的是旨在达到的未来终极状态。柯布西埃则从建筑学的思维习惯出发,将城市看成了一种产品的创造,因此也就敢于将巴黎市中心区来一个几乎全部推倒重来的改建规划。《雅典宪章》虽然认识到影响城市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仍强调“城市规划是一种基于长宽高三度空间……的科学”。该宪章所确立的城市规划工作者的主要工作是“将各种预计作为居住、工作、游憩的不同地区,在位置和面积方面,作一个平衡,同时建立一个联系三者的交通网”;此外就是“订立各种计划,使各区按照它们的需要和有纪律的发展”;“建立居住、工作、游憩各地区间的关系,务使这些地区的日常活动能以最经济的时间完成”。:从《雅典宪章》中可以看到,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就是制订规划方案,而这些规划方案的内容都是关于各功能分区的“平衡状态”和建立“最合适的关系”,它鼓励的是对城市发展终极状态下各类用地关系的描述,并且“必须制定必要的法律以保证其实现”。
《马丘比丘宪章》
(2)《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际建协鉴于当时世界城市趋势和城市规划过程中出现的新内容,于1977年在秘鲁的利马召开了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与会的建筑师、规划师和有关官员以《雅典宪章》为出发点,总结了近半个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思想、理论和方法的演变、展望了城市规划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在古文化遗址马丘比丘山上签署了《马丘比丘宪章》。该宪章申明:《雅典宪章》仍然是这个时代的一项基本文件,它提出的一些原理今天仍然有效,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城市发展面临着新的环境,而且人类认识对城市规划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雅典宪章》的一些指导思想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变化,因此需要进行修正。
《马丘比丘宪章》,(考点)首先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城市和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并将理解和贯彻这一关系视为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与《雅典宪章》相反,我们深信人的相互作用与交往是城市存在的基本根据。城市规划……必须反映这一现实”。在考察了当时城市化快速发展和遍布全球的状况之后,《马丘比丘宪章》要求将城市规划的专业和技术应用到各级人类居住点上,即邻里、乡镇,城市、都市地区、区域、国家和洲,并以此来指导建设。而这些规划都“必须对人类的各种需求作出解释和反应”,并“应该按照可能的经济条件和文化意义提供与人民要求相适应的城市服务设施和城市形态”。从人的需要和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马丘比丘宪章》针对《雅典宪章》和当时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观点。:
《马丘比丘宪章》.在对四十多年的城市规划理论探索和实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指出《雅典宪章》所崇尚的功能分区“没有考虑城市居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结果是城市患了贫血症,在那些城市里建筑物成了孤立的单元,否认了人类的活动要求流动的、连续的空间这一事实”。确实,《雅典宪章》以后的城市规划基本上都是依据功能分区的思想而展开的,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城市重建和快速发展阶段中按规划建设的许多新城和一系列的城市改造中,由于对纯粹功能分区的强调而导致了许多问题,人们发现经过改建的城市社区竟然不如改建前或一些未改造的地区充满活力,新建的城市则又相当的冷漠、单调,缺乏生气。对于功能分区的批评,认为功能分区并不是一种组织良好城市的方法,从50年代后期就已经开始,而最早的批评就来自于CIAM的内部,即Team 10,他们认为柯布西埃的理想城市“是一种高尚的、文雅的、诗意的、有纪律的、机械环境的机械社会,或者说,是具有严格等级的技术社会的优美城市”。他们提出的以人为核心的人际结合( Human Association)思想以及流动、生长、变化的思想为城市规划的新发展提供了新的起点。60年代的理论清算则以雅各布斯(JJacobs)充满激情的现实评述和亚历山大(C. Alexander)相对抽象的理论论证为代表。《马丘比丘宪章》接受了这样的观点,提出“在今天,不应当把城市当作一系列的组成部分拼在一起考虑,而必须努力去创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并且强调,“在1933年,主导思想是把城市和城市的建筑分成若干组成部分,在1977年,目标应当是把已经失掉了它们的相互依赖性和相互关联性,并已经失去其活力和涵义的组成部分重新统一起来”。
《马丘比丘宪章》认为城市是一个动态系统,要求(考点)“城市规划师和政策制定人必须把城市看作在连续发展与变化的过程中的一个结构体系”(雅典宪章是最终蓝图)。60年代以后,系统思想和系统方法在城市规划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直接改变了过去将城市规划视作对终极状态进行描述的观点,而更强调城市规划的过程性和动态性。
自6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成为城市规划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此后城市规划进一步发展的动力。达维多夫 ( Paul Davidoff) 等在60年代初提出的“规划的选择理论”( A Choise Theory of Planning) 和“倡导性规划”(Advocacy Planning)概念,就成为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考点)《马丘比丘宪章》不仅承认公众参与对城市规划的极端重要性,而且更进一步地推进其发展。《马丘比丘宪章》提出,“城市规划必须建立在各专业设计人、城市居民以及公众和政治领导人之间的系统的不断的互相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并“鼓励建筑使用者创造性地参与设计和施工”。在讨论建筑设计时更为具体地指出,“人们必须参与设计的全过程,要使用户成为建筑师工作整体中的一个部门”,并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人民建筑是没有建筑师的建筑”,充分强调了公众对环境的决定性作用,而且,“只有当一个建筑设计能与人民的习惯、风格自然地融合在一起的时候,这个建筑才能对文化产生最大的影.响”。
第二节中国城市与城市规划的发展
一、中国古代社会和政治体制下城市的典型格局
1.夏商周三代时期
夏代:使用陶制的排水管及采用夯打土坯筑台技术等。
商代:城市建设已达到了相当成熟的程度,影响后世数千年的城市基本形制,在商代早期建设的河南偃师商城、中期建设的位于今天郑州的商城和位于今天湖北的盘龙城中已显雏形。建于商代晚期的位于今天安阳的殷墟,则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基础上,强化了与周边地区的融合在中国都城建设中具有独特的意义。
周代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完整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宗教法礼关系的形成时期,同时也是社会变革思想的“诸子百家”时代。在这个时期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基本成形,各种有关城市建设规划的思想也层出不穷。
西周时期建设的洛邑是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建设起来的。
春秋战国之际的《周礼考工记》
记述了关于周代王城建设的空间布局:“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
《周礼》书中还记述了按照封建等级,设立不同级别的城市。面积、道路宽度、城门数量、城墙高度等
《周礼·考工记》记述的周代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制度成为此后封建社会城市建设的基本制度,对中国数千年的古代城市规划实践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有关城市建设和规划的思想
《管子·乘马篇》
城市选址应“高勿近旱而水用足,低勿近水而沟防省",
城市形制上应该“因天材,就地利,故城廓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
土地开垦和城市建设统一协调起来,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城市发展的前提;
城市内部应采用功能分区的制度,以发展城市的商业和手工业。
《商君书》
则论述了都邑道路、农田分配及山陵丘谷之间比例的合理分配问题,分析了粮食供给、人口增长与城市发展规模之间的关系,从城乡关系、区域经济和交通布局的角度,对城市的发展以及城市管理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战国时期
在都城建设方面,,基本形成了大小套城的都城布局模式,即城市居民居住在称为:“郭”.的大城,统治者居住在由大城所包围的被称为“王城”的小城中。列国都城基本上都采取了这种布局模式,反映了当时“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的社会要求。
其他各国
鲁国国都曲阜完全按周制进行建造
但济南城则打破了严格的对称格局,与水体和谐布局, .城门的分布也不对称。
吴国国都则遵循了伍子胥提出的“相土尝水,象天法地”的思想,伍子胥主持建造的(考点)阖闾城,充分考虑江南水乡的特点,水网密布,交通便利,排水通畅,展示了水乡城市规划的高超技巧。
赵国的国都建设则充分考虑北方的特点,高台建设,壮丽的视觉效果与城市的防御功能相得益彰。
江南淹国国都淹城,城与河浑然一体,自然蜿蜒,利于防御。
2.秦汉时期
秦
秦统一中国后,发展了“象天法地”的理念,即强调方位,以天体星象坐标为依据,在都城咸阳的规划建设中得到了运用。咸阳规模宏大,布局灵活,其城市规划中的神秘主义色彩对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影响深远。同时,秦代城市的建设规划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复道、甬道等多重的城市交通系统,这在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中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汉
汉代国都长安
‘西汉武帝时代,执行“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从而使有利于巩固皇权的礼制思想得以确立,并统治了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礼制的核心思想就是社会等级和宗法关系,《周礼·考工记》记载的城市形制就是礼制思想的体现,由此开始,《周礼·考工记》所确立的城市形制在中国古代城市尤其是都城的建设中得到了重视。
但此时,根据汉代国都长安遗址的发掘,表明其布局尚未完全按照《考工记》 的形制进行,没有贯穿全城的对称轴线,宫殿与居民区相互穿插,城市整体的布局并不规则。
王莽代汉国都洛邑
真正的转变发生在王莽代汉取得政权后的国都洛邑的建设中。洛邑城空间规划布局为长方形,宫殿与市民居住生活区在空间上相互分离,整个城市的南北中轴线上分布了宫殿,并导入祭坛、明堂、辟雍等大规模的礼制建筑,突出了皇权在城市空间组织上的统领性,《周礼》的规划思想理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魏王曹操邺城
公元213年魏王曹操营建的邺城规划布局中,已经采用城市功能分区的布局方法。邺城的规划继承了战国时期以宫城为中心的规划思想,改进了汉长安布局松散、宫城与坊里混杂的状况。邺城功能分区明确,结构严谨,城市交通干道轴线与城门对齐,道路分级明确(没有中轴对称布局,官民不相掺和便于管制)。邺城的规划布局对此后的隋唐长安城的规划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国时期
孙权在武昌称帝,随即迁都于建业(今南京)。建业城市依自然地势发展,以石头山、长江险要为界,依托玄武湖防御,皇宫位于城市南北的中轴上,重要建筑以此对称布局。“形胜”是金陵城规划的主导思想,是对《周礼》城市形制理念的重要发展,突出了与自然结合的思想。
3.唐宋时期
唐
从周代开始,长安城附近一直是国家的政治统治中心所在地。隋朝在汉长安城的东南另建新城-大兴城.(长安),该城的规划汲取了曹魏邺城的经验并有所发展,城市布局严整。
唐朝取代隋朝后,由宇文恺负责制定规划,体现了《周礼·考工记》记载的城市形制规则。长安城的建造按照规划,先测量定位,后筑城墙、埋管道、修道路、规定坊里。长安城采用中轴线对称的格局,整个城市布局严整,分区明确,充分体现了以宫城为中心,“官民不相参”和便于管制的指导思想(区别曹魏邺城)。城市干道系统有明确分工,设集中的东西两市。长安城采用规整的方格路网。东南西三面各有三处城门,通城门的道路为主干道,其中最宽的是宫城前的横街和作为中轴线的朱雀大街。居住分布来用(考点)坊里制,朱雀大街两侧各有54个坊里,每个坊里四周设置坊墙,坊里实行严格管制,坊门朝开夕闭,坊中考虑了城市居民丰富的社会活动和寺庙用地。经过几次大规模的修建,长安城总人口达到近百方,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
在长安城建成后不久,又规划新建了东都洛阳,也由宇文恺制定规划,其规划思想与长安相似,但汲取了长安城建设的经验,如东都洛阳的干道宽度比长安要缩小很多。
宋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城市建设中延绵了千年的里坊制度逐渐被废除,到北宋中叶,开封城中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街巷制。
4.元明清时期
元大都采用三套方城、宫城居中和轴线对称布局的基本格局(图2-23)。三套方城分别是内城、皇城和宫城,各有城墙围合,皇城位于内城的内部中央,宫城位于皇城的东部。在都城东西两侧的齐化门和平则门内分别设有太庙和社稷,商市集中于城北,显示了“左祖右社”和“前朝后市”的典型格局。元大都有明确的中轴线,南北贯穿三套方城,突出皇权至上的思想。也有学者认为,元大都的城市格局还受到道家的回归自然的阴阳五行思想的影响,表现为自然山水融入城市和各边城门数的奇偶关系。
1中国近代社会和城市发展
二、中国近代城市发展背景与主要规划实践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研究
1.国土空间的基本内容
原因(存在问题)
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
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
地方规划朝令夕改
作用
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
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
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意义
意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
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手段
是保障国家战略有效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做好国土空间规划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强化权威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 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 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2.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要点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并不是完全废除)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
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
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3.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成(真题2012.2020.2021)
规划编制审批体系
实施监督体系
从编制、审批、实施、监测、评估、预警、考核、完善等完整闭环的规划及实施管理流程
法规政策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两个基础支撑
采用CGCS2000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陆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海域采用理论深度基准面高程基准。
4.最新政策文件(补充大纲)
1.《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3.《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4.《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5.《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6.《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7.《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件》
8.《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9.《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5.规划编制审批
5.1类型“五级三类”
三类(真题2020、2021)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021)
1.总体规划
对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全局性安排。
在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2.相关专项规划
指导约束作用,可在国家、省、市、县层级编制。
特定区域(流域)∶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特定领域: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
3.详细规划
在市县及以下编制,
是①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②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③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④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
各类规划的关系
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2021)
相关专项规划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
总结
1.所有地域(行政范围内地域)都要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2.不是所有地域都要编制“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
3.市、县域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合并编制;
4.几个乡镇为合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5.不是所有村庄都要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
5.2编制与审批主体
总体规划(真题2019.2021)
编制层级(真题2019)
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四级必编)
各地结合实际(可不编)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侧重战略性
1.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非资源部编制,只是牵头)2.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
1.省级政府组织编制,2.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90天),3.报国务院审批
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真题2020),侧重实施性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由市政府组织编制,2.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3.报送省级政府,4.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不确定编制流程)
详细规划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5.3国土空间规划修编的条件
国家重大战略调整
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必须国家级)
行政区划调整
经评估,原审批机关认为需要修改
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5.4编制程序
简化报批流程,取消规划大纲报批环节。
规划编制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的工作方式。
压缩审查时间,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关交办之日起,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限。
省级编制程序:准备工作、专题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多方案论证、规划公示、成果报批、规划公告等
市级编制程序:基础工作、规划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论证、规划公示、成果报批、规划公告
5.5规范规划编制审批(要求)
若干意见
编制要求无权威性,要听取公众意见专家意见
(七)体现战略性。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国家意志和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性,自上而下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不是科学性),对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明确空间发展目标,优化城镇化格局、农业生产格局、生态保护格局,确定空间发展策略,转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式,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
(九)加强协调性。
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不是权威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都是相互之间的关系)
(十)注重操作性。
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明确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同时提出指导性要求(不是科学性)。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提出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分解落实要求,健全规划实施传导机制,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八)提高科学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强化底线约束,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治,量水而行,保护生态屏障,构建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坚持陆海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着力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坚持上下结合、社会协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作用。运用城市设计、乡村营造、大数据等手段,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
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
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
联想:相关专项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
不得以其他规划替代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只有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才能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依据
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6.实施监督体系
6.1实施监督体系构成
1.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
②依据详细规划实施城乡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
③建立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以及维护更新等机制;
④优化现行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⑤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差异化的管制措施;
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利用大数据、智慧化等技术手段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等。
6.2实施与监督要求
强化规划权威
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和政府改一次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
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改进规划审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
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管什么就批什么,大幅缩减审批时间。
取消了编制大纲或叫编制纲要的审查环节,在规划正式成果上报前的中间审查环节,减少重复性审查,并不是不编制大纲
减少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数量,1.直辖市、2.计划单列市、3.省会城市、4.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不是所有都建立,只有市县及以上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乡镇级都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健全用途管制制度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分区准入:不同分区适用于相应的开发保护措施
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
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开发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
允许①交通、基础设施及其他线性王程,②军事及安全保密、宗教、殡葬、综合防灾减灾、战略储备等特殊建设项目,③郊野公园、风景游览设施、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的配套服务设施,④直接为乡村振兴战略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及⑤其他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镇民生保障项目。(环球押题)
监督规划实施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
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 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
推进“放管服”改革。
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补充: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
我国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即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但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出让用地: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6.3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①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原来是县级2020.3前);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4实施规划全周期管理
总体规划的概述
第一节 总体规划调查及分析方法
基础分析方法(经纬押题)
定性分析
因果分析法(列出相关因素,找因果关系)
比较法(案例比较)
定量分析
频数和频率分析、集中量数分析、离散程度分析、(一元)多元线形回归分析、线形规划模型、系统评价法、模糊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经纬押题)
空间模型分析
实体模型:
实物表达
图纸表达:投影法画的平立剖(考点:直接能盖房子);透视画法的鸟瞰、透视
概念模型:
图纸表达,一般用于分析、比较
几何图形法:将不同色彩的几何形在平面上强调空间的特点和联系(功能结构分析,交通分析,环境绿化分析等)
等值线法:将某因素空间连续变化的情况,按照一定的差值,将相邻的同值点联系起来(地形分析的等高线图,交通规划的可达性分析,环境评价的大气污染和噪声分析)
方格网法:根据精度把要研究的区域划分方格网,将每个方格网的被分析因素的值用规定的方法表示(颜色、数字、线条)(常用于综合评价,例如环境、人口的空间分布)
图表法:饼状图、直方图、折线图、玫瑰图(常用于区域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比较分析)
现状调查的内容
二、城市总体规划现状调查1.现场调查的内容:
(1)对区域环境的调查:周边关系、发展潜力,一般主要指经济腹地(考点:大于行政范围,包括他影响的区域)
(2)历史文化环境的调查:通过对城市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进行调查,把握城市发展的动力以及城市形态演变的动因。其中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状况的发展演变是城市发展最重要的决定因素。(经纬押题)
城市的特色和风貌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环境方面。是城市中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结晶,体现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居民的习俗、文化素养、社会道德和生活情趣等。2)物质方面。表现在历史文化遗产、建筑形式与组合、建筑群体布局、城市轮廓线、城市设施、绿化景观以及市场商品、艺术、文物和土特产等方面。(历史、建筑、特色)
(3)自然环境调查:自然地理、气象、生态条件;自然环境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经纬押题),不同的自然环境对城市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同的自然条件影响决定了城市功能组织、发展潜力、外部景观。环境的变化也会导致城市发展的变化,如自然资源的开采和枯竭,会导致城市的兴衰.
(4)社会环境调查(经纬押题5星)
人口方面。主要涉及到人口的年龄结构、自然变动、迁移变动和社会变动。
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方面。主要有构成城市社会各类群体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家庭模式、家庭生活方式、家庭行为模式以及社区组织等。政府部门、其他公共部门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5)经济环境调查:经济发展基本情况、产业分析、资源结构、城建资金分配等
城市整体的经济状况:城市经济总量及其增长变化情况,城市产业结构,工农业总产值及各自的比重,以及当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优势和制约因素等。
城市中各产业部门的状况:如: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等
有关城市土地经济方面的内容:包括:土地价格、土地供应潜力与供应方式、土地的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及其运作、房地产市场的概况等
城市建设资金的筹资、安排与分配,其中既涉及到城市政府公共项目的资金的运作人也涉及到私人资本的运作,以及政府吸引国内外资金从事城市建设的政策与措施。调查历年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的资金来源、投资总量以及资金安排的程序与分布等。
(6 )广域规划及上位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通常,城市规划将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镇体系规划等具有更广泛空间范围的规划作为研究确定城市性质、规模等要素的依据之一。
(7)城市土地使用的调查:按照国家《国土空间规划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所确定的城乡土地使用分类,对全市范围的所有用地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对各类土地使用的范围、界限、用地性质等在地形图上标注,在详细规划阶段还应对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调查,完成土地使用的现状图和用地平衡表。
( 8)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调查:现状问题与发展计划
(9)城市园林绿化:开敞空间及非城市建设用地调查
(10)城市住房及居住环境调查:居住环境、住房政策
(11)市政公用工程系统调查:了解各项市政设施现状问题
(12)城市环境状况调查:城市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主要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现状调查的方法 (经纬必考1题押题)
现场踏勘
这是城市总体规划调查中最基本的手段。主要用于城市土地使用、城市空间结构等方面的调查,也用于交通量调查等。获得一手资料,建立感性认识
抽样或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要掌握一定范围内大众意愿时最常见的调查形式。调查对象可以是某个范围内的全体人员,称为全员调查;也可以是部分人员,称为抽样调查。在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由于时间、人力和物力的限制,通常更多地采用抽样调查(通常采用)而不是全员调查的形式。
问卷调查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群众的观点、意愿、意见等。
访谈和座谈会调查
访谈与座谈会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面对面的交流。在总体规划中这类调查主要运用在下列几种状况︰一是针对无文字记载的民俗民风、历史文化筹方面;二是针对尚未形成文字或对一些愿望与设想的调查;三是针对某些关于城市规划重要决策问题收专业人士的意见等。
文献资料运用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文献和统计资料通常以公开出版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年鉴、各类专业年鉴、不同时期的地方志等形式存在,这些文献及统计资料的特点∶信息量大、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连续性可推导出发展趋势等。
自然资源条件分析(城市赖以生存的三大资源)
土地资源
作用
土地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1)承载功能。工程建设用地是利用土地的这种承载功能,以土地的非生物附着方式为金要利用形态,把土地作为生产基地、生活场所,为人们提供居住、工作、学习、交通、旅游、公共设施等便利条件。
(2)生产功能。土地具有肥力,是万物生长的重要来源,它具备适宜生命存在的客种营养物质,和氧气、温度、湿度等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各种生物得以生存繁殖。
(3)生态功能。一方面表现在它具有景观功能;另一方面还表现在七地具有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
城市用地的特殊性
1)区位的极端重要性。
2)开发经营的集约性。
(3)土地使用功能的固定性。
(4)不同用地功能的整体性。
水资资源
(1)水资源是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冲刺考点)。可以说城市水资源的水质保证和永续利用,是其本身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2)水资源制约工业项目的发展。城市工业生产的发展潜力不仅取决于投资和研发能力,同时还受制于工业供水能力。在工业生产中,水的利用方式:1)用作原料(饮料食品等);2)电镀工厂等用作化学反应媒介物;3)用作搬运原料媒介物;4)用作冷却水;5)洗涤用水等。
(3)丰富的水资源是城市的特色和标志。水又是一种特殊的生态景观资源。
(4)正确评价水资源供应量是城市规划(冲刺考点)必须做的基础工作。(以水定城、以水定人)
矿产资源
(1)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可促成新城市的产生。(冲刺考点)
(2)矿产资源可以决定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冲刺考点)
(3)矿产资源的开采决定城市的地域结构和空间形态。(冲刺考点)
(4)矿业城市必须制定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冲刺考点)
代表城市
大同、鹤岗、鸡西、淮北、阜(fu)新等煤炭城市;
大庆、任丘、濮阳、克拉玛依、玉门等石油城市;
鞍山、本溪、包头、攀枝花、马鞍山等钢铁城市;
个旧、金昌、白银、铜陵等有色金属工业城市;
景德镇陶瓷工业城市
第二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审查要点
2.1.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
①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
②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分解下达;
③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菠史情况:
④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
⑤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⑥体现地方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⑦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⑧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⑨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
2.2、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
①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②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③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散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在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
④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⑤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2.3、市级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2021(经纬必考)
(1)约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情况,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水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
(2)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自然保护地体系;
(3)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考点:防止换成三生空间)
(4)涵盖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管控要求:
(5)中心城区范围(考点:非市域)内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
(6)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7)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基础设施)。
行政区范围>城区>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城市实际服务管理人口(旅游、看病)>常住人口;城镇圈(半小时)>都市圈(一小时)(经纬押题)
总体规划的基础研究
1.双评价
概念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于特定发展阶段、经济技术水平、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态保护目标,一定地域范围内资源环境要素能够支撑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最大合理规模。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在维系生态系统健康和国土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环境等要素条件,特定国土空间进行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适宜程度。
串联递进地开展“资源环境要素单项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集成评价-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评价成果: 包括报告、表格、图件、数据集等。
成果应用
1.支撑国土空间格局优化(相匹配)。
2.支撑完善主体功能分区。
3.支撑划定三条控制线。
4.支撑规划指标确定和分解。
5.支撑重大工程安排。
6.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策略
7.支撑编制空间类专项规划。(无详细规划)
核心内容(本底评价)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
水土保持功能重要性
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
防风固沙功能重要性
海岸防护功能重要性
生态脆弱性
水土流失
石漠化
土地沙化
海岸侵蚀
沙源流失
市县: 在省级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更高精度数据和实地调查进行边界校核。
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适宜性(考点)
在生态保护极重要区以外的区域,开展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识别农业生产适宜区和不适宜区。
省级评价识别农业生产适宜区和不适宜区:已满足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需要的,市级可直接在省级评价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
评价标准
种植业
将①干旱,②地形坡度大于25°(山区梯田可适当放宽),③土壤肥力很差(粉砂含量大,或有机质少,或土壤厚度太薄难以耕种),④光热条件丕能满足作物一年一熟需要,⑤土壤污染物含量大于风险管控值的区域,确定为种植业生产不适宜区。
畜牧业
①牧区畜牧业主要分布在于旱、半于旱地区,受自然条件约束大。②农区畜牧业主要分布在湿润、半湿润地区,受自然条件约束相对较小,主要制约因素是饲料供给能力、环境容量等。③年降水量400mm等值线或10°C以上积温3200°c等值线是牧区和农区的分界线。
渔业
渔业养殖适宜程度主要取决于①水域环境、②自然灾害等因素。①水质优良、②自然灾害风险低的水域确定为渔业养殖适宜区
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
在生态保护极重要区以外的区域,开展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着重识别不适宜城镇建设的区域。
省级评价识别城镇建设不适宜区。
市级进―步提高评价精度,对城镇建设不适宜区范围进行校核,识别城镇建设适宜区、海洋开发利用适宜区。
陆域
一般地,①将水资源短缺,②地形坡度大于25°,海拔过高,④地质灾害含海洋灾害危险性极高的区域分确定为城镇建设不适宜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细化或补充城镇建设限制性因素并确定具体判别标准。
海域
海洋开发利用主要考虑港口、矿产能源等功能,将①海洋资源条件差,②生态风险高的地区,确定为海洋开发利用不适宜区。
承载规模评价
农业生产承载规模(耕地、牲畜、渔业承载规模)
①耕地承载规模②牲畜承载规模(标准羊,猪当量)③渔业承载规模
从水资源的角度,包括可承载的灌溉耕地面积和单纯以天然降水为水源的耕地面积(雨养耕地面积)。
从空间约束的角度,将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和种植业生产不适宜区域的规模,作为空间约束下耕地的最大承载规模
按照短板原理,取上述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作为耕地承载的最大合理规模。
城镇建设承载规模
从水资源的角度,通过区域城镇可用水量除以城镇人均需水承载的城镇人口规模,可承载的城镇人口规模乘以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可承载的建设用地规模。
从空间约束的角度,将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和城镇建设不适宜区以外区域的规模,作为空间约束下城镇建设的最大规模。
按照短板原理,取上述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作为可承载的最大合理规模。
一般,省级以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评价,市级以县级(或乡级)行政区为单元评价。
2.双评估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
开展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海洋功能区划(考点:不是法定规划)等空间类规划及相关政策实施的评估,评估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用地等规划实施情况。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
国土空间风险评估
分析城市的发展阶段及未来经济转型发展、人口与社会需求变化的趋势,基于科技进步、气候变化等因素,开展多情景分析,研判未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定期评估,是修改城乡规划的前置条件。
目的:
1.提高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2.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修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3.三区三线
三区
生态空间: 具有自然属性的,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
农业空间 :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体功能,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国土空间。
城镇空间 :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城镇建设空间、工矿建设空间以及部分乡级政府驻地的开发建设空间。
三线
原则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科学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做到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针对三条控制线不同功能,建立健全分类管控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
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的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区域。
按照生态功能划定
优先将具有重要①水源涵养、②生物多样性维护、③水土保持、④防风固沙、⑤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
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①水土流失、②沙漠化、③石漠化、④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内保护办法?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的人为活动,主要包括(具体办法省级制定)
①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②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④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⑤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⑥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⑦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⑧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80%)。
划定办法
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全面梳理整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兜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
落买“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城镇开发边界
: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划定办法
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以城镇开发建设现状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城乡统筹、镇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
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乡村5%),为未来发展留有开发空间。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三线协调
划定层次
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实现主条控制线落地:
国家明确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原则及相关技术方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提出下一级划定任务;
市、县组织统一划定三条控制线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实体边界。
跨区域划定冲突由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与管理
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严格实施管理: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古用的,报国务院审批;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认为活动,由省政府制定具体监督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
(2)三条控制线出现矛盾时,如何协调矛盾?
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
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
①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
②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4.主体功能区及其战略
主体功能分区类型
全国主体功能区由(考点两类)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和省级主体功能区组成,省级主体功能区包括(考点:必备)省级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地、战略性矿产保障区、特别振兴区(考点:可有可无)等重点区域名录。
原则
1.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必须确定为相同的主体功能区类型,不得改变.(考点不得改变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定位)
2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是必备类型区(考点),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三类主体功能区做二级细分(押题考点);在自然保护地、战略性矿产保障区和特别振兴区名录外,也可结合实际将其他需在空间上加强管控引导的重要区域纳入名录进行管控。(也可增加其他)
3.主体功能区的基本分区单元原则上为县级行政区(考点),对①自然条件和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③县域面积较大的省份,可以乡镇级行政区(考点)为基本分区单元。
4.根据双评价结果,应划分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市辖区以及自治州政府、地区行署、盟行署所在地的市辖区,可确定为城市化发展区(考点:农产品和生态区中市辖区可直接确定为城市化发展区);其他可同时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与城市化发展区的,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优先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或农产品主产区(考点:能作为农产品和生态的要优先)
国家级主体功能区与省级主体功能区叠加后,覆盖省级行政辖区内全部陆域和海域国土空间。(考点:全部陆域海域)
不具备大规模开发的海岸带和海岛地区,不应确定为城市化发展区
开发内容分类(考点)(必备分区)
1.(省级)城市化发展区
指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较好,集聚人口和产业能力较强的区域。该类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动力源,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重点增强创新发展动力,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保障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
2农产品主产区
指农用地面积较多,农业发展条件较好,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区域。该类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国家农业生产重点建设区和农产品供给安全保障的重要区域,现代化农业建设重点区,农产品加工、生态产业和县域特色经济示范区,农村居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考点农村建设用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
3.重点生态功能区
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态脆弱区域为主的区域。该类区域的功能定位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重要区域,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主要区域。
4.省级自然保护地
指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和海域,省级自然保护地包括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类区域。该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服务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为全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游憩等公共服务;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永续发展。
5.战略性矿产保障区
指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的重要区域,主要包括全国和省级战略性矿产资源分布的国家规划矿区、能源资源基地、重要价值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该类区域功能定位是,关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供给安全的重要区域,落实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示范区域。
6.特别振兴区
非必备
指因资源枯竭、人口收缩等原因致使发展活力不足、关系国家边疆安全,以及需要国家特别扶持的区域,主要包括边疆重要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传统工矿城市(考点)等。该类区域功能定位是,边疆重要城市是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区域,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传统工矿城市,是培育接续替代产业、实现城市精明发展的主要区域。
开发方式分类(考点)
优化开发区——优化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国家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化地区∶综合实力较强,能够体现国家竞争力;经济规模较大,能支撑并带动全国经济发展;城镇体系比较健全,有条件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特大城市群;内在经济联系紧密,区域一体化基础较好;科学技术创新实力较强,能引领并带动全国自主创新和结构升级。
重点开发区域——重点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国家重点开发区域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化地区∶具备较强的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潜力;城镇体系初步形成,具备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中心城市有一定的辐射带动能力,有可能发展成为新的大城市群或区域性城市群;能够带动周边地区发展,且对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
国家层面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是指具备较好的农业牛产条件2Y提大产品为主休功能,以提低壮木产品部冬立只和工l已为甘地国1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层面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生态系统R分重要,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目前生态系统有所退化,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
考点:限制开发区可能是重点生态功能区或农产品主产区
禁止开发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考点:只能是重点生态)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激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5.城市发展方向
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高速发展阶段,非城市建设用地向城市用地的转变仍是主要形式。而当未来城市化速度放慢时,则以城市更新、改造为主的城市空间变化与拓展模式。
影响城市发展方向的因素
(1)自然条件: 地形地貌、河流水系、地质条件等土地的自然因素是制约城市用地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2)人工环境︰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等区域基础设施的建设状况以及区域产业布局和区域中各城市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等因素。
(3)城市建设现状与城市形态结构:除个别完全新建的城市外,大部分城市均依托已有城市发展
(4)规划及政策性因素∶如土地部门、文物部门制定的政策
(5)其他因素︰除以上因素外,土地产权问题、农民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城市建设中的城中村问题等社会问题也是需要关注和考虑的因素
6.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性质
1.目标与战略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按照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管控方向、重大任务等,结合省域实际,明确省级国土空间发展的总体定位,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指标要求,完善指标体系《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
1.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目标战略 (1)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上位规划部署,结合本地发展阶段和特点,并针对存在问题、风险挑战和未来趋势,确定城市性质和国土空间发展目标,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1.城市发展目标(经纬现在不提这个了)
城市发展目标︰是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达到的目的和指标,通常可分为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经济发展目标(经济效益与经济结构指标)
社会发展目标(人口总量、人口构成、居民生活水平、人口素质指标等)
城市建设目标(建设规模、用地结构、人居环境质量、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配套水平等)
环境保护目标(城市形象与生态环境水平等方面指标)
⒉.城市职能(经纬押题)
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城市职能的着眼点是城市的基本活动部分。
按照城市职能在城市生活中的作用,可划分为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基本职能是指城市为城市以外地区服务的职能,非基本职能是城市为城市自身居民服务的职能,其中基本职能是城市发展的主导促进因素。
城市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基本职能中比较突出的、对城市发展起决定作用的职能。
城市性质(经纬押题)
3.城市性质
城市性质∶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基本职能中的主要的),由城市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决定。
合理确定城市性质的意义:(经纬压多选)1)1.性质决定规划的特征,2.影响城市规模、3.用地功能组织及4.各种设施水平(技术经济措施和用地指标)2)建设依据充足,结构合理,特色鲜明。
依据和方法:方法∶定性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经纬考点)。在区域经济社会中1.承担的责任2.;自身的资源禀务,应注意的问题:不照搬现状,也不能脱离现状;定位要有依据,不人为拔高(国际城市、世界中心城市)﹔既要避免空洞的“共性”,又要避免不分主次、将各种可能一一罗列表术要准确,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三句话)
联系:城市性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代表了城市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方向。城市性质一定要进行城市职能分析。
区别: 城市职能分析一般利用城市的现状资料,得到的是现状职能,城市性质一般是表示城市规划预期的目标或方向;
发展目标
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指标要求,完善指标体系。《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a,b)
落实上位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量化指标。《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a,b,c)
a)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b)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要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C)建议性指标是指可根据地方实际选取的规划指标。(市)
省级指标体系
生态保护类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约束性
用水总量
约束性
林地保有量
约束性
基本草原面积
约束性
湿地面积
约束性
新增生态修复面积
预期性
自然岸线保有率(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重要河湖自然岸线保有率)
约束性
农业发展类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约束性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预期性
海水养殖用海区面积
预期性
区域建设类
❶❼国土开发强度(指的是区域密度)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约束性
1/2/3交通圈人口覆盖率
预期性
公路与铁路网密度
预期性
❶❽单位GDP使用建设用地(用水)下降率
约定性
市级指标体系
空间底线
1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2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约束性 市域
3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4 耕地保有量(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5 建设用地总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6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7 林地保有量(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8 基本草原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9 湿地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10 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 约束性 市域
11 自然和文化遗产(处) 预期性 市域
12 地下水水位(米) 建议性 市域
13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例(%) 建议性 市域
14 本地指示性物种种类 建议性 市域
空间结构与效率
15 常住人口规模(万人) 预期性 市域、中心城区
16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预期性 市域
17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约束性 市域、中心城区
18 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中心城区
19 道路网密度(千米/平方公里) 约束性 中心城区
20 轨道交通站点 800 米半径服务覆盖率(%) 建议性 中心城区
21 都市圈 1 小时人口覆盖率(%) 建议性 市域
22 每万元 GDP 水耗(立方米) 预期性 市域
23 每万元 GDP 地耗(平方米) 预期性 市域
空间品质
24 公园绿地、广场步行 5 分钟覆盖率(%) 约束性 中心城区
25 (2021考点15分钟)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步行 15 分钟覆盖率(%)预期性 中心城区
26 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市域
27 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张) 预期性 市域
28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预期性 市域
29 人均体育用地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1 绿色交通出行比例(%)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2 工作日平均通勤时间(分钟) 建议性 中心城区
33 降雨就地消纳率(%)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4 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5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 预期性 市域
7.信息社会城市空间结构形态(经纬连续多年考)
(1)大分散小集中∶形态从集聚走向分散,但分散之中又有集中,呈现大分散与小集中的局面.城市边缘区与中心区的聚集效应差别缩小,城市密度梯度的变化曲线日趋平缓,城乡界限变得模糊,城市空间结构的分散将导致城市的区域整体化,即城市景观向区域的蔓延扩展。
(2)从圈层走向网络∶网络的“同时”效应使不同地段的空间区位差异缩空间区位差异缩小,城市各功能单位的距离约束变弱,城市结构正是在网络的作用下,以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联系,空间出现网络化的特征。城市用地从相对独立走向兼容。
(3)新型集聚体出现:城市网络化重构也将出现多功能新社区
城市总体规模布局
1.自然条件对城市总体布局的影响
(1)地貌类型
对城市的选址地域结构和空间形态等方面有影响
1平原地区布局多采用集中式。如北京、沈阳、长春、石家庄、郑州等
②河谷地带和海岸线上布局多呈狭长带状分布。如兰州、青岛、抚顺、深圳
③江南河网密布,用地分散,城市多呈分散式布局。武汉、广州、福州、汕头
(2)地表形态
山地丘陵城市的中心一般在山体四周,如韩国首尔;
居住用地布置在用地充裕、地表水丰富的谷地中;
工业特别是有污染的工业布置在地形较高的城市下风向。
(3)地表水系:
水系分布、走向对污染较重的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有直接影响。
①居住用地、水源地,特别是取水口应安排在上游地带。
②港口选址:沿河水位变化、岸滩稳定性及泥沙淤积情况。
海港:水位深、岸滩稳定、泥沙淤积量小、背后有山体屏障。
内河港口:河流的平直河段。
河流平直——内河港口;水位深,岸滩稳定、泥沙少、有山体屏障的海湾——海港
(4 )地下水
①地下水的矿化度、水温条件决定着一些特殊行业的选址与布局。 如:饮料业、酿酒业、风味食品业对水质要求较高;温泉旅游休闲、疗养项目对地下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
②居住用地及自来水厂应布在地下水的上水位方向;
③工业区特别是污水量排放较大,应布在地下水的下水位方向。
(5)风向:盛行风向及风速关系
①全年只有一个盛行风向?工业-下风向
当全年拥有两个方向的盛行风时?盛行风两侧
多个盛行风或不确定风向?工业布局在最小风频的上风向
(6)风速:静风频率
①在静风占优势的城市,将有污染的工业布置在盛行风向的下风以外,还应与居住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如盆地和峡谷地区静风频率往往很高。
2.城市空间布局
市域城镇空间组合的基本类型
(1)均衡式:市域范围内中心城区与其他城镇的分布较为均衡没有呈现明显的聚集。
(2)单中心集核式:中心城区聚集市域范围内大量的资源,首位度高,其他城镇的分布皇现围绕中心城区、依赖中心城区的态势,中心城区往往是市域的政治、经济化中心。
(3)分片组团式:市域范围内城镇由于地形、经济、社会新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若干个城镇聚集成组团呈分散布局形态。
(4)轴带式:这类市域城镇组合类型一般是由于中心城区沿某种地理要素扩散,如交通道路、河流以及海岸等,市域城镇沿一条主要伸展轴发展呈"串珠"状发展形态。中心城区向外集中发展微形成轴带市域内城镇沿轴带间隔分布。
城市形态类型
(1)集中型形态: 主体轮廓长短轴之比小于4∶1,属于一元化的城市格局(平原)
(2)带型形态: 建成区主体平面形状的长短轴之比大于4:1,并明显呈单向或双向发展。由市一级中心和分区次一级中心组成的多元化结构(沿河或峡谷)
(3)放射型形态: 建成区总平面的主体团块有3个以上明确的发展方向,初期为一元化结构,形成大城市后从一元结构向多元发展(平原且交通便利)
(4)星座型形态:城市总平面是由一个相当大规模的主体团块和三个以上较次一级的基本团块组成的复合式形态。地区中心城市与卫星城形成多元化结构(特大型)
(5)组团型形态:城市建成区是由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主体团块和若干个基本团块组成,多元复合结构(自然资源要素分割)
(6)散点型形态:城市没有明确的主体团块,各个基本团块在较大区域内呈散点状分布。多是资源分散的矿业城市(经纬讲是单中心)
3.城市规模预测(经纬押1题)
城市规模∶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相关加上产业人口)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原则上以人均城镇用地下降和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稳定为前提,结合城乡人口流动,合理测算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支撑规划指标确定和分解。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的确定和分解,应与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现状及未来潜力相匹配,不能突破区域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承载规模
《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根据水资源约束底线和利用上限,引导人口、产业和用地的合理规模和布局。
人口预测
城市人口的统计范围应与地域范围一致,即现状城市人口与现状建成区、规则城市人口与规划建成区要相对应。
(1)城市人口的构成:年龄、性别、家庭、劳动、职业等构成情况。
2)城市人口计算:自然增长、机械增长、人口平均增长速度(人口平均增长率);
独立预测方法
增长率法(分项预测法)
基本人口难于确定,历年自然增长+机械增长数据较全的城市
时间序列法
相对封闭、历史长、影响城市发展因素稳定的城市
相关分析法(间接推算法)
影响因素个数及作用大小确定的城市
区位法
城镇体系发育完善、等级系列完整、接近克里斯泰勒中心地理论模他区的城市
职工带眷系数法
新建的工矿小城镇
校核方法
环境容量法
以当地最稀缺资源来限制城市人口
比例分配法
城市占区域人口按比例分配
类比法
根据发展条件、阶段城市性质相似的城市来推算
城市用地规模预测
城市的用地规模=预测的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经纬说不考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 m/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 m/人内确定。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沿用指标
1.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2.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3.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居住用地:28-38m2/;23-36m2/人
4.用地原则(用地用海)
【使用原则】用地用海分类应符合下列使用规则:
1.用地用海二级类为国士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
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具体使用按照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2国家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
特殊类
1红树林地属于湿地;沼泽草地属于湿地;沿海滩涂属于湿地
2幼儿园用地属于的教育用地;
3.盐田属于工矿用地;盐碱地属于其他用地
4.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港口客运码头属于对外交通场站用地,不属于对应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就属于机场用地)
5特殊用地:军事用地、使领馆用地、宗教麻地、文物古迹用地、监教场用地、殡葬用地
6.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属于工矿通信用海,地坎属于农用地
7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乡村道路用地中的村道用地属于农用地、村庄内部道路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
5.城市用地布局
1)城市用地的工程适宜性评定
一类用地(适宜修建的土地):地形坡度在10%以下﹔土质能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地下水位低于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埋藏深度;没有被百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危险;没有沼泽现象或采取简单的工程措施即可排除地面积水的地段、没有冲沟、滑坡、崩塌、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地段.
