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CPA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包括物、物的种类、物权、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编辑于2022-10-21 12:44:29一、基本概念
1.物
有体物:权利经法律特别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
可支配:能为人力所支配且满足人的需要
独立于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2.物的种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安眠药
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特殊动产:车船、航空器等具有强制行政登记要求的动产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分类限动产)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eg.冰棍)时,可以同类物代替履行
不可替代物(eg.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的赔偿
消耗物与非消(费)耗物(分类限动产)
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eg.苹果、金钱);非消耗物 eg.苹果手机
以转让为目的的消耗物(eg.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eg.牛肉);不可分物:牛、汽车
主从物: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物A脱离物B,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物B脱离物A,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物B为从物
举例;鞋子和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从物关系;茶杯和杯盖属于主从物关系
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母牛肚子里的小牛、苹果树上的苹果,均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eg.利息、租金)
3.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具有支配性,而债权属于请求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兼容性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属于相对权(对人权)
种类
自物权
完全物权,自己能做主的物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独立物权
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生效设立
居住权:登记设立、书面合同、不得转让继承;一般或约定、不得出租、一般无偿;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独立物权
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更高级复杂的便利、无偿或有偿
对比相邻关系:法定、基本便利、无偿
从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动产、不动产)
质权:必须转移占有
留置权: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留置该财产
从物权
4.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违反“内容法定”,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行为无效。债权种类开放,内容当事人设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依法规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依法规交付
二、物权变动
5.含义与形态
取得(原始:非他人手取得;继受取得:物权自前手取得)、变更(主、客体、内容)、消灭(绝对消灭:不复存在;相对:转让给他人)
6.原因
原因: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行为人意志发生的法律效果,若指向债法领域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若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物权行为(处分行为)
7.非基于法律行为
变动规则
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公法行为::文书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物权时,需要登记
8.动产所有权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无主动产
拾得遗失物
应交还;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归还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悬赏广告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被转让他人占用
权利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自知或应当知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物权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规;无法规,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确定;过错方应赔偿或补偿。
基于法律行为
有权处分
不动产
9.物权变动基本原则
不动产登记生效。登记是权利变动与享有的表征。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对抗
10.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国土部门)
权利登记
按标的权利类型分: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担保物权登记
按权力变动形态分
首次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其他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动产
11.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交付生效(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质押、留置权)
12.动产交付的种类
现实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13.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补充)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一动产多卖
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所有权
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卖方向其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15.无权处分
债权行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真权利人追认/处分人取得处分权
转为有效:继受取得
16.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是善意的
时点:不动产;动产(交付方式不包括占有改定)
知道且不应该知道
交易的对象、时机、场所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且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记载了司法机关的限制
知道记载错误或他人已依法享有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上下浮30%;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遗失物(脱手物)一般不适用,除非拍卖或有经营资格;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
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次登记
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力转移的变更所需要进行的登记
情形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情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转移登记
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进行的登记
情形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
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区分变更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申请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注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情形
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特殊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财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所有权、孳息和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三、所有权
17.概述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核心)的权利
18.法定分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9.共有制度
共有形态的推定
没有约定,双方有家庭关系,推定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家庭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的推定
没有出资额的,等额享有
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人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共同份额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变化时不支持,有约定除外
仅限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没有优先购买权
行使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有同等条件通知的
不短于15日的通知载明期间
未载明或短于15日的,按照15日执行
转让人未通知同等条件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的+15天
无法确定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6个月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不具备排他的物权效力,是债权
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不尊重优先购买权要求撤销或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处分
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或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应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20.国有用地
出让取得(有偿)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先招标无条件时二者协商);居住70年(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工业用地50年、科教文卫50年、旅游娱乐商业40年,综合其他50年(其他截止前一年申请续期并缴纳出让金)
划拨取得(无偿)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取得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让权
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转让取得
有偿出让+转让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2.集体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出让、出租交由他人使用,但需要2/3以上规定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可以流转,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理
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务院批准
抵押权
23.概念以及特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
特性
从属性:成立依赖债权;转让随债权转让而变动;消灭随债灭而消灭
权力行使的附条件性
抵押(质)权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留置权行使条件是宽限期届满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优先受偿
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仅适用于协商的情况)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不可分性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以担保物担保全部债务履行,但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财产
24.能否用于抵押
抵押财产
25.抵押财产范围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房地一体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其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新增、续建问题
担保合同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的,不予支持
浮动抵押
主体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企业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等抵押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物的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
