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这是一篇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嵌入衍生工具、金融工具的重分类、金融工具的计量、金融工具的减值等。
编辑于2022-10-23 18:27:56 广东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混合合同中主合同是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资产的,主合同与衍生工具应该整体看做一个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混合合同中主合同是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资产的,主合同与衍生工具应该整体看做一个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普遍情况下,衍生工具可能涉及特殊规定 :嵌在某一权益工具中的看跌期权,使得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这项金融工具,其中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金额随着某一权益工具或商品价格或指数的变动而变 动,该看跌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经济特征和风险:新准则下可以简单理解为现金流量特征。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权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二)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这里的实务中,可以理解为嵌入衍生工具影响了主合同,所以导致混合合同无法分割
嵌入衍生工具的独立性跟主合同是否是金融资产密切相关
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不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一) 某金融工具以前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但目前已不再满足运用该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二)某金融工具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 (三)运用信用风险敞口公允价值选择权所引起的计量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以下情形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1.企业持有特定金融资产的意图改变。企业即使在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改变对特定资产的持有意图,也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改变单一资产意图 2.金融资产特定市场暂时性消失从而暂时影响金融资产出售。-未改变持有意图 3.金融资产在企业具有不同业务模式的各部门之间转移。
企业应当根据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企业应当自重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
金融工具的计量
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关键点在于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特征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企业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其他方式确定的,企业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被上调),企业应当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考虑账面余额跟摊余成本的区别,风险改善后,是否摊余成本即是账面余额。
初始计量时,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
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或者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企业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企业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
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里指的是减值还是核销?
权益工具
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
实务中,目前投资如果基于评估值,则可以理解为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如果没有评估,但是有市场价,那么成本其实也是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企业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金融工具的减值
适用的金融工具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租赁应收款
合同资产
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
财务担保合同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预期信用损失
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平时较多的应收账款预期应用损失,实际也是加权平均的体现,例如迁徙率本身体现加权平均。
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企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应当反映发生信用损失的各种可能性,但不必识别所有可能的情形
普遍计提操作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实务操作中要评估信用风险模型,合理考虑前瞻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信用减值损失的转回
企业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而不是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变化。企业应当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各项要素
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
货币时间价值
确定信用损失的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其中,用于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现金流量,应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用于计量租赁应收款项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
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企业对贷款承诺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应当与其对该贷款承诺提用情况的预期保持一致。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而不是更长期间,即使该期间与业务实践相一致。
基础还是合同
对于下列各项目,企业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是否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项目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 2.该项目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此类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但可对应收款项类和合同资产类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租赁应收款,但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和应收经营租赁款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主要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利得和损失
应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是一项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投资,且企业已按照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是一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按照本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该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是否有这样的案例
是一项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其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汇总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思考,哪些金融工具适用,为何准则直接这么描述
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本条(一)规定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应当与视同其一直按摊余成本计量而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 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单独制定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不适用
金融负债的分类
(一)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除了第二类,都为第一类,如长期借款、应付账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二十一条 (三) 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此条如何考虑?
(四)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五)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涉及衍生工具?) (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公允价值变动大时是否有利用空间?)
(六)不得重分类
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1)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2)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例如,企业持有一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投资组合,同时还持有另一组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投资组合 3)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其中,“关键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定义的关键管理人员。 4)企业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其他业务模式:企业重点关注其公允价值信息,利用公允价值信息来评估相关金融资产的业绩并进行决策。这类金融资产主要为交易性或者以公允价值变动作为依据;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尽管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但是企业无须将所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一)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二)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三)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不同的是,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实务中常见应收款项融资及其他债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
可能的情况是:1)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的收益率 2)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
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比,此业务模式涉及的出售通常频率更高、金额更大。因为出售金融资产是此业务模式的目标之一,在该业务模式下不存在出售金融资产的频率或者价值的明确界限。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除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都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考虑交易惯例的时间约定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三)合同的实质性修改,确认新的金融资产-现金流现值差异超过10%-指引(指引考虑的角度是什么?个人理解是经济利益是否相当) (四)核销。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一)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二)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三)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1、思考设立偿债基金是否满足终止确认? 2、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如何体现实质上的不同?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 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金融负债:与金融资产的四条概念基本相反
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 票据、应付债券等
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注意保证金与初始净投资的区分
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认股权等 重要辨析: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金融资产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权益工具
人力资源
设备资源
材料资源
服务资源
基本借贷安排
金融资产本金和利息的含义
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
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如果金融资产合同中包含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例如权益价格或商品价格变动敞口)的条款,则此类合同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
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评估的目标,是确定未折现合同现金流量与假如未对货币时间价值要素进行修正的情形下未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基准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异。 若修正后的现金流与原合同现金流差异较大,则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本金+利息)-即有个货币时间价值敞口
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变更的合同条款
(1)浮动利率包含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对信用风险的对价可能仅在初始确认时确定,因此可能是固定的)、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2)合同条款允许发行人(即债务人)在到期前提前偿付债务,或者允许持有人(即债权人)在到期前将债务工具卖回给发行人,而且这些提前偿付的金额实质上反映了尚未支付的本金及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其中可能包括因提前终止合同而支付或收取的合理补偿。
(3)合同条款允许发行人或持有人延长债务工具的合同期限(即展期选择权),并且展期选择权条款导致展期期间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及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可能包含为合同展期而支付的合理的额外补偿。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其他分类
基础金融工具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
衍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