二类用地(基本上适宜修建的土地):土质较差;地下水位距地表面的深度较浅;属洪水轻度淹没区,淹没深度不超过1.5米,需采取防洪措施;地形坡度较大;地表有较严重的积水现象;有轻微的活动性冲沟滑坡等不良地质
三类用地(不适宜修建的用地):地基承载力极低和厚度在2M以上的泥炭或流沙层的土壤;地形坡度超过20%;经常被洪水淹没且淹没深度超过1.5米;有严重的活动性冲沟、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高产农田、丰富矿藏网及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地段、军事及永久性设施用地等。
4.城市建设用地的选择
(1)选择有利条件
(2)尽量少占农田
(3)保护古迹与矿藏
(4)满足主要建设项目
(5)为城市合理布局创造条件
6.城市总体布局的模式(经纬押题)
集中式布局的优点:①布局紧凑,节约用地,节省建设投资;②容易低成本配套建设各项生活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③居民工作、生活出行距离较短,城市氛围浓郁,交往需、求易于满足。
集中式布局的缺点:①城市用地功能分区不十分明显,工业区与生活区紧邻,如果她理不当,易造成环境污染;②城市用地地大面积集中连片布置,不利于城市道路交通的组织,“因为越往市中心,人口和经济密度越高,交通流量越大:③城市进步发展,会出现摊大饼”的现象,即城市居住区与工业区层层包围,城市用地连绵不断地向四周扩展,城市总体布局可能陷入混乱。
分散式城市总体布局∶城市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组团,组团之间大多被河流、山川等自然地形、矿藏资源或对外交通系统分隔,组团间一般都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分散式布局的优点:①布局灵活,城市用地发展和城市容量具有弹性,容易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②接近自然、环境优美③各城市物质要素的布局关系井然有序,疏密有致。
分散式布局的缺点∶①城市用地分散,土地利用不集约②各城区不易统一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分开建设成本较高;③如果每个城区的规模达不到一个最低要求,城市氛围就不浓郁;④跨区工作和生活出行成本高,居民联系不便。
7.城市用地布局的艺术性
在满足城市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然和人文条件,对城市进行整体设计,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和形象。
城市景观要素的“发现”与“建设”
城市空间景观的组织(包含轴线组织方式——空间序列,秩序感)
城市总体规划应通过节点、路径、界面、标志的有效组织,创造城市的艺术风貌;
8.不同用地规模确定及位置关系
居住用地
在国家大的土地政策、经济水平以及居住模式一定的前提下,采用通过统计得出的数据,结合人口规模的预测,计算出城市在未来某时点所需居住用地的总体规模。
工业用地
一般从两个角度出发进行预测:一是按照各主要工业门类的产值预测和该门类工业的单位产值所需的用地规模来推算;另一个是按各主要工业门类的职工数与该门类工业人均用地面积来计算。其中,城市主导产业的变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工业工艺的改变等因素均会对工业用地的规摸产生较大的影响。
商业用地
最为困难;规划中通常可以采用将商务、批发商业、零售业、娱乐服务业用地等分别计算的方法。难以城市人口规模为预测。
道路用地
城市中的道路、绿地等可以按照城市总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出来
9.居住用地布局
用地分类
07居住用地
0701 城镇住宅用地
070101-类城镇住宅用地
指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三层及以下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指配套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四层及以上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070103三类城镇住宅用地
指配套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703农村宅基地
070301一类农村宅基地
070302二类农村宅基地
0704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用地指标影响因素
城市规模
—般是大城市比小城市的比重要低。
城市性质
老城市居住用地所占城市用地比重较高;新兴工业城市,因产业占地较大,居住用地比重较
自然条件
丘陵或水网地区,会因土地可利用率较低,增加居住用地的数量,加大该项用地的比重。(zhongdian)
城市用地标准
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状况不同,各地住宅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的指标不同
1.布局原则
1)选择自然环境优良的地区;
2)应协调与城市就业区和商业中心等功能地域的相互关系,以减少居住―工作、居住―消费的出行距离与时间;
3)注重自身以及用地周边的环境污染影响。
4)一应有适宜的规模与用地形状;
5)在城市外围选择居住用地,要考虑与现有城区的功能结构关系,利用旧城区公共设施、就业设施,有利于密切新区与旧区的关系,节省居住区建设的期初投资;
6)要结合房地产市场的需求趋势进行选择,考虑建设的可行性与效益;
7)居住用地的选择要注意留有余地。
2居住用地的布局方式
(1)集中布置(城市规模不大,无分割障碍)——便于节约投资和用地(城市过大,不理想,容易造成“钟摆式”交通)
(2)分散布局(用地分割,受地形影响)
(3)轴向布置(城市用地以中心地区为核心公沿交通干线发展)
10.公共设施的用地规划布局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801 机关团体用地
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相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及附属设施用地
0802 科研用地
指科研机构及其科研设施用地
0803 文化用地
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080301 图书与展览用地
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纪念馆、规划建设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080302 文化活动用地
指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剧场等设施用地
0804 教育用地
指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设施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080401 高等教育用地
指大学、学院、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等高等学校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080402 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080403 中小学用地
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用地,包括职业初中、成人中小学、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080404 幼儿园用地
指幼儿园用地(在居住区标准中属于居住用地)
080405 其他教育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教育用地,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用地
0805 体育用地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企事业、军队等机构内部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080501 体育场馆用地
指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全民健身中心等用地
080502 体育训练用地
指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0806 医疗卫生用地
指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急救、安宁疗护等用地
080601 医院用地
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护理院等用地
080602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等用地,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用地
080603 公共卫生用地
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采供血设施等用地
0807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
080701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的养老院、敬老院、养护院等机构养老设施用地
080702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居住、抚养、照护等服务的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设施用地
080703 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养等服务的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等设施用地
080704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包括救助管理站等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设置及其规模大小与城市的职能和规模相关联,某些公共设施(如公益性设施)的配置与人口规模密切相关而具有地方性,有些公共设施则与城市的职能相关,并不全然涉及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小
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规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押题)
1)城市性质(具有较大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 2)城市规模(一般城市规模越大,公共设施用地规模越大。)3)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中第三产业占有较高的比重)4)居民生活习惯 5)城市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押题)
1)根据人口规模推算;2)根据各专业系统有天部门的规定来确定;3)根据地方的特殊需要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用地布局规划
医院-清洁安静
球场露天剧院-自身声响对外部有影响,且也被外部干扰
学校、图书馆不宜与剧场、市场、游乐场紧邻,以免互相干扰
(3)城市公共中心的组织与配置
分级
①规模较大的城市,分层级的集聚设置
②专业性公共中心
全市性公共中心布置
1)按照城市的性质与规模,组合功能与空间环境.
2)组织中心地区的交通
√公共设施应按交通集散量的大小及其与道路的组合关系进行合理分布。
√在中心区外围设置疏解环路及停车设施,以拦阻车辆进入中心地位;
√可通过立体组织,将公共设施与公共交通设施,分设不同平面,使之能将地铁、公共、停车场引入中心区,方便换乘.
3)城市公共中心的内容与建设标准要与城市的发展目标相适应
4)慎重对待传统城市商业中心
旧城的传统商市长期使用,已造成市民向往的心理定势,一般不应轻率地废弃与改造,要慎重态度。
√在中心地区规模较大时,应结合区位条件安排部分居住用地,以免夜晚出现“空城”现象。
√在规模不大的城市,城市公共中心也有多样的组合形式,如行政、商业、文化设施等结合。在一些大城市都会城市,全市性公共中心通过建立城市副中心,以分解市级中心的部分职能,主、副中心相辅相成,完善市中心整体功能。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产业的发展,原本紧凑集结的一些城市中心设施与功能,将可跨越地理空间的约束分散到环境更为适宜的地点择址
√在以商业设施为主体的公共中心,为避免交通干扰,以提供更适意、安全的购物环境;常辟建商业步行街或步行街区。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1)公共设施项目要合理地配置(配套齐全、分级或系统配、局部地区成套配准、某些专业设施聚集配准
(2)公共设施要按照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学校、社区服务)
(3)公共设施的布局要结合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考虑(商业步行街与公交站、大型体育馆与城市干道)
(4)根据公共设施本身的特点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医院安静、学校、图书馆远离剧场、游乐场
(5)公共设施布置要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
(6)公共设施的布局要考虑合理的建设顺序并留有余地
(7)充分利用原有基础(工广改艺术场馆)
11.工业用地的布局
10 工矿用地
指用于工矿业生产的土地
1001 工业用地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装备修理、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100101 一类工业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工业用地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
100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
1003 盐田
指用于盐业生产的用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1)掌握原则
自身要求
1)用地的形状和规模:工业用地要求的形状与规模,不仅因生产类别不同而不向,且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采用的运输方式、工艺流程和建筑层数有关。当把技术、经济上有直接依赖关系的工厂组成联合企业时(如钢铁、石油化工、纺纸、木材加工等联合*企业),则需要很大用地。规划中必须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为未来的城市支柱产业留有足够的空间和弹性。
2)地形要求:工业用地的自然坡度要和工业生产工艺、运输方式与排水坡度相适应。利用重力运输的水泥厂选矿F应设于山坡地,对安全距离要求很高的工厂宜布置在山坳或丘陵地带,有铁路运输时则应满足线路铺设要求。
3)水源要求 :安排工业项目时注意工业与农业用水的协调平衡。由于冷却、工艺、原料、锅炉、冲洗以及空调的需要(如火力发电、造纸、纺织、化纤等),用水量很大的工业类型用地(如火力发电、造纸、纺织、化纤等),应布置在供水量充沛可靠的地方,并注意与水源高差的问题。水源条件对工业用地的选址往往起决定作用。有些工业对水质有特殊的要求,如食品工业对水的味道和气味、造纸屋对水的透明度和颜色、纺织工业对水温、丝织工业对水的铁质等的要求,规划布局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4)能源要求 :安排工业区必须有可靠的能源供应,大量用电的炼铝、铁合金、电炉炼钢、有机合成与电解企业用地要尽可能靠近电源布置,争取采用发电厂直接输电,以减少架设高压线、升降电压带来的电能损失。染料厂、胶合板厂、氨厂、碱、印染人造纤维厂、糖厂、造纸厂以及某些机械厂,在生产过程中y由于加热、干燥、动力等需大量蒸汽及热水,对这类工业的用地应尽可能靠近热电站布置。秀
5)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水文要求:工业用地不应选在7级和7级以上的地震区,土壤的耐压强度一般不应小于15t/m2;山地城市的工业用地应特别注意,不应选址于滑1坡、断层、岩溶或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段;在黄土地区,工业用地选址应尽量选在湿陷量小的地段,以减少基建工程费用。工业用地的地下水位最好是低于厂房的基础,并能满足地下工程的要求;地不水的水质要求不致对混凝土产生腐蚀作用。 工业用地应避开洪水淹没地段,一般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0.5t 以上8大、中型企业最高洪水频率为百年一遇,小型企业为五十年一遇。厂区不应布置在水库坝址下游,如必须布置在下游时,应考虑安置在当水坝发生意外事故时,建筑不致被水冲毁的地段。
6) 工业的特殊要求:某些工业对气压、湿度、空气含尘量、防磁、防电磁波等有特殊要求,应在布置时予以满足,某些工业对地基、土壤以及防爆、防火等有特殊要求,也应在布置时予以满足。如有锻压车间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地面发生很大的静压力和动压力,对地基的要求较高。又如有的化工厂有很多的地下设备,需要有干燥不渗水的土壤。再如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企业,.要求远离居住区、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等,厂区应分散布置,同时还须在其周围设置特种防护地带。的锅
7)其他要求:工业用地应避开以下地区:军事用地、水力枢纽、大桥等战略目标,以及矿物蕴藏地区、采空区、文物古迹埋藏地区以及生态保护与风景旅游区、埋有地下设备的地区。
交通运输要求
(2)交通运输的要求。工业用地的交通运输条件关系到工业企业的生产运行效益,直接影响到吸引投资的成败。在有便捷运输条件的地段布置工业可有效节省建厂投资,加快工程进度,并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城市的工业多沿公路、铁路通航河流进行布置。
各种运输方式的建设与经营管理费用均不相同,在考虑工业布局时,要根据货运量的大小、货物单件尺寸与特点、运输距离;经分析比较后确定运输方式,将工业用地布置在有相应运输条件的地段,可采用铁路、水路、公路或连续运输方式。
1)铁路运输。铁路运输的特点是运量大、:效率高、运输费用低,但建设投资高,用地面积大,并要求用地平坦,因此只有需要大量燃料、原料和生产大量产品的冶金、化工、重型机器制造业,或大量提供原料、燃料的煤、铁、.有色金属开采业,有大量向外运:输,或只有一个固定原料基地的工业,才有条件设铁路专用线。采用铁路运输的工业企业;用地要布置在便于接轨的地段。.把有关工业组成工业区,统建设铁路运输设施,可以提高专用线的利用率;节约建设投资。
2)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费用最为低廉;在有通航河流的城市安排工业,特别是木材、造纸原料、砖瓦、矿石、煤炭等大宗货物的运输应尽量采用水运,采用水路运输的工厂要尽量靠近码头。
3) 公路运输。公路运输机动灵活、建设快、基建投资少,是城市的主要运输方式。为此在规划中要注意工业区与公路、码头、车站、仓库等有便捷的交通联系。济
4)连续运输。连续运输包括传送带、传送管道、液压、空气压缩输送管道、悬索及:单轨运输等方式。连续运输效率高,节约用地,并可节约运输费用和时间,但建设投资高,灵活性小。
城市中布置工业用地时,对运输条件的考虑随工业规模大小不同而不同。中小型工业,货运量小,投资少,为了迅速上马,尽可能利用原有运输设施;这些工业要靠近铁路接轨站、码头、公路进行布置。大型联合企业货运量大,往往超过原有运输设施的运输能·力,建厂时必须开辟新的线路,增建新的运输设施。这些工业的安排要注意满足修建运输.设施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大型港口的自然条件。工业区的运输方案应考虑各种运输方式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形成系统,并避免货运线路和主要客运线路交叉。
防止工业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3) 防止工业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工业生产中可能排出大量废水、废气、废渣,并产生强大噪声,使空气、水、土壤受到污染,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在工业建设的同时控制污染是十分必要的,在规划中注意合理布局,也有利于改善环境卫生。各类工业排放的:“三废”有害成分和数量不同,:对城市环境影响也不同。:废气污染以化工和金属制品工业最为严重;废水污染以化工、纤维与钢铁工业影响最大,废渣则以高炉为最多。为减少和·避免工业对城市的污染,在城市中布置工业用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减少有害气体对城市的污染。散发有害气体的工业不宜过分集中在一个地段。在城市中布置工业时,应了解各种工业排出废气的成分与数量,对集中与分散布置给环境带:来的污染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应特别注意,不要把废气能相互作用产生新的污染的工厂.布置在-一-起,如氮肥厂和炼油厂相邻布置时,两个厂排放的废气会在阳光下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极为有害的光化学污染。
工业在城市中的布置要综合考虑风向、风速、地形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空气流通不.良会使污物无法扩散而加重污染,在群山环绕的盆地、谷地,四周被高大建筑包围的空间及静风频率高的地区,不宜布置排放有害废气的工业。
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按要求隔开一定距离,称为卫生防护带,这段距离的大小随工业‘排放污物的性质与数量的不同而变化。在卫生防护带中,一般可以布置一些少数人使用的、停留时间不长的建筑,如消防车库、仓库、停车场、市政工程构筑物等,不得将体育设施、学校、儿童机构和医院等布置在防护带内。
卫生防护带内必须种植树木,形成绿带,以有效减少工业对居住区的危害。绿带应选用对有害废气有抵抗能力、最好能吸收有害气体的树种
2)防止废水污染。水在流动中有自净作用,当排入水体的污物数量过大,超过自净﹒能力,则引起水质恶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各种有害物质的废水,这些废水若不加控制,任意排放,就会污染水体和土壤。在城市现有及规划水源的上游不得设置排放有害废水的工业,亦不得在排放有害废水的工业下游开辟新的水源。;集中布置废水性质相同的厂,以便统一处理废水,节约废水的处理费用。如纺织、制革、造纸等企业都排出含有机物废水,布置在一起可统一用微生物处理。...钧8.
3)防止工业废渣污染。工业废渣主要来源于燃料和冶金工业,其次来源于化学和石油化工工业,它们的数量大,化学成分复杂,有的具有毒性。工业废渣回收利用途径较多,应尽量回收利用,否则不仅仪需占用大片土地,而且会对土壤、水质及大气产生污染。在城市中布置工业可根据其废渣的成分、综合利用的可能,适当安排-些配套项目,以求物尽其用。德国鲁尔区的煤、钢、化工联合企业,利用冶金矿渣和电厂粉煤灰建成水泥厂和硅酸盐制品厂。化工废渣种类繁多;综合利用十分广泛,在工业布置时要尽量统→安排。不能立即综合利用的废渣,要对其堆弃场地早做安排,尽量利用荒地堆弃废渣,并注意防止其对土壤、水源的污染。
4)防止噪声干扰。工业生产噪声很大,形成城市局部地区噪声干扰,特别是散布在居住区内的工厂,干扰更为严重。从工厂的性质看,噪声最大的是金属制品厂,其次为机械厂和化工厂。在规划中要注意将噪声大的工业布置在离居住区较远的地方;亦可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带,减弱噪声干扰
(3)工业在城市中布局
除与其他类型用地交错布局形成的混合用途区域中的工业用地外,常见的相对集中的工业用地布局形式有以下集电堡组群式布局,包围城市,与居住区交叉、呈组团式布局。
类型
1)工业用地位于城市特定地区
特点:集中布置,总体规模较小,与生活居住用地之间具有较密切的联系缺点:容易造成污染。
适用:中小城市
2)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形成组团
特点:优点在一定程度上职住平衡
缺点:由于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交叉布局的情况,不利于局部污染的防范。活用:常见于大城市或丘陵地区的城市
3)工业园或独立的工业卫星城有相关配套)
4)工业地带。(不属于总体规划的范畴,是区域规划需要解决的问题)
旧城工业布局调整的一般措施
留改(生产性质、工艺和生产技术)、并(规模小、分散)、迁
12.物流仓储用地
11 仓储用地
指物流仓储和战略性物资储备库用地
1101 物流仓储用地
指国家和省级战略性储备库以外,城、镇、村用于物资存储、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包括附属设施、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11010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1102 储备库用地
指国家和省级的粮食、棉花、石油等战略性储备库用地
(1)用地分类:一类、二类、三类物流仓储用地(老分类:普通仓储、危险品仓储、露天堆场)
(2)用地布局:
小城市单独设置在城市边缘,靠近铁路站、公路或河流,便于城乡集散运输
大、中城市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可考虑相应的专用线(同类集中不同类分散)
满足仓库用地的一般技术原则﹔2)有利于交通运输;3)有利建设、经营使用;4)节约用地但有一定发展余地;5)沿河布置仓库时,必须留出岸线,照顾城市居民生活、游憩利用河(海)岸线的需要;6)注意城市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保证城市安全,应满足有关卫生.安全方面的要求。
不同仓库的具体布置
储备仓库,一般应设在郊区、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有专用的独立地段。
转运仓库,也应设在城市的边缘或郊区,并与铁路、港口等对外交通设施紧密结合.
收购仓库,(属于农副产品和当地土产收购仓库):与货物来源方向的郊区入城干路口或水运必经入口处。
供应仓库,接近其供应地区
特种仓库(重点记忆)
1、危险品仓库(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仓库)
布置在城市远郊的独立地段的专门用地上,
同时应与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运输时穿越城
2、冷藏仓库:多设于郊区河流沿岸
3、蔬菜仓库
地下水位不小于2.5米,食品和材料库地下水位不小于4米。
城市市区边缘通向四郊的干路入口处,
不宜过分集中,以免运输线太长,损耗太大;
4、木材仓库、建筑材料仓库
城郊对外交通运输线或河流附近;
5、燃料及易燃材料仓库(石油、煤炭、木柴仓库)
应满足防火要求,
布置在郊区的独立地段
在气候干燥、风速特大的城市,还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油库选址:
离开城市居住区、变电所、重要交通枢纽、机场、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重要桥梁、大中型工业企业、矿区、军事目标和其他重要设施,
并最好在城市地形的低处,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13.城市用地布局与交通系统的关系
(1)雅典宪章的启示
人的活动是城市交通的主要活动,也是城市交通的决定性因素;城市用地是城市交通的决定性因素;
要处理好城市用地布局与道路系统的合理关系,要有交通分流的思想和功能分工的思想
(2)城市道路系统与城市用地的协调发展关系
城市道路既可以组织城市的骨架,又是交通的通道城市道路始终伴随城市的发展
不同规模和不同类型的城市用地布局有不同的交迪分布和通行要求,就会有不同的道路网络类型和模式,就会有不同的路网密度要求和交通组织方式。
城市道路的功能分工是从道路的产生初斯就有的
(3)城市用地布局形态与道路交通网络形式的配合关系
城市用地的布局形态大致可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大类
集中型较适应于规模较小的城市,其道路网形式大多为方格网状
分散型城市,方格网、链式路网、放射状道路等相结合
第四章总体规划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
1 总体要求
1.2规划定位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落实和深化,是一定时期内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❶是编制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市县等下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统筹协调作用,❷具有战略性、协调性、综合性和约束性(考点)。(若干意见: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的依据)
1.5编制主体和程序
(考点)❸规划编制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具体编制工作。(1.省级政府组织编制,2.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3.报国务院审批)
编制程序包括(考点)准备工作、专题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多方案论证、规划公示、成果报批、规划公告等。
1.6成果要求
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考点)1.文本、2附表、3图件、4说明和5专题研究报告,以及6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等。
2.2梳理重大战略
按照1.主体功能区战略、2.区域协调发展战略、3.乡村振兴战略、4.可持续发展战略(❺考点编制省级规划的依据)等国家战略部署,以及5.省级党委政府有关发展要求(容易漏),梳理相关重大战略对省域国土空间的具体要求,作为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
3 重点管控性内容(编制内容)
3.2开发保护格局
3.2.1 主体功能分区
(考点)❻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各地可结合实际,完善和细化省级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划分政策单元,确定协调引导要求,明确管控导向。按照陆海统筹、保护优先原则,(考点)❼沿海县(市、区)要统筹确定一个主体功能定位。
3.2.2生态空间
依据重要生态系统识别结果,维持自然地貌特征,改善陆海生态系统、流域水系网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连通性,(考点)❽明确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确定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区域;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为珍稀动植物保留栖息地和迁徙廊道;合理预留基础设施廊道。
优先保护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主的生态空间,(考点)明确省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布局、规模和名录
3.2.3 农业空间
❾将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落实,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布局有优化。(县划补,不行就市级补划,省管指标,省级占补平衡,不够在异地购买)以水平衡为前提,优先保护平原地区水土光热条件好、质量等级高、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实施“小块并大块”,推进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在山地丘陵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
综合考虑不同种植结构水资源需求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考点)明确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等农产品主产区,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空间布局。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要求,(考点)提出优化乡村居民点布局的总体要求,实施差别化国土空间利用政策;可对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作出指标控制要求。
3.2.4城镇空间
依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结合主体功能定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产业发展、人口分布等因素,(考点)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
(考点)提出城市群、都市圈、城镇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放式(环球压多选)的空间格局,
(考点)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考点)❿按照城镇人口规模①.300万以下、②.300-500万、③.500-1000万、④.1000-2000万、⑤.2000万以上等层级,分别确定城镇空间发展策略,促进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将建设用地规模分解至各市(地、州、盟)。
针对不同规模等级城镇提出基本公共服务配置要求,优化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重要设施的空间布局。⑤加强产城融合,完善产业集群布局,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预留发展空间。
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考点)❶❸系统建立包括国家文化公园、世界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编撰(zhuan)名录。(考点:建立文化保护体系,并不划定控制线);
课本城镇体系
定义:
以一个相对完整区域内的城镇群体为研究对象
核心是中心城市
由一定数量的城镇所组成的(各城镇都有自己的特色)
最本质的特点是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城镇体系的规划结构:
一化: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
二系: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系统和区域生态环境系统..·
三结构:规模等级结构、职能结构、空间结构。
3.3资源要素保护与利用
3.3.1自然资源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要求,统筹耕地、森林、草原、湿地、河湖、海洋、冰川、荒漠、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考点)确定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提出水、土地、能源等重要自然资源供给总量、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的重点和方向。
❶❶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对水土光热条件好的优质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考点)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各项建设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结合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保护林地、草地、湿地、冰川等重要自然资源,落实天然林、防护林、储备林、基本草原保护要求。
在落实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安排的基础上,❶❷(考点)明确省域内大中型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开发区域,加强与三条控制线衔接,明确禁止、限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空间。
沿海省份要明确海洋开发保护空间,提出海域、海岛与岸线资源保护利用目标。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新增围填海,提出存量围填海的利用方向。明确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的底线要求,加强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以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流量为基本导向,确定水、土地、能源等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指标与实施策略。明确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以及其他对省域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要求,提出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布局调整的重点和时序安排。
3.3.2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资源
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系统建立包括国家文化公园、世界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编撰名录
全面评价山脉、森林、河流、湖泊、草原、沙漠、海域等自然景观资源,保护自然特征和审美价值。
构建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网络,统一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
梳理各种涉及保护和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制定区域整体保护措施,延续历史文脉,突出地方特色,做好保护、传承、利用。
3.4基础支撑体系
3.4.1基础设施
落实国家重大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明确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
预测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明确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序安排,确定重点项目表。
按照区域一体化要求,构建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按照高效集约的原则,统筹各类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线性基础设施尽量并线,明确重大基础设施廊道布局要求,减少对国土空间的分割和过度占用。
3.4.2防灾减灾
考虑气候变化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如沿海地区海平面上升、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山地丘陵地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提出防洪排涝、抗震、防潮、人防、地质灾害防治等防治标准和规划要求,明确应对措施。
对国土空间开发不适宜区域,根据治理需求提出应对措施。
合理布局各类防灾抗灾救灾通道,明确省级综合防灾减灾重大项目布局及时序安排,并纳入重点项目表。
3.5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❶❸落实国家确定的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
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考点),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为依据,针对(考点)①省域生态功能退化、②生物多样性降低、③用地效率低下、④国土空间品质不高等问题区域,将生态单元作为修复和整治范围,
按照保障安全、突出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的优先次序,结合(考点)①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②国土综合整治、③矿山生态修复和④海洋生态修复等类型,提出修复和整治目标、重点区域、重大工程。
国土综合整治:包括农村和城镇土地综合整治、重大自然灾害灾后生态修复
1.主要针对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村建设用地粗放、人居环境不优等问题,
2.针对城市化地区国土①空间利用效率不高、②城市病日益突显等问题,在主要城市化地区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建设用地效率和品质,改善提升人居环境。
3.6区域协调与规划传导(考点:省级区域协调与规划传到中包括哪几种方式,四种)
3.6.1 省际协调
做好与相邻省份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协商对接,确保省际之间生态格局完整、环境协同共治、产业优势互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3.6.2省域重点地区协调
加强省内流域和重要生态系统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明确分区发展指引和管控要求,促进整体保护和修复。生态功能强的地区要得到有效保护,创造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建立健全纵向横向结合、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明确省域重点区域的引导方向和协调机制,按照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提高经济发展优势区域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在此基础上,建设用地资源向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倾斜,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通过优化空间布局结构,促进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传统工矿城市发展活力不足的问题。
发挥比较优势,增强不同地区在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边疆安全、文化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等方面的功能,明确主体功能定位和管控导向,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走合理分工、优化发展的路子。
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作为区域协调的重要手段。
区域协调
3.6.3市县规划传导
以省域国土空间格局为指引,统筹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需求,实现发展的持续性和空间的合理性。(考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分区传导、底线管控、控制指标、名录管理、政策要求等方式,对市县级规划编制提出指导约束要求。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要将上述要求分解到下级规划,下级规划不得突破。
3.6.4专项规划指导约束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要综合统筹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协调各专项规划空间安排。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管理。
规划传导
4 指导性要求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省域实际,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要求,深化相关工作。主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采取绿色低碳安全的发展举措,优化国土空间供给,改善生物多样性,提升国土空间韧性。
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结合“一带一路”优化生产力、城镇和基础设施布局,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提升区域竞争力。
运用国土空间地理设计方法,结合全域旅游,加强区域自然和人文景观的整体保护和塑造,充分供给多样化、高品质的魅力国土空间。
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升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
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探索可感知、能学习、善治理、自适应的智慧规划。
5 规划实施保障
5.1健全配套政策机制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完善细化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资源资产管理、有偿使用、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及政策措施。
5.2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
将现状数据及规划数据纳入省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总市县基础数据和规划数据。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实现互联互通的数据共享。
5.3建立规划监测评估预警制度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动态监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目标、空间布局、重大工程等执行情况,以及各市县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
5.4近期安排
结合发展规划确定的“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明确近期规划安排。确定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并分解下达至下级规划,明确推进措施。
6 公众参与和社会协调
规划编制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机制。在规划编制启动阶段,深入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在规划方案论证阶段,应将中间成果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规划成果报批前,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信息平台,采取贴近群众的各种社会沟通工具,保障各阶段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实效性,并保障充分的参与时间。
制定涵盖各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研究规划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充分调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力量,组建专家咨询团队,注重听取生态、资源、环境地理、经济、社会、文化、安全等多领域多学科的专家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情况在规划说明中要形成专章
7规划论证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成果的专家论证,并及时征求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意见。规划论证情况在规划说明中要形成专章,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论证意见、部门和地方意见采纳情况等。对存在重大分歧和颠覆性意见的意见建议,行政层面不要轻易拍板,要经过充分论证后形成决策方案
规划成果论证完善后,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规划经批准后,(考点)应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涉及向社会公开的文本和图件,应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规划是抽象的不服的要通过审查复议)
附录A术语和定义
国土空间: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
国土空间保护:对承担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资源安全等国家安全的地域空间进行管护的活动。
国土空间开发:以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等为主的国土空间开发活动。
国土空间利用:根据国土空间特点开展的长期性或周期性使用和管理活动。
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对空间格局失衡、资源利用低效、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系统受损的国土空间,进行适度人为引导、修复或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活动。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对陆海所有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边界、用途和使用条件等,核发行政许可、进行行政审批等。
主体功能区: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系统特征以及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据,划分出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实施差别化管控的地域空间单元。
生态空间: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
农业空间: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的功能空间
城镇空间: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海域、水域等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
城镇开发边界: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城市群:依托发达的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网络所形成的空间组织紧凑、经济联系紧密的城市群体。
❶❹都市圈:以(一个)中心城市为核心,与周边城镇在日常通勤和功能组织上存在密切联系的一体化地区,一般为一小时通勤圈,是区域产业、生态和设施等空间布局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空间单元。
❶❺城镇圈:以多个重点城镇为核心,空间功能和经济活动紧密关联、分工合作可形成小城镇整体竞争力的区域,一般为半小时通勤圈,是空间组织和资源配置的基本单元,体现城乡融合和跨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
❶❻生态单元:具有特定生态结构和功能的生态空间单元,体现区域(流域)生态功能1.系统性、2.完整性、3.多样性、4.关联性(经纬冲刺考点:四性)等基本特征。
地理设计:基于区域自然生态、人文地理禀赋,以人与自然和谐为原则,用地理学的理论和数字化等工具,塑造高品质的空间形态和功能的设计方法。
附录C 主体功能区分区
C.1主体功能分区类型
全国主体功能区(考点)由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和省级主体功能区组成,省级(必有)主体功能区包括省级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内容分类),以及(非必有)省级自然保护地、战略性矿产保障区、特别振兴区等重点区域名录。
C.1.1城市化发展区
指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较好,集聚人口和产业能力较强的区域。该类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动力源,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重点增强创新发展动力,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保障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
C.1.2农产品主产区
指农用地面积较多,农业发展条件较好,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区域。该类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国家农业生产重点建设区和农产品供给安全保障的重要区域,现代化农业建设重点区,农产品加工、生态产业和县域特色经济示范区,农村居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
C.1.3重点生态功能区
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态脆弱区域为主的区域。该类区域的功能定位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重要区域,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主要区域。
C.1.4自然保护地名录
指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和海域,包括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类区域。该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服务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为全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游憩等公共服务;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永续发展。
C.1.5战略性矿产保障区名录
指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的重要区域,主要包括全国和省级战略性矿产资源分布的国家规划矿区、能源资源基地、重要价值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该类区域功能定位是,关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供给安全的重要区域,落实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示范区域。
C.1.6特别振兴区名录
指因资源枯竭、人口收缩等原因致使发展活力不足、关系国家边疆安全,以及需要国家特别扶持的区域,主要包括边疆重要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传统工矿城市等。该类区域功能定位是,边疆重要城市是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区域,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传统工矿城市,是培育接续替代产业、实现城市精明发展的主要区域。
C.2分区要求
C.2.1全域覆盖
国家级主体功能区与省级主体功能区叠加后,覆盖省级行政辖区内全部陆域和管理海域国土空间。
C.2.2陆海统筹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在确定各个沿海县(市、区)的主体功能区定位时,要统筹考虑当地陆地和海洋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根据陆海统筹、保护优先、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确定主体功能区。
C.2.3分区传导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必须确定为相同的主体功能区类型,不得改变。
C.2.4因地制宜
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是必备类型区,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三类主体功能区做二级细分;在自然保护地、战略性矿产保障区和特别振兴区名录外,也可结合实际将其他需在空间上加强管控引导的重要区域纳入名录进行管控。
C.2.5基本单元
主体功能区的基本分区单元原则上为(考点)县级行政区,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县域面积较大的省份,可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基本分区单元。
C.2.6协调规则
根据双评价结果,应划分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市辖区以及自治州政府、地区行署、盟行署所在地的市辖区,可确定为城市化发展区;其他可同时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与城市化发展区的,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优先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或农产品主产区。
按照陆海统筹原则,原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为重点生态功能区或海洋渔业保障区,陆域主体功能定位为农产品主产区或重点生态功能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具有生态功能导向的优先划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具有农业功能导向的优先划定为农产品主产区;原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为重点生态功能区或海洋渔业保障区,陆域主体功能定位为城市化发展区的,依据海洋生态保护主要对象和布局、陆域开发内容布局和强度,综合确定县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重点生态功能保护或海洋渔业保障管控要求。原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为重点开发区,陆域主体功能定位为农产品主产区或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优先判定为农产品主产区或重点生态功能区。
C.3 技术流程
第一步,评估既有分区,提出备选方案。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对已有主体功能区进行评估;根据主导判别因素,识别需要优化调整的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重点区域,衔接自然保护地、战略性矿产保障区和特别振兴区名录,提出备选方案。
第三步,协调对接,形成最终方案。在与相关主管部门及相邻省市及县(区)充分衔接基础上,形成最终方案。
C.4主导因素判别
C.4.1城市化发展区
短板因素包括,地质灾害高易发、地震灾害危险性较大、水污染严重、不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的海岸带和海岛等;比较优势包括,国家和区域城市群、都市圈的中心和节点城市,人口、产业集聚度较高,人口密度较大、具备就地就近城市化发展潜力,交通和区域优势度较高,经济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较高。不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的海岸带和海岛地区,不应确定为城市化发展区。
第二步,衔接发展战略,提出初步方案。衔接国家和省级发展战略,结合农业、生态、能源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地、边疆重要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传统工矿城市等有关成果要求,提出初步方案。
C.4.2农产品主产区
短板因素包括,水资源超载、土壤和水污染严重、耕地锐减等;比较优势包括,国家或省的粮食、经济作物、畜牧业和海洋水产品养殖的主要保障区,列入国家或省产粮大县、畜牧大县、水产养殖大县名单,粮食产量、肉产品产量、水产品产量之一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国家优质粮食基地县(场),以及其他农业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的地区等关系农产品供给安全的地区。
C.4.3重点生态功能区
短板因素包括,石漠化、水土流失、荒漠化面积占比较大,林草湿地锐减等;比较优势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的集中分布区占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岸维护功能的生态安全重要屏障区,天然林保护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草原“三化”地区相对集中或占比较大。
附录D 省级规划指标体系
指标性质
a )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刚性指标)
b )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要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生态保护类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约束性
用水总量
约束性
林地保有量
约束性
基本草原面积
约束性
湿地面积
约束性
新增生态修复面积
预期性
自然岸线保有率(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重要河湖自然岸线保有率)
约束性
农业发展类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约束性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预期性
海水养殖用海区面积
预期性
区域建设类
❶❼国土开发强度(冲刺考点:指的是区域密度)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约束性
1/2/3交通圈人口覆盖率
预期性
公路与铁路网密度
预期性
❶❽单位GDP使用建设用地(用水)下降率(冲刺考点:)
约定性
术语解释见指南
a)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面积。
b)用水总量:❶❾ 国家确定的(考点,不是枯水年,也不是丰水年)水平年流域(冲刺考点)、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性约束指标。
d)基本草原面积: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实施特殊保护的草地。
e)湿地面积: ❶❶指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田(现在属于工矿用地)、滩涂等。(冲刺考点)
f)新增生态修复面积: 指规划期通过人工干预方式新增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等区域面积累计规模。
g)自然岸线保有率: 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是指辖区内大陆自然海岸线长度与总长度的比例;重要河湖自然岸线保有率是指辖区内重要河湖自然岸线长度与总长度的比例。
h)耕地保有量: 考点不是现有的)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林地数量
i)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
l)国土开发强度: 建设用地总规模占行政区(考点是陆域,不是本行政区域内面积)陆域面积的比例,建设用地总规模指的是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之和
m)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建制镇、村庄面积之和,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对应201、202、203中的建设用地。
n)“1/2/3小时”交通圈人口覆盖率: 指以省级城市群为主要对象,其中,都市圈1小时通勤圈、城市群2小时商务圈以及主要城市3小时高铁交通圈的覆盖人口与总人口的比例。
o)公路与铁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上的公路和铁路网总长度。
p)单位GDP使用建设用地(用水)下降率: 与规划基期年相比,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用水)的降低幅度。
韦老师冲刺班拓展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
1.指导总体规划的编制发挥上下衔接的职能,实现区域层面的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意义重大.