但处分时可以一并处分
物上代位性
代位物(保险、赔偿、补偿金)特定化(采取提存、特户封存等措施,避免混同),抵押权可以在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上继续存续
添附: 添附物归第三人,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补偿金;添附物归抵押人,抵押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添附物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抵押人与第三人添附共有时,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
26.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合同
由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是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抵押登记并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影响合同效力因素
无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涉及流转受限财产,关键看限制措施是否已经解除
涉及违法建筑物
违法建筑物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违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得以存在违法建筑物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划拨建设用地
抵押权实现后的资金优先补缴出让金
抵押登记
登记生效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记对抗
动产
即使已经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土地经营权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理(合同有效)
不可抗力免责,有代位物的,在代位物价值范围内赔偿;登记机构有过错应赔偿
可归责于抵押人,赔偿不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包括各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全额担保。有约定从其约定
抵押权的顺位
登记>未登记
均未登记,比例分配
均登记,按照时间顺序
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
27.总述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不一定最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用地出让金)
放弃或变更抵押权顺位(协商变更顺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保全抵押权:抵押人足以使抵财价值减少的,可要求停止其行为;造成减少的,可请求恢复或提供或减少相应的价值担保
抵押物孳息的收取: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可收取孳息
28.抵押物的转让
29.出租抵押财产
已出租财产用于抵押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已抵押财产可以用于出租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在后的租赁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已转移占有且承租人善意的租赁权
相关知识点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出租人为在合理期限告知优先购买,承租人可以去告他,但是不能请求确认人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0.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定(新增)
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界定为别除权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担保的是设备的购买款项;10天内办理抵押登记;仅仅落后于留置权人
31.最高额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五、担保物权
抵押财产
最常见的抵押财产
房
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可以用于抵押
地
土地所有权(无论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不得抵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
住的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农用的
荒地等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不得抵押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好地,家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直接用于抵押
承包权具有身份性,不得用于抵押
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用于抵押,除非另有约定
其他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特定的
打包进行浮动抵押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生效)、船舶、航空器(登记对抗)
交通运输工具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采矿权、捕捞权(准用益物权)
不得用于抵押的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山(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
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科教文卫)
争议财产,查封、扣押、监管财产,禁止流通物
抵押物的转让
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转让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损害抵押权人权益可要求就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转让方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以及转让合同效力
不存在“禁转”约定
不构成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有效
存在“禁转”约定(不论登记与否)
构成无权处分,但转让合同依然有效
受让人能否取得物权以及抵押权能否追及
不存在“禁转”约定
登记生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已登记
受让人取得“带押物”
抵押权未登记
抵押权未设立,受让人取得“不带押物”
登记对抗的抵押权(主要针对动产抵押)
抵押权已登记
一般受让人取得“带押物”
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取得“不带押物”
抵押权未登记
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取得“带押物”
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取得“不带押物”
存在“禁转”约定
登记生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已登记
“禁转”已登记
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
“禁转”未登记
受让人取得“带押物”
抵押权未登记
抵押权未设立,受让人取得“不带押物”
登记对抗的抵押权(针对动产)
抵押权已登记
“禁转”已登记
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
“禁转”未登记
一般受让人取得“带押物”
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取得“不带押物”
抵押权未登记(“禁转”无处登记)
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取得“带押物”
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取得“不带押物”
规律
取得不带押物
抵押权未设立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
取得带押物
受让人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但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禁转”约定的存在
不得取得物权
禁转已登记,受让人应当知道抵押权及禁转约定的存在
质权与留置权
32.质权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要式合同
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已经发生损毁灭失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发生损毁灭失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物处分的限制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放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让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押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质权的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33.留置权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的动产应该与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不属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留置第三人的动产,仍需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特殊情况
民事留置VS商事留置
宽限期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上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物权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
1.物
有体物:权利经法律特别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
可支配:能为人力所支配且满足人的需要
独立于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2.物的种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安眠药
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特殊动产:车船、航空器等具有强制行政登记要求的动产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分类限动产)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eg.冰棍)时,可以同类物代替履行
不可替代物(eg.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的赔偿
消耗物与非消(费)耗物(分类限动产)
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eg.苹果、金钱);非消耗物 eg.苹果手机
以转让为目的的消耗物(eg.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eg.牛肉);不可分物:牛、汽车
主从物: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物A脱离物B,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物B脱离物A,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物B为从物
举例;鞋子和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从物关系;茶杯和杯盖属于主从物关系
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母牛肚子里的小牛、苹果树上的苹果,均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eg.利息、租金)
3.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具有支配性,而债权属于请求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兼容性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属于相对权(对人权)
种类
自物权
完全物权,自己能做主的物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独立物权
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生效设立
居住权:登记设立、书面合同、不得转让继承;一般或约定、不得出租、一般无偿;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独立物权
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更高级复杂的便利、无偿或有偿
对比相邻关系:法定、基本便利、无偿
从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动产、不动产)
质权:必须转移占有
留置权: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留置该财产
从物权
4.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违反“内容法定”,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行为无效。债权种类开放,内容当事人设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依法规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依法规交付
二、物权变动
5.含义与形态
取得(原始:非他人手取得;继受取得:物权自前手取得)、变更(主、客体、内容)、消灭(绝对消灭:不复存在;相对:转让给他人)
6.原因
原因: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行为人意志发生的法律效果,若指向债法领域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若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物权行为(处分行为)
7.非基于法律行为
变动规则