2.全面考察区域发展态势,发挥对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指导功能
3.综合评价区域发展基础、发挥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是明确区域内哪些地方可染发、哪些地方不可开发,或者哪些地方的开发建设将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而应限制牙发等
4.协调区域城市间的发展,促进城市之间形成有序竞争与企作的关系。城镇体系规划通过对区域内城市的空间结构、等级规模结构、职能组合结构及网络系统结构等进行协调安排,根据各城市的发展基础与发展条件;从区域整体优化发展的角度指导区域内城市的发展,从而避免区域内城市各自为战,促进区域的整体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法》明确(省级概括为这几件事):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与任务
区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等。
区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坊、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千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涉及相邻城市、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取水口、污水排放口、垃圾处理场等。
《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
总体要求
1.2规划定位
五大特点
战略性、协调性、综合性、基础性(省级没有)、约束性(冲刺考点)
规划定位:市级总规是城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制定的空间发展蓝图和战略部署,是城市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高效能空间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空间政策,是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知道各类建设的行动纲领。市级总规要体现战略性、综合性、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要求,为编制下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基本依据(考点)
1.4范围、期限和层次
规划范围(冲刺考点)
市级行政辖区内全部陆域
管辖海域国土空间
市域和中心城区要落实重要管控要素的系统传导和衔接
侧重实施性
规划层次(冲刺考点)
市域
市域要统筹全域全要素规划管理,侧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总体格局;(冲刺考点)
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要细化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侧重功能完善和结构优化;(冲刺考点)
规划年限
目标年限2035
近期2025
远景2050
1.5编制主体与程序
工作方式
党委领导
政府组织
专家领衔
部门协同
公众参与
考点:公众参与没有党委领导
工作分工
组织编制
市级人民政府
具体编制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编制工作
工作程序
基础工作
规划编制
规划设计方案论证
规划公示
成果报批
规划公示
省级:基础工作、专题研究、规划编制、多方案论证、规划公告,规划报批、规划公示
1.6编制成果(冲刺考点同省级)
文本
附表
图件
规划说明
规划专题研究报告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成果
基础工作
统一底图数据
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城区范围确定等有关标准规范
(冲刺考点)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分析地理格局
研究当地气候和地形地貌条件、水土等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容量等空间本底特征,分析自然地理格局。人口分布与区域经济布局的空间匹配关系,开展双评价,明确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最合理规模,提出国土空间优化导向
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双评估)
规划实施评估
评估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节约集约用地
灾害风险评估
结合自然地理本底特征和双评价结果,正对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分析区域发展和成城镇化趋势、人口、科技、气候变化等,系统梳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灾害和风险评估
加强重大专题研究
1研究人口规模、结构、分布以及人口流动等对空间供需的影响和对策;——人口
2研究气候变化及水土资源、洪涝等自然灾害等因素对空间开发保护的影响和对策;——灾害
3研究重大区域战略、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等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战略及产业
4研究交通运输体系和信息技术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交通
5研究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支撑保障系统的问题和对策;一-基础设施
6研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的空间策略;——空间治理
7研究自然山水和人工环境的空间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空间形态和品质改善的空间对策;一自然人文
8研究资源枯竭、人口收缩城市振兴发展的空间策略;
9综合研究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措施:
开展总体规划城市设计研究
(冲刺考点)在基础工作中城市设计贯穿规划全过程
主要编制内容
市域规划内容(冲刺押题)
3.1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目标战略
1.确定城市性质和国土空间发展目标,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
2.落实上位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量化指标
3.落实国家和省的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以自然地理格局为基础,形成开放式、网络化、集约型、生态化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4.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要提出跨行政区域的都市圈、城镇圈协调发展的规划内容,促进多中心、多层次、多节点、组团式、网络化发展,防止城市无序蔓延。
5.保障农业发展空间、融合城乡发展空间、彰显地方特色空间、统筹海陆空间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生态休闲、绿色发展。
中心城区规划内容
确定结构性绿地、城乡绿道、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以及重要水体的控制范围,划定中心城区的绿线、蓝线,并提出控制要求
在中心城区提出通风廊道、隔脔绿地和绿道系统等布局和接制要求,确定中心城区线地与开儆空间的总量、人均用地面轩和诀主首指际,并着蕃提出包括社区公园、口酸公园在内的各类纯地螨檇的规划要求。
明确和整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纳等历史文化遮存的保护范围,纳筹划定包括城市紫线在内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
对乡村地区分类分区提出特色保护、风貌塑造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发挥田野的生态、景观和空间间隔作用,营造体现地域特色的田园风光
明确廊道控制要求,鼓励新建城区提出综合管痴布局方案
基于灾害风险评估,确定主要灾害类型的防灾减灾目标和设防标准,划示灾害风险区。明确防洪(潮)、抗震、消防、防疫等各类重大防灾设施标准、布局要求与防灾减灾措施,
明确生态系统修复的目标头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维护生杰系统,改善生态功能
土地整治应以乡村振兴为目标
明确实施城巿有机更新的重点区域,根据需要确定城市更新空间单元,结合城够生活阔构建,注重补短板、效项,优化功能怖布寻和开发强度,传承历史文化,提开城市品质N活力,激大拆大庭保障公共利益。
对市辖县(区、市)提出规划指引,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市级总规确定的规划目标、规划分区、重要控制线、城镇定位、要素配置等规划内容。
明确专项规划编制清单。相关专项规划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下编制,落实相关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市级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对规划近期做出统筹安排,制定行动计划。
形成市级总规数据库,作为市级总规的成果组成部分同步上报。
总结中心城区角度:约束线(三线四线)、约束量(指标、规模)、用地分配(分区、布局)、交通布局(交通规划)、城市设计
3.9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提出对下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引;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近期行动计划;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和机制,以“一张图”为支撑完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1)区县指引
对市辖县(区、市)提出规划指引,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市级总规确定的规划目标、规划分区、重要控制线、城镇定位、要素配置等规划内容。制定市辖县(区、市)的约束性指标分解方案,下达调控指标,确保约束性指标的落实。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总规基础上,大城市可以行政区或规划片区为单元编制分区规划(相当于县级总规),中小城市可直接划分详规单元,加强对详细规划的指引和传导。涉及中心城区范围的县(区、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总规对中心城区的国土空间安排。
(2)专项指引
明确专项规划编制清单。相关专项规划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下编制,落实相关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市级总规的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3)近期行动计划
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对规划近期做出统筹安排,制定行动计划。编制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等重大项目清单,提出实施支撑政策。
(4)政策机制
落实和细化主体功能区等政策,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财政、投资、产业、环境、生态、人口、土地等规划实施政策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国土空间的优化和空间资源的资产价值实现。鼓励探索主体功能区制度在基层落实的途径,各地可依法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5)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
形成市级总规数据库,作为市级总规的成果组成部分同步上报。建立各部门共建共享共用、全市统一、市县(区)联动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做好与国家级平台对接,积极推进与其他信息平台的横向联通和数据共享。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城市体检评估和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奠定基础。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城市信息模型(CIM)和城市时空感知系统,促进智慧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国土空间精治、共治、法治水平。
4公众参与和多方协同
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坚持开门编规划,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在规划编制阶段,广泛调研社会各界意见和需求,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力量,鼓励各类相关机构参与规划编制;健全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包括各相关领域专家的综合性咨询团队;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在方案论证阶段,要形成通俗易懂可视化的中间成果,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意见。规划获批后,应在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审查要求
审查要求
在方案论证阶段和成果报批之前,审查机关应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和进行审查。审查要件包括市级总规相关成果。报国务院审批城市的审查要点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其他城市的审查要点各省(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包括
①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
②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
③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
④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
⑤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⑥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⑦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⑧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⑨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
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的深化细化外,还包括:
①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②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③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度分区(预期性)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④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其他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审查要点制定。
强制性内容
市级总规中涉及的安全底线、空间结构等方面内容,应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或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同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市级总规中强制性内容应包括:(全部是审查要点)
(1)约束性(考点:不是预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情况,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水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
(2)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自然保护地体系;
(3)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4)涵盖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管控要求;
(5)中心城区(考点:不是市域)范围内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
(6)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7)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
规划图纸
规划图件目录(经纬押题)
1、现状图:
(1)应提交的现状图件(5):
——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
——中心城区用地用海现状图
——市域自然保护地分布图
——市域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
——市域自然灾害风险分布图
(2)其他现状图件:反映自然地理、生态环境、能源矿产区域发展、经济产业、人口社会、城镇化、乡村发展,灾害风险等方面现状与分析评价的必要图件。(可有可无)
2、规划图:
(1)应提交的规划图件:
——市域主体功能分区图
——市域国士空间总体格局规划图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市域城乡生活圈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
——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图
——市域农业空间规划图
——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
——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市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规划图
——市域矿产资源规划图
——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
——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分区规划图
——中心城区控制线规划图(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更新规划图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和开敞空间规划图
——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减灾、地下空间规划图
( 2)其他规划图件∶包括住房保障、社区生活圈、慢行系统、城乡绿道、通风廊道、景观风貌、详规单元等内容的规划图件。(可有可无)
名词解释
都市圈
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与周边城乡在日常通勤和功能组织上存在密切联系的体化地区,一般为一小时通勤圈,是带动区域产业、生态和服务设施等一体化发展的空间单元。
城镇圈
以重点城镇为核心,空间服务功能和经济社会活动紧密关联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般为半小时通勤圈,是统筹城乡空间组织和资源配置的基础单元,体现城乡融合和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
城市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考点:重点考虑在公共服务设施确定规模时偷换常住人口的概念)
需要本市提供交通、市政、商业等城市基本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的城市实有人口,除1.城市常住人口外,还包括2.出差、3.旅游、4.就医等短期停留人口(考点二:城市实际服务管理人口包含四种)
城区
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由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居(村)民委员会辖区构成的建成区。
中心城区
市级总规关注的重点地区,根据实际和本地规划管理需求等确定,一般包括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如核心区、组团、市级重要产业园区等;一般不包括外发展、零星散布的县城及镇的建成区。
主城区
是中心城区内的核心发展区
城乡生活圈
形成日常出行尺度的功能复合的城乡生活共同体。对应不同时空尺度,城乡生活圈可分为都市生活圈(1h)、城镇生活圈(0.5h)、社区生活圈等;其中,社区生活圈应作为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的基本单元。(考点)
分区规划
生态保护区(冲刺考点)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划定区域。(考点:生态保护区小于自然保护红线区域因为有的以开天窗的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内)
生态控制区
生态保护红线外,需要予以保留的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生态空间中,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区域)
农田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乡村发展区
农田保护区外,为满足农林牧渔等农业发展以及农民集中生活和生产配套为主的区域
村庄建设区
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重点发展的村庄用地区域
一般农业区(耕地)
以农业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耕地30年,续签也是30年)
林业发展区
以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线划定的区域(30-50,续期按照政策执行)
牧业发展区
以草原畜牧业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30-70,续签按照政策执行)
城镇发展区 (冲刺考点:等于城镇开发边界)(冲刺考点2:建设用地不是全部在城镇发展区里面、如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
城镇集中建设区:集中开发建设并可满足城镇生产、生活需要的区域
居住生活区:以住宅建筑和居住配套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综合服务区:以提供行政办公、文化、教育、医疗以及综合商业等服务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商业商务区:以提供商业、商务办公(不包含综合商业)等就业岗位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工业发展区:以工业及其配套产业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物流仓储区:以物流仓储及其配套产业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绿地休闲区:以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滨水开敞空间、防护绿地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交通枢纽区:以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等大型交通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战略预留区: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内,为城镇重大战略性功能控制的留白区域(村庄规划中机动指标不超过5%,且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在建设区内)(冲刺考点:在集中建设区中)
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
现状建成区,①规划集中连片的城镇建设区和②城中村、③城边村,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④开发区,国家、⑤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环球押题)等应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
市级总规,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的用地一般不少于市辖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80%。
县级总规,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的用地一般应不少于县(区)域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90%。
城镇弹性发展区: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区域(不等于留白区、战略预留区),面积上原则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5%
特别用途区: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定开发边界内的重要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
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增1.市政基础设施、2.交通基础设施、3.生态修复工程、4.必要的配套及5.休憩设施(多选)外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海洋发展区
允许集中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海域,以及允许适度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
渔业用海区
以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养殖和捕捞生产等渔业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交通运输用海区
以港口建设、路桥建设、航运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用海区民海岛
工矿通信用海区
以临海工业利用、矿产能源开发和海底工程建设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游憩用海区
以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特殊用海区
以污水达标排放、倾倒、军事等特殊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区域和无居民海岛
海洋预留区
规划期内为重大项目用海用岛预留的控制性后备发展区域
矿产能源发展区
为适应国家能源安全与矿业发展的重要陆域采矿区、战略性矿产储量区等区域。
建设用地:村庄发展区、城镇发展区和零星分布的建设用地
D 规划文本附表
D.1 规划指标表
D.2 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
D.3 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
D.4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规划指标分解表
D.5 林地保有量指标分解表
D.6 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
D.7 其他底线管控指标分解表
D.8 自然保护地一览表
D.9 历史文化资源一览表
D.10 无居民海岛一览表
D.11 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
指标体系
空间底线
1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2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约束性 市域
3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4 耕地保有量(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5 建设用地总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6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7 林地保有量(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8 基本草原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9 湿地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10 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 约束性 市域
11 自然和文化遗产(处) 预期性 市域
12 地下水水位(米) 建议性 市域
13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例(%) 建议性 市域
14 本地指示性物种种类 建议性 市域
空间结构与效率
15 常住人口规模(万人) 预期性 市域、中心城区
16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预期性 市域
17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约束性 市域、中心城区
18 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中心城区
19 道路网密度(千米/平方公里) 约束性 中心城区
20 轨道交通站点 800 米半径服务覆盖率(%) 建议性 中心城区
21 都市圈 1 小时人口覆盖率(%) 建议性 市域
22 每万元 GDP 水耗(立方米) 预期性 市域
23 每万元 GDP 地耗(平方米) 预期性 市域
空间品质
24 公园绿地、广场步行 5 分钟覆盖率(%) 约束性 中心城区
25 (2021考点15分钟)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步行 15 分钟覆盖率(%)预期性 中心城区
26 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市域
27 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张) 预期性 市域
28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预期性 市域
29 人均体育用地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1 绿色交通出行比例(%)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2 工作日平均通勤时间(分钟) 建议性 中心城区
33 降雨就地消纳率(%)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4 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5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 预期性 市域
按指标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和建议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建议性指标是指可根据地方实际选取的规划指标。(可有可无)
指标内涵
建设用地总面积:市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村庄发展区、城镇发展区和零星分布的建设用地、不在城乡建设用地区域性的基础设施)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城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村庄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面积。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面积。用水总量:全年各类用水量的总和,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等。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实施特殊保护的耕地的面积。耕地保有量: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耕地面积。建设用地总 面积 :市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总面积。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城市、建制镇、村庄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面积。
林地保有量: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林地面积
基本草原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划定的基本草原总面积。
湿地面积: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滩涂等。
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考点大陆自然岸线包括)大陆自然海岸线(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海岸线,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长度占大陆海岸线总长度的比例。(既有自然又有人工)
自然和文化遗产:由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认定公布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数量。一般包括:世界遗产、国家文化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其他经行政认定公布的遗产类型。
地下水水位:含浅层和深层,依托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点测量的地下水面高程(以黄海高程为准)。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例:在消费的各种能源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折算标准量累计后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
本地指示性物种种类:反映本地生态系统的保持情况的指示性物种的种类。
常住人口规模:实际经常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人口数量。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城镇常住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与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应急避难场所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道路网密度:快速路及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总里程数与中心城区面积的比值。
轨道交通站点 800米半径服务覆盖率:轨道交通站点800米半径范围内覆盖的人口与就业岗位占总人口与就业岗位的比例。
都市圈1小时人口覆盖率:都市圈1小时通勤圈范围内覆盖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每万元 GDP水耗 :每万元 GDP 产出消耗的水资源数量。
每万元 GDP地耗:每万元二三产业产出增加值消耗的建设用地面积。
公园绿地、广场步行 5分钟覆盖率:400 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周边5分钟步行范围覆盖的居住用地占所有居住用地的比例。
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步行15 分钟覆盖率: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周边15分钟步行范围覆盖的居住用地占所有居住用地的比例(分项计算)。
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城镇住房建筑总面积与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每千名60岁及以上老年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床位数。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人均体育用地面积:体育用地总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总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绿色交通出行比例: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常规公交、轨道交通等绿色方式出行量占所有方式出行总量的比例。
工作日平均通勤时间:工作日居民通勤出行时间的平均值。
降雨就地消纳率:通过减少硬化面积,增加渗水、蓄水、滞水空间,使多年平均降雨量的 70%实现下渗、储存、净化、回用的城市建成区占总建成区的比例,是反映海绵城市建设水平的指标。
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城镇经生物、物理、化学转化后作为二次原料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农村经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城镇开发边界(规划管控区域)
市级总规应依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定位、规模指标等控制性要求,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划定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统筹提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各类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指导方案。
县级总规应依据市级总规的指导方案,划定县域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其他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空间关系详见图 1)。城市、建制镇应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开发边界是有一条或多条连续闭合线组成,单一闭合线围合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公顷,小于就是零星的建设用地、区域性基础设施、独立矿区)(经纬押题)
现状建成区,规划集中连片的城镇建设区和城中村、城边村,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经纬押题)等应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和发展应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泄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经纬押题)
城镇集中建设区
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城镇建设和发展应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泄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城镇弹性发展区
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在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可在城镇弹性发展范围内进行调整,同时相应核减城镇集中建设区用地规模。
特别用途区
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
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增除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修复工程、必要的配套及游憩设施外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G.3.2 方案协调
城镇开发边界应尽可能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出于城镇开发边界完整性及特殊地形条件约束的考虑,对于无法调整的零散分布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开天窗”形式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并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进行管理。(经纬押题)
《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
>1.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城镇开发边界不得侵占和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的自然空间格局。
>5.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耕地保护任务,统筹推进永么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涉及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以(“开天窗”)的形式予以标注,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
>6.发挥好城市周边重要生态功能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摊大饼”式扩张的阻隔作用。重视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形成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空间布局。
>4.“三调”的现状城镇集中建成以应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7.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不预设比例,不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挂钩,应基于城镇的发展潜力、用地条件、空间分布特点等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体现城镇功能的整体性和开发建设活动的关联性。
>8.对于近五年来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减少的、存在大量批而未建或闲置土地的市、县(区),预留的弹性空间应从严控制。(环球押题)
>9.城镇开发边界由一条或多条连续闭合的包络线组成。边界划定应充分利用河流、山川、交通基础设施等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便于识别、便于管理。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实施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明确各类型含义,统一国土调查、统计和规划分类标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1.3【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以下简称“用地用海分类”)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
2一般规定
2.1【分类规则】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下列规则:
2.1.1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进行归纳、划分,反映国土空间利用的基本功能,满足自然资源管理需要。
2.1.2用地用海分类设置不重不漏。当用地用海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建设用地的分类也是以主要功能)
2.2【使用原则】用地用海分类应符合下列使用规则:
2.2.1 用地用海二级类为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
2.2.2国家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
2.2.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具体使用按照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2.2.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
2.2.5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确定用地用海的混合利用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
2.2.6为满足调查工作中年度考核管理的需要,用途改变过程中,未达到新用途验收或变更标准的,按原用途确认。
3用地用海分类
3.1【用地用海分类】用地用海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本指南共设置24种一级类、106种二级类及39种三级类;其分类名称、代码应符合表3.1的规定;各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地下空间用途分类来用二级分类体系(环球押题),包含4个一级类及3个二级类。
01耕地
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010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0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
010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0201 果园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0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03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的园地
0204 其他园地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生长林木的湿地,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0301 乔木林地
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
0302 竹林地
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的林地
0303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
0304 其他林地
指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以及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包括乔木郁闭度<0.1的疏林草地、灌木覆盖度<40%的灌丛草地,不包括生长草本植物的湿地、盐碱地
040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
040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不包括种植饲草的耕地
0403 其他草地
指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
05 湿地
指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面,或有浅层积水,且处于自然状态的土地(需要有一定生态功能的,所以把盐田归到工矿用地)
0501 森林沼泽
指以乔木植物为优势群落、郁闭度≥0.1的淡水沼泽
0502 灌丛沼泽
指以灌木植物为优势群落、覆盖度≥40%的淡水沼泽
0503 沼泽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高寒草甸
0504 其他沼泽地
指除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外、地表经常过湿或有薄层积水,生长沼生或部分沼生和部分湿生、水生或盐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草本沼泽、苔藓沼泽、内陆盐沼等
050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050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河、湖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0507 红树林地
指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土地,包括红树林苗圃
06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0601 乡村道路用地
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以及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村道用地
060101 村道用地(农用地)
指在农村范围内,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以外,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服务于农村生活生产的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硬化型道路(含机耕道),不包括村庄内部道路用地和田间道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 m,8 m,北方宽度≥2.0 m、≤8 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土地利用现状2017)
060102 村庄内部道路用地(建设用地)
指村庄内的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穿越村庄的公路
0602 种植设施建设用地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工厂化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直接利用地表种植的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0603 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圈舍、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0604 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工厂化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硬化养殖池、看护房、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属于农用地
07 居住用地
指城乡住宅用地及其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701 城镇住宅用地
指用于城镇生活居住功能的各类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70101 一类城镇住宅用地
指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三层及以下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指配套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四层及以上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070103 三类城镇住宅用地
指配套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指为城镇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社区服务站以及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小型超市等用地,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0703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用地。
070301 一类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建造独户住房的土地
070302 二类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建造集中住房的土地
0704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指为农村生产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农村社区服务站以及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801 机关团体用地
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相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及附属设施用地
0802 科研用地
指科研机构及其科研设施用地
0803 文化用地
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080301 图书与展览用地
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纪念馆、规划建设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080302 文化活动用地
指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剧场等设施用地
0804 教育用地
指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设施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080401 高等教育用地
指大学、学院、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等高等学校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080402 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080403 中小学用地
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用地,包括职业初中、成人中小学、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080404 幼儿园用地
指幼儿园用地(在居住区标准中属于居住用地)
080405 其他教育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教育用地,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用地
0805 体育用地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企事业、军队等机构内部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080501 体育场馆用地
指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全民健身中心等用地
080502 体育训练用地
指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0806 医疗卫生用地
指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急救、安宁疗护等用地
080601 医院用地
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护理院等用地
080602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等用地,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用地
080603 公共卫生用地
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采供血设施等用地
0807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
080701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的养老院、敬老院、养护院等机构养老设施用地
080702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居住、抚养、照护等服务的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设施用地
080703 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养等服务的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等设施用地
080704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包括救助管理站等设施用地
09 商业服务业用地
指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901 商业用地
指零售商业、批发市场及餐饮、旅馆及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服务业用地
090101 零售商业用地
指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090102 批发市场用地
指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090103 餐饮用地
指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090104 旅馆用地
指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有住宿功能的度假村等用地
090105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指零售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902 商务金融用地
指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0903 娱乐康体用地
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090301 娱乐用地
指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090302 康体用地
指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0904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以观光娱乐为目的的直升机停机坪等通用航空、汽车维修站以及宠物医院、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废旧物资回收站、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等用地
10 工矿用地
指用于工矿业生产的土地
1001 工业用地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装备修理、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100101 一类工业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工业用地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
100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
1003 盐田
指用于盐业生产的用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11 仓储用地
指物流仓储和战略性物资储备库用地
1101 物流仓储用地
指国家和省级战略性储备库以外,城、镇、村用于物资存储、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包括附属设施、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11010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1102 储备库用地
指国家和省级的粮食、棉花、石油等战略性储备库用地
12 交通运输用地
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各种道路以及交通场站等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其他用地内的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1201 铁路用地
指铁路编组站、轨道线路(含城际轨道)等用地,不包括铁路客货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1202 公路用地
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已纳入城镇集中连片建成区,发挥城镇内部道路功能的路段,以及公路长途客货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1203 机场用地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1204 港口码头用地
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用于堆场、货运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场站用地
1205 管道运输用地
指运输矿石、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1206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指独立占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1207 城镇道路用地
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1208 交通场站用地
指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等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120801 对外交通场站用地
指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20802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20803 社会停车场用地
指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含设有充电桩的社会停车场),不包括其他建设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120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13 公用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和区域基础设施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干渠、水工等设施用地
1301 供水用地
指取水设施、供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1302 排水用地
指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1303 供电用地
指变电站、开关站、环网柜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等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1304 供燃气用地
指分输站、调压站、门站、供气站、储配站、气化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等工业用地
1305 供热用地
指集中供热厂、换热站、区域能源站、分布式能源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1306 通信用地
指通信铁塔、基站、卫星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电信局、微波站、中继站等设施用地
1307 邮政用地
指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所)、邮件处理中心等设施用地
1308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指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1309 环卫用地
指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1310 消防用地
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1311 干渠
指除农田水利以外,人工修建的从水源地直接引水或调水,用于工农业生产、生活和水生态调节的大型渠道
1312 水工设施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林路、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包括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1313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指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不包括其他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地
1401 公园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体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服务设施的公园和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1402 防护绿地
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
1403 广场用地
指以游憩、健身、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活动场地
15 特殊用地
指军事、外事、宗教、安保、殡葬,以及文物古迹等具有特殊性质的用地
150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1502 使领馆用地
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机构办事处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503 宗教用地
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1504 文物古迹用地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1505 监教场所用地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戒毒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等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1506 殡葬用地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陵园、墓地等用地
1507 其他特殊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特殊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16 留白用地
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范围内暂未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
17 陆地水域
指陆域内的河流、湖泊、冰川及常年积雪等天然陆地水域,以及水库、坑塘水面、沟渠等人工陆地水域
170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170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70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70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705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附属护路林及小型泵站,不包括干渠
1706 冰川及常年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8 渔业用海
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801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指用于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用以繁殖重要苗种的海域,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渔港航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802 增养殖用海
指用于养殖生产或通过构筑人工鱼礁等进行增养殖生产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803 捕捞海域
指开展适度捕捞的海域
19 工矿通信用海
指开展临海工业生产、海底电缆管道建设和矿产能源开发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1 工业用海
指开展海水综合利用、船舶制造修理、海产品加工等临海工业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2 盐田用海
指用于盐业生产的海域,包括盐田取排水口、蓄水池等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3 固体矿产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4 油气用海
指开采油气资源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5 可再生能源用海
指开展海上风电、潮流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6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指用于埋(架)设海底通讯光(电)缆、电力电缆、输水管道及输送其它物质的管状设施所使用的海域
20 交通运输用海
指用于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建设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001 港口用海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的海域,包括港口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堤坝及堆场等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002 航运用海
指供船只航行、候潮、待泊、联检、避风及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海域
2003 路桥隧道用海
指用于建设连陆、连岛等路桥工程及海底隧道海域,包括跨海桥梁、跨海和顺岸道路、海底隧道等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1 游憩用海
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101 风景旅游用海
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102 文体休闲娱乐用海
指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建设的海域,包括海上浴场、游乐场及游乐设施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2 特殊用海
指用于科研教学、军事及海岸防护工程、倾倒排污等用途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201 军事用海
指建设军事设施和开展军事活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202 其他特殊用海
指除军事用海以外,用于科研教学、海岸防护、排污倾倒等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3 其他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包括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植被稀少的陆域自然荒野等土地以及空闲地、田坎、田间道
230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空闲地仅用于国土调查监测工作
2302 田坎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2303 田间道
指在农村范围内,用于田间交通运输,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未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非硬化道路
230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碱植物的土地。不包括沼泽地和沼泽草地
2305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植被覆盖度≤5%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2306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植被覆盖度≤5%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泥滩
2307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石滩
24 其他海域
指需要限制开发,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和含义
3.2【地下空间用途分类】地下空间用途分类的表达方式,应对照表3.1的用地类型并在其代码前增加UG字样(同时删除用地字样),表达对应设施所属的用途;当地下空间用途出现表3.1中未列出的用途类型时,应符合表3.2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的规定;各类补充分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3.3【细分规定】本指南在使用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制定用地用海分类实施细则;涉及用地用海类型续分的,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3.1本指南用地用海分类未展开二级类的一级类、未展开三级类的二级类、以及三级类,可进一步展开细分。
3.3.2本指南现有用地分类未设置复合用途,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和管理实际需求,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增设土地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型及其详细规定。
UG12 地下交通运输设施
指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设施等
UG1210 地下人行通道
指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配套设施
UG13 地下公用设施
指利用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给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功能的设施,包括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地下市政管廊和其他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UG1314 地下市政管线
指地下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配气管线、再生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输气管线、给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等
UG1315 地下市政管廊
指用于统筹设置地下市政管线的空间和廊道,包括电缆隧道等专业管廊、综合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沟
UG25 地下人民防空设施
指地下通信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等设施
UG26 其他地下设施
指除以上之外的地下设施
附件:用地用海分类说明
1分类依据
用地用海分类主要参考的现行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及其1990版的分类思路、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358-2019、现行行业标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附录A: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现行行业标准《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
2分类说明
用地用海分类应体现主要功能,兼顾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管理要求,并应满足城乡差异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本指南确定的分类按照用地用海实际使用的主要功能或规划引导的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3 与“三调”工作分类对接
用地用海分类充分考虑了与“三调”工作分类的衔接,同样名称的一级类尽量保持内涵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分类进行了调整、补充和细分。用地用海分类与“三调”工作分类的对接情况详见下列附表。
综合交通规划体系规划标准
城市综合交通的基本概念
概念
城市综合交通应包括出行的两端都在城区内的城市内部交通,和出行至少有一端在城区外的城市对外交通(包括两端均在城区外,但通过城区组织的城市过境交通)。
城市(区)范围内所有交通活动的总和。
各种用地之间人和物的流动。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就是将城市对外交通和城市内的各类交通与城市的发展和用地布局结合起来进行系统性综合研究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与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密切结合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从“区域”(城市对外交通)和“城市”(城市交通)两个层面进行的
主要内容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点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优先发展绿色、集约的交通方式...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应优先保障①步行、②城市公共交通和③自行车交通运行空间,合理配置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
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小于12m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相互协调,城市综合交通的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城市内部交通与城市外部交通之间应在发展目标、发展时时序。建设标准、服务水平、运营组织等方面进行协调。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根据不同城市和城市不同地区的交通特征,差异化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内不同交通方式的功能定位、优先规则、组织方式和资源配置。
城市交通基础工作(调查、实施评估、预测、信息化)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城市交通基础工作
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实施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和外部效益等方面。
远期城市道路交通系统高峰小时的服务水平均应在1以下,平均服务水平应在0.8以下。
3、城市交通预测(★★★)
分析精度不得低于传统的城市交通流量预测“四阶段”(出行生成、出行分布、出行方式、出行(交通)分配等方法。
机动车总量发展预测方法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经济关系)、趋势外推法、千人拥有法
4、交通信息化(★★)
交通信息采集设施应覆盖城区,以及与城区联系紧密的城镇,采集对象应包括主要交通设施和交通参与者。
城市道路与用地协调发展(理解)
(1)小城镇
单中心集中式、规整的方格网
(2)中等城市
仍为集中式布局、逐渐形成多中心,中心区仍为方格网《外围形成更适合机动车的现代城市三级道路网
(3)大城市
多中心分散布局,除现代城市三级城市道路外,各组团间形成的现代化的城市快速路
(3)大城市
组合型城市,混合路网:形成了加强城区之间联系的交通性主干道,与快速路组合疏通性主干道
城市用地布局与道路交通配合关系(背)
方格网道路系统:①适于地形平坦城市,有利于建筑的布置,②由于平行方向有多条道路,交通分散,灵活性大,但对角线方向的交通联系不便,非直线系数大,增加放射道路,又产生复杂的交叉口和三角形街坊;③ 交通穿越中心区
环形放射式道路系统:①以广场组织城市,放射状利于市中心同外围市郊联系;②环形干道利于中心城区外的市区和郊区之间的联系;③放射形干道易把外围交通引入市中心,环形道路促使城市成同心圆不断向外扩展。
自由式道路:①因地制宜,不规则布局,非直线系数大;②较易形成活泼、丰富的景观效果
混合式道路系统:①方格网+环形放射状的道路系统,是大城市发展后期形成的次效果较好的一种道路路网形式,如北京等城市;②链式道路网,有一两条主要交通干道作为枢纽,串联较小范围的道路网而形成,如兰州等城市。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总则
规划原则: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以人为中心,遵循安全、绿色、公平、高效、经济可行和协调(新版去掉“通畅”,堵车解决不了)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规划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国土总规的专项规划)和单独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术语
出行
有明确的活动目的,采用一种或多种交通方式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移动过程。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中,一般指使用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的出行。
出行目的划分
通勤出行(上下班、上下学)
公务、商务出行
生活性出行(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等个人日常生活安排有关的出行)
其他出行(探亲访友、探病看病等非个人日常生活安排相关的出行)
2.0.3 城市公共交通
由获得许可的营运单位或个人为城区内公众或特定人群提供的具有确定费率的客运交通方式的总称。按照运输能力与效率可划分为集约型公共交通与辅助型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按照运输能力和效率划分)
集约型公共交通
大运量交通:指单向客运能力大于3万人次/h的公共交通
中运量交通:指单向客运能力1万人次/h~3万人次/h的公共交通
普通运量交通:指单向客运能力小于1万人次/h的公共交通
辅助型公共交通
满足特定人群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如出租车、班车、校车、定制公交、分时租赁自行车,特定地区的轮渡、索道、缆车等
2.0.2 绿色交通
客货运输中,按人均或单位货物计算,占用城市交通资源和消耗的能源较少,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较低的交通活动或交通方式。如采用步行、自行车、集约型公共交通等方式的出行。
城市客运枢纽
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中,为1.不同交通方式或2.同一交通方式不同方向、功能的线路提供的客流集散和转换的场所。分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
公共交通走廊
公共交通客流集中分布的廊道。简称公交走廊。
交通稳静化
是道路规划、设计中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的总称,主要用在城市次干路、支路的规划设计中。通过在道路上设置物理设施,或通过立法、技术标准、通行管理等降低机动车车速、减少机动车流量,并控制过境交通进入,以改善道路沿线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也称“交通宁静化”。
交通瓶颈地区
城市中受到自然地貌或对外交通设施(如城市中的江、河、山体、铁路等)阻隔,导致交通组织空间供应紧缺的地区。
基本规定
城市综合交通(简称“城市交通”)
地域分类
出行两端都在城区内的城市内部交通
出行至少有一端在城区外的城市对的城市对外交通(两端均在城区外,但通过城区组织的城市过境交通)
按照服务对象划分
城市客运交通
城市货运交通
范围与年限: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范围与年限应和城市总体规划一致(专项规划都一致)
上位依据:应以国家和省(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综合交通专业规划为依据
用地面积和人均:规划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人均道路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m2(10是道路,2是交通设施用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建设用集约节约用地,并优先保障步行、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运行空间,合理配置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内部客运交通中步行与集约性交通、自行车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不应低于75%。(私家小汽车超过20%,交通就很拥堵了)
2.应为规划范围内所有出行者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并应保障交通可达性,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3.城市内部出行中,95%的通勤出行的单程消耗,规划人口在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应控制在60min以内,(一千万可适当提高),100万以下城市应控制在40min以内。
4.应通过交通需求管理与交通设施建设保障城市道路运行的服务水平。城市干线道路交通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不应低于表规定
符合城市所在地和城市不同发展分区的发展特征和发展阶段
1城市新区的规划应充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的城市建成区的规划应以优化交通政策,改善步行、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以及优化交通组织为重点。
2应能适应规划期内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空间组织的要求。
3应符合城市不同发展分区的交通特征。
4应为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的新型交通方式提供发展条件。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与评估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2应保障在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4综合交通与城市空间布局
4.0.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协同规划,通过用地布局优化引导城市职住空间的匹配、合理布局城市各级公共与生活服务设施,将居民出行距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区的居民通勤出行平均出行距离,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人及以上的超大城市可适当提高。
规划人口规模
单程平均出行距离
大于500万
≤9km
300-500万
≤7km
100-300万
≤6km
50-100万
≤5km
小于50万
≤4km
城区内生活出行,采用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的出行比例不宜低于80%。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有效引导城市空间布局与优化,协调交通系统在承载城市活动、引导城市集约高效开发、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等方面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交通网络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交通走廊分布契合。
2城市公共交通骨干系统应串联城市活动联系密切的城市功能地区。
4.0.3应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开发,依托城市公共父通走廊、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布局城市的高强度开发。城市综合交通设施与服务应根据土地使用强度差异化提供,城市土地使用高强度地区应提高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设施的密度,加密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网络。
城市建成区的更新地区,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根据交通系统承载力确定城市更新的规模和用途
2.应优先落实规划预留的各类交通设施及空间
3.应结合街区改造,提高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密度
4.应增加步行、城市公共交通与非机动车交通空间
5.应完善城市货运配送的交通设施及空间
城市交通瓶颈地区,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控制穿越瓶颈交通的交通量
2.应充分考虑城市远景发展规划,做好设施间协调与预留控制
3.穿越交通瓶颈的通道应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路权
4.应通过道路设施布局,交通方式的多样性,提高穿越交通瓶颈的系统可靠性
5城市交通体系协调
拓展
主体:占比占到一半以上,发挥主要作用
骨架:占比可能不高,但是保证交通系统运转的重要作用,把各类交通串联起来
基础作用:一般性的,基本的
5.2.1不同规模城市的客运交通系统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带形城市可按其上一档规划人口规模城市确定。
1规划人口规模500万及以上的城市,应确立大运量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以中运量及多层次普通运量公交为基础,以个体机动化客运交通方式作为中长距离客运交通的补充。规划人口规模达到1000万及以上时,应构建快线、干线等多层次大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网络。
2规划人口规模300万~500万的城市,应确立大运量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骨干地位,以中运量及多层次普通运量公交为主体,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方式的合理使用。
3规划人口规模100万~300万的城市,宜以大、中运量公共交通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多层次普通运量公交为主体。引导个体机动化客运交通方式的合理使用。
规划人口规模50万~100万的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宜以中运量公交为骨干,普通运量公交为基础,构建有竞争力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5规划人口规模50万以下的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应以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为主体,普通运量公交为基础,鼓励城市公共交通承担中长距离出行。
城市客运交通(经纬总结)(经纬原理押题)
500万人以上设置轨道交通为主体地位
300-500万,轨道交通为骨干地位
300万以下的不宜设置轨道交通,以多层次普通运量公交为主体
100万以下的,公交为主
50万以下的,鼓励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5.2.2城市内不同土地使用强度地区的客运交通系统应根据交通特征差异化规划,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中心区应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路权,加密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和站点,并应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用地;应构建独立、连续、高密度的步行网络,紧密衔接各类公共交通站点与周边建筑,以及在适合自行车骑行的地区构建安全、连续、高密度的非机动车网络;应严格控制机动车出行停车位规模,降低个体机动化交通出行需求和使用强度。
2城市其他地区的公共交通走廊应保障公共交通优先路权;构建安全、连续的步行和非机动车网络;控制机动车出行停车位规模,调控高峰时段个体机动化通勤交通需求。
应保障公共交通路权
城市中心区
城市其他地区的公共交通走廊
高峰期城市公共交通全程出行时间宜控制在小客车出行时间的1.5倍以内。(超过1.5缺乏竞争力)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客运枢纽应与步行、非机动车系统良好衔接。
在交通拥堵常发地区,应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路权,对小客车、摩托车等个体机动化出行需求进行管控。
旅游城市应结合旅游交通特征,依托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等设置旅游交通集散中心,发展以城市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为主体的旅游交通系统。
7城巿对外交通
城市对外交通衔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的各主要功能区对外交通组织均应高效、便捷;
2各类对外客货运系统,应优先衔接可组织联运的对外交通设施,在布局上结合或邻近布置;
3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城市的重要功能区、主要交通集散点,以及规划人口规模50万~100万的城市,应能15min到达高、快速路网,30min到达邻近铁路、公路枢纽,并至少有一种交通方式可在60min内到达邻近机场。(经纬原理押题)
对外交通设施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重大对外交通设施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的远景发展要求;
2市域内对外交通通道、综合客运枢纽和城乡客运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市域城镇发展要求;
3承担城市通勤交通的对外交通设施,其规划与交通组织应符合城市交通相关标准及要求,并与城市内部交通体系统一规划;
4城市规划区内,同一对外交通走廊内相同走向的铁路、公路线路宜集中设置;
5城市道路上过境交通量大于等于10000pcu/d,宜布局独立的过境交通通道。(二级公路20000pcu/d)(经纬原理押题)
城市对外交通走廊或场站规划,应预留与之相交的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重要次干路的穿越通道,减少对城市的分割。(经纬原理押题)
承担国家或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职能的城市,城市主要综合客运枢纽间交通连接转换时间不宜超过lh。
机场
7.2.1 衔接机场的铁路与道路系统布局应与机场的客货运服务腹地范围一致。年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及以上的机场宜与城际铁路、高速铁路衔接,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及以上的机场,应布局与主要服务城市之间的机场专用道路,并宜设置城市航站楼(在城市中设置机场服务中心)。
交通衔接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及以上的机场应规划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机场专线巴士等衔接设施
年旅客吞吐量20万人次及以上的机场,宜规划机场专线巴士、出租汽车等衔接设施;
年旅客吞吐量小于20万人次及货运为主的机场、通用机场·应结合货邮吞吐量、旅客吞吐量和服务水平标准等规划衔接设施。
7.2.3布局有多个机场的城市,机场之间应设置快捷的联系道路或轨道交通。(经纬原理押题)
7.2.2机场集疏运交通组织应鼓励采用集约型公共交通方式。
铁路
铁路应综合考虑线路功能与等级、市域城镇布局、城市空间布局与沿线城市用地开发、环境保护要求等,合理布局线路,确定敷设方式和车站位置。
路场站之间宜相互连通,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应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和对外联系方向均衡布局铁路客运站;其他城市的铁路客运站宜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和铁路线网合埋设置。
2高、快速铁路主要客站应布置在中心城区内,并宜与普通铁路客运站结合设置,中心城区外规划人口规模5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地区宜设置高、快速铁路客运站。
3城际铁路客运站应靠近中心城镇和城市主要中心设置;
承担城市通勤的铁路,其车站布局应与城市用地结合,并应满足城市交通组织的要求。
4铁路货运场站应与城市产业布局相协调,宜与公路、港口等货运枢纽和货运节点结合设置,并应具有便捷的集疏运通道。
5铁路编组站、动车段(所)等设施宜布局在中心城区边缘或之外。编组站应布置于铁路干线汇合处,并与铁路干线顺畅连接,可与铁路货运站结合设置。
公路
7.4.1 干线公路应与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衔接。(经纬原理押题)规划人口规模500万及以上的城市,主要对外高速公路出入口宜根据城市空间布局,靠近城市承担区域服务职能的主要功能区设置。
7.4.2 进入中心城区内的公路,道路横断面除满足对外交通需求外,还应考虑步行、非机动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的通行要求。
港口
7.5.1 大型货运港口应优先发展铁路、水路集疏运方式,并应规划独立的集疏运道路,集疏运道路应与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网络顺畅衔接。
7.5.2 城市客运港口宜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结合设置。
7.5.3 宜根据港口运输特征的变化和城市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港口功能,协调港口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货运功能的港口鼓励港、铁联运
货运功能的港口必须有疏港专用道路
却专用道路用舒畅接入高速公路
港口功能和城市用地功能相匹配
8客运枢纽
8.1.1城市客运枢纽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客流特征和组织形式分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两类。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服务于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可兼顾城市内部交通的转换功能。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服务于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多种城市客运交通之间的转换。
8.2.1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依据城市空间布局布置,1.应便于连接城市对外联系通道,2.服务城市主要活动中心。
8.2.2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宜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结合设置。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必须设置城市公共交通衔接设施,规划有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主要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有城市轨道交通衔接。枢纽内主要换乘交通方式出入口之间旅客步行距离不宜超过200m。
8.2.3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中对外交通集散规模超过5000人次/d.应规划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用地,用地面积(不包括对外交通场站)应符合下列规定。(考点:主要包括那些集散用地:1.公共汽电车衔接设施、2.出租车服务点、3.机动车停车场、4.非机动车停车场)
8.3.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宜与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汽电车首末站以及轨道交通车站等合并布置,并应符合城市客流特征与城市客运交通系统的组织要求。
8.3.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高峰小时客流转换规模(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部换乘量)达到2000人次/h、应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用地。根据高峰小时转换客流规模(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内部换乘量),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用地在城市中心区宜按照0.5m2/人次~1m2/人次控制,其他地区宜按照2m2/人次~1.5m2/人次控制,且总用地规模宜符合表8.3.2的规定。
9城市公共交通
9.1.2中心城区集约型公共交通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约型公共交通站点500m服务半径覆盖的常住人口和就业岗位,在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不应低于90%;
2采用集约型公共交通方式的通勤出行,单程出行时间宜符合表9.1.2的规定。
≥500万 60min
300-500万 50min
100-300万 45min
50-100万 40min
20-50万 35min
<20万 30min
3城市公共交通不同方式、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换乘时间宜控制在10min以内(4分钟走路6分钟等车)。
9.1.3城市公共交通走廊按照高峰小时单向客流量或客流强度可分为高、大、中与普通客流走廊四个层级。
9.2.1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宜分为干线、普线和支线三个层级
9.2.2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300m半径计算不应小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50%;以 500m半径计算,不应小于90%。
9.2.5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应根据服务需求、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用地条件在城市内均衡布局。
9.2.6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总用地规模应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发展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场站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标台150m2~200m2控制。
9.2.7 各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应节约用地、鼓励立体建设。可根据需求与用地条件,整合停车场与保养场。各类场站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停车场、保养场用地指标宜按照每标台120m2~150m"控制。
2当城市公共汽电场站建有加油、加气设施时,其用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另行核算面积后加人场站总用地面积中。
3电车整流站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类型和车辆数确定,单座整流站用地面积不应大于500m2。
4充换电站应结合各类公共汽电车场站设置。
5首末站宜结合1.居住区(容易错)、2.城市各级中心、3.交通枢纽等主要客流集散点设置,当500m服务半径的人口和就业岗位数之和达到表9.2.7的规定时,宜配建首末站。单个首末站的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000m2。在用地紧张地区,首末站可适当简化功能、缩减面积,但不应低于1000m2。无轨电车首末站用地面积应乘以1.2的系数。(不是到发站,首末站有停车场)
规划人口100万以下 8000人
规划人口100以上 有轨道交通15000人 无轨道交通12000人
9.3.1 高峰期95%的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部(轨道交通站间)单程出行时间不宜大于45min。
9.3.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分为快线和干线,功能层次划分和运送速度宜符合表9.3.2的规定
9.3.3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规划和建设规模应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站点800m半径范围内覆盖的人口与就业岗位占规划总人口与就业岗位的比例,宜符合表9.3.3的规定。
≥1000万人 ≥65%(轨道适当提高)
500-1000万人 ≥50%(轨道是主体)
300-500万人 ≥35%(轨道是骨架)
150-300万人 ≥20%
9.3.4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应与客流走廊主方向一致。
2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布局在中客流及以上等级客流走廊,客流密度不宜小于10万人·km/(km· d)。干线A宜布局在大客流及以上等级客流走廊,干线B宜布局在大、中客流走廊。
3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长度大于50km时,宜选用快线A;30km~50km时,宜选用快线B;干线宜布局在中心城区内。(考点:慢的)
4根据客流走廊的客流特征和运量等要求,可在同一客流走廊内布设多条轨道交通线路。
5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应与城市各级中心结合布局、并方便乘客的换乘需求和轨道交通的组织。城市土地使用高强度地区,应提高轨道交通站点密度。(实务考点)
6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进入城市中心区,并应加强与城市轨道交通干线的换乘衔接。
9.3.5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系统制式应根据线路功能、需求特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资源共享等要素综合确定。
9.3.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交通设施应结合站点所在区位和周边用地特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应优先与集约型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衔接。
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m半径范围内应布设高可达、高服务水平的步行交通网络。
3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宜在站点出入口50m内。
4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首末站衔接时,站点出入口与首末站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与公交停靠站衔接,换乘距离不宜大于50m。(实务考点)
5城市轨道交通外围末端型车站可根据周边用地条件设置小客车换乘停车场,并应立体布设。
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衔接换乘设施配置应符合表9.3.6的规定。
外围末端型
公交停靠站、非机动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出租车上落客点、社会车辆上落客点
中心型
公交停靠站
一般型
公交停靠站、非机动车停车场
10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
10.1.1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由各级城市道路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过街设施,步行与非机动车专用路(含绿道)及其他各类专用设施(如:楼梯、台阶、坡道、电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构成。
10. 1.2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方便、舒适。
10.1.3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通过城市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交叉口与路段时,应优先选择平面过街形式。
10.1.4 城市宜根据用地布局、设置步行与非机动车专用道路,并提高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通达性。河流和山体分隔的城市分区之间,应保障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的基本连接。
10.1.5城市内的绿道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上布设的步行与非机动车通行空间顺畅衔接。
10.1.6当机动车交通与步行交通或非机动车交通混行时,应通过交通稳静化措施,将机动车的行驶速度限制在行人或非机动车安全通行速度范围内。
10.2步行交通
10.2.1 步行交通是城市最基本的出行方式。除城市快速路主路外,城市快速路辅路及其他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内均应优先布置步行交通空间。
10.2.2 根据地形条件、城市用地布局和街区情况,宜设置独立于城市道路系统的人行道、步行专用通道与路径。(绿道、过街通道)
10.2.3 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m,(居住区不小于2.5m,包含了非机动车宽度)且应与车行道之间设置物理隔离。
10.2.4 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站点800m范围内,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应低于4.0m;城市土地使用强度较高地区,各类步行设施网络密度不宜低于14km/km2,其他地区各类步行设施网络密度不应低于8km/km2。(中心城区居住区等道路网路密度也是8km/km)
10.2.5 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应与公交车站、城市公共空间、建筑的公共空间顺畅衔接。
10.2.6 城市应结合各类绿地、广场和公共交通设施设置连续的步行空间;当不同地形标高的人行系统衔接困难时,应设置步行专用的人行梯道、扶梯、电梯等连接设施。
非机动车交通
10.3.1 非机动车交通是城市中、短距离出行的重要方式,是接驳(换乘的意思)公共交通的主要方式,并承担物流末端配送的重要功能。
10.3.2 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城市和城市片区,除城市快速路主路外,城市快速路辅路及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连续的非机动车道。并宜根据道路条件、用地布局与非机动车交通特征设置非机动车专用路。
10.3.3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城市和城市片区,非机动车道的布局与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5m;
2城市土地使用强度较高和中等地区各类非机动车道网络密度不应低于 8km/km2;
3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专用休闲与健身道、城市主次干路上的非机动车道,以及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客运走廊500m范围内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单向通行宽度不宜小于3.5m,双向通行不宜小于4.5m、并应与机动车交通之间采取物理隔离;
4不在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及客运走廊500m范围内的城市支路,其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交通之间采取非连续性物理隔离,或对机动车交通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
11城市货运交通
11.2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及其集疏运交通
11.2.1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包括各类对外运输方式的货运枢纽.及其延伸的地区性货运中心和内陆港。其布局应依托港口、铁路和机场货运枢纽或者仓储物流用地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区性货运中心应临近对外货运交通枢纽,或设置与其相连接的专用货运通道。
2内陆港应贴近货源生成地或集散地,并与铁路货运站、水运码头或高速公路衔接便捷。
3地区性货运中心和内陆港与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的距离不应小于1km。实务考点
11.2.2 单个地区性货运中心及内陆港的用地面积不宜超过1km 。
11.2.3城市对外货运枢纽的集疏运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依托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的城市货运枢纽,应设置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或设置与高速公路相衔接的城巿快速路、主干路集疏运通道。
2依托海港、大型河港的城市货运枢纽应加强水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并与高速公路相衔接。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的数量应根据货物属性和吞吐量确定。年吞吐量超亿吨的货运枢纽宜至少与两条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衔接;大型集装箱枢纽、以大宗货物为主的货运枢纽应设置铁路集疏运通道。
3油、气、液体货物集疏运宜采用管道交通方式,管道不得通过居住区和人流集中的区域。(实务考点)
4城市货运枢纽到达高速公路(或其他高等级公路)通道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11.2.4过境货运交通禁止穿越城市中心区,且不宜通过中心城区。
11.3 城市内部货运交通
11.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包括生产性货运交通与生活性货运交通。生活性货运交通包括城市应急、救援品储备中心,生活性货运集散点以及城市货运配送网络。
11.3.2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生产性货运中心,选址与规模应按照生产组织特征、货物属性、货运量确定。选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
11.3.3 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不应设置在居住用地内。(必考点,应该布置在边缘,不应该布置在居住区内)
11.3.4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应具备与城市对外货运枢纽便捷连接的设施条件,并宜邻近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中心,分散布局。
11.3.5城市应根据配送需求,在居住、商业和办公类用地设置专用的配送车辆装卸车位。
附录B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主要内容
B.0.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调查、评估与现状分析:
以交通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在执行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发展和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需求分析模型。
2.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与政策:
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各种交通方式的作用、发展要求和目标;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确定不同发展地区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并根据交通发展特征提出个体机动车交通需求管控与提高绿色交通分担率的交通需求管理政策。
3对外交通系统规划;
确定对外交通系统组织与发展策略。提出重要公路、铁路、航空、水运和综合交通枢纽等设施的功能等级与布局规划要求,以及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内部交通的衔接要求。
4.城市交通系统组织:
确定交通系统组织的原则和策略;论证客货运交通走廊布局与特征;论证公共交通系统的构成与定位,确定集约型公共交通系统的组成;确定货运通道布局要求。
5.交通枢纽:
提出城市各类客货交通枢纽规划建设和布局原则。确定各类交通枢纽的总体规划布局、功能等级、用地规模和衔接要求。
6.公共交迪系统: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措施。规划有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应提出轨道交通网络和场站的布局与发展要求;确定公共汽电车网络结构与布局要求,确定城市快速公交走廊、公共交通专用道的布局;确定公共汽电车车辆发展规模、要求与场站布局、规模;提出其他辅助型公共交通发展的要求;确定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黄线划定要求。
7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
确定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网络布局和设施规划指标,确定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总体布局要求。
8道路系统:
确定城市干线道路系统和集散道路的功能等级、网络布局、红线控制要求、断面分配建议,以及主要交叉口的基本形式、交通组织与用地控制要求,提出城市不同功能地区支线道路的发展要求。
9停车系统:
论证城市各类停车需求,提出城市不同地区的停车政策,确定不同地区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等规划要求。
10交通信息化:
提出交通信息化的发展策略与要求。
11近期建设:
制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计划和措施。
12保障措施
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法规、交通管理、投资、体制等方面的措施。
B.0.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宜根据城市特色,增加旅游交通规划等内容。
12城市道路
12.1一般规定
12.1.1城市道路系统应保障城市正常经济社会活动所需的步行、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的安全、便捷与高效运行。
12.1.2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结合城市的自然地形、地貌与交通特征,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以下原则:
1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一致,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
2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以人为本、绿色交通优先,以及窄马路、密路网、完整街道的理念;
3城市道路的功能、布局应与两侧城市的用地特征、城市用地开发状况相协调;
4体现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历史城区的道路格局,反映城巿风貌;
5为工程管线和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布设提供空间;
6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通风的要求。
12.1.3承担城市通勤交通功能的公路应纳人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
12.1.4中心城区内道路系统的密度不宜小于8km/km。
城市道路的功能等级
12.2.1按照城市道路所承担的城市活动特征,城市道路应分为干线道路、支线道路,以及联系两者的集散道路三个大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中类和八个小类。不同城市应根据城市规模、空间形态和城市活动特征等因素确定城市道路类别的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线道路应承担城市中,长距离联系交通,集散道路和支线道路共同承担城市中、长距离联系交通的集散和城市中、短距离交通的组织。
2应根据城市功能的连接特征确定城市道路中类。城市道路中类划分与城市功能连接、城市用地服务的关系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
大类、中类、小类
干线道路
快速路
Ⅰ级快速路
功能:长距离机动车
设计车速:80-100km/h
Ⅱ级快速路
功能:长距离机动车
设计车速:60-80km/h
主干道
Ⅰ级主干道
功能:分区(组团)间中长距离联系
设计车速:60km/h
Ⅱ级主干道
功能:分区(组团)间中长距离联系以及内部主要交通
设计车速:50-60km/h
Ⅲ级主干道
功能:分区(组团)间中长距离联系以及内部中等距离服务
设计车速:40-50km/h
集散道路
次干道(一一对应)
功能:为干线道路和支路之间的转换和城市内中、短距离地方性活动服务
设计车速:30-50km/h
支路道路
支路
Ⅰ级支路
功能:为短距离地方性活动服务
设计车速:20-30km/h
Ⅱ级支路
功能:为短距离地方性活动服务的街坊内道路、步行、非机动车
12.2.3 城市道路的分类与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快速路统计应仅包含快速路主路,快速路辅路应根据承担的交通特征,计入 级Ⅲ级主干路或次干路;。
2 公共交通专用路应按照Ⅲ级主干路, 计入统计。
3 承担城市景观展示、旅游交通组织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道路,应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分级并纳入统计
4. II 级支路应包括可供公众使用的非市政权属的街坊内道路,根据路权情况计入步行与非机动车路网密度统计,但不计入城市道路面积统计;
5 中心城区内的公路应按照其承担的城市交通功能分级,纳入城市道路统计。
城市道路网布局
12.3.1城市道路网络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空间布局的发展与控制要求、开发密度、用地性质、客货交通流量流向、对外交通等,结合既有道路系统布局特征,以及地形、地物、河流走向和气候环境等因地制宜确定。
12.3.2城市道路经过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风景名胜区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的保护要求;城市建成区的道路网改造时,必须兼顾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予以保护。
12.3.3干线道路系统应相互连通,集散道路与支线道路布局应符合不同功能地区的城市活动特征。
12.3.4道路交叉口相交道路不宜超过4条。
12.3.5城市中心区的道路网络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心区的道路网络应主要承担中心区内的城市活动,并宜以Ⅲ级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为主;
2城市Ⅱ级主干路及以上等级干线道路不宜穿越城市中心区。
12.3.6城市规划环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规模城市外围可布局外环路,宜以I级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为主,为城市过境交通提供绕行服务;
2历史城区外围、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城市中心区外围,可根据城市形态布局环路,分流中心区的穿越交通;
3环路建设标准不应低于坏路内最高等级道路的标准,并应与放射性道路衔接良好。
12.3.7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主要对外方向应有2条以上城市干线道路,其他对外方向宜有2条城市干线道路;分散布局的城市,各相邻片区、组团之间宜有2条以上城市干线道路。
12.3.8 带形城市应确保城市长轴方向的干线道路贯通,且不宜少于两条,道路等级不宜低于Ⅱ级主干路。
12.3.9 水网与山地城市道路网络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经纬押题)
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2滨水道路应保证沿线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连续;
3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
4跨河通道与穿山隧道布局应符合城市的空间布局和交通需求特征,集约使用,布局宜符合12.3.9-1与表12.3.9-2的规定。
跨越河道
河道宽度≥500m 快速路
300-500m Ⅰ级主干道及以上
150-300m Ⅱ级主干道及以上
50-150m Ⅲ级主干道及以上
<50m 次干道及以上
穿山隧道
隧道长度≤100 Ⅲ级主干道及以上
100-500 Ⅱ级主干道及以上
500-100 Ⅰ级主干道及以上
>1000 快速路
12.4 道路红线宽度与断面空间分配
12.4.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应优先满足城市公共交通、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通行空间的布设要求,并应根据城市道路承担的交通功能和城市用地开发状况,以及工程管线、地下空间、景观风貌等布设要求综合确定。
12.4.2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快速路包括辅路),规划人口规模50万及以上城市不应超过70m,20万~50万的城市不应超过55m, 20万以下城市不应超过40m。
12.4.3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城市公共交通、步行与非机动车,以及工程管线、景观等无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取值应符合表12.4.3确定。
主干路宽度最高
5 大件货物运输通道可按要求适度加宽车道和道路红线,满足大型车辆的通行要求
6 城市应保护与延续历史街巷的宽度与走向12.4.4 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符合所承载的交通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空间分配应符合不同运行这度交通的安全行驶要求
2 城市道路的横断面布置应与道路承担的交通功能及交通方式构成相 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 道路红线应考虑过渡段的设置要求;
3 设置公交港湾、人行立体过街设施、轨道交通站点出人口等的路段,不应压缩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宽度,红线宜适加宽
4 城市Ⅰ级快速路可根据情况设置应急车道
12.4.5 干线道路平面交叉口用地应在方便行人过街的基础上适度展宽
12.4.6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应在道路红线与建筑后退红线构成的街道空间内,统筹考虑道路的交通、泵观、市政和公共空间等功能,合理安排街道各类要素布局
12.4.7全方式出行中自行车出行比例高于10%的城市,布设主要非机动车通道的次干路宜采用三幅路形式,对于自行车出行比例季节性变化大的城市宜采用单幅路;其他次干路可采用单幅路;支路宜采用单幅路。
12.4.8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用地宜按照枢纽立交8hm2-12hm2、一般立交6hm2-8hm2控制,跨河通道和穿山隧道两端主要节点宜按高限控制。
干线道路系统
12.5.2干线道路选择应满足下列规定:
1不同规模城市干线道路的选择宜符合表12.5.2的规定;
带形城市可参照上一档规划人口规模的城市选择。当中心城区长度超过30km时,宜规划Ⅰ级快速路; 超过20km时,宜规划Ⅱ级快速路。
12.5.3 不同规划人口规模城市的干线道路网络密度可按表12.5.3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内部的城市干线道路的间距不宜超过1.5km.
12.5.4干线道路上的步行、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隔离。
12.5.5干线道路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城规定轨道交通也不能穿越历史文化街区)
12.5.6干线道路桥梁与隧道车行道布置及路缘带宽度宜与衔接道路相同。
12.5.7干线道路上交叉口间距应有利于提高交通控制的效率。
12.5.8 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放射性干线道路的断面应留有潮汐车道设置条件。
12.6集散道路与支线道路
12.6.1城市集散道路和支线道路系统应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和城市街道活动的空间,避免引入大量通过性交通。
12.6.2 次干路主要起交通的集散作用,其里程占城市总道路里程的比例宜为5%~15%。
12.6.3 城市不同功能地区的集散道路与支线道路密度,应结合用地布局和开发强度综合确定,街区尺度宜符合表12.6.3的规定。城市不同功能地区的建筑退线应与街区尺度相协调。
12.7道路衔接与交叉
12.7.1城市主要对外公路应与城市干线道路顺畅衔接,规划人口规模50万以下的城市可与次干路衔接。
12.7.2城市道路与公路交叉时,若有一方为封闭路权道路,应采用立体交叉。
12.7.3 支线道路不宜直接与干线道路形成交叉连通。(通过疏散道路衔接)
12.7.4 交叉口应优先满足公共交通、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方便通行的要求。交叉口的类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第3.2.3条的规定。山地城市Ⅱ级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相交时,交叉口可根据地形条件按立交用地进行控制。
12.7.5当道路与铁路交叉时,若采用平面交叉类型,道路的上、下行交通应分幅布置;此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第6章“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的相关规定。
12.8 城市道路绿化
12.8.1城市道路绿化的布置和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城市道路的功能,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绿化布置应便于养护;
2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3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4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5干线道路交叉口红线展宽段内,道路绿化设置应符合交通组织要求;
6轨道交通站点出人口、公共交通港湾站、人行过街设施设置区段,道路绿化应符合交通设施布局和交通组织的要求。
12.8.2 城市道路路段的绿化覆盖率宜符合表12.8.2的规定。城市景观道路可在表12.8.2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城市道路路段的绿化覆盖率;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特征确定道路绿化覆盖率。
道路红线宽度 >45m 绿化覆盖率20%
道路红线宽度 30-45m 绿化覆盖率15%
道路红线宽度 >30m 绿化覆盖率10%
其他功能道路
承担城市防灾救援通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根据救援要求确定道路的建筑退线;
2.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3.道路宜结合绿地与广场、空地布局;
4.7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疏散方向应有不少于2条对外放射的城市道路;
5.承担城市防灾救援的通道应适当增加通道方向的道路数量。
12.9.2城市滨水道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合岸线利用规划滨水道路,在道路与水岸之间宜保留一定宽度的自然岸线及绿带;
2.沿生活性岸线布置的城市滨水道路,道路等级不宜高于Ⅲ级主干路(同中心城区),并应降低机动车设计车速,优先布局城市公共交通、步行与非机动车空间;
3.通过生产性岸线和港口岸线的城市道路,应按照货运交通需要布局。
12.9.3旅游道路、公交专用路、非机动车专用路、步行街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道路,其断面应与承担的交通需求特征相符合。以旅游交通组织为主的道路应减少其所承担的城市交通功能。
13停车厂与加油加气站
13.1一般规定
13.1.1―停车场是调节机动车拥有与使用的主要交通设施,停车位的供给应结合交通需求管理与城市建设情况,分区域差异化供给。
13.1.2停车场按停放车辆类型可分为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按用地属性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按停车需求可分为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
13.1.3 停车场规划布局与规模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战略,与城市用地相协调,集约、节约用地。
13.1.4机动车停车场应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充电停车位。
13.2非机动车停车场
13.2.1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满足非机动车的停放需求,宜在地面设置,并与非机动车交通网络相衔接。可结合需求设置分时租赁非机动车停车位。
13.2.2 公共交通站点及周边,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宜高于其他地区。
13.2.3非机动车路内停车位应布设在路侧带内,但不应妨碍行人通行。
13.2.4非机动车停车场可与机动车停车场结合设置,但进出通道应分开布设。
13.2.5非机动车的单个停车位面积宜取1.5m2 ~1.8m2。
13.3机动车停车场
13.3.1应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要求确定机动车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的供给,调节城市的动态交通。
13.3.2应分区域差异化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高的区域,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指标应低于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低的区域。
13.3.3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13.3.4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与城市机动车拥有量水平相适应;
2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结合建筑物类型与所处区位差异化设置。医院等特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设置下限值,行政办公、商业、商务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应设置上限值。
13.3.5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规划用地总规模宜按人均0.5m2 ~1.0m2计算,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宜取低值;
2在符合公共停车场设置条件的城市绿地与广场、公共交通场站、城市道路等用地内可采用立体复合的方式设置公共停车场;
3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宜以立体停车楼(库)为主,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4单个公共停车场规模不宜大于500个车位;
5应根据城市的货车停放需求设置货车停车场,或在公共停车场中设置货车停车位(停车区)。
13.3.6 机动车路内停车位属临时停车位,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3.3.7地面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每个停车位25m2~ 30m2计。停车楼(库)的建筑面积,宜按每个停车位30m2~40m2计。
13.4公共加油加气站及充换电站
13.4.1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km ~2km,公共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宜为2.5km~4km。城市土地使用高强度地区、山地城市宜取低值。
13.4.2公共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建,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宜符合表13.4.2规定。城市中心区宜设置三级加油加气站。公共充电站用地面积宜控制在2500m2~5000m2;公共换电站用地面积宜控制在2000m2~5000m2。
13.4.3公共加油加气站及充换电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13.4.4公共加油加气站及充换电站宜沿城市主、次干路设置,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m。
13.4.5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配套一座公共充电站。
13.4.6公共汽车加油加气站及充换电站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置。
14 交通调查与需求分析
14. 0. 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以相关资料和交通调查为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资料宜包括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土地使用、交通工具和设施供给、交通政策、交通组织与管理、居民出行、对外客货运输、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运行、交通投资、体制与机制、交通环境与安全等方面;
2 采用的基础资料应来源、可靠、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3 反映现状的统计数据宜采用规划基年前1年的资料,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前2年的资料;用于发展趋势分析的数据资料不应少于连续的5个年度,且最近的年份不宜早于规划基年前2年;现状分析和交通模型建立应采用5年内的交通调查资料
4 城市应根据规划的要求进行相关交通调查 交通调查的内容和精度应根据规划的分析要求确定;
5 调查应涵盖城市综合交通所涉及的各种交通方式、各类交通设施
6 交通调查应包含不 同调查项目之间相互校验的内容 ,以及与其他来源公开数据的一致性检查
7 规划范围外与规划范用内通勤出行较大的地区,居民出行调查取样原则宜与规划范围内一致
14. 0. 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分析手段进行交通需求分析,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交通需求分析的范围应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范围一致,并应统筹考虑规划范阁内外部之间的通勤交通;
2 交通需求分析的年限一般应与城市总体规划 一致 ,对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还应进行远景年交通需求分析
3 应建立交通需求分析模型,定量分析规划期内城市不同区域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交通需求特征;
4 交通需求分析模型应作为城市交通信息共享与应用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5 城市交通需求分析模型所采用的参数应通过调查数据标定
6 模型精度必须保证规划控制指标计算的精确度
1-1.0.3 应采用交通分析模型对城市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方案进行多方案测试和评价 对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进行分析测试和评价指标除交通运行外 还宜包括经济、环境、社会公平等方面的指标
14.0. -1 交通调查和需求分析可采用新的技术方法与工具 但应对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分析结果的可靠性进行评价 分析精度不得低于传统的 "四 阶段 等方法
几板几带
1.单幅路面适用于:路幅狭小(40以下),机动车的车速较低。所以,一块板道路在①机动车交通量较小,自行车交通量较大,或②机动车交通量较大、自行车交通量较小、或③两种车流交通量都不大的状况下都能取得较好的使用效果。
2双幅路面适用于和单幅路相比,特点是解决了对向车流影响,不太利于非机动车。当设计车速>5Okm/h,必须设立中央分割带。适用于郊区机动车多,非机动车少等对车速有一定要求的道路。以下四种情况较使用? (1)机动车交通性主干道、高速公路、机场高速、环路(2)一般为城市旅游景观大道或入城道路,中间景观大道可作为日后拓宽道路的用地(3)地形起伏太大主要特点: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流量和车速都很大的地区(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离,主要特点为:节约工程资金,避开土方工程
3三幅路
红线宽度40m以上,车行道宽度20-30m 适用:一般主块板横断面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不十分太,而又有一定的车速和车流畅通要求,自行车交通量又较大的生活性道路或客运交通干路,不适用于机动车和自行车交通量都很大的交通性干路和要求机动车车速快而畅通的城市快速路。
4.四幅路
四块板横断面采用机动车快车道与机、非混行慢车道的组合时,车道分隔带不间断布置,可以形成兼具疏通性和服务性的道路功能。
城市交通设施规划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1)分类:城市各类交通枢纽设施(客运交通枢纽和货运交通枢纽)、道路立交桥梁设施和停车设施
(2)客运交通枢纽的布置∶必须与城市客运交通有方便的联系,又不能过多地冲击和影响客运交通干路的畅通。指城市对外客运设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
(3)货运交通枢纽的布置:应与产业布局、主要交通设施城市土地利用等密切结合,尽量靠近发生、吸引源,以实现物流组织的最优化,减少城市道路交通量
(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布置:跨河桥梁一般按城市主干路位置布置,立体交叉主要应设置在快速路的沿线上。在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节点也应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在城市人流集中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应设置人行立交。
停车设施
城市停车设施的布置: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自行转公共停车场
1)城市出入口停车设施:为外来或过境货运机动车服务的停车设施,可配套一些商业服务设施,城市外围主要出入口附近
2)交通枢纽性停车设施∶结合交通枢纽配置,主要是在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和城市客运交通换乘枢纽所需配备的停车设施一般结合交通枢纽布置
3)生活居住区停车设施:包含自行车停放设施和机动车停放沿施可I以集中地下、地面停车区等
4)城市各级商业、文化娱乐中心附近的公共停车设版:主要在中心外围设置社会停车场。
5 )城市外围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停车设施:停车场布宣在设施出入口附近,同时考虑自行车停车场地设置
6 )道路停车设施:指道路用地内的路边停车带等临时停车设施
城市主干路不允许路边临时停车,只能在适当位置设置路外停车场
城市次干路应尽可能设置路外停车场,也可以考虑设置少量的路边临时停车带,但需要设分隔带与车行道分离。城市支路可以做路边停军的断面设计
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由轨道公共交通(地铁、轻轨、市郊铁路、有轨电车)、公共汽电车和准公共交通(小公共汽车、出租车和合乘小客车)组成。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各有利弊。
考核公共交通服务质量
迅速—缩短行车间隔,建立公交专用道
准时—是判断公共交通运营好坏的主要标志
方便—合理布线,提高覆盖率
舒适—改善候车和换乘条件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公交车辆配备达到大城市每800—1000人、中小城币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公交线路密度达到市中心区3~4公里/平方公里,边缘地区2~2.5公里/平方公里,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约为8—12公里.