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公法行为::文书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物权时,需要登记
8.动产所有权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无主动产
拾得遗失物
应交还;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归还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悬赏广告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被转让他人占用
权利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自知或应当知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物权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规;无法规,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确定;过错方应赔偿或补偿。
基于法律行为
有权处分
不动产
9.物权变动基本原则
不动产登记生效。登记是权利变动与享有的表征。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对抗
10.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国土部门)
权利登记
按标的权利类型分: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担保物权登记
按权力变动形态分
首次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其他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动产
11.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交付生效(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质押、留置权)
12.动产交付的种类
现实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13.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补充)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一动产多卖
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所有权
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卖方向其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15.无权处分
债权行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真权利人追认/处分人取得处分权
转为有效:继受取得
16.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是善意的
时点:不动产;动产(交付方式不包括占有改定)
知道且不应该知道
交易的对象、时机、场所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且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记载了司法机关的限制
知道记载错误或他人已依法享有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上下浮30%;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遗失物(脱手物)一般不适用,除非拍卖或有经营资格;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
三、所有权
17.概述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核心)的权利
18.法定分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9.共有制度
共有形态的推定
没有约定,双方有家庭关系,推定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家庭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的推定
没有出资额的,等额享有
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人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共同份额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变化时不支持,有约定除外
仅限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没有优先购买权
行使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有同等条件通知的
不短于15日的通知载明期间
未载明或短于15日的,按照15日执行
转让人未通知同等条件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的+15天
无法确定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6个月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不具备排他的物权效力,是债权
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不尊重优先购买权要求撤销或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处分
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或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应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四、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0.国有用地
出让取得(有偿)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先招标无条件时二者协商);居住70年(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工业用地50年、科教文卫50年、旅游娱乐商业40年,综合其他50年(其他截止前一年申请续期并缴纳出让金)
划拨取得(无偿)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取得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让权
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转让取得
有偿出让+转让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2.集体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出让、出租交由他人使用,但需要2/3以上规定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可以流转,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理
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务院批准
五、担保物权
抵押权
23.概念以及特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
特性
从属性:成立依赖债权;转让随债权转让而变动;消灭随债灭而消灭
权力行使的附条件性
抵押(质)权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留置权行使条件是宽限期届满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优先受偿
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仅适用于协商的情况)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不可分性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以担保物担保全部债务履行,但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财产
24.能否用于抵押
抵押财产
25.抵押财产范围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房地一体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其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新增、续建问题
担保合同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的,不予支持
浮动抵押
主体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企业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等抵押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物的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
但处分时可以一并处分
物上代位性
代位物(保险、赔偿、补偿金)特定化(采取提存、特户封存等措施,避免混同),抵押权可以在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上继续存续
添附: 添附物归第三人,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补偿金;添附物归抵押人,抵押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添附物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抵押人与第三人添附共有时,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
26.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合同
由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是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抵押登记并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影响合同效力因素
无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涉及流转受限财产,关键看限制措施是否已经解除
涉及违法建筑物
违法建筑物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违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得以存在违法建筑物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划拨建设用地
抵押权实现后的资金优先补缴出让金
抵押登记
登记生效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记对抗
动产
即使已经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土地经营权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理(合同有效)
不可抗力免责,有代位物的,在代位物价值范围内赔偿;登记机构有过错应赔偿
可归责于抵押人,赔偿不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包括各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全额担保。有约定从其约定
抵押权的顺位
登记>未登记
均未登记,比例分配
均登记,按照时间顺序
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
27.总述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不一定最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用地出让金)
放弃或变更抵押权顺位(协商变更顺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保全抵押权:抵押人足以使抵财价值减少的,可要求停止其行为;造成减少的,可请求恢复或提供或减少相应的价值担保
抵押物孳息的收取: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可收取孳息
28.抵押物的转让
29.出租抵押财产
已出租财产用于抵押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已抵押财产可以用于出租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在后的租赁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已转移占有且承租人善意的租赁权
相关知识点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出租人为在合理期限告知优先购买,承租人可以去告他,但是不能请求确认人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0.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定(新增)
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界定为别除权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担保的是设备的购买款项;10天内办理抵押登记;仅仅落后于留置权人
31.最高额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质权与留置权
32.质权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要式合同
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已经发生损毁灭失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发生损毁灭失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物处分的限制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放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让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押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质权的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33.留置权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的动产应该与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不属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留置第三人的动产,仍需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特殊情况
民事留置VS商事留置
宽限期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上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