经纬押题必考1分
公交普通线路与城市服务性道路的布置思路和方法相同,公交普通线路要体现为乘客服务的方便性,同服务性道路一样要与城市用地密切联系,应布置在城市服务性道路上。城市快速道路与快速公共交通布置的思路和方式不同,城市快速道路为了保证其快速、畅通的功能要求,应该尽可能与城市用地分离,与城市组团布局形成“藤与瓜”的关系;而快速公交线路则要与客流集中的用地或节点衔接,以满足客流的需要,所以。快速公交线路应尽可能将各城市中心和对外客运枢纽串联起来,与城市组团布局形成“串糖葫芦”的关系
对外交通
铁路规划
(1)分类
运输功能应分为普速铁路、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
技术等级应分为铁路干线、铁路支线和铁路专用线等
(港区、工业区、工矿企业等可根据运输需要设置)
是否直接与城市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h)y
有-客、货运设施,如客运站、综合性货运站及货场等;
没有-铁路专用设施,如编组站,客车整备场、迂回线等。
(2)铁路隔离带用地
(3)铁路场站设施规划
公路规划
(1)分类、分级
(2)公路与城市布局关系
(3)公路与城镇的联结关系
(4)(公路 )汽车场站的布置
港口规划
(1)港口选址与规划原则
(2)客运港与旅游码头在城市中的位置
航空港规划
(1)航空港分类
(2)航空港布局规划
5.专项规划
第九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一、基本概念
市政公用设施:泛指由国家或各种公益部门建设管理、为社会生活和生产提供基本服务的行业和设施。本书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指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给水、排水、再生水、能源、电力、燃气、供热、通信、环卫设施等工程。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设施。
一方面,城市水资源和能源利用与保护、河湖水系蓝线、市政设施重要走廊等作为限制性条件,保障城乡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并预留城乡建设长远发展空间;
一方面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又为城乡建设提供先决性物质条件,其功能和效率直接支撑和影响城市运行和发展。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是一个由各个专业规划组成的系统规划和综合规划,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资源条件、现状基础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论证城市经济社会规划目标的可行性、城市规模及布局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从本系统提出对城市发展目标、规模和总体布局的调整意见和建议。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主要任务
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从城市各市政公用设施的资源条件、现状基础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论证城市经济社会规划目标的可行性、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及布局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资源利用与保护、河湖湿地水系控制蓝线、重要市政走廊等限制性空间条件,提出对城市发展目标、规模和总体布局的调整意见和建议。
根据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规模和总体布局以及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的发展规划确立本系统的发展目标,提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能源利用与保护战略;合理布局本系统的重大关键性设施和网络系统,制定本系统主要的技术政策、规定和实施措施;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信、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规划图
水源保护区、河湖湿地水系蓝线、重要市政走廊等控制范围
标明水源、水厂、污水处理厂、热电站或集中锅炉房、气源、调压站、电厂、变电站、电信中心或邮电局、电台等设施位置
城市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等干线系统走向。
2.分区规划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分区的现状基础、自然条件等,从市政公用设施方面分析论证城市分区规划布局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中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提出的资源利用与保护、河湖湿地水系控制蓝线、"重要市政走廊等限制性空间条件。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布局,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在规划分区内的主要设施规模、布局和工程管网。
规划图中应标明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城市详细规划阶段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各种现状情况,从市政公用设施方面对城市详细规划的布局提出相应的完善、调整意见。
根据城市分区规划中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布局,具体布置规划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和工程管线,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设技术和实施措施。
规划图纸包括: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意图的其他图纸等。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1.城市水资源规划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和区域水资源的状况,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市级总规:
制定水资源供需平衡方案,明确水资源利用上限
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人均用地面积)、以水定人(人均用水量)、以水定产原则(产业用水),(考点)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和空间布局,重视雨水和再生水的等资源的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
省级总规
加强水平衡研究,综合考虑水资源利用现状和需求,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提出水平衡措施。
量水而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形成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相匹配的国土空间布局。
主要内容:
(1)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现状分析:区域、城市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年均降水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和水资源总量。
(2)供用水现状分析:从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量、再生水等几方面分析供水现状及趋势,从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等几方面分析用水现状及趋势,横向及纵向分析城市用水效率水平及发展趋势。
(3)供需水量预测及平衡分析:根据本地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及外调水等现状情况及发展趋势,预测规划期内可供水资源,提出水资源承载能力;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预测城市需水量,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4)水资源保障战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结合水资源承载能力,按照节流、开源、水源保护并重的规划原则,提出城市水资源规划目标,制定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雨洪及再生水利用、开辟新水源、水资源合理配置及水资源应急管理等战略保障措施。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
指导思想: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条措施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和区域水资源的状况,合理①选择水源,科学合理②确定用水量标准,③预测城乡生产、生活等需水量,确定城市④自来水厂等设施的规模和布局;⑤布置给水设施和⑥各级供水管网系统,满足用户对⑦水质、水量、水压等要求。
供水方式
公共供水系统(为主)
自备水源(辅助,且应被替代)
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三个部分
取水工程
地表取水工程
集水井
取水泵站(一级泵站)
地下取水工程
管井
大口井
渗渠
净水工程
沉淀池
过滤池
清水池
泵站(二级泵站)
输配水工程
输水工程
①将原水从取水点到净水厂
②将水厂出水输送到配水管网(距离较远增设加压泵站)
配水工程
通过管道、加压泵站、水塔、高位水池等将满足一定水压要求的水量分配到用户
多水源供水系统
分区配水系统(适合被地形分割的组团型城市)
分质供水系统(不同用户对水质不用的要求)
城市供水工程规划的三种类型
总体规划
1)确定用水量标准,预测城市总用水量;
2)平衡供需水量,选择水源,确定取水方式和位置;
3)确定给水系统的形式、水厂供水能力和厂址,选择处理工艺
4)布置输配水干管、输水管网和供水重要设施,估算干管管径。
5)划定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提出水源保护措施
详细规划
1)计算规划区用水量,提出对用水(考点)水质、水压的要求;
2)布置给水设施和给水管网(区别输水管网,供水设施)
3)计算配水管、渠管径及管道的平面和竖向位置(考点:非干管),校核配水管网水量及水压。
4)非重要设施的位置、配水能力,用地面积及标准。
法定规划:内容深度有明确要求
供水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目的是落实和深化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考点)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一般与总体规划一致。
规划内容一般都比总体规划中的供水专业规划丰富,规划深度在其他条件真备的情况下还可能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
非法定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估算分区用水量;
2)进一步确定供水设施规模,确定主要设施位置和用地范围;
3)对总体规划中输配水管渠的走向、位置、线路,进行落实或修正补充,估算控制管径。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6.城市给水系统
布局
6.1.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安全供水要求,并应根据城市地形、城乡统筹、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 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对给水系统中的水源地、取水位置、输水管走向、水厂主要配水管网及加压泵站等进行统筹布局。
6. 1.3现状给水系统中存在自备水源的城市,应分析自备水源的形成原因和变化趋势,合理确定规划期内自备水源的供水能力、供水范围和供水用户,并与公共给水系统协调。以生活用水为主的自备水源,应逐步改由公共给水系统供水。
6. 1.4地形起伏大或供水范围广的城市(如:组团式城市),宜采用分区、分压给水系统。
6. 1.5根据用户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不同水质不能使用一套给水系统)
6. 1.6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的城市,应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 1.7有地形可供利用的城市,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一般压力管)
6.1.8城市给水系统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6.1.9城市给水系统规划应统筹居住区、公共建筑再生水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6.2安全性
6.2.1城市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选址
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
不应设置洪水淹没及低洼内涝地区
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考点)规划长距离输水管道时,输水管不宜少于2根。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备用水源等条件时,也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配水管网应布置(考点)成环状。
6.2.4城市给水系统中的(不理解)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6.2.5城市给水系统中应设置水质定期检测或在线检测系统。
6.2.6城市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6.2.7城市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执行。
6.2.8 城市给水工程设施的防火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7.水厂
7.0.1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
结合给水系统的布局关系
不受洪水威胁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供电安全可靠
交通便捷
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地表水水厂位置选择的原则。水厂位置是否恰当涉及给水系统布局的安全性及合理性,同时对工程投资、常年运行费用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应对水厂位置作多方面的比较,并考虑厂址所在地应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供电安全可靠,交通便捷,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卫生环境好,利于设立防护带,少占良田等因素。
7.0.2地下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取水方式确定,选择在(考点)取水构筑物附近。(考点:区别地表水水厂不一定布置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7.0.3非常规水源水厂的位置宜靠近非常规水资源或用户集中区域。
7.0.4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和回收。
7.0.5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7.0.6水厂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宜按表7.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考点)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8输配水
8.1管网布置
8. 1.1城市应采用(考点)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8.1.2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给水规模要求。(考点)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8. 1.3 城市配水干管应根据给水规模并结合城市规划布局确定,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不理解)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管道在城市道路中的管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8.1.5配水管网管径宜按近期、远期给水规模进行管网平差计算确定。
8.1.6自备水源或非常规水源给水系统(考点)严禁与公共给水系统连接。
8.2加压泵站
8.2.1对(考点)供水距离较长或地形起伏较大的城市,宜在配水管网中设置加压泵站。
8.2.2加压泵站的位置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位置宜为(考点)配水管网水压较低处,并靠近用水集中区域。
8.2.3 加压泵站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要求,其用地面积宜按表8.2.3采用。泵站(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3.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
根据城市水资源供应紧缺状况,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布局,在满足不同用水水质标准条件下考虑将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后用于(考点)生态用水、市政杂用水、工业用水等,确定城市再生水厂等设施的规模、布局;布置再生水设施和各级再生水管网系统,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等要求。
( 1)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确定再生水利用对象、用水量标准、水质标准,预测城市再生水需水量;
2)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布局(布置一起,考虑经济性);.合理布置再生水厂布局、规模和服务范围;
3)布置再生水输配水干管、输水管网和供水重要设施。
(2)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估算分区再生水需水量
2)进一步确定再生水设施规模,确定主要设施位置和用地范围
3)对总体规划中再生水输配水干管的走向、位置、线路,进行落实或修正补充,估算控制管径。
(3)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计算再生水需水量,提出对用水水压的要求;
2)布置再生水设施和管网;
3)计算输配水管渠管径,校核配水管网水量及水压。
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排水对象
雨水
污水
排水体制(相关)
概念:对雨水和污水采用不同的排放方式所形成的排水系统,称为排水体制
合流制排水系统
概念:雨水和污水统一由一套管道排放的排水系统,这种排水管称为合流管。根据污水最终的排放方式又分为直排式合流制和截流式合流制。
直排式合流制
在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系统中,污水和雨水一样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就近分散排放。这种排水系统没有污水处理设施,雨水和污水都就近排放,工程投资较少,但是如果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水体的环境容量,将对城市水环境造成污染,一般在城市建设初期采用,目前在大中城市已很少见。
截流式合流制
截流式合流制是在直排式合流制基础上,沿排放口附近新建一条污水管渠,将污水截留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输送到下游排放。(适合北方半干旱地区)新建的污水管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称为截流管。在没有降雨的情况下,截流管内只有污水,这部分污水也称旱流污水。在有降雨的情况下,截流管内既有污水也有雨水,这种雨污混合;水也称混合污水。同样,通过溢流井排出的也是混合污水,只是污水比例随降雨量增大而减小。
由于初期雨水也含有大量污染物,有时污染物含量甚至高于污水,截流管的设计,其排水能力除满足污水外,还要考虑截流一定的初期雨水。截流初期雨水量的大小用截流倍数体现。截流倍数等于截流的初期雨水量与旱流污水量之比。
截流式合流制是直排式合流制的改进形式,在无雨天可以将全部污水截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输送到下游排放,大大减轻城市水环境压力,且工程量相对较小。而在有降雨的情况下,当降雨量较小时,旱流污水和污染物浓度较高的初期雨水全部通过截流管截走,有利于城市水环境保护;当降雨量和污水量超过截流管的截流能力,多余部分的混合污水将从溢流井排入水体,仍然对城市水环境有影响。
分流制排水系统
分流制排水系统,是指雨水和污水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的排水系统。根据雨水系统的完整程度,分为完全分流制和不完全分流制
完全分流制
在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中,雨水和污水形成相互独立、系统完整的排水系统。雨水和比较清洁的工业废水由雨水管渠收集,就近排放;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或下游排放。这种排水系统需要建设两套完整的排水管道,并且污水不能不加处理就近分散排放,对保护城市水环境比较有利,但排水管渠工程量大于截流式合流制,一般在城市水环境要求较高,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城市采用。
不完全分流制
不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是指只有完整的污水设施而没有完整的雨水设施的排水系统。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三种情况。(适合雨水排放量不大的城市)
1.早期的城市建设
为了节省工程投资,往往先建污水管道,雨水通过路面或零星的道路边沟排放。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建设标准的提高,雨水和污水系统逐步完善。
2.降水量很小的城市
如我国的内蒙、新疆、青海的部分城市,由于降水量很小,地面渗透能力很强,没有必要建设雨水系统。在这些地区,为了利用宝贵的雨水资源,绿化用地设计标高一般都低于道路标高,降雨时,路面雨水很快就汇入路边绿地。
3.地形起伏变化较大的城市
这类城市由于地形起伏变化较大,往往有比较多的天然水系,汇水面积不大的短距离的雨水可通过路面排入附近水系,但汇水面积大的雨水仍需通过排水管渠排放。
主要任务和内容(原理)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用水状况和自然环境条件,确定规划期内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与布局;布置各级污水管网系统,确定城市雨水排除与利用系统规划标准、雨水排除出量、雨水排放与利用设施的规模与布局。
(1)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确定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进行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雨水、污水主要泵站数量、位置,以及水闸位置;
4)确定污水处理厂数量、分布、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用地范围;
5)确定排水干管、渠的走向和出口位置;
6)提出污水综合利用措施。
( 2)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估算分区的雨水、污水排放量
2)按照确定的排水体制划分排水系统
3 )确定排水干管的位置、走向、服务范围、控制管径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对污水排放量和雨水量进行具体的统计计算,
2)对排水系统的布局、管线走向、管径进行计算复核,确定管线平面位置、主要控制点标高;
3)对污水处理工艺提出初步方案。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7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 . 1 .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 .1.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
3. 1.4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降雨特点、下垫面情况等,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调节径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内涝风险。
3.2排水范围
规划范围: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
3.2.2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没有办法,必须考虑)
3.2.3 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
3.3排水体制
3.3.1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受纳水体条件和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3.2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
3.4排水受纳水体
3.4.1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活水且大),其环境容量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3.4.2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位置)
3.5排水管渠
3.5 .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给水管道可以结合地势利用重力流,但一般是压力流),宜顺坡敷设。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排水管道可采用压力流。
3.5.2 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运往水厂的输水管可以利用明渠但保证水质不被破坏)
3.5 .3 排水管渠应布置在便于雨、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道下(配水管避开交通性主干道),不宜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线走向布置。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置
3 . 5.4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布置。
3 .5 .5 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流量确定。
3 .5.6 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考点:不是最高水位)。有条件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
3.6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3.6.1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应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确需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设置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6.2-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相应的设防标准。
3.6.3排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顶托(出水口内顶高程低于受纳水体的水位)发生的概率、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设置防止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
4污水系统
4.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1.1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
4.1.2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考点)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4.1.2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含污水再生系统。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布局应充分考虑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的需要。
4.1.3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污水处理厂宜就近布置。
4.1.4 污水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
4.2污水量
4.2.1 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污水量还应计入地下水渗入量。
4 .2 .2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4 .2.3 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和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按表4﹒2.3的规定取值。
4.2.4地下水渗入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按不低于污水量的10%计入。
4 .2 .5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确定。
2工业废水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根据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结果确定。
4.3污水泵站
4 . 3 .1污水泵站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确定。
4.2.1污水泵站应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
4.3 .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4 .3 .3的规定取值。
4.4污水处理厂
4.4.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污水量和需接纳的初期雨水量确定。
4 .4 .2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
1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与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有扩建的可能
4 .4 .3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4.4 .3的规定取值。设有污泥处理、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广,应另行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
4.4 .4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可按表4).4.4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距离和小街区密路网的距离相同)
4.4.6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及受纳水体(承接污水处理厂水源的水体)的水环境容量确定。污水处理广的出水水质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并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
4.5 污水再生利用
4 . 5 .1城市污水应进行再生利用。(考点)再生水应作为资源参与城市水资源平衡计算。
4.5 .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于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和农、林、牧、渔业等用水时,应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绝不能用于饮用水)
4 . 5 .3 再生水管网水力计算应按压力流管网的参数确定。
4 .6污泥处理与处置
4.6.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考点)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和处置。
4. 6.2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量,可结合当地已建成污水厂实际产泥率进行预测;无资料时可结合污水水质、泥龄、工艺等因素,按处理万立方米污水产含水率80%的污泥6t ~9t估算。
4 .6.3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布置。应规划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处置中心,也可与城市垃圾处理厂、焚烧厂等统筹建设。
4.6.4 采用土地利用、填埋、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时,污泥的泥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环境安全。
5雨水系统
5.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 .1 .1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局,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城市雨水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5.1.2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qian)式路段(原地面向下开挖而成的路基形式)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
路堑式路段
5 .1.3 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5 .1.4 (不理解)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宜按自然、近自然和模拟自然的优先序进行选择。
5 .1.5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场地竖向等进行布局。
5 .1.6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防涝系统蓄排能力的平衡关系,统筹规划,防涝系统应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生态用地等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进行系统构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具有防涝功能的防涝系统用地需求。
5 .2雨水量
5 . 2 .1城市总体规划应按气候分区、水文特征、地质条件等确定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专项规划应将城市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和落实。
5 .2.2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时,宜采用当地设计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
5 .2 .3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的规定执行。暴雨强度公式应适时进行修订。
5.2.4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5 .2.4的规定取值。城市开发建设应采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降低综合径流系数。
5 .2.5 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地形特点、气候条件、汇水面积、汇水分区的用地性质(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桥区、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设计重现期,重现期的选择应考虑雨水管渠的系统性;主干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按总汇水面积进行复核。设计重现期取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关于雨水管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5 . 2 .6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校核,并同步确定相应的径流量、不同设计重现期的淹没范围、水流深度及持续时间等。当汇水面积不超过2km2时,雨水设计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计算。
5 .3 城市防涝空间
5 .3.1城市新建区域,(考点)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形式布置。建成区的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布置。
5 .3.2具有防涝功能的用地宜进行多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影响防涝功能。
5 . 3 .3 城市防涝空间规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涝调蓄设施(用地)的规模,应按照建设用地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或规定值的要求,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水流量变化曲线经模拟计算确定。
2城市防涝空间应按路面允许水深限定值进行推算。道路路面横向最低点允许水深不超过30cm,且其中一条机动车道的路面水深不超过15cm.
5 .4雨水泵站
5 .4 . 1当雨水无法通过重力流方式排除时,应设置雨水泵站。
5 . 4.2_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规模应按进水总管设计流量和泵站调蓄能力综合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5.4.2的规定取值。
5 .5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5 .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则,并应确定初期雨水污染控制措施,达到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5 .5 . 2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处理处置设施的占地规模,应按规划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质确定。
2术语
2.0.1城市雨水系统:收集、输送、调蓄、处置城市雨水的设施及行泄通道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雨水排放系统和防涝系统三部分。
2.0.2(不理解)源头减排系统:场地开发过程中用于维持场地开发前水文特征的生态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的总体。
2.0.3 雨水排放系统:应对常见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以地下管网系统为主。亦称“小排水系统”。
2.0.4防涝系统: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超出雨水排放系统应对能力的强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亦称“大排水系统”。
2.0.5 防涝行泄通道:承担防涝系统雨水径流输送和排放功能的通道,包括城市河道、明渠、道路、隧道、生态用地等。
2.0.6城市防涝空间:用于城市超标降雨的防涝行泄通道和布置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空间,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用地空间。
2.0.7防涝调蓄设施∶用于防治城市内涝的各种调节和储蓄雨水的设施,包括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地等。
《室外排水系统设计规范》2016
3.2雨水量
3.2.1采用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考虑降雨在时空分布(梅雨季节)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3.2.2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考点)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可按表3.2.2-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3.2.2A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3.2.4A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系统的影响。
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B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4B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2.0术语
径流系数:
一定汇水面积内地面径流量(降雨量减去地面吸收)与降雨量的比值。
径流量:
降落到地面的雨水,由地面和地下汇流到管渠至受纳水体的流量的统称。径流包括地面径流和地下径流等。在排水工程中,径流量指降水超出一定区域内地面渗透、滞蓄能力后多余水量产生的地面径流量。
重现期︰
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内,等于或大于某统计对象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重现期越长,防护要求越高)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用于进行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
5.城市河湖水系规划
主要任务和内容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自然环境条件和城市规模等因素
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和主要河道治理标准;
结合城市功能布局确定河道功能定位;
划定河湖水系、湿地的蓝线,
提出河道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
落实河道补水水源,布置河道截污设施。
(1)城市总体(分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2014-51)
1)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和河道治理标准
2)结合城市功能布局确定河湖水系布局和功能定位,确定城市河湖水系水环境质量标准;
3)划分河道流域范围,估算河道洪水量,确定河道规划蓝线和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
4)落实景观河道补水水源,布置河道污水截流设施
(2)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根据河道治理标准和流域范围计算河道洪水量,确定河道规划中心线和蓝线位置;
2)协调河道与城市雨水管道高程衔接关系,计算河道洪水位,确定河道横断面形式、河道规划高程;
3)确定补水水源方案和河道污水截流方案。
《城市水系规划范围》2016
1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指导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实现城市水系综合功能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1.0.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1.0.4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水系自然条件切实保护和修复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
1.0.5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白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1.0.6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安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
1.0.7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2术语
2.0.1城市水系∶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
2.0.2岸线︰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现象的水体,其岸线一般是指最高水位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范围。
2.0.3生态性岸线︰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
2.0.4生产性岸线︰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
2.0.5生活性岸线:指提供城市游憩、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2.0.6 滨水区︰在空间上与水体有紧密联系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总称。2.0.7水域控制线∶水域的边界界限。
2.0.8 滨水绿化控制线:水域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限。
2.0.9滨水建筑控制线︰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3基本规定
3.0.1一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提出水域空间管控、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滨水景观塑造的规划措施和要求;
2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科学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水系岸线,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
3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优化各类设施布局。
3.0.2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性原则。充分发挥水系在城市给水、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中的作用,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
2生态性原则。维护水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3公共性原则。水系是城市公共资源,城市水系规划应确保水系空间的公共属性,提高水系空间的可达性和共享性;
4系统性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将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空间、功能的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形成完善的水系空间系统。城市水系空间系统应与城巿园林绿化系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
5特色化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强化水系在塑造城市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的作用,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展现独特的城市魅力。
3.0.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和湿地及其他水体四大类。(多次考)
河流包括江、河、沟、渠等;
湖库包括湖泊和水库
湿地主要指有明确区域命名的自然和人工的狭义湿地
其他水体是指除河流、湖库、湿地之外的城市洼陷地域。
2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2013-52)
3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多次考)
3.0.4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基础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进行下列评价︰
1城市水系功能定位评价,应从宏观上分析水系在流域、城市空间体系以及在城市生态体系中的定位;
2水体现状评价,应包括水文条件、水质等级与达标率、水系连通状况、水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汇水区排水管渠设施状况、保护或改善水质的制约因素与有利条件、水系利用状况、与外部水系及汇水区的关系及存在问题分析;
3岸线利用现状评价,应包括生态功能受损岸线的分布情况、按功能划分的各类岸线分布、基本特征和利用状况分析、岸线的价值评价﹔
4滨水区现状评价,应包括滨水区用地现状、空间景观特征及价值评价;5根据水系的具体情况,可进行交通、历史、文化等其他方面的评价。
4水系保护
4.1一般要求
4.1.1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4.1.2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水系的完整性,明确重点保护的水域、保护的重点内容。
4.1.3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生态格局及水敏感性、城市发展需求等因素,梳理水系格局,注重水系的自然性、多样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完善城市水系布局。
4.1.4城市水系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措施应结合城市的特点,因地制宜,切实可行。4.1.5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库、湿地等需要保护的水系划定城市蓝线,并提出管控要求。
4.2水域保护
4.2.1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2.2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多年考)
1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3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4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5现状坑塘、低洼地、自然汇水通道等水敏感区域宜纳入水域控制范围。
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4.2.4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积不得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积。
4.2.5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控制点,作为水域控制和监测督查的依据。
4.3水质保护
4.3.1水质保护应明确城市水系水质保护的目标和制定水质保护的措施。
4.3.2水质保护目标应根据水体规划功能制定,满足对水质要求最高的规划功能需求,并不应低于水体的现状水质类别。
4.3.3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水质目标不一致的应进行专门说明。
4.3.4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质保护目标。
4.3.5水质保护应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生态修复,实施分类型、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的系统治理。
4.3.6水质保护工程应以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为基本措施,并包括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必要时还可包括水生态修复措施。
4.3.7对截留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控制溢流污染总量和次数;对分流制排水系统,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削减城市径流污染。
4.4 水生态保护
4.4.1水生态保护应包括划定水生态保护范围、提出维护水生态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等内容。
4.4.2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值的自然湿地应纳入水生态保护范围,并应根据需要划分核心保护范围和非核心保护范围。
4.4.3已批准为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其水生态保护范围按批准文件确定的保护范围划定;其他水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要求,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4.4.4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
4.4.5未列入水生态保护范围的水体涨落带,宜保持其自然生态特征。
4.4.6应统筹考虑流域、河流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水深条件、排水口布局、竖向等因素,在滨水绿化控制区内设置湿塘、湿地、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调蓄设施等低影响开发设施。
4.5 滨水空间控制
4.5.1 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滨水绿化带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进行界定
2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滨水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
4.5.2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生态保护范围的陆域应纳入滨水绿化控制区范围;
2有堤防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为堤顶背水一侧堤脚或其防护林带边线;
3无堤防的江河、湖泊,其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空间;
4沟渠的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的距离宜大于4m ;
5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现有滨水空间格局因地制宜进行控制;
6 结合城市道路、铁路及其他易于标识及控制的要素划定。
4.5.3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绿化应有足够的公共性和连续性,并宜结合滨水绿化控制线布置滨水道路。
4.5.4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满足城市蓝线中(考点:陆域)陆域控制的要求。
4.5.5滨水建筑控制线应根据水体功能、水域面积、滨水区地形条件及功能等因素确定。滨水建筑控制线与滨水绿化控制线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应明确滨水建筑控制区在滨水景观和低影响开发方面的控制要求。
5水系利用
5.1一般要求
5.1.1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修复和利用协调统一的思想,统筹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之间的功能,并通过对城市水系的优化,促进城市水系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5.1.2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和修复的前提下有限利用的原则,应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并能维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5.1.3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禁止填湖造地,避免盲目截弯取直和河道过度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5.1.4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强化雨水径流的自然渗透、净化与调蓄,优化城市河道、湖泊和湿地等水体的布局,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5.2水体利用
5.2.1 城市水体的利用应结合水系资源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分析比较各种功能需求基础上,合理确定水体利用功能和水位等重要的控制指标。
5.2.2 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
2兼有多种利用功能的水体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
3应具有延续性,改变或取消水体的现状功能应经过充分的论证;
4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不得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安全;
5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
6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保证必要的景观功能,并尽可能安排游憩功能;
7应充分利用水体对雨水的调蓄能力,强化水体对超标雨水径流的调蓄和排放功能。
5.2.3同一水体多种利用功能之间有矛盾的,应通过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分析进行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可以划分不同功能水域的水体,应通过划分不同功能水域实现多种功能需求;
2可通过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应退让无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
3水质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质要求高的功能;
4水深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深要求高的功能。
5.2.4城市水体的控制水位应依据水体水位变化现状和水体规划功能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编制城市防洪、排水、航运等工程规划的城市,应按照工程规划成果明确相应水体的控制水位;
2工程规划尚未明确控制水位的水体或规划功能需要调整的水体,应根据其规划功能的需要确定控制水位。必要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不同功能的水位和水深需求进行协调。
5.3岸线利用
5.3.1岸线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和滨水区功能定位等因素进行确定。
5.3.2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
5.3.3生态性岸线的划定,应体现“优先保护、能保尽保”的原则,将具有原生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岸线,其他的水体岸线在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前提下,应尽可能划定为生态性岸线。
5.3.4 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5.3.5生产性岸线的划定,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确保深水岸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生产性岸线应提高使用效率,缩短生产性岸线的长度﹔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相关工程设施的生态性和观赏性。
5.3.6生活性岸线的划定,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与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相结合。
,5.3.7水体水位变化较大的生活性岸线,宜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和排水防涝工程要求,确定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满足亲水活动的需要,并充分考虑生活性岸线的生态性和观赏性,突出滨水空间特色和塑造城市形象。
5.4滨水区规划布局
5.4.1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以生态功能为主的滨水区,应预留与其他生态用地之间的生态联通廊道,生态联通廊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0m。
5.4.2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环境保护,滨水工业用地应结合生产性岸线集中布局。
5.4.3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体岸线共享。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宜布置为公共绿地、设置游憩道路;滨水建筑控制范围内鼓励布局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活动、会展博览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
5.4.4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保持—定的空间开敞度。因地制宜控制垂直通往岸线的交通、绿化或视线通廊,通廊的宽度宜大于20m。建筑物的布局宜保持通透、开敞的空间景观特征。
5.4.5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滨水空间景观的塑造,分析水体自然特征、天际轮廓线、观水视线以及建筑布局对滨水景观的影响,明确滨水区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
5.4.6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形成坡向水体的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 并结合周边地势特点明确滨水规划区道路及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竖向控制要求。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宜作为超标雨水的短时蓄滞空间。
5.5水系修复与治理
5.5.1水系改造应尊重自然、 尊重历史,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性。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面积总量和跨排水系统调剂水域面积指标。
5.5.2水系连通 应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 确需开展人工连通时,应把握河湖水系的自然规律,统筹考虑连通的需求和可行性,充分考虑连通的生物安全性和环境影响,避免盲且进行人工连通。
5.5.3_水系修复 应因势利导对渠化河道进行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崖线,恢复自然漫滩,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5.5.4水系治理应保障城市河湖生 态系统的生态基流量,拦水坝等构筑物的设置不应影响水系的连通性。应通过河道贯通、疏拓、拆除功能不强的闸坝等工程措施,加强水体整体的流动性。
5.5.5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系的综合利用价值,符合区域地形地貌、水系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用要求。
5.5.6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增强水系各水体之间的联系,不宜减少水体涨落带的宽度。
5.5.7水系改造应有利于 提高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减灾能力,江河、沟渠的断面和湖泊的形态应保证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的需要,预留超标径流的蓄滞空间。
5.5.8水系改造应有利于 形成连续的滨水公共活动空间。
5.5.9规划建设新的水体或扩 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应与城市的水资源条件、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用地规划相协调,增加的水域宜优先用于调蓄和净化雨水径流。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总规中划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并不是水域边界线,和水域控制线保持一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2016
1总则
1.0.1为适应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指导城市防洪方案的宏观决策和防洪工程的总体布局,维护城市防洪安全,提高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防洪规划。
1.0.3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2城市防洪规划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工程措施功能,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全保障体系;
3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市政建设、涉水交通建设以及滨水景观建设的关系;
4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注重雨洪利用,削减或控制城市暴雨所产生的径流和污染。
1.0.4城市防洪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城市防洪标准
3.0.1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集中防洪保护区或独立防洪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规模;
2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
3洪水类型及其对城市安全的影响;
4城市历史洪灾成因、自然及技术经济条件;
5流域防洪规划对城市防洪的安排。
3.0.2当城市受山地或河流等自然地形分隔时,可分区采用不同的防洪标准。
3. 0.3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标准。
4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4.0.1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必须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
4.0.2城市用地布局应按高地高用、低地低用的用地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地区应布置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重要设施;
2城市易涝低地可用作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等;
3城市发展建设中应加强自然水系保护,禁止随意缩小河道过水断面,并保持必要的水面率,
4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易涝低地时,应根据用地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洪排涝安全措施。
4.0.3当城市受用地限制,只能选择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时,应采取高标准的防御措施,但防御范围不宜过大。
4.0.4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严禁在行洪用地空间范围内进行有碍行洪的城市建设活动。
4.0.5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区域性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布置应避开洪泛区、蓄滞洪区;当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其各自规模和地位,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确定的相应防洪标准,采取自保及应急避险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5城市防洪体系
5.0.1城市防洪体系应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工程措施包括①挡洪工程、②泄洪工程、③蓄滞洪工程及④泥石流防治工程等,非工程措施包括①水库调洪、②蓄滞洪区管理、③暴雨与洪水预警预报、④超设计标准暴雨和⑤超设计标准洪水应急措施、⑥防洪工程设施安全保障及⑦行洪通道保护等。
5.0.2城市防洪体系应与流域防洪体系相协调,城市应利用所在流域防洪体系提高自身防洪能力。
5.0.3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洪水特征、用地布局、技术经济条件及流域防洪体系,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城市防洪工.程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地丘陵地区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应主要由护岸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堤防等组成;
2平原地区河流沿岸城市防洪应采取以堤防为主体,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相配套的防洪工程措施;
3河网地区城市防洪应根据河流分割形态,分片建立独立防洪保护区,其防洪工程措施由堤防、防洪(潮)闸等组成;
4滨海城市防洪应形成以海堤、挡潮闸为主,消浪措施为辅的防洪工程措施。
5.0.4山洪防治应在山洪沟上游采用水土保持和截流沟及调洪水库等措施,在下游采用疏浚排泄措施。
5.0.5泥石流防治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在上游区宜植树造林、稳定边坡;中游区宜设置拦挡坝等拦截措施;下游区宜修建排泄设施或停淤场。
5.0.6有凌汛威胁的城市,应将防凌措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
5.0.7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水威胁时,应在分类防御基础上,形成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综合性防洪体系。
7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
7.0.1城市应充分利用上游水库进行洪水调节,调洪库容及调度应满足城市防洪保护目标要求。
7. 0.2城市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有关要求分类分区建设和管理蓄滞洪区;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应提出防御措施。
7.0.3城市应制定遭遇超设计标准暴雨、超设计标准洪水和突发性水灾时的对策性措施与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及病险水库防洪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并应根据气象、水利部门的统计数据和暴雨、洪水预报,进行灾害预警,及时启动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7.0.4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地、行洪通道、排洪渠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应划入城市蓝线进行严格保护。
7.0.5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排洪沟、截洪沟、防洪(潮)闸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应划入城市黄线进行保护与控制。
6城市防洪工程措施
6. 0.1城市堤防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堤线应平顺,避免急弯和局部突出,应利用现有堤防工程,少占耕地;
3中心城区堤型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根据设计洪水主流线、地形与地质、沿河公用设施布置情况以及城市景观效果合理确定。
6.0.2城市河道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道整治应保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在稳定河势、维持或扩大河道泄流能力的基础上,兼顾城市航线选择、港口码头布局及相关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确需裁弯取直及疏浚(挖槽)时,应与上、下游河道平顺连接。
2新河河道选择应根据地质、新河平面形态及其与原河上、下游河段的衔接统筹考虑,宜形成新河导流、下游河弯迎流的河势。
6.0.3城市排洪渠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洪渠渠线选择应在保障雨洪安全排除前提下,结合城市用地布局综合考虑,做到渠线平顺、地质稳定、拆迁量少;
1堤防布置应利用地形形成封闭式的防洪保护区,并应为城市空间发展留有余地;
2排洪渠出口受洪水或潮水顶托时,应在排洪渠出口处设置挡洪(潮)闸;必要时应配置泵站,在关闸时采取泵站提排排洪渠内洪水。
6.0.4泥石流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拦挡坝坝址应选择在沟谷(暴流侵蚀所成的槽形洼地)宽敞段的下游卡口处,拦挡坝可单级或多级设置;
2排导沟应布置在长度短、沟道顺直、坡降大和出口处具有堆积场地的地带;
3停淤场宜布置在坡度小、场地开阔的沟口扇形地带。
6.0.5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应避免设置在不良地质区域,当不能避开时,必须进行地基处理,满足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要求;其用地规模应按规划期末控制,并应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6.0.6城市防洪工程布局应与所在流域防洪工程布局相结合,并应与公用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及城市河湖水系、园林绿地、景观系统等规划相协调。
城市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经调杏研究分析计算,全面考虑工程、经济效果,确定防洪规划段防洪标准
(一)城市防洪规划的内容
1.临近江河的城市,要确定防洪标高、警戒水位、修防洪堤、排洪闸及排涝工程规划。
2.在山区城市,上游建蓄洪水库、水土保持工程、城区附近疏导河道、城外修防洪沟、筑防洪堤岸等。
(二)城市防洪标准
1.重要城镇、工业中心、大城市应按100年一遇洪水位定标准,200年一遇洪水特大值校核。一般城镇,按20—50年一遇洪水频率考虑。
2.城市防洪标高服从河道流域规划总要求。
3.防洪堤顶标高考虑河水面的浪高。
4.推算山洪流量、流速,水位是筑堤依据。
(三)城市防洪工程设计
1.修筑防洪堤岸;
2.整修河道;
3.加固河岸;
4.整治湖塘洼地;
5.修筑蓄洪水库;
6.修筑截洪沟;
7.综合解决城市防洪。
6.城市能源规划
主要任务:通过制定城市能源发展战略,保证城市能源供应安全;优化能源结构,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实现能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能源资源的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能源规划涵盖各类主要能源:电力、燃气、热力、油品、煤炭以及可再生能源,涉及能源生产、转化、输配到终端消费的各个环节,相对城市规划中的各项能源工程规划(城市供电规划、城市燃气规划和城市供热规划等)而言,具有宏观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能源规划和各项能源工程规划也是相辅相成的。由于各种能源在-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单独进行一种能源的规划往往失之偏颇,能源规划可以通过确定能源的总体发展原则和目标,综合协调各项能源工程规划,衔接平衡各类能源发展目标,指导各项能源工程规划的编制。
主要内容:
1)确定能源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2)预测城市能源需求;
(3)平衡能源供需(包括能源总量和能源品种)∶并一步优化能源结构;
(4) 落实能源供应保障措施及空间布局规划;
(5)落实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工作;
(6)制订能源保障措施。
《市级总规》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3)制定能源供需平衡方案,落实碳排放减量任务,控制能源消耗总量。
优化能源结构,推动风、光、水、地热等本地清洁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鼓励分布式、网络化能源布局,建设低碳城市。
7.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任务及内容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和区域电力资源状况,合理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用电量、用电负荷,进行城市电源规划;确定城市输配电设施的规模、布局以及电压等级,布置变电所(站)等变·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制定各类供电设施和电力线路的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预测城市供电负荷;
2)选择城市供电电源;
3)确定城市电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4)确定城市变电站容量和数量;
5)布局城市高压送电网和高压走廊;
6)提出城市高压配电网规划技术原则。
(2)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预测分区供电负荷;
2)确定分区供电电源方位;
3)选择分区变、配电站容量和数量;
4)进行高压配电网规划布局。
(3)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计算用电负荷;
2)选择和布局规划范围内的变、配电站;
3)规划设计10kV电网;
4)规划设计低压电网。
城市供电系统
城市电源
城市发电厂
火力发电厂
水力发电厂
我国为主
风力发电厂
太阳能发电厂
地热发电厂
原子能发电厂(趋势)
接收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区域电源变电所(站)
送电网
与城网有关的220KV送电线路
220KV变电所(站)
变换电压
集中电力
分配电力
一般至少应有两个向城网直接供电的电源点220kV变电所(站)或地区发电厂,大城市应实现多电源供电方式。
城网电源点布置应尽量接近负荷中心。
配电网
高压配电
高压配电网包括110、63、35kV的线路和变电所(站);应能接受电惊点的全部容量,并能满足供应110、63、35kV变电所(站)的全部负荷。
高压配电网的网络应采用诸如以下方式的结线:环网布置,开环运行;双回或多回路布置,但其受端分裂运行并可带T接的单电源辐射方式等。
中、低压配电网
中、低压配电网包括10kV线路配电所、开闭所和380/220V线路,其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设计中应包括路灯照明的改进和发展部分。
内容老了,层级减少
电源布置
(1)火力发电厂选址要求(无道路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应尽量利用劣地或非耕地,或安排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3)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
4)经济合理,以便缩短热管道的距离,燃油电厂一般布置在炼油厂附近。
5)电厂铁路专用线选线要尽量减少对国家干线通过能力的影响。
6)电厂生产用水量大,(缺水城市不行)包括汽轮机凝汽用水、发电机和油的冷却用水,除灰用水等。大型电厂首先应考虑靠近水源,直流供水。但是在取水高度超过20m时,采用直流供水不经济。
7)燃煤发电厂应有足够的贮灰场,贮灰场的容量要能容纳电厂10年的贮灰量。贮灰场址应尽量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8)电厂选址应在城市环境容量允许条件下,满足环保要求。
9)厂址选择应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有适当的出线走廊宽度。
10) 电厂厂址应满足地质、防震、防洪等要求。厂址标高应高于百年一遇的水位。如厂址标高低于洪水位时,其防洪堤堤顶高应超过百年一遇的洪水位0.5—1.0m.
(2)核电厂选址要求
1)靠近负荷中心,以减少输电费用。
2)厂址要求在人口密度较低的地方,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1km内为隔离区,在隔离区外围,人口密度也要适当。在外围种植作物也要有所选择,不能在其周围建设化工炼油厂、水厂、医院和学校等。
3)核电厂比同等容量的矿物燃料电厂需要更多的蓄水。
4)选择足够的场地,留有发展余地。
5)地形要求平坦,尽量减少土石方。
6)厂址不能选在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以免发生地震时地基不稳定。
7)要求有良好的公路、铁路或水上交通条件,以便运输发电厂设备和建筑材料。
8)应考虑防洪、防泄、环境保护等要求。
(3)区域变电所(站)的选址要求
1)变电所(站)接近负荷中心或网络中心。
2)便于各级电压线路的引入和引出,架宅线走廊与所(站)址同时决定。
3)变电所(站)建设地点工程地质条件良好,地耐力较高,地质构造稳定。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等地带,避开有岩石和易发生滚石的场所。如所址选在有矿藏的地区,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4)所址地势高而平坦,不宜设于低洼地段,以免洪水淹没或涝溃影响。山区变电所(站)的防洪设施应满足泄洪要求。
5) 110--500kV变电所(站)的所址标高宜在百年一遇的高水位之上,35kV变电所(站)的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的高水位处。
6)所址尽量不设在空气污秽地区,否则应采取防污措施或设在污染的上风侧。
7)具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
8)应考虑对邻近设施的影响。参见供电设施与线路保护。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5城市供电电源
5 .1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5 . 1 .1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
5 . 1.2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应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环境条件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
5 . 1 .3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大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本地发电厂,以保证城市用电安全及调峰的需要。
5 .1.4 有足够稳定的冷、热负荷的城市,电源规划宜与供热(冷)规划相结合,建设适当容量的冷、热、电联产电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煤(燃气)为主的城市,宜根据热力负荷分布规划建设热电联产的燃煤(燃气)电厂,同时与城市热力网规划相协调。
2城市规划建设的集中建设区或功能区,宜结合功能区规划用地性质的冷热电负荷特点,规划中小型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5 .1 .5在有足够可再生资源的城市,可规划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厂。
5.2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5.2 .1 电力平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提出地区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力总容量,并应协调地区电力规划。
5 .2 .2 电源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
5 .2.3 电源布局应根据负荷分布和电源点的连接方式,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机场、国防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
5 .2 .4燃煤(气)电厂的布局应统筹考虑煤炭、燃气输送、环境影响、用地布局、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
5 .2.5可再生能源电厂应依据资源条件布局并应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
5 .3城市发电厂规划布局
5 .3 .1城市发电厂的规划布局,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煤(气)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有关要求。
2大、中型燃煤电厂应安排足够容量的燃煤储存用地;燃气电厂应有稳定的燃气资源,并应规划设计相应的输气管道。
3燃煤电厂选址宜在城市最小风频上风向,并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供冷(热)电厂宜靠近冷(热)负荷中心。并与城市热力网设计相匹配。
5 .3.2燃煤电厂在规划厂址的同时应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难地或山谷。
5 . 3.3 城市发电厂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5.4城市电源变电站布局
5 .4 .1电源变电站的位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与外部电网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5.4 .2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站,应避开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
5.4.3为保证可靠供电,应在城区外围建设高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以构成城市供电的主网架。
5. 4,4对用电量大、高负荷密度区,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站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6城市电网
6.1规划原则
6 .1.1城市电网规划应分层分区,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并应避免重叠、交错。
6 . 1.2城市电源应与城市电网同步规划,城市电网应根据地区发展规划和地区负荷密度,规划电源和走廊用地。
6 .1.3城市电网规划应满足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各级电网的接线宜标准化,并应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求。
6 .1.4 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管线综合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站、开关站、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的位置和用地。
6.2电压等级和层次
6 . 2 .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 /T156的规定。
6 . 2.2城市电网应简化变压层级,优化配置电压等级序列,避免重复降压。城市电网的电压等级序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远景发展确定。
6.2 .3 城市电网规划的目标电压等级序列以外的电压等级,应限制发展、逐步改造。
6 . 2 .4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考虑城市电网发展现状,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外部电网的连接方式确定。
6 .2 .5城市电网中各级电网容量应按一定的容载比配置,各电压等级城市电网容载比宜符合表6 .2 . 5的规定。
7城市供电设施
7.1一般规定
7.1.1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7.1.2设备选型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兼顾差异,应用通用设备,选择技术成熟、节能环保和抗震性能好的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形式与建筑外形。
7.1.4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跨越铁路或桥梁等地段,应提高城市供电设施的设计标准
7.1.5供电设施规划时应考虑城市分布式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站等布局、接入需要,适应智能电网发展。
7.2城市变电站
7 .2 .1城市变电站结构形式分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城市变电站按其一次侧电压等级可分为500kV、330kV、220kV、110(66)kV、35kV五类变电站。
7 .2.3 城市变电站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宜为2台(组)~4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kV ~500kV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宜符合表7 .2 3的规定。
7 .2.4城市变电站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相协调;
2.应靠近负荷中心;
3.应便于进出线;
4.应方便交通运输;
5.应减少对军事设施、通信设施、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设施的影响;
6.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源(本身易燃易爆,容易扩大危害)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影响变电站寿命);
7.220kV ~500kV变电站的地面标高,宜高于100年一遇洪水位;35kV~110kV变电站的地面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洪水位;
8应选择良好地质条件的地段。
7.2 .5城市变电站出口应有(2~3)个电缆进出通道,应按变电站终期规模考虑变电站及其周边路网的电缆管沟规划以满足变电站进出线要求。
7 .2.6规划新建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形式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
2在市区内宜采用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
3在市中心地区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绿地或广场建设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
4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宜采用小型户内式;可建设附建式或地下变电站。
7.2 .7城市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应按变电站最终规模预留﹔规划新建的35kV~500kV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宜符合表7.2﹒7的规定。
7.3开关站
高电压线路伸入市区,可根据电网需求,建设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站。
当66kV ~220kV变电站的二次侧35kV或10(2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或者35kV或10(2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时,宜规划建设开关站。
10(20)kV开关站应根据负荷的分布与特点布置。
10(20)kV开关站宜与10(20)kV配电室联体建设,且宜考虑与公共建筑物混合建设。
10(20)kV开关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宜符合表7 .3.5的规定。
7.4 环网单元
7.4.1 10kV(20kV)环网单元宜在地面上建设,也可与用电单位的供电设施共同建设。与用电单位的建筑共同建设时,宜建在首层或地下一层。
7.4.2 10kV(20kV)环网单元每组开闭设备宜为2路进线(4~6路馈出线。
7 .5公用配电室
7 . 5 . 1规划新建公用配电室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7.5. 2公用配电室宜按“小容量、多布点”原则规划设置,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7.5.3 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区及分散的大用电户,规划新建的配电室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7 .5 .4在公共建筑楼内规划新建的配电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消防措施。
7.5.5当城市用地紧张、现有配电室无法扩容且选址困难时,可采用箱式变电站,且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630kVA
7.6城市电力线路
7 .6.1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7.6 .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并应避免跨越建筑物;
2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3 规划新建的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宜穿越市中心地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或中心景观区﹔
4 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
5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6 .3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市区35kV ~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宜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按表7 .6 .3的规定合理确定。
7.6 .4 市区内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多路杆塔宜安排在同一走廊。
7.6 .5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与邻近通信设施的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电力线路与调幅广播收音台的防护间距》GB 7495的有关规定。
7.6 .6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10kV ~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的有关规定。
7.6.7规划新建的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走地下经济成本高)
1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人口密集区、繁华街道等;
2重要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对架空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3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的地区;
4电网结构或运行安全的特殊需要线路;
5沿海地区易受热带风暴侵袭的主要城市的重要供电区域。
7.6.8城区中、低压配电线路应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统筹规划,其空间位置和走向应满足配电网需求。
7.6 .9城市地下电缆线路路径和敷设方式的选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他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同时电缆通道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电网发展需求。
2术语
2.0.1城市用电负荷:城市内或城市规划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的总和。
2.0.2负荷同时率: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电力系统综合最高负荷与所属各个子地区(或各用户、各变电站)各自最高负荷之和的比值。
2.0.3负荷密度:表征负荷分布密集程度的量化参数,以每平方公里的平均用电功率计量。
2.0.4城市供电电源: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的总称。
2.0.5城市发电厂: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需要独立用地的各类发电设施。
2.0.6城市变电站︰配置于城市区域中起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变电站及其配套设施。
2.0.7城市电网∶城市区域内,为城市用户供电的各级电网的总称。
2.0.8 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
2.0.9 开关站:城网中设有高、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供电设施。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10,环网单元:用于10kV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设施。也称环网柜或开闭器。
2.0.11箱式变电站: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12高压线走廊;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安全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通道。也称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8.城市燃气工程规划
主要任务和内容
主要任务:根据城市和区域燃料资源状况,选择城市燃气气源,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各种燃气的用量,进行城市燃气气源规划;确定各种供气设施的规模、布局;选择确定城市燃气管网系统;科学布置气源厂、气化站等产、供气设施和输配气管网;制定燃气设施和管道的保护措施。
(1)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预测城市燃气负荷呈
2)选择城市气源种类;
3)确定城市气源广和储配站的数量、位置与容量:,
4)选择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压力级制;
5)布局城市输气干管。
(2)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 确定燃气输配设施的分布、容量和用地;
2)确定燃气输配管网的级配等级,布局输配干线管网;
3)估算分区燃气的用气量;
4)确定规划范围内生命线系统的布局,以及维护措施。
(3)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计算燃气用量;
2)规划布局燃气输配设施,确定其位置、容量和用地;
3)规划布局燃气输配管网;
4)计算燃气管网管径。
框架
气源
(1)天然气门站
天然气门站是长输管线终点配气站,也是城市接收站,具有净化:、调压、储存功能。天然气i门站规模依据区域天然气规划确定。
(2)人工煤气制气厂
在国内大多数城市中,人工煤气制气厂仍然是主气源。人工煤气制气厂有炼焦制气厂、直立炉制气厂、水煤气厂等,生产调节能力较差。
(3)液化石油气站
液化石油气气源包括储配站、储存站、灌瓶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等。其规模主要指站内液化石油气储存容量。
输配系统
1.压力级制
高压燃气管道
次高压燃气管道
中压燃气管道
低压燃气管道
2.长输管线
(1)输气管网
(2)城市燃气管网形制的选择
3城市燃气管网的布置
4.燃气储配站
5.调压站
6.液化百油气瓶装供应站
用户系统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
6燃气管网
6.1压力级制
6.1.1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6.1.2燃气管网系统的压力级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简化压力级制,减少调压层级,优化网络结构;
2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最高压力级制的设计压力,应充分利用门站前输气系统压能,并结合用户用气压力、负荷量和调峰量等综合确定;其他压力级制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城市或镇规划布局、负荷分布、用户用气压力等因素确定。
6.1.3燃气管网系统宜结合城镇远期规划,优先选择较高压力级制管网,提高供气压力。
6.2管网布置
6.2.1城镇燃气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主干管网应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减少穿跨越河流、铁路及其他不宜穿越的地区;
2应减少对城镇用地的分割和限制,同时方便管道的巡视、抢修和管理;
3应避免与高压电缆、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等设施平行敷设;(易燃易爆问题)
4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6.2.2中心城区规划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市,燃气主干管应选择环状管网。
6.2.3长输管道应布置在规划城镇区域外围;当必须在城镇内布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执行。
6.2.4长输管道和城镇高压燃气管道的走廊,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时进行预留,并与公路、城镇道路、铁路、河流、绿化带及其他管廊等的布局相结合。
6.2.5城镇高压燃气管道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历史文物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等地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高压管道走廊应避开居民区和商业密集区。
3多级高压燃气管网系统间应均衡布置联通管线,并设调压设施。
4大型集中负荷应采用较高压力燃气管道直接供给。
5高压燃气管道进入城镇四级地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2.6城镇中压燃气管道布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沿道路布置,一般敷设在道路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人行步道下;
2宜靠近用气负荷,提高供气可靠性;
3当为单一气源供气时,连接气源与城镇环网的主干管线宜采用双线布置。
6.2.7城镇低压燃气管道不应在市政道路上敷设。
6.3水力计算
6.3.1城镇燃气管网应根据规划分期进行各规划阶段的静态水力计算,并应进行相应的事故丁况校核;遇下列情况宜进行管网动态模拟计算:
1利用燃气管网储气,进行时调峰时;
2集中负荷接入管网时;
3需要设置增压装置的用户接入管网时。
6.3.2燃气管网及厂站的布局应根据水力计算进行优化。
6.3.3水力计算时,管网的计算流量应根据规划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
6.3.4燃气管网的管径应根据气源点的供气压力、管网的计算流量以及最低允许压力等条件,通过管网水力计算确定,并适当留有余量。
8燃气厂站
8.1一般规定
8. 1.1燃气厂站的布局和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并应满足耕地保护、环境保护、防洪、防台风和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3应根据负荷分布、站内工艺、管网布置、气源条件,合理配置厂站数量和用地规模;
4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地基沉陷、滑坡等不良地质构造地段;
5应节约、集约用地,且结合城镇燃气远景发展规划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6燃气厂站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8. 1.2燃气指挥调度中心、维修抢修站、客户服务网点等燃气系统配套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城镇燃气设施规模相匹配;
2应与城镇燃气设施同步规划。
8.2天然气厂站
8. 2.1门站站址应根据长输管道走向、负荷分布、城镇布局等因素确定,宜设在规划城市或镇建设用地边缘。规划有2个及以上门站时,宜均衡布置。
8.2.2储配站站址应根据负荷分布、管网布局、调峰需求等因素确定,宜设在城镇主干管网附近。
8. 2.3门站和储配站用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8.2.4当城镇有2个及以上门站时,储配站宜与门站合建;但当城镇只有1个门站时,储配站宜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与门站均衡布置。
8 .2.5调压站(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供应方式与用户类型,调压站(箱)可分为区域调压站(箱)与专供调压站(箱)。
2调压站(箱)的规模应根据负荷分布、压力级制、环境影响、水文地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调压站(箱)的负荷率宜控制在50%~75%。
3调压站(箱)的布局,应根据管网布置、进出站压力、设计流量、负荷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调压站(箱)的设置应与环境协调,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5集中负荷应设专供调压站(箱)。
8.2.6高中压调压站不宜设置在居住区和商业区内;居住区及商业区内的中低压调压设施,宜采用调压箱。
8.2.7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厂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址选择应考虑交通便利及与规划城镇燃气管网衔接等因素。
⒉供应和储存规模应根据用户类别,用气负荷、调峰需求,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作为临时或过渡气源时,厂站出线应与管网远期规划相衔接。
8.2.8天然气门站、高压调压站、次高压调压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用地面积指标可分别按本规范表B.0.1-1~表B.0.1-5的规定执行。
8.3液化石油气厂站
8.3.1液化石油气厂站的供应和储存规模,应根据气源情况、用户类型、用气负荷、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3.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8.3.3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铁路引入线和铁路槽车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II1、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规定。
8.3.4液化石油气气化、混气、瓶装站的选址,应结合供应方式和供应半径确定,且宜靠近负荷中心。
8.3.5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用地面积指标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B表B.0.2-1和表B.0.2-2的规定执行。
8.4汽车加气站
8.4.1汽车加气站气源及数量,应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资源条件、汽车数量、运营规律,以及经济发展、环保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4.2汽车加气站站址宜靠近气源或输气管线,方便进气、加气,且便于交通组织。
8.4.3汽车加气站规模、选址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B╱T1001等的规定。
8,4.4汽车加气站建设应避免影响城镇燃气的正常供应,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常规加气站宜建在中压燃气管道附近;
2加气母站宜建在高压燃气厂站或靠近高压燃气管道的地方。
8.4.5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和加气子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可与加油站或其他燃气厂站合建,各类天然气加气站也可联合建站。
8.4.6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的用地指标可分别按本规范表B.0.3-1~表B.0.3-3的规定执行。
8.5人工煤气厂站
8.5.1人工煤气厂站的设计规模和工艺,应根据制气原料来源、原料种类、用气负荷、供气需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 5.2人工煤气厂站应布置在该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8.5.3人工煤气厂站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标准的规定。
8.5.4人工煤气储配站站址应根据负荷分布、管网布局、调峰需求等因素确定,宜设在城镇主干管网附近。人工煤气储配站宜与人工煤气厂对置布置。
8.5.5人工煤气储配站用地面积指标可按本规范表B.0.4的规定执行。
9城市供热工程规划
主要任务和内容
主要任务: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结合生活与生产需要,确定城市集中供热对象、;供热标准、供热方式;确定城市供热量和负荷选择并进行城市热源规划;.确定城市热电厂、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布置各种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制定节能保温的对策与措施,以及供热设施的防护措施。
(1)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预测城市热负荷;
2)选择城市热源和供热方式;
3)确定热源的供热能力、.数量和布局;
4)布局城市供热重要设施和供热干线管网。
(2)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估算城市分区的热负荷;
2)布局分区供热设施和供热干管;
3)计算城市供热干管的管径。
(3)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计算规划范围内热负荷;
2)布局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
3)计算供热管道管径。
集中供热系统
热源
将天然或人造的能源形态转化为符合供热要求的热能装置,称为热源,是城市供热系统的起始点。城市地区热源依据供热形式区分为集中供热系统热源和分散热源。
供热管网
城市供热管网又称为热网,是指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供热管网主要由热源至热力站(在三联供系统中是冷暖站)和热力站(制冷站)至用户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分段闽、补偿器、放气阀、排水阀等)和管道支座组成。管网系统要保证可靠地供给各类用户具有正常压力、温度和足够数量的供热和供冷介质〈蒸汽、热水或冷水),满足用户的需要。
供热分区
依据城市不同热源的供应范围,划分为多个供热分区,目前为提高城市供热系统的保证率,也采用各供热分区联网的形式。
热转换设施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用户较多,其对热媒的要求各不相同,各种用热设备的位置与距热源距离也各不相同,所以热源供给的热介质很难适应所有用户的要求。为解决这个问题,往待在热源与用户之间,设置一些热转换设施,将热源提供的热能转换为适当工况的热介质供应用户,这些设施包括热力站和制冷站。
热用户
热用户是指由供暖、生活及生产用热系统与设备组成的热用户系统。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51074-2015
5供热方式
5.1供热方式分类
5 .1.1 城市供热能源可分为煤炭、燃气、电力、油品、地热、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等。
5 .1.2集中供热方式可分为燃煤热电厂供热、燃气热电厂供热、燃煤集中锅炉房供热、燃气集中锅炉房供热、工业余热供热、低温核供热设施供热、垃圾焚烧供热等。
5 1.3分散供热方式可分为分散燃煤锅炉房供热、分散燃气锅炉房供热、户内燃气采暖系统供热、热泵系统供热、直燃机系统供热、分布式能源系统供热、地热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供热等。
5 .2供热方式选择
5 .2 .1以煤炭为主要供热能源的城市,应采取集中供热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电厂建设条件且有电力需求时,应选择以燃煤热电厂系统为主的集中供热。
2.不具备电厂建设条件时,宜选择以燃煤集中锅炉房为主的集中供热。
3有条件的地区,燃煤集中锅炉房供热应逐步向燃煤热电厂系统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过渡。
5 .2.2大气环境质量要求严格并且天然气供应有保证的地区和城市,宜采取分散供热方式。
5 . 2 .3对大型天然气热电厂供热系统应进行总量控制。
5 . 2.4对于新规划建设区,不宜选择独立的天然气集中锅炉房供热。
5 . 2 .5在水电和风电资源丰富的地区和城市,可发展以电为能源的供热方式。
5 . 2.6能源供应紧张和环境保护要求严格的地区,可发展固有安全的低温核供热系统。
5. 2 .7城市供热应充分利用资源,鼓励利用新技术、工业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新型供热方式。
5.2.8太阳能条件较好地区,应选择太阳能热水器解决生活热水需求,并应增加太阳能供暖系统的规模。(考点 不是以太阳能供热为主)
5 . 2.9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地段,宜采用电、天然气、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太阳能等为能源的供热系统;设施建设应符合遗产保护和景观风貌的要求。
5 .3供热分区划分
5 . 3.1总体规划阶段的供热规划应依据所确定的供热方式和热负荷分布划分供热分区。
5.3.2详细规划阶段的供热规划应依据热源规模、供热方式,对供热分区进行细化,确定每种热源的供热范围。
6供热热源
6. 1一般规定
6 .1.1总体规划阶段的供热规划应结合供热方式、供热分区及热负荷分布,综合考虑能源供给、存储条件及供热系统安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集中供热热源的规模、数量、布局及其供热范围,并应提出供热设施用地的控制要求。
6 .1.2详细规划阶段的供热规划应依据总体规划落实热源位置、用地或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分析,选择供热方式,确定供热热源的规模、数量、位置及其供热范围,并应提出设施用地的控制要求。
6.2热电厂
6 .2 .1燃煤或燃气热电厂的建设应“以热定电”,合理选取热化系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系统,季节热负荷的峰谷差别及日热负荷峰谷差别不大的,热化系数宜取0 .8~0 . 9 ;
2以供暖热负荷为主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5~0 .7 ;
3既有工业热负荷又有采暖热负荷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6~0.8。
6 .2.2_燃煤热电厂与单台机组发电容量400MW及以上规模的燃气热电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煤热电厂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2单台机组发电容量400MW及以上规模的燃气热电厂应具有接入高压大然气管道的条件;
3热电厂厂址应便于热网出线和电力上网;
4热电厂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热电厂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机场、断裂带、潮水或内涝区及环境敏感区,厂址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
6热电厂应有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条件。
6.2 .3热电厂用地指标宜符合表6.2 .3的规定。
6.3 集中锅炉房
6 .3.1燃煤集中锅炉房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便于热网出线;
2宜位于居住区和环境敏感区的采暖季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
3应设置在地质条件良好,满足防洪要求的地区。
6 . 3 . 2.燃气集中锅炉房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便于热网出线﹔
2应便于天然气管道接入;
3应靠近负荷中心;
4地质条件良好,厂址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6.3.3燃煤集中锅炉房、燃气集中锅炉房用地宜符合表6.3 . 3的规定。
6.4其他热源
6 . 4 .1低温核供热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与存储设施,及居住、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场等人口稠密区。
6 . 4.2清洁能源分散供热设施应结合用地规划、建筑布局、规划建设实施时序等因素确定位置,不宜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内部。
7热网及其附属设施
7.1热网介质和参数选取
7.1.1当热源供热范围内只有民用建筑采暖热负荷时,应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7.1.2当热源供热范围内工业热负荷为主要负荷时,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7 .1.3当热源供热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采暖热负荷,也存在工业热负荷时,可采用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7 .1.4热源为热电厂或集中锅炉房时,一级热网供水温度可取110°℃~15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70℃。
7.1.5蒸汽管网的热源供汽温度和压力应按沿途用户的生产工艺用汽要求确定。
7 .1.6多热源联网运行的城市热网的热源供回水温度应一致。
7.2热网布置
7 .2 .1热网布局应结合城市近、远期建设的需要,综合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道路条件等多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2热网的布置形式包括枝状和环状两种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管网应采用枝状管网布置方式;
2供热面积大于1000万m2的热水供热系统采用多热源供热时,各热源热网干线应连通,在技术经济合理时,热网干线宜连接成环状管网。
7 .2 .3 热网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工业园区的蒸汽管网在环境景观、安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地上架空敷设方式。
7.2.4—级热网与热用户宜采用间接连接方式。
7.3热网计算
7.3.1 热水管网管径应根据介质、参数和经济比摩阻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7.3.2经济比摩阻应综合考虑热网的运行管理、城市建设发展、经济等因素确定。
7 .3.3当管网供汽压力与用户用汽压力相比有余额时,蒸汽管网管径应根据控制最大允许流速计算确定;余额不足时,应根据供汽压力和用户用汽压力确定允许的压力降,根据允许的压力降选择管道直径。
7 .3.4水压图宣根据热网计算结果绘制。
7.4中继泵站及热力站
7.4 .1中继泵站的位置、数量、水泵扬程应在管网水力计算和绘制水压图的基础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 .4.2热网与用户采取间接连接方式时,宜设置热力站。
7.4.3 热力站合理供热规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供热面积不宜大于30万m2。
7.4 .4居住区热力站应在供热范围中心区域独立设置,公共建筑热力站可与建筑结合设置。
2术语
2.0.1_城市热负荷
城市供热系统的热用户在计算条件下,单位时间内所需的最大供热量。
2.0.2热负荷指标
在计算条件下,单位建筑面积、单位产品、单位工业用地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供热设施供给的热量或单位产品的耗热定额。
2.0.3采暖综合热指标
不同节能状况的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平均热指标。
2.0.4 供热方式
以不同能源和不同热源规模为用户供热的类型总称,包括不同能源的选择,集中或分散供热形式的选择。
2.0.5集中供热热源
热源规模较大,通过供热管网为城市较大区域内的热用户供热的热源。
2.0.6分散供热热源
热源和供热管网规模较小,仅为较小区域热用户供热的热源。
2.0.7_热化系数
热电联产中汽轮机组的最大供热能力占供热区域最大热负荷的份额。
4热负荷
4.1城市热负荷分类
4 .1.1城市热负荷宜分为建筑采暖(制冷)热负荷、生活热水热负荷和工业热负荷三类。
10城市通信工程规划
主要任务和内容
主要任务:根据城市通信实况和发展趋势。确定规划期内城市通信发展目标,预测通信需求;确定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各种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制定通信设施综合利'用对策与措施,以及通信设施保护措施。
(1).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城市性质与规模及通信有关基础资料,宏观预测城市近期和远期通信需求量,预测与确定城市近、远期电话普及率和装机容量,确定邮政、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等发展目标和规模。
2)依据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城市总体布局,提出城市通信规划的原则及其主要技术措施。
3)研究和确定城市长途电话网近、远期规划,确定城市长途网结构、长途网自动化传输方式、长途局规划,研究和确定城市电话本地网近、远期规划,研究确定市话网络结构、汇接局、汇接方式、模拟网、数字网( IDN)、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及模拟网等向数字网过渡方式,拟定市话网的主干路规划和管道规划。
4)研究和确定近、远期邮政、电话局所的分区范围、局所规模和局所址。
5)研究和确定近、远期广播及电话台、站的规模和选址,拟定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网的主干路规划和管道规划。
6) 划分无线电收发信区,制定相应主要保护措施。
7研究和确定城市微波通道,制定相应的控制保护措施。
(2)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依据城市通信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对分区内的近、远期电信、邮政做微观预测。壁彤
2)在城市通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分区长途电话规划,含分区内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自动拨号、'非话业务和数据通信的发展目标,市话局至长途局间长市中继方式等。
3)勘定新建邮政电话局所,包括模块局和郊区分区的集线器(远端模块)的位置,确定分区内近、远期局所的配合关系以及交换区界。
4)明确在分区内近、远期广播、电视台站规模及预留用地面积.
5)明确分区内无线电收发信区范围,控制保护措施。学
6)确定分区电话、有线广播、有线电视近、远期主干路和主要配线路由以及电信缆道的管孔数。
(3)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计算规划范围内的通信需求量;
2)确定邮政、电信局所、广电设施的具体位置、用地及规模
3)确定通信线路的位置、敷设方式、管孔数、管道埋深等;
4)划定规划范围内电台、微波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线。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2013
2术语
2 .0 .1固定电话主线普及率:指每百人拥有的固定电话主线数。
2 .0 .2移动电话普及率︰指每百人拥有的移动电话数。
2 .0. 3宽带普及率:指每百人拥有的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
2 . 0 .4 电信局站︰指专门为安装通信设备及为通信生产提供支撑服务的通信建筑或机房。
2 .0 .5电信枢纽楼︰指以安装长途通信设备为主,处于省、市级以上中心枢纽节点的生产楼。
2 .0.6电信生产楼︰指安装通信设备,未处于省、市级以上中心枢纽节点的生产楼。
2 .0.7移动通信基站︰指移动通信系统中,连接固定部分与无线部分,并通过空中的无线传输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站),
2 .0 . 8 接入机房∶指用于安装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多种类型通信设备的通信设备房。
2 .0 .9发信区︰指为满足特定需求和一定技术条件,中短波大功率发射台的无线通信信号和无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区域。
2 .0.10收信区∶指为满足特定需求和一定技术条件的无线通信和无线广播电视信号的接收区域。
2 .0.11_微波站︰指安装微波通信中继设备的通信站。
2 .0.12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总前端︰指具备接收、处理、传输广播电视信号与数据信号,具有业务运营和综合管理功能的广播电视设施。
2 .0 . 13,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分前端︰指能与总前端、一级机房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以及向覆盖区域插入其广播电视节目与数据信号,并具有相关资源管理功能的广播电视设施。
2 .0 . 14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一级机房︰指接收分前端的广播电视信号与数据信号,与分前端及二级机房互联互通;实现智能业务末端分配的广播电视设施。
2 .0 .15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二级机房∶指直接为用户提供宽带接入,实现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电信号转换与传输的广播电视设施。
2 .0 . 16邮件处理中心∶指位于邮路的汇接处的邮政网节点和邮件的集散、经传枢纽。
2 .0 . 17邮政支局: 指主要提供邮件收寄和投递服务的邮政分支服务网点。
2.0. 18邮政所∶指只办理邮件收寄和报刊零售等窗口业务的邮政支局下属营业机构。
2.0.19城域网︰指覆盖城市及其郊区范围可提供宽带综合业务服务,支持多种通信协议的公用通信网络。
2.0 . 20下一代网络︰指能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和多媒体等各种业务、综合开放、统一的电信网络。
2 .0 . 21软交换∶指通过网关呼叫控制和媒体交换功能相分离,为下一代网络提供实时性要求的业务呼叫控制与连接控制功能的交换技术及功能实体。
5无线通信与无线广播传输设施
5 .1一般规定
5 .1.1城市无线通信设施应包括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在内的以发射信号为主的发射塔(台、站)、以接收信号为主的监测站(场、台)、发射或(和)接收信号的卫星地球站、以传输信号为主的微波站等。
5 .1.2城市收信区、发信区及无线台站的布局、微波通道保护等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布局相协调。
5 .1.3城市各类无线发射台、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电磁环境的有关规定。
5.2收信区与发信区
5 . 2 .1收信区和发信区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
2既设无线电台站的状况和发展规划;
3相关无线电台站的环境技术要求和相关地形、地质条件;
4人防通信建设规划﹔
5无线通信主向避开市区。
5 .2.2城市收信区、发信区宜划分在城市郊区的两个不同方向的地方,同时在居民集中区、收信区与发信区之间应规划出缓冲区。
5.2.3 发信区与收信区之间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13614的有关规定。
5.3微波空中通道
5 . 3 .1城市微波通道应根据其重要性、网路级别、传输容量等实施分级保护,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 .3 .2城市微波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道设置应结合城市发展需求;
2应严格控制进入大城市、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的微波通道数量;
3公用网和专用网微波宜纳入公用通道,并应共用天线塔。
5 .4无线广播设施
5 . 4 .1规划新建、改建或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应满足全国总体的广播电视覆盖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 . 4 .2规划新建、改建或迁建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监测站(场、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和《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等广播电视工程有关标准的规定。
5.4.3接收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设施,应满足卫星接收天线场地和电磁环境的要求。
5 .5其他无线通信设施
5 . 5 .1城市机场导航、天文探测、卫星地球站与无线电监测站(场、台)等其他重要无线通信工程设施应在环境技术条件上给予重点保护,
5 .5.2城市机场导航应在相应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
8邮政通信设施
8.1一般规定
8.1 .1邮政设施主要可分为邮件处理中心和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8 .1.2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可分为邮政支局和邮政所等。
8.2邮件处理中心
8 .2.1城市邮件处理中心选址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便于交通运输方式组织,靠近邮件的主要交通运输中心;
2有方便大吨位汽车进出接收、发运邮件的邮运通道。
8 . 2 .2城市邮件处理中心用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邮件处理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D5013的有关要求执行。
8 .3邮政局所
8 . 3 .1城市邮政局所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的有关规定,其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宜符合表8.3 .1的规定,学校、厂矿、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可增加邮政局所的设置数量。
8 .3.2城市邮政支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应按业务量大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宜符合表8 .3.2的规定。
8.3 .3城市邮政所应在城市详细规划中作为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配置,并应设于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可按100m2~ 300m2预留。
附录A 城市微波通道分级保护
A . 0 . 1我国城市微波通道宜按以下三个等级分级保护:
1一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城市现状条件,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可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其保护范围内通道宽度及建筑限高的保护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详细规划和建筑高度控制的依据;
2)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通道建设部门共同切实做好保护微波通道。
2二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其通道保护应满足城市空间规划优化的相关要求;
2)通道保护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后,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涉及的建筑高度等微波通道保护要求相关技术指标给予控制的依据;
3)在城市建设不能满足微波通道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协调解决阻断通道、恢复视通的必要技术条件的微波通道。
3三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不限制城市规划建设建筑限高
2)原则上由通道建设部门自我保护;
3)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协调阻断通道尚需恢复视通技术条件的微波通道。A .0.2对于特大城市微波通道保护,可采取本规范第A.0 . 1条三级保护中的一级和二级微波通道保护。
1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主要任务和内容
主要任务: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布局,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和垃圾集运处理方式;确定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布置垃圾处理场等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制定环境卫生设施的隔离与防护措施;提出垃圾回收利用的对策与措施。
(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测算城市固体废弃物产量,分析其组成和发展趋势,提出污染控制目标;
2)确定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收运方案;
3)选择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法;
4)布局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确定服务范围、设置规模、设置标准、用地指标等;
5)进行可能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
(2) 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估算规划范围内固体废物产量;
2)提出规划区的环境卫生控制要求;
3)确定垃圾收运方式;
4)布局废物箱、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点、公厕、环卫管理机构等,确定其位置、服务半径、用地、防护隔离措施等。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1总则
2基本规定
2 . 0 .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环境卫生设施体系。
2 .0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处置的要求,重大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宜按照“区域共享、城乡统筹”的原则,进行科学配置。
2 . 0 .3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确定环境卫生设施体系,预测生活垃圾产量,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方式,选择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提出其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明确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防护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明确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同时应确定生活垃圾运输通道,并规划环境卫生应急系统。规划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详细规划中应在落实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各项环境卫生设施的数量、具体位置、规模、用地界线等,并划定防护绿带或明确具体防护要求。
2 .0 . 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市容景观、公共安全等要求。
2 .0 .5环境卫生设施应集约建设。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宜集中布局,条件允许时可形成综合处理园区;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在满足卫生及防疫要求的条件下,可结合城市其他建设项目设置。
3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3. 1一般规定
3.2 预测方法
4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4.1一般规定
4 . 1.1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废物箱、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1.2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应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 .1.3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位置宜相对固定,且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4.2生活垃圾收集点
4 . 2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宜满足居民投放生活垃圾不穿越城市道路的要求;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生活垃圾产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4 . 2.2生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密闭方式。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的方式,采用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m2。
4.3生活垃圾收集站
4 . 3 .1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 . 4km,最大不宜超过1km ;
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4.3. 2大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或组团)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可单独设置收集站。
4 . 3 .3 收集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 .3的规定。
4.4废物箱
4.4.1 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交站点、公园、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公厕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宜采用分类收集的方式。
4 . 4.2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宜按道路功能划分∶
1在人流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主要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区、市民活动聚集区等地区的主干路,人流量较大的次干路,人流活动密集的支路,以及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高的快速路辅路设置间距为30m~100m ;
2在人流较为密集的中等规模公共设施周边、城市一般功能区等地区的次干路和支路设置间距为100m~200m ;
3在以交通性为主、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低的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以及城市外围地区、工业区等人流活动较少的各类道路设置间距为200m~400m。
4.5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 .5 .1城市中的江河、湖泊、海洋可按需设置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的水域保洁管理站,以及相应的岸线和陆上用地。
4 .5 .2 根据河流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设置水面垃圾拦截设施。
4 .5 .3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宜按每12km ~16km河道长度设置1座。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有条件的城市陆上用地面积不宜少于800m2。
5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5.1一般规定
5. 1. 1环境卫生转运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5 .1.2环境卫生转运设施宜布局在服务区域内并靠近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场所,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区段。环境卫生转运设施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便于垃圾分类收运、回收利用。
5.2生活垃圾转运站
5.2.1生活垃圾转运站按照设计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I.Ⅱ、Ⅲ、V、v五小类。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5.2 .1的规定。
5.3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5.3.1 水运条件优于陆运条件的城市,可设置水上生活垃圾转运码头或粪便码头﹔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需有保证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5.3.2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上风方向、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岸线上,并重视环境保护,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 3.3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m2的陆上作业场地,垃圾转运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5m的绿化隔离带,粪便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6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6.1一般规定
6 . 1 .1城市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等。
6 . 1.2应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各类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并根据处理处置方式规划环境卫生处理处置设施。
6 .1.3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应设置在交通运输及市政配套方便,并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在提高工艺水平,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可适当压缩本标准确定的防护距离。
6.2生活垃圾焚烧厂
6 .2 .1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宜邻近城市生活区布局,其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00m。
6 .2.2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 . 2 .3生活垃圾焚烧厂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6.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6 . 3 . 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500m。
6 . 3.2综合考虑协调城市发展空间、选址的经济性和环境要求,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不应位于城市主导发展方向上,且用地边界距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5km,距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2km。
6 .3 .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外沿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带。
6 .3.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
6. 4堆肥处理设施
6 .4 .1生物降解有机垃圾可采用堆肥处理。堆肥处理设施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的边缘地带,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不应小于500m。
6 .4 .2堆肥处理设施用地面积应根据日处理能力确定,并应符合表6 .4 . 2的规定。
6 . 4 .3堆肥处理设施在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6.5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6 .5 ,1餐厨垃圾应在源头进行单独分类、收集并密闭运输,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布局。
6 . 5 .2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等区域不应小于500m。
6 .5 .3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不宜小于85m2/(t-d),并不宜大于130m2/(t-d)。
6 . 5 . 4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在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6.6粪便处理设施
6 . 6.1粪便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及化粪池使用较为普遍的地区,未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的粪便与化粪池粪渣污泥应单独设置粪便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6 .6 .2粪便处理设施应优先选择在污水处理广或污水主干管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用地范围内或附近;规模不宜小于50t/d。
6 .6 .3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应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并应符合表6 .6 .3的规定。
6 .6 .4粪便处理设施与住宅、公共设施等的间距不应小于50m。粪便处理设施在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6.7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6 .7 .1建筑垃圾填埋场宜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应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500m。
6.7.2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城市宜设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对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宜结合建筑垃圾填埋场集中设置。
7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7.1公共厕所
7 .1 .1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千米规划建设用地3座~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山地城市、旅游城市可适当提高。
7.1.2商业街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中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内或附近应按流动人群需求设置公共厕所。
7 .1.3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公共厕所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移动式公共厕所为补充;
3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的条件下,城市公园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7 .1.4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7 .1.5沿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间距宜符合表7 .1.5的规定。
7.1.6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建筑标准不应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道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三类标准。张
7.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7.3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4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原理教材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出:“划定湿地、水源保护区等应当控制开发建设的生态敏感区范围;落实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在城巿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中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在城市河湖水系规划中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湿地、河流、水系等相关文件规定,划定湿地、河湖、水系等蓝线范围。
落实并控制各项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中提出的城市重要市政设施,包括水源、水厂,污水处理厂、热电站或集中锅炉房、气源、调压站、电厂、变电站、电信中心或邮电局、电.台等。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附录F强制性内容
市级总规中涉及的安全底线、空间结构等方面内容,应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或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同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市级总规中强制性内容应包括:
(1)约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情况,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水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
(2)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自然保护地体系;
(3)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4)涵盖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管控要求;
(5)中心城区范围内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
(6)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7)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没有微波通道)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1总则
1 .0 .1 为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工程管线建设安全与标准,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保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0 .4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 .0 .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3.0 .3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3 .0 .4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 .0. 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3.0.6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 .0 .7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3.0 .8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3.0.9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 . 0 .10,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4规划
4.1 一般规定
4 .1.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
4.1.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 .1.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
4.2平面布局
4 .2 .1-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相适应。
4.2.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 .2.3 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
4.2.4 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4 .2 .5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 2.6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3 断面
4.3 .1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4 .3 .2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4 .3.3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
4.3.4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 .3.6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 . 3.7 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8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4.3 .9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
4.3 .10,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4 .4位置
4,4 .1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
4 . 4 .2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4 .4 .3 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4 .4 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4.4.5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节 其他主要规划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3.5 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人居环境
结合不向尺度的城乡生活圈,优化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完善开敞空间和慢行网络,提高人居环境品质。
(6)结合市域生态网络,完善蓝绿开敞空间系统,为市民创造更多接触大自然的机会。确定结构性绿地、城乡绿道、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以及重要水体的控制范围,划定中心城区的绿线、蓝线,并提出控制要求。
(7)在中心城区提出通风廊道、隔离绿地和绿道系统等布局和控制要求。确定中心城区绿地与开敞空间的总量、人均用地面积和覆盖率指标,并着重提出包括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在内的各类绿地均衡布局的规划要求。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
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要求,确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调查、分析、评价城市绿化现状、发展条件及存在问题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城市性质、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等要求,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的发展自标和规划指标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结构,合理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总体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城市绿地,分别确定其位置、性质和发展指标;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提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保护建设的措施对城市古树古木的保护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分期建设步骤和近期实施项目,提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措施、
(2)城市绿地系统功能
改善小气候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地表径流减灾功能改善城市景K对游憩活动的承载功能城市节能
(3)绿地系统规划布局原则
整体性原则 匀布原则 自然原则 地方性原则
(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为: 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乡绿地面积(经纬押题)
(5)城市绿地系统布局: 块状绿地布局、带状绿地布局、楔形绿地布局、混合式绿地布局
二、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原理课本
1.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主要任务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要求的强制性内容之一。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自然环境、灾害区划和城市定位,确定①城市各项防灾标准,②合理确定各项防灾设施的布局、等级、规模;③充分考虑防灾设施与城市常用设施的有机结合,④制定防灾设施的统筹建设、综合利用、防护管理等对策与措施。
⒉.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原则
为提供城市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城市安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 1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防洪、消防、抗震、人民防空等防灾减灾的法律、规范和国家标准,各地各部门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和行业性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 2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与各级城市规划及各专业规划相协调,若作为城市规划中的一项专业规划,则此项规划应结合规划用地布局,并与其他专业设施规划相互协调。
(4)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注重防灾工程设施的综合使用和有效管理。城市防灾工程设施投资巨大,保养维护困难,因此防灾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应考虑平灾结合,综合利用。
3.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主要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主要内容。确定城市消防、防洪、人防、抗震等设防标准;布局城市消防、防洪、人防等设施;制定防灾对策与措施;组织城市防灾生命线系统。
(2)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种消防设施的布局及消防通道、间距等;确定规划范围内地下防空建筑的规模、数量、配套内容、抗力等级、位置布局,以及平战结合的用途;确定规划范围内的防洪堤标高、排涝泵站位置等;确定规划范围内疏散通道、疏散场地布局。
4.城市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1 )城市消防工程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2)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3)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和地区的设防标准、制定防灾对策、合理布置各项防灾设施,做到近远期规划结合。
( 3 )城市抗震工程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 4)城市防空工程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5)城市地质灾害规划的主要内容
(1)城市消防工程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1)根据城市性质和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消防分区,全面考虑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和火灾危险较大的建筑、仓库布局及安全要求。
2)提出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车站、港口、机场等)消防工程设施规划。
3)提出城市广场,主要干路的消防工程设施规划。
4)提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厂(如造纸厂、竹木器厂、易燃化学品厂)、仓库(如棉花、油料、粮食、化学纤维仓库)、汽车加油站等保障安全的有效措施。
5)提出城市古建筑、重点文物单位安全保护措施。
6)提出燃气管道、液化气站安全保护措施。
7)制定城市旧区改造消防工程设施规划。
8)初步确定城市消防站、点的分布规划。
9)初步确定城市消防给水规划,消防水池设置规划。
10)初步确定消防嘹望、消防通信及调度指挥规划。
11)确定消防训练、消防车通路的规划。
(2)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1)对城市历史洪水特点进行分析,现有堤防情况、抗洪能力的分析。
2)被保护对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洪灾可能影响的程度。选定城市防洪设计标准和计算现有河道的行洪能力。
3 )确定规划目标和规划原则。
4 )制定城市防洪规划方案。包括河道综合治理规划、蓄滞洪区规划、非工程措施规划等。
GB51079-2016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建标[2017]75号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GB51054-2014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消防站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号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以下简称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
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
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用房的分类与建设要求见表2。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
第十一条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或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建筑用房面积、 装备配备数量及投资估算应与其配备的消防员数量相匹配。其中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可按30人~45人估算,二级站可按15人~25人估算,小型站可按15人估算,特勤站可按45人~ 60人估算,战勤保障站可按40人~ 55人估算。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三条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m2,二级站不宜大于4km2,小型站不宜大于2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
三、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十五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第十六条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七条各类消防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0.5~0.6,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小型消防站容积率可取0.8~0.9,如绿化用地难以保证时,容积率宜控制在1.0~1. lo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建设标准中的容积率宜优先选取下限值。
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3 .0 .1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按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及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
3 .0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控制规模,并应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布局。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大、中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的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区。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防灾缓冲地带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3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与相邻建筑、设施、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在其总用地范围内。
4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控制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规模和布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城市燃气系统应统筹规划,区域性输油管道和压力大于1 .6MPa的高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用地、机场(机场专用输油管除外)、非危险品车站和港口码头;城市输油、输气管线与周围建筑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合理安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线路及通行时段。
7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调整规模、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等。构成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并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3 .0 .3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 .0.4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
2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小型调压装置;
3历史城区的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原有空间尺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
4历史文化街区应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5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6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3 . 0 .5城市地下空间应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大面积相互贯通连接,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
3 .0 .6防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广场、水域等进行设置。
3 .0 .7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可结合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进行设置。
3..0 .8城市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要求,划定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GB[2014]
3选址和总平面设计
3.0.1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主出入口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且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和公交站台不应小于50m。
3.0.2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0.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按照300m)
3.0.4消防站车库门直接临街的应朝向城市道路,且应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m。
3.0.5消防站车库门在消防站院内时,消防站主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的距离应满足大型消防车辆出动时的转弯半径要求。
3.0.6 消防车出警通道不应为上坡。
3.0.7消防车主出入口处的城市道路两侧宜设置可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等,30m以内的路段应设置禁止停车标志。
3.0.8消防站内应设置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辅助用房、训练场地与车道、训练设施、给水排水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应合理布局。
3.0.9消防站备勤室不应设在3层或3层以上。
3.0.10有条件的消防站,可将执勤楼、训练区、生活区分区设计。
3.0.11消防支(大)队与消防中队集中布置时,两者宜相对独立布置,或采用两栋楼并列,以连廊的形式连接。两部分宜分别设置出入口。
3.0.12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当必须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时,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应有专用出入口。
3.0.13消防站内应设置室外训练场地,场地内设施宜包括:业务训练设施、体能训练设施和心理训练设施。业务训练设施宜包括:训练塔、模拟训练场等;体能训练设施宜包括:篮球场、训练跑道等。应根据场地特点合理布置模拟训练场、心理素质训练场、训练塔等设施。室外训练场面积宜符合表3.0.13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000m2。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GB[2015]
4公共消防设施4.1消防站
4.1.1城市消防站应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
4.1.2陆上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
2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3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
4消防站应独立设置。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并应与其他使用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应急出入。
4. 1.3陆上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2;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其辖区面积,其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特勤消防站应根据其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近其辖区中心且交通便捷的位置。特勤消防站同时兼有其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宜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相同。
4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城市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和火灾风险等,并应兼顾现状消防站辖区,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 (非专用线)和较大的河流。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辖区面积。
4 .1 .4陆上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普通消防站3900m2 ~ 5600m2 ;
2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m2~3800m2 ;
3特勤消防站5600m2 ~7200m2;
4战勤保障消防站6200m2 ~ 7900m2。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的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4,1.5陆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路的临街地段;
⒉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300m。
4 .1 .6有水上消防任务的水域应设置水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设置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河流、湖泊的消防艇靠泊岸线长度不应小于100m ;
2水上消防站应设置陆上基地,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应与陆上二级普通消防站的用地面积相同;
3水上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30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队至其辖区边缘的距离不大于30km。
4 .1.7水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上消防站应靠近港区、码头,避开港区、码头的作业区,避开水电站、大坝和水流不稳定水域。内河水上消防站宜设置在主要港区、码头的上游位置。
2当水上消防站辖区内有危险品码头或沿岸有危险品场所或设施时,水上消防站及其陆上基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3水上消防站趸船与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且不得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
4 . 1.8航空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规模10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和确有航空消防任务的城市,宜独立设置航空消防站,并应符合当地空管部门的要求;
2除消防直升机站场外,航空消防站的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应与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面积相同冷
3结合其他机场设置消防直升机站场的航空消防站,其陆上基地建筑应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消防用房可与机场建筑合建,但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4航空消防站飞行员、空勤人员训练基地宜结合城市现有资源设置。
4 .1.9消防直升机起降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合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避难场地规划,在高层建筑密集区、城市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处设置消防直升机的固定或临时的地面起降点;
2消防直升机地面起降点场地应开阔、平整,场地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2m ;场地的周边20m范围内不得栽种高大树木,不得设置架空线路。
4 .1 . 10地级及以上城市宜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
建筑抗震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1总则
1 .0 . 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 .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0 .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 .0 .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
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1 .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_
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 .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1.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3基本规定
3 . 0 .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4_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 .0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2当城市规划区的防御目标为本规范第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标准的要求。
3当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1.0. 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分类分级原则进行调整。相应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所处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其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并达到满足其防御目标的要求。
3 . 0 .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模式。
3 . 0.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1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3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3 . 0 . 5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可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将城市规划区按照四种类别进行规划工作区划分。
3 .0 .6 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
2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
3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
4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
3 .0.7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应不低于表3 .0.7的要求。
3 . 0.8在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可建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促进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3 .0.9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评价和规划要求,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与城市实际情况相符的、准确可靠的各类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和已有的专题研究成果。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现场勘察测试、调查及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所需的基础资料要求见附录A,各城市可根据规划编制模式和城市地震灾害特点有所侧重和选择。
3 .0.10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规划成果应提供电子文件格式,图件比例尺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3 . 0 .11对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申请列入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地区、城市重点保护建筑等,宜根据需要做专门研究或编制专门的抗震保护规划。
3 . 0 . 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下述情形下应进行修编︰
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
2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
3由于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抗震防灾规划已不能适应时;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第四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对城市抗震防灾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及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必需的资料。
第七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八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一)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二)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线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三)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严重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第九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三)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
1.城市抗震环境综合评价,包括发震断裂、地震场地破坏效应的评价等;
2.抗震设防区划,包括场地适宜性分区和危险地段、不利地段的确定,提出用地布局要求;
3.各类用地上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性能要求。
(四)抗震防灾措施:
1.市、区级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的设置与人员疏散的措施;
2.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城市交通、通讯、给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等生命线系统,及消防、供油网络、医疗等重要设施的规划布局要求;
3.防止地震次生灾害要求: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或者蔓延等次生灾害的防灾对策;
4.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布局、间距和外部通道要求;
5.其他措施。
第十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的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模式:
(一)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的地区)的大城市应当按照甲类模式编制;
(二)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0.05g的地区)的大城市按照乙类模式编制;
(三)其他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按照丙类模式编制。
甲、乙、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深度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执行。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有关图纸和软件。
第十二条 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规划、勘察、抗震等方面的专家和省级地震主管部门的专家。甲、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评审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建设部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成员参加。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三条 经过技术审查的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批准后的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订。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进行局部修订,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的审批要求评审和报批。
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区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所确定的危险地段不得进行新的开发建设,已建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各类生命线工程的选址与建设应当避开不利地段,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第十九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已建的应当逐步迁出;正在使用的,迁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防灾措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抗震防灾规划确定的避震疏散场地和避震通道上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资。
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外部通道及间距应当满足抗震防灾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颁布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非7度)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地震影响
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3.2.3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3.2.4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
1 .0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使防灾避难场所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
1.0 .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防灾避难场所︰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
2 .0 .2紧急避难场所∶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2. 0.3固定避难场所: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2 .0.4中心避难场所;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2 .0 .5 避难场所责任区∶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宿住设施和相应的配套应急设施。
2.0.6避难单元:避难场所中,根据避难人数、设施配置、自然分隔和避难功能等要素所划分的独立成体系的空间单元。
2.0.7避难场地: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
2.0 .8 避难建筑: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2 .0 .9应急设施: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避难人员生活的工程设施,包括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
2 .0 .10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在灾害发生前,避难场所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2 .0 . 11应急辅助设施: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元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服务设施。
2 .0 . 12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运行以及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的相关设备和物资。
2.0 .13 避难场所开放时间: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自启用至关闭所经历的时间。
2 .0 .14有效避难面积︰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2 .0 . 15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供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面积。
2.0 .16设定防御标准∶避难场所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用于确定防灾布局、防护措施和用地避让措施以及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布局及相应防灾措施。
2 .0 .17避难容量:与各种设施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相匹配的可容纳责任区避难人员的数量。
2.0 .18 避难宿住区∶固定避难场所中,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由避难宿住单元和配套设施组成的功能片区,简称宿住区。
2 .0 .19避难宿住单元︰固定避难场所中,采用常态设施和缓冲区分割、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的避难单元,简称宿住单元。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 .1.1防灾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的原则。
3 .1.2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根据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避难要求以及现状条件分析评估结果,复核避难容量,确定空间布局,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进行各类功能区设计,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
3.1.3 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等。
3 .1.4避难场所按照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可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类。固定避难场所按预定开放时间和配置应急设施的完善程度可划分为短期固定避难场所、中期固定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三类。
3.1.5避难场所应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规模应满足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害影响时的疏散避难和应急救援需求;
2避难场所设计应结合周边的各类防灾和公共安全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有效整合场地空间和建筑工程,形成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格局;
3固定避难场所应满足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避难的需要,紧急避难场所应满足就地疏散避难的需要;
4用于应急救灾和疏散困难地区的避难场所,应制定专门的疏散避难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
3 . 1 .6避难场所设计应根据城巿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及避难宿住需求,按应急功能分区划分避难单元,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分类、分级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级应急指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区,并宜依次选择设置在中心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或中期固定避难场所;
2专业救灾队伍宜单独划定临时驻扎营地,并应设置设备停放区;
3相邻或相近的专项避难、救助及安置场所或公共设施可选择统筹整合成一个综合型的中心避难场所或固定避难场所。
3 .1.7用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门防灾避难场所、专门避难区或专门避难单元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3 . 1.8 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3.1.8规定的最长开放时间。
3 .1.9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配置应满足其开放时间内的需求。
3 . 1 .10避难场所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及城市级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应根据其避难容量确定,且其有效避难面积、避难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责任区建设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等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 .1.10的规定;
2中心避难场所和中期及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配置的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km2、服务总人口不大于30万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km2、服务总人口50万人;
3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总服务人口50万人不宜小20hm2,按总服务人口30万人不宜小于15hm2。承担固定避难任务的中心避难场所的控制指标尚宜满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
3 .1 .11 避难场所的避难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3.1 .11-1的规定;
2避难场所内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有效避难面积应按病床数进行确定,且床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表3.1.11-2的规定;当安排重伤病人员救治时,不宜低于表3.1 .11-2规定数值的1﹒5倍;
3避难人员的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3.1.11-3的规定。
3 .1 .12避难场所设计应针对其建设与管理进行应急转换设计,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低于、相当于和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启用的情形,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2应确定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及设备物资的利用方式;
3应对永久保障型及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作出建设安排;
4应制定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平时功能与应急功能转换启用的标准和要求;
5应确定分区、分期开放和关闭的时序、方式及保障对策。
4避难场所设置
4.1场地选择
4 .1.1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其周边应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
2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段;
3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
4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4.1.2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4 .1.3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的有关规定,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2避难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3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4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5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 ;
6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利用方案;
7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
4.2紧急避难场所
4 .2.1紧急避难场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结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场所管理点。场所管理点宜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m2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4 .2.2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数适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
2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且人数小于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2000人且小于等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人数大于8000人且小于等于20000人时,不宜小于12m。
4.2 .3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
4 .2 .4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
4.2.5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
4.3固定避难场所
4.3 .1固定避难场所应结合应急通信、公共服务、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供水等设施统筹设置应急指挥和应急管理设施、配置管理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有城市级应急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要求,独立设置相应的应急指挥区;
2_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综合管理区,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可不单独设置场所管理区,但应将场所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应急避难单元内;
4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3.2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避难宿住区,且应根据避难人数分隔为相对独立的避难单元,分级配置相关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缓冲区进行分隔,并应满足防火要求;
2避难场所的人员主出入口以及避难人数大于等于3.5万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8m的缓冲区。
4.3 .3 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和场所功能演示标识;超过3个避难单元的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识。
4.3.4 固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用周边设施时,其与避难场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0m。
4.3.5 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储运区,中期、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可选择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或应急垃圾储运区。
4 .3.6固定避难场所内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避难单元的应急医疗所应配备医疗垃圾存储装置,并应进行专门处置。
4 .4中心避难场所
4 . 4 .1中心避难场所应独立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宜独立设置应急指挥区;
2应急指挥区应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 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 . 4.2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场所管理设施,并应与城市级应急功能区相对分隔。4 . 4 .3 中心避难场所应设置城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其配套设施。
4 . 4 . 4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51327-2018
7.2技术要求
7.2.1避难场所应确定有效避难面积控制指标和管控要求,以及场所周边开敞空间设置、危险源和次生灾害防护、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等规划控制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的有关规定。水
7.2.2 避难场所宜逐步增加避难建筑的比例,制定中小学校及各类大型公共场所避难功能的建设目标和规划要求,并安排避难利用所需配套设施。在固定避难场所中避难建筑所占有效避难面积比例不宜低于30%。
7.2.3 应急保障医院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级应急保障医院的服务人口规模宜为20万人-50万人,Ⅱ级应急保障医院的服务人口规模宜为10万人~20万人。
2应急保障医院应考虑灾后建筑破坏条件下,安排临时应急医疗卫生场地。
3城市规划宜对急救、手术等重要医疗救护功能基本不中断的应急保障医院提出建设目标和规划要求。
7.2.1应急保障医院和市区级临时应急医疗场所,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心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及具有特定消防扑救要求地区的避难场所宜设置直升机起降场地。
7.2.5应急保障医院、市区级临时应急医疗场所应确保灾后出人通行,承担急救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及医院出入口应具备急救车辆和人员出人的缓冲场地,并应对影响出人口到城市应急通道通行安全的各类设施采取有效抗灾措施。
7.2.6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应遵循储存安全、调运方便的原则,宜临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入口。救灾物资储备库对外通道应保持通畅,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大型救灾备用地对外连接道路应能满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的要求。
7.2.7避难场所应有利于避难人员顺畅进入和向外疏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应与城市救灾千道有可靠通道连接↓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应急通道联系,满足应急指挥和救援、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的需要。
2城市固定避难宜采取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的原则、紧急避难宜采取就地疏散的原则。
3固定避难场所设置可选择城市公园绿地、学校、广场、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并确定避难服务范围;紧急避难场所设置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和空地等设施。
4固定避难场所出入口及应急避难区与周边危险源、次生灾害源及其他存在潜在火灾高风险建筑工程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m。
5雨洪调蓄区、危险源防护带、高压走廊等用地不宜作为避难场地。确需作为避难场地的,应提出具体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6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
7洪灾避难场所可选择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7.2.8城市应急指挥中心布局应按照相互备份、相互支援的原则,整合各类应急指挥要求,综合协调各类应急指挥中心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指挥中心宜分散设置。相互备份的应急指挥中心宜位于不同灾害影响区,按照遭遇特大灾害时不会同时破坏的要求确定。
2城市宜备份设置临时应急指挥区。
7.2.9城市应系统设置避难指引标识,指明各类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路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服务设施出入口及附近道路和道路交叉口应设置避难指引标识,指明设施位置、出入日和通达路径。
2灾害潜在危险区或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地段应设置危险警示标识,指明危险类型和危险范围。
3避难场所内应设置指引标识,指明各类设施的位置。城市宜设置综合防灾宣传教育展示设施,指导民众应对灾害。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总体要求
2.3 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开展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等空间类规划及相关政策实施的评估,评估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用地等规划实施情况;结合自然地理本底特征和“双评价”结果,针对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分析区域发展和城镇化趋势、人口与社会需求变化、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气候变化等因素,系统梳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灾害和风险评估。
统筹存量和增量、地上和地下、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系统布局,构建集约高效、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建设韧性城市。
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1)优化形成各类基础设施一体化、网络化、复合化、绿色化、智能化布局
以协同融合、安全韧性为导向,结合空间格局优化和智慧城市建设,优化形成各类基础设施一体化、网络化、复合化、绿色化、智能化布局
提出市域重要交通廊道和高压输电干线、天然气高压干线等能源通道空间布局,以及市域重大水利工程布局安排。
提出中心城区交通、能源、水系统、信息、物流、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的规模和网络化布局要求,明确廊道控制要求,鼓励新建城区提出综合管廊布局方案。
(2)基于灾害风险评估,确定主要灾害类型的防灾减灾目标和设防标准,划示灾害风险区。
明确防洪(潮)、抗震、消防、人防、防疫等各类重大防灾设施标准、布局要求与防灾减灾措施,适度提高生命线工程的冗余度。
针对气候变化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特征,优化防洪排涝通道和蓄滞洪区,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中的渗透性表面。
沿海城市应强化因气候变化造成海平面上升的灾害应对措施。
(3)以社区生活圈为基础构建城市健康安全单元,完善应急空间网络
结合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提出网络化、分布式的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布局要求。
(4)预留一定应急用地和大型危险品存储用地,科学划定安全防护和缓冲空间
(5)确定重要交通、能源、市政、防灾等基础设施用地控制范围,
划定中心城区重要基础设施的黄线,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相协调,在提出控制要求的同时保留一定弹性,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发展空间。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51327-2018
7.2.4应急保障医院和市区级临时应急医疗场所,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心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及具有特定消防扑救要求地区的避难场所宜设置直升机起降场地。
7.2.5应急保障医院、市区级临时应急医疗场所应确保灾后出人通行,承担急救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及医院出入口应具备急救车辆和人员出人的缓冲场地,并应对影啊出人口到城市应急通道通行安全的各类设施采取有效抗灾措施。
7.2.6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应遵循储存安全、调运方便的原则、宜临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人口。救灾物资储备库对外通道应保持通畅,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大型救灾备用地对外连接道路应能满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的要求。
7.2.7避难场所应有利于避难人员顺畅进入和向外疏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应与城市救灾干道有可靠通道连接、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应急通道联系,满足应急指挥和救援、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的需要,
2.城市固定避难宜采取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的原则,紧急避难宜采取就地疏散的原则。
3.固定避难场所设置可选择城市公园绿地、学校、广场、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并确定避难服务范围;紧急避难场所设置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和空地等设施。
4.固定避难场所出入口及应急避难区与周边危险源、次生灾害源及其他存在潜在火灾高风险建筑工程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m。
5雨洪调蓄区、危险源防护带、高压走廊等用地不宜作为避难场地。确需作为避难场地的,应提出具体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6.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
7.洪灾避难场所可选择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7.2.8城市应急指挥中心布局应按照相互备份、相互支援的原则,整合各类应急指挥要求,综合协调各类应急指挥中心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指挥中心宜分散设置。相互备份的应急指挥中心宜位于不同灾害影响区,按照遭遇特大灾害时不会同时破坏的要求确定。
2城市宜备份设置临时应急指挥区。
7.2.9城市应系统设置避难指引标识,指明各类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路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服务设施出人口及附近道路和道路交叉口应设置避难指引标识,指明设施位置、出入日和通达路径。
2灾害潜在危险区或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地段,应设置危险警示标识,指明危险类型和危险范围。
3避难场所内应设置指引标识,指明各类设施的位置。城市宜设置综合防灾宣传教育展示设施,指导民众应对灾害。
附录B城市用地地质灾害分级
B.0.1城市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时,可根据表B0.1的规定划分地质灾害规模等级。
附录D重大危险源评价与规划
D.0.1城市规划应基于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区域安全的原则,进行重大危险源防范的影响评价与规划,并合理规划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用于集中发展危险化学品相关产业。
D. 0.2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为城市规划提供以下依据:
I不同类别和等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
2不同规划用途和重要防护对象类别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3对应不同安全距离的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及可能危害程度。
4防灾隔离带宽度及风险控制区的划定。
D.0.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防范的重要防护对象可划分为特殊类、一类、二类和三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殊类应包括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高敏感防护场所和重要防护场所。
1)高敏感防护场所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民政和监狱等场所类别(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2)重要防护场所包括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机关,重要通信、指挥调度和金融机构,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设施、公共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和图书馆等重要公共设施。军事管理区等场所类别。
2.除本条第1款规定外,人员不低于100人的特殊高密度
D. 0.8用地布局安全评估时,重大危险源评价应根据重大危险源清单、各危险源安全距离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与防护措施要求及现状,确定安全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风险控制区界线、分析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害影响范围内风险控制情况及需要重点防护和管控的对象。
D. 0.9重大危险源评价应以影响城市发展重大安全的下列重大危险源的防范情况作为综合分析重点:
1大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一级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库、生产和储存企业、尾矿库、输送管线等,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3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写其在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l的。
4.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且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
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且涉及毒性气体的
D. 0.10重大危险源评价时、应针对特殊类重要防护对象,分析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安全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与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重大危险源外部安全防护距
D. 0.11城市规划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大危险源厂址应避开不适宜地段,与周边工程设施应满足安全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同时应采取防止泄漏和扩散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等重大危险源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控制规模,并应根据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的要求合理布局。
3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单独划分防灾分区,依据相关标准设置防灾隔离带和可靠的安全设施,划定安全距离防护控制界线,并应根据外部防护距离要求,划定风险控制区界线,制定规划协调管控措施。
4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在其总用地范围内。
5本标准第D.0.9条列出的重大危险源,应设置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的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区。
D.0.12城市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应采取安全一体化管理措施,防范和遏制多米诺重特大事故发生。设置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城市,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外建设。北D. 0.13新建、改建和扩建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与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和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周边区域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应满足本标准第D0.4条和第D.0.5条的要求。
D. 0.14现有重大危险源周边区域的居民区、公共区域、重要交通线路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和敏感目标的开发建设,应保证现有重大危险源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应满足本标准第D0.4条和第D.0.5条的要求,
D. 0.15经安全评估周边各类防护对象的个人风险及社会风险
三、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框架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大气环境质量规划
大气环境质量规划以城市总体布局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规定了城市不同功能区主要大气污染物的限值浓度。它是城市天气环境管理的基础,也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气污染控制规划
对于新建或污染较轻的城市,制定大气污染控制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其他专业规划进行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的合理布局。
对于已经受到污染或部分污染的城市,制定大气污染控制规划的目的主要是寻求实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规划的简捷、经济和可行的技术方案和管理对策。
水环境保护规划
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应明确划分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界线,即对于水环境功能区划定的饮用水源地设—级及二级保护区,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规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水源准保护区。同时制定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针对现有污染物提出治理措施,确定各保护区内污染防治措施
水污染控制规划
水污染控制规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维护水生态平衡为目的,在水污染现状与趋势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计算水环境容量,论证达到水质目标所需的社会经济成本,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可行性,提出阶段性水质改善目标,合理确定规划期间可实现的污染治理任务。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规划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规划目标
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规划目标总体上要体现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3C”基本原则。
规划指标
规划内容
噪声污染控制规划
噪声污染控制规划目标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和噪声污染预测情况,结合各噪声污染控制功能区的基本要求,确定规划区域内噪声控制目标。
噪声污染控制方案
结合城市用地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提出噪声污染控制规划目标及实现目标所采取的噪声污染控制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
依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自2010年12月22日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发布>做了修改,以下是修改后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ⅢI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类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杯。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HJ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4总则
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管理
4.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开采井周边及相邻的地表区域。
4.1.2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增设准保护区:(1)因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点源、面源污染影响导致现状水质超标的,或水质虽未超标,但主要污染物浓度呈上升趋势的水源(2)湖库型水源;(3)流域上游风险源密集,密度大于0.5个/km'的水源;(4))流域上游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存在潜在风险的水源。此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也应划为准保护区。
4.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个源保护规划和供水规划: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1.4K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优先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并与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相衔接;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应协调两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资源量。
4.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不能满足保护区规定的水质要求时,应及时扩大保护区范围,加强污染治理。
4.1.6应对现有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且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有计划地选址建设新水源地。
四、城市竖向规划
教材
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目的
因此需要在规划时将城市用地的一些主要的控制标高加以综合考虑,使建筑、道路、排水的标高相互协调。配合城市用地的选择,对一些不利于城市建设的自然地形加以适当的改造,或采用一些工程措施,使土石方工程量尽量减少。同时还要注意在城市地形地貌、建筑物高度和形成城市大空间的美观要求方面加以研究。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工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结合城市用地选择,分析研究自然地形,充分利用地形,对一些需要采用工程措施后才能用于城市建设的地段提出工程措施方案;
(2)综合解决城市规划用地的各项控制标高问题,如防洪堤、排水干管出口、桥梁和道路交叉口等;
(3)使城市道路的纵坡度既能配合地形又能满足交通上的要求;
(4)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地面排水;
(5)经济合理地组织好城市用地的土方工程,考虑填方和挖方的平衡;
( 6)考虑配合地形,注意城市环境的立体空间的美观要求。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工作一般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与具体做法要与该阶段的工程深度,所能提供的资料,以及要求综合解决的何题相适应。
2总体规划阶段的竖向规划
对城市用地进行竖向规划,可以编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示意图。图纸的比例与总体规划图相同,一般为1/5000—1/25000,图中应标明下列内容:
(1)城市用地组成及城市干路网;(2)城市干路交叉点的控制标高,干路的控制纵坡度;(3)城市其他一些主要控制点的控制标高,包括铁路与城市干路的交叉点、防洪堤、桥梁等标高;(4)分析地面坡向、分水岭、汇水沟、地面排水走向。还应有文字说明及对土方平衡的初步估算。竖向规划首先要配合利用地形,而不应把改造地形、土地平整看作是主要方式。
在城市干路选线时,应尽量配合自然地形,避免因追求道路网的形式而不顾起伏变化的地形。要对自然坡度及地形进行分析,使干路的坡度既符合道路交通的要求而又不致填挖土方太多,地形坡度大时,道路一般可与等高线斜交,而避免与等高线垂直。同时还应注意干路不能没有坡度或坡度太小,以免路面排水困难,或对埋设自流管线不利。干路的标高宜低于附近建设场地的标高,如干路沿汇水沟选线,对于排除地面水和埋设排水管均有利。
对一些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较大的控制点的标高要全面综合研究,必要时要放大比例尺,通过不同的规划方案进行比较。如确定通航河道上的桥梁控制标高时,首先要确定通航河道的洪水位,然后根据航道等级确定其净空限制,定出桥底标高,再加上桥梁的结构厚度,从而确定桥面标局。
铁路与城市干路立交口的控制标高也要在总体规划阶段确定。铁路坡度及标高一般不易改变。城市干路能否在保证净空限制高度的情况下通过,必要时也可通过放大比例尺研究确定。在地形条件限制很严的情况下,有时为了解决合理的标高甚至需要局部调整千路系统。
3.详细规划阶段的竖向规划(经纬压一分)
设计等高线法
确定、标注设计等高线(标高),尽量保证土方量基本平衡。适用于地形变化不大的丘陵地区规划
高程箭头法
根据竖向规划设计原则,确定出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地面标高,道路交叉点、变坡点的标高,以及区内地形控制点的标高,将这些点的标高标注在居住区竖向规划图上,并以箭头表示区内各类用地的排水方向。高程箭头法的规划设讦工作量较小,图纸制作较快,且易于变动、修改、为居住区竖向设计一般常用的方法。缺点是比较粗略,确定标高要有充分经验,有些部位的标高不明确,准确性差,仅适用于地形变化比较简单的情况。
纵横断面法
多用于地形比较复杂的地区。先根据需要的精度在所需规划的居住区平面图上绘出方格网。在方格网的每一交点上注明原地面标高和设计地面标高。沿方格网长轴方向称为纵断面,沿短轴方向称为横断面。其优点是对规划设计地区的原地形有一个立体的形象概念,容易着手考虑地形和改造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
3基本规定
3 .0 .1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与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同时进行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及景观塑造;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
3 .0.2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影响开发的要求;
2城乡道路、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和利用道路路面纵坡排除超标雨水的要求;
3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4建筑布置及景观塑造的要求;
5城市排水防涝、防洪以及安全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 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7周边地区的竖向衔接要求。
3.0.3乡村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有利于风貌特色保护。
3.0.4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宜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防护工程等的工程量。
3 .0.5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与规划方法。
3 .0.6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对起控制作用的高程不得随意改动。
3 .0.7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4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
4.0 .1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宜小于15%;
2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3工业、物流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15%,规划坡度宜小于10% ;
4超过8m的高填方区(自然沉降)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5应结合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进行绿地、低洼地、滨河水系周边空间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竖向利用;
6乡村建设用地宜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在场地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自然坡度大于25%的用地。
4 .0 .2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4.0 .3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4 .0.4台阶式和混合式中的台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地划分应与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应满足使用性质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台地的布局要求;
2台地的长边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3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
4 .0. 5街区竖向规划应与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设施用地分台布置时,台地间高差宜与建筑层高接近;
2居住用地分台布置时,宜采用小台地形式;
3大型防护工程宜与具有防护功能的专用绿地结合设置。
4.0.6 挡土墙高度大于3m且邻近建筑时,宜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确保场地安全。
4 .0.7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5竖向与道路、广场
5 . 0. 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有利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排水及出入口交通联系,并满足保护自然地貌及塑造城市景观的要求;
2与道路的平面规划进行协调;
3结合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4道路跨越江河、湖泊或明渠时,道路竖向规划应满足通航、防洪净高要求;道路与道路、轨道及其他设施立体交叉时,应满足相关净高要求;
5应符合步行、自行车及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5 .0.2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道路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5.0. 2-1的规定;山区城镇道路和其他特殊性质道路,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适当增加﹔积雪或冰冻地区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 0%。内涝高风险区域,应考虑排除超标雨水的需求。
2村庄道路纵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的规定。
3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5.0 .2-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4道路的横坡宜为1%~2%。
5 ,0 .3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协调。广场规划坡度宜为0 .3%~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5 .0 . 4步行系统中需要设置人行梯道时,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镇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2梯道宜设休息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不应超过18级,踏步最大步高宜为0 . 15m ;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 . Om时,除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宜设置转向平台,且转向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梯道宽度;
3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5 .0.4的规定。
6竖向与排水
6 . 0 . 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及降水量等因素,并与排水防涝、城市防洪规划及水系规划相协调﹔依据风险评估的结论选择合理的场地排水方式及排水方向,重视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和超标径流雨水排放设施相结合,并与竖向总体方案相适应。
6 . o .2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地面排水的规划要求;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小于0.3%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除用于雨水调蓄的下凹式绿地和滞水区等之外,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的地面高程或地面雨水收集点高出0 . 2m以上,小于0. 2m时应有排水安全保障措施或雨水滞蓄利用方案。
6 .0 . 3当建设用地采用地下管网有组织排水时,场地高程应有利于组织重力流排水。
6 .0 .4当城乡建设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时,宜用截、滞、蓄等相关设施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汇水。
6 . 0 . 5 乡村建设用地排水宜结合建筑散水、道路生态边沟、自然水系等自然排水设施组织场地内的雨水排放。
6 .0.6冰雪冻融地区的用地竖向规划宜考虑冰雪解冻时对城乡建设用地可能产生的威胁与影响。
7竖向与防灾
7 .0 .1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满足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的要求。
7.0 .2 城乡建设用地防洪(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2建设用地外围设防洪(潮)堤时,其用地高程应按排涝控制高程加安全超高确定;建设用地外围不设防洪(潮)堤时,其用地地面高程应按设防标准的规定所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
7.o .3 有内涝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应结合风险评估采取适宜的排水防涝措施。
7.0 .4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控制和避免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对原地形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严禁在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进行深挖高填。
7.0.5城乡防灾设施、基础设施、重要公共设施等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设防标准。并应满足紧急救灾的要求。
7.0.6重大危险源、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及其影响范围的竖向规划应满足灾害蔓延的防护要求。
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规划原理教材(2011年版)
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基本概念
(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基本概念。
1)地下空间。地表以下,为了满足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交通、环保、能源、安全、防灾减灾等需求而进行开发、建设与利用的空间。
2)地下空间资源。人类社会为开拓生存与发展空间,将地下空间作为一种宝贵的空间资源。一般包括三方面含义
一是依附于土地而存在的资源蕴藏量
二是依据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可合理开发利用的资源总量
三是一定的社会发展时期内有效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总量。
3)城市地下空间需求预测。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规模、交通、防灾与环境等发展需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对当前及未来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形态与发展趋势等方面做出科学预测。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深度。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深度。
5)城市公共地下空间。用于城市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一般包括下沉式广场、地下商业服务设施中的公共部分、轨道交通车站,以及城市公共的地下空间和开发地块中规划规定的公共活动性地下空间等,是城市公共活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意义。
21世纪,大城市普遍面临人口、能源、环境、交通等问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成为城市发展的科学方向。
地下空间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宝贵的空间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巳进入一个比较快的发展时期,积极、科学、有序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节约土地资源、建设紧凑型城市、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 3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作用。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出具体规定。
地下工程建设具有不可逆性和难以更改的特点。因而比地面工程更需要科学的统—规划和按规划有序的进行建设,应做到地上、地下相互呼应、相互补充。通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规划建设。
2.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与方法
(2)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体系。
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其中,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
前者一般对确定城市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后者一般覆盖某个行政区或者针对特定地区,对地下空间的性质、功能、规模、总体布局和建设方针等做出合理安排。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两个层次同步编制,也可以依据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相应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的中心区、地区中心、重要功能区等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应当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 3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定的一般程序。
1)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方针和战略目标。
2)城市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巳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3)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单位依据地下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4)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防空防灾、城市地下交通体系、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专题研究。
5)全市性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地下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6)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区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的地下空间规划,随相应规划一同审批。
(4)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1)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包括:提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研究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总体布局与分层规划,统筹安排近、远期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并制定各阶段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2)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与评价;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评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与发展战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分层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专项设施的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近期建设。
(5)城市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1)城市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城市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包括:以对城市重要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作为规划编制的重点,规定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为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以及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城市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城市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根据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务专项地下空间设施的总体规模、平面布局和竖向分层等关系;对地块之间的地下空间连接做出指导性控制。结合各专项地下空间设施的开发建设特点,对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提出建议。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控制图则以及附件。
( 6)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1)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包括:以落实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依据地不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对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空间布置、公共通道、交通系统与主要出人(连通)口、景观环境、安全防灾等进行深人研究,协调公共地下空间与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以及地下交通、市政、民防等设施之间的关系,提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2)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根据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确定规划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各层的平面和竖向布局;
结合地区公共活动特点,合理组织规划区的公共性活动空间,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体系中的公共活动系统;根据地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功能特征,进行地下空间的形态设计,优化地下空间的景观环境品质,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防灾性能;
根据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性地下空间的各层功能、与城市公共空间和周边地块的连通方式;明确地下各项设施的设置位置和出入交通组织;明确开发地块内必须开放或鼓励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范围、功能和连通方式等控制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358-2019
1总则
1 .0 .1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护与科学利用,促进地上、地下空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制定本标准。
1 .0. 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1 .0 .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守资源保护与协调发展并重、近远结合、平战结合、公共优先和系统优先的基本原则。
1.0.4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 .0.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阶段划分应与城市规划阶段相对应,规划期限应与对应阶段的城市规划期限一致。
3 .0.2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
3.0.3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按照功能综合化、空间人性化和交通立体化的原则,尊重地形环境和建设条件,统筹土地利用、交通、市政、防灾和人民防空等相关内容。
3.0.4当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在地下油气储存设施、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污染超标或放射性元素含量偏高等地区周边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预留安全防护距离。
3.0.5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等系统设施有机衔接。地铁、地下人行通道、综合管廊等设施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3 . 0 .6城市地下空间可分为浅层(0~-15m)、次浅层(-15m~-30m)、次深层(-30m ~-50m)和深层(-50m以下)四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利用、由浅入深的原则。(经纬押题)
5地下空间需求分析
5 .0 .1 城市地下空间需求分析可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5 .0 . 2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地下空间需求分析应结合规划期内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目标,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范围、总体规模、分区结构、主导功能等进行分析和预测,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主导方针。
5.0 .3详细规划阶段城市地下空间需求分析应对规划期内所在片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模、功能配比、利用深度及层数等进行分析和预测。
5 . 0 . 4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需求分析应依据规划区的地下空间资源评估结果,综合规划人口、用地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确定。
5 . 0 .5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需求分析应综合考虑所在片区的规划定位、土地利用、地下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与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等要素。
5 .0. 6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需求分析应结合土地利用及相关条件,明确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下市政场站、综合管廊和其他地下各类设施的规模与所占比例。
6地下空间布局
6 .0 .1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和空间布局要求将城市地下空间适建区划分为重点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包括城市重要功能区、交通枢纽和重要车站周边区域,其开发应满足功能综合、复合利用的要求。城市地下空间一般建设区应以配建功能为主。
6. 0 .2城市地下空间应优先布局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地下防灾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适度布局地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地下物流仓储设施等,不应布局居住、养老、学校(教学区)和劳动密集型工业设施等。
6 .0 .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竖向布局应便于人流疏散,人流密集的空间应在人流较少的空间之上。当特殊情况下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设置于地下时,应布局在浅层空间。
6 0 .4城市地下空间整体布局应简洁规整,设置完整、便捷、易疏散和无障碍的步行系统。区域、节点和通道等应具备较强辨识性与较高可达性。
6 .0.5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布局应有利于多空间的有机结合和相互连通,连通宜采用平层对接,扩大对接面,促进地下轨道交通车站与周边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6 .0.6城市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应开敞舒适,宜设置下沉式庭院、广场、采光槽、采光竖井等与地面空间保持联系,并应采取措施降低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6 .0.7城市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公共安全、无障碍设计、综合防灾和交通疏散等要求。地下商业街的主要地面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宜结合公共建筑、下沉式庭院、广场、地下人行通道、其他地下商业空间地面出入口等设置。地下商业街的地面出入口宽度应与最大人流强度相适应,地下人行通道尽端出入口宽度总和应大于地下通道宽度
6 .0.8建设用地地下空间退让地块红线应保障相邻地块的安全及地下设施的安全,退让地块红线距离不宜小于3.0m。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市政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要求。
6 .0.9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地下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建设时,应预留地下市政管线所需的浅层地下空间。当道路下建设地下空间时,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3.0m,并应满足重力流地下市政管线的实际埋深需求。
6 . 0 . 10城市地下空间的风井、冷却塔、采光竖井、地面出入口等附属设施宜结合相邻建筑物、道路绿化带等设置,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交通、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7地下交通设施
7.1一般规定
7.1.1地下交通设施布局应经技术、经济和环境等方面进行方案的比选与论证后确定。地下交通设施应考虑与其他交通接驳设施的综合利用,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市政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之间的空间关系,并应满足安全、防灾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7 .1.2 地下空间交通组织应遵守人车分离、管道化流线组织的原则。
7.2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7.2 .1地下轨道交通车站选址和方案设计应结合周边土地利用确定,促进车站周边士;地的复合利用。
7.2 .2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应结合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车站平面布局和竖向埋深情况综合设置,并应与车站周边步行系统相衔接。
7 .2.3地下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控制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过渡段和车站的规划控制范围应经专题研究后确定。
7.3 地下交通场站设施
7.3 .1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或地下空间连通的客运交通场站可设置于地下。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紧密结合的出租车场站宜布局在地下。具有乘客候车、上下客功能的公交场站不宜布局在地下。
7.3.2具有尾气、噪声等环境影响的地下交通场站与居住、办公等功能之间,应设置缓冲空间。
7.3 . 3 地下公交停放场站的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双层巴士停放时,净高不宜小于4 . 6m。
7 .3.4地下交通场站宜采取设置半开敞空间、透明屋顶、导光管采光等措施减少人工通风和人工照明。
7.4地下道路设施
7.4.1在生态环境、景观要求高,土地价值高或交通组织复杂的地区,可设置地下道路。设置地下道路应经专项论证确定。
7.4.2当地下道路相交时,宜采用单向交通组织形式。
7 .4 .3当地下道路与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区间相交时,地下道路宜布局在轨道线路区间上层。当地下道路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相交时,地下道路应经专题研究确定。
7.5地下停车设施
7 .5 .1 城市各级中心区内的地下车库之间宜设置联络道,并宜形成网络。
7 .5 .2新建住宅宜采用地下停车的方式,实现人车立体分离。
7 .6地下公共人行通道
7.6.1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应减少标高变换次数,高差较大的转换节点应设置自动扶梯。
7.6.2 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和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安全、防灾、环境保护等要求。当两侧设置商业时,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应优先满足人流疏散要求,其宽度应结合商业布局适当扩大;当通道长度超过50m时,应适当拓宽人行通道和增加集散广场、出入口、采光竖井等设施。
7 .6.3 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净高应根据有无商业及商业布局形式等条件综合确定。
8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8 .1一般规定
8.1 .1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宜布局在浅层地下空间,有特殊要求的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可布局在次浅层、次深层或深层地下空间。
8 . 1.2地下市政管线和综合管廊宜布局在城市道路下,地下燃气、输油等危险品管线应单独规划和建设专用通道。当地下雨水管线和污水管线为系统性主干管,且对城市防洪排涝构成重大安全影响时,应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保证其畅通。
8.2 地下市政场站
8.2.1下列几种情况下宜将市政场站建于地下∶
1建在地下更适于发挥市政场站的使用功能;
2建在地面难以满足城市景观和环境要求;
3城市用地紧张,地面空间难以满足市政场站的用地需求;
4位于城市重点开发地区。
8 .2.2 地下市政场站应与地面设施协调和一体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大中型泵站、雨水调蓄池等地下市政场站的地面宜建设公园、绿地、广场和开敞型体育活动设施等,覆土深度应满足植被种植要求;
2在满足消防、环保和安全等前提下,可在详细规划中结合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规划配建地下变电站、通信机房、小型泵站、垃圾转运站等地下市政场站。
8. 2.3地下市政场站应选址在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工程地质构造复杂的地段。地下市政场站的规划和建设应确保地面及周边建筑基础和结构的安全与稳定。
8 .3地下市政管线及管廊
8 . 3 .1地下巿政管线应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合理布局、综合统筹、近远结合。
8 . 3.2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合理安排并预留充足的地下市政管线敷设空间,有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和建设。
8, 3.3 综合管廊宜与周边城市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和建设,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 . 3.4电缆隧道等专业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沟宜纳入综合管廊一并建设。
8 .3.5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与燃气、输油等危险品管线预留足够的安全间距,保障管线和城市的安全。
9地下空间综合防灾
9. 0 .1城市地下空间综合防灾应贯彻平战结合、平灾结合、以防为主和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在提升地下空间自防灾能力的基础上,完善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9. o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考虑地质灾害、火灾、洪灾、震灾、暴恐和战争空袭等灾害的综合防治。
9 .0 . 3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相协调,并应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
9.0.4 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防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满足防火、防水、抗震和人民防空等要求;
2地下空间地面出入口、采光竖井、通风竖井、进排风口和排烟口等应设置在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孔口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并应满足当地防洪要求;
3地下空间敞开式地面出入口、下沉式庭院(广场)和地下车库坡道入口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大型城市地下空间宜建有灾害应急管理监控调度室,并应设置简洁清晰的疏散导向标识系统。
10生态保护与环境健康
10 . 0 . 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对地质环境、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和植被的保护,避免对城市生态环境的破坏。
10 .0.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生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区域;
2应预留雨水渗透通道和地下雨水调蓄空间,在内涝设计重现期内不应增加周边雨水径流总量;
3给周围环境带来振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地面建筑物的结构、功能及噪声环境保护要求。
10.0.3有人员活动的城市地下空间应具备保障人身健康的空气质量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6.详细规划
概述
分类
开发建设蓝图型的详细规划
以实现规划范围内的预定开发建设项目为目标,将各个建筑物的具体用途、体型、外观以及各项城市设施的具体设计作为规划内容。该类详细规划多以具体的开发建设项目为导向。我国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属于此类型的规划。
开发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
并不对规划范围内的任何建筑物做出具体设计,而是对规划范围的土地使用设定较为详细的用途和容量控制,作为该地区建设管理的主要依据。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属于此类型的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历程及特征(★★★)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借鉴了美国区划的经验,结合我国的规划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类型。
(1)通过数据控制落实规划意图
(2)具有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3)横向综合性的规划控制汇总
(4)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方法
(1)指标量化
(2)条文规定
(3)图则标定
(4)城市设计引导
(5)规定性与指导性
规定性指标:用地界限、用地性质、建筑密度、限高、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它配建设施等。
指导性指标: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环境要求等内容。
工作步骤
(1)综合控制指标体系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之一。综合控制指标体系中必须包括编制办法中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指标确定的四种方法
测算法——由研究计算得出;
标准法——根据规范和经验确定·长华券
类比法——借鉴同类型城市和地段的相关案例比较总结;
反算法——通过试做修建规划和形体设想方案估算。
5、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考虑①用地现状、产权划分和②土地使用调整意向、专业规划要求如城市五线③开发模式、土地价值区位级差 ④自然或人为边界、行政管辖界线等因素,根据用地功能性质不同、用地产权或使用权边界的区别等。
>地块划分要求?
用地细分应根据地块区位条件综合考虑地方实际开发运作方式,对不同性质与权属的用地提出细分标准(考点:非统一的标准)
原则上细分后的用地应作为城市开发建设的基本控制地块,不允许无限细分。
用地细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适应成片开发和成片建设等形式,可进行弹性合并。
用地细分应与规划控制指标刚性连接,具有相对的针对性,应提出控制指标做相应调整的要求,以适应用地细分发生合并或改变时弹性管理需要。
6.成果
规划文本
1)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校限;
2)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用地分类标准原则与说明;控制指标系统说明;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一般控制要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殷控制规定;配套设施的一般控制规定;其他通用性规定微
3)城市设计引导城市设计系统控制,具体控制与引导要求
4)关于规划调的相关规定
5)奖励和惩罚规定
6)附则:规划成果组成与使用方式、规划生效与解释权、相关名词解释。
7)附表;
图件
图纸(1:2000-1:5000)
位置图(比例不限)
用地现状图、用地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景观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其他相关规划图纸
图则
附件
奖励与补偿规定
对老城区公共资源缺乏的地段,以及有特殊附加控制与引导内容的地区,提出规划控制与奖励的原则、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规定义及特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特点:一是地域性,二是法制化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特征:(⑴)通过数据控制落实规划意图;(2)具有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3)横向综合性的规划控制汇总
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规定性内容一般为刚性内容,引导性内容一般为弹性内容
控制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
根据规划编制办法、规划管理需要和现行的规划控制实践,控制指标体系由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控制
1)用地性质
原则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
2)用地边界
指用地红线;具有单一用地性质,应充分考虑产权界限关系
3)用地面积
面积: 一般老城区、城市中心区较小,新区、城市居住区、工业区较大;
居住用地细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城市中心区,周边地区;
工业用地细分适应不同的产业、工业建筑布局特点,便于合并与拆分;
各类用地细分后不应破坏城市主、次、支道路系统的完整性。
4)土地使用兼容性
规定可以兼容、有条件兼容、不允许兼容;
不得改变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并应给出兼容强度的指导性指标
使用强度控制
1)容积率
一般采用上限控制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下限控制。
多个地块或一定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密度指该范围内的平均容积率。
一些地方规定容积率计算一般不包括建筑设备层、地下车库和公共开放部分的建筑面积。
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块区位、用地性质、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城市景观、土地经济、交通与市政承载能力等因素,并保证公平、公正。
地块容积率应考虑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平均层数的换算关系,在旧区改造中应考虑与拆建比的关系,以保证其可操作性。
2)建筑密度
—般采取上限控制的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下限控制方式。
建筑密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块区域、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绿地率、环境要求等因素,并保证公平、公正。
3)居住人口密度
常采用人口总量的控制方法。
一般采用上限控制方式,必要情况下可采用上、下限同时控制的方式。
应与街坊或地块的建设容量、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负荷能力相适应。
4)绿地率
衡量地块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一般采用下限指标的控制方式。
应综合考虑地块区位、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量与人口容量、环境品质要求、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景观风貌要求等因素。
2.建筑建造(★★★★)
建筑建造控制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指地块内建筑地面上的最大高度限制,也称建筑限高。
地形复杂地段应考虑用地不同坡向对建筑高院的影响,必要时可采用海拔高度的限定方式。
地块建筑高度的限定应综合考虑地块区位、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间、容积率、绿地率、历史保护、城市设计要求、环境要求等因素,并保证公平公正
对建筑高度限定的最直接依据:
①一般为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信的净空与走廊通过要求;
②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街区等的风貌保护要求;
③城市设计中的天际轮廓线控制、视觉走廊、景观通道、街道尺度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④相关建筑规范中关干高度分级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等
建筑后退
建筑后退:建筑后退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之间的距离。
应综合考虑不同道路等级、柏邻地块性质、建筑间距要求、历史保护、城市设计与空间景观要求、公共空间控制要求等因素。
城市设计中的①街道景观与街道尺度控制要求、②日照、③防灾、④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一般为建筑后退的直接依据。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指地块内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要求。1.日照标准、2.防火间距、3.历史文化保护要求、4.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等一般应作为建筑间距确定的直接依据。
城市设计引导
概念
多数情况下是属于建议性、引导性内容,具有的弹性与灵活性。
这些控制与引导一般都针对城市中具有特殊要求的控制地段(如中心区、历史保护地段、景观节点等),
没有特殊要求和足够控制依据的地段不宜草率提出相关的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引导内容一般包括对建筑体量、形式、色彩、空间组合、建筑小品和其他环境控制要求等内容。
建筑体量
建筑形式
建筑色彩
空间组合
建筑小品
3.配套设施控制(★★★)
市政设施配套
给水设施
排水设施
供电设施
交通设施
其他
公共设施配套
概念
市政设施一般都为公益性设施。
市政设施配套控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系统规划;
综合考虑建筑容量、人口容量等因素确定
市政设施配套应落实到三级类
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商业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设施
文娱体育设施
附属设施
4.行为活动(★★★)
交通活动控制
车行交通
步行交通
公共交通
配建停车位
环境保护规定
噪音震动等允许标准值
谁污染排放量
水污染允许排放浓度
废气污染允许排放量
固体废弃物控制
5.其他控制(★★★)
历史保护
五线控制
红线: 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 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黑线:高压线用地的控制范围
黄线: 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橙线: 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竖向设计
地下空间利用
奖励与补偿
控规的作用
(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将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适合操作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实现土地开发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布局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衔接总体规划,向下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建筑设计与开发建设行为。它以量化指标和控制要求将城市总体规划的二维平面、定性、宏观的控制分别转化为对城市建设的三维空间、定量和微观控制。
(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宏观、中观和微观城市设计的内容,通过具体的设计要求、设计导则以及设计标准与准则的方式体现在规划成果之中,借助其在地方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威地位使城市设计要求在实施建设中得以贯彻落实
(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直接涉及城市建设中各个方面的利益,是城市政府意图、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协调的平台,体现着在城市建设中各方角色的责、权、利关系,是实现政府规划意图、保证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利的城市公共政策载体。
编制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1.确定用地性质和边界)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置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2.两建两率,公共设计、停车、出入口、退线)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 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3.城市设计引导)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1.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2.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交通)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管线综合和地下空间)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土地和建筑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1土地用途、2.建筑密度、3.建筑高度、4.容积率、5.绿地率、6公共绿地面积、7.基础设施和8.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经纬口诀:容绿率度高退线,出口泊位交通站;公共日照查规范,体量色彩形体美,地下需定线径空,断面红线坐标高。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公示。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控规的编制方法
控规的编制方法
(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工作步骤
现状调研与前期研究
规划方案与用地划分:一般细分到地块
指标体系与指标确定:(经纬压一分) 预算法;标准法、类比法、反算法
成果编制: 编制规划图纸、分图控制图则、文本和管理技术规定/并形成规划成果
(2)控制方式: 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城市设计导、规定性与指导性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参照执行。
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配置的公共设施
指导性指标: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环境要求
控规成果要求
(1)成果内容:规划文本、图件(图纸和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
(2)深度要求:
1)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意图与规划指标分解落实到街坊地块的控制引导之中,保证城市规划系统控制的要求;
2)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行为的控制引导时,将控制条件,控制指标以及具体的按制引导要求落到相应的开发地块上,作为土地租让、招议标底条件;
3)所规定的控制指标和各项控制要求可以为具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的建筑设计或景观设计等个案建设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3)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1)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2)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用地分类标准原则与说明;控制指标系统说明;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一般控制要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般控制规定;配套设施的一般控制规定;其他通用性规定
3)城市设计引导:城市设计系统控制,具体控制与引导要求
4)关于规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5)奖励和惩罚规定
6 )附则与附表
修建性详细规划
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位与作用(★★★)
修建性规划主要承担描绘城市局部地区开发建设蓝图的职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务是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用以指导建筑设计和各项工程设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性规划的指导、控制和要求,以城市中准备实施开发建设的待建区为对象,对其中的各项物质要素进行统一的空间布局。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特点(★★★)
(⑴)以具体、详细的建设项目为对象,实施性较强;
(2)通过形象的方式表达城市空间与环境;
3)多元化的编制主体。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不仅限于城市政府,根据开发建设项目主体的不同而异,也可以是开发商或者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业主。
考点5: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
(⑴)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
(1)用地建设条件分析:
(⑵)建筑布局与规划设计:
3)室外空间与环境设计:
(4)道路交通规划:
(5)场地竖向规划:
(6)建筑日照影响分析
(7)投资效益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8)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土地成本估算(估算拆迁成本):工程成本估算∶相关税费估算:总造价估算: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规划说明书
1)规划背景:编制目标、编制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背景介绍、周边环境分析;
2)现状分析
3)规划设计原则与指导思想
4)规划设计构思
5)规划设计方案
6)日照分析说明
7)场地竖向设计
8)规划实施:建设分期建议、工程量估算;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平均层数)、绿地率、建筑高度、住宅建筑总面积、停车位数量、居住人口。
图纸
1)位置图
2)现状图(1:500—1:2000)
3)场地分析图(1:500—1:2000)
4)规划总平面图(1:500—1:2000)
5)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图(1:500—1:2000)
6)竖向规划图(1:500—1:2000)
7)效果表达
7.乡村规划(镇、乡和村庄规划)
定义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十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乡村与城镇的对比
镇、乡、村区别于联系
镇的类型与特征
镇规划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等同于县国土空间规划,参照城市的规划标准编制。
总体规划包括县域城镇体系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
2)(一般)建制镇
按照镇规划标准编制,也可参照城市标准
规划介于城市和乡村之间;为农村第多产业服务,又有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特征。
应编制镇域镇村体系规划,镇村体系村庄的分类有中心村和基层村。
乡规划
村规划
总结
在行政等级上:镇和乡是同一个等级,村庄(行政村)属于一个等级。
国土空间规划:镇和乡规划是“五级”的同一级,村庄规划则是单独的一类,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国土空间规划,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在规划编制内容看:镇规划侧重城市型聚落,围绕城镇土地保护与开发等问题开展;而乡和村规划侧重农村型聚落,围绕乡村保护与发展。
村庄规划
1.村庄规划总体要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开展①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②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③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④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生态宜居是关键,乡风文明是保障,治理有效是基础,生活富裕是根本”
国土空间背景下编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2018》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可以将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或镇规划作为村庄建设、整治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依据
确定搬迁撤并的村庄和拟调整的空心村原则上不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编制程序
建立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
或果鼓励采用“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
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30个工作日内逐级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叠加到“一张图”。
确需修改规划的,严格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村庄规划分类
对于重点发展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编制实用的综合性规划。对于综合性的村庄规划,可以分步编制,分步报批,先编制近期急需的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后期逐步补充完善。
对于不进行开发建设或只进行简单的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可只规定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②建设管控和③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村庄规划。
对于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2)《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村庄分类
集聚提升类:
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和其他仍将存续的一般村庄,占乡村类型的大多数,是乡村振兴的重点。
加强海岛村庄、国有农场及林场规划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城郊融合类:
√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具备成为城市后花园的优势,也具有向城市转型的条件。
特色保护类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
√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
搬迁撤并类:
对位于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②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③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
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同意,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
编制审批及内容
村庄规划编制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八统筹一明确
统筹村庄发展目标
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
统筹生态保护修复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明确森林/河湖/草原等生态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自然乡村喝田园景观,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政治,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格局
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收好耕地红线,统筹安排农林牧副鱼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发展合理空间,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干部和后备干部的,补划征划作用
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
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保护好历史遗存的真实性,防止大拆大建,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各类建设的风貌规划和引导,保护好村庄的特色风貌
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在县域、乡镇域范围内统筹考虑村庄发展布局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
统筹产业发展空间
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2019年发出,在2021年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允许和农产品相关的物流等工业用地)
统筹农村住房布局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统筹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3)国土空间村庄规划新要点
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
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①村民居住、②农村公共公益设施、③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④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机动指标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村庄规划已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统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减少申请环节,优化办理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
办理用地审批毛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村庄整治规划
类似hi文化名镇名村
8.其他主要规划类型(居住区、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八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规划
类型
历史古都型:
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
古都型: 北京、西安、洛阳、开封、安阳等
传统风貌型;
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
传统风貌型: 平遥、韩城、镇远:·榆林等
一般史迹型:
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
一般史迹型:长沙、济南、正定、吉林、襄樊等
风景名胜型:
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
风景名胜型: 如桂林、肇庆、承德、镇江、苏州、绍兴等
地域特色型:
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 拉萨、喀什、丽江、大理等
近代史迹型;
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
近现代史迹型: 上海、天津、重庆、遵义、延安等
特殊职能型:
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
特殊职能型: 瓷都景德镇、药都毫州
口诀
错误的:兴、林、庆
对的:山、县、阳
特殊:桐城、聊城、韩城、上海、临海、北海、通海
9.城市设计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实施
从理想的角度讲,城市规划实施包括了城市发展和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建设性行为
1. 实施城市规划的政府行为政府根据法律授权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的手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规划手段:政府运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权力,通过各类规划的编制来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
(2)政策手段:制定相应政策引导城市的发展
(3)财政手段
(4)管理手段
[文件:2022.9.15新街二井华宇汇报.wm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