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三章 公司法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三章 公司法知识梳理,包括 公司法基础、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运行等内容。
编辑于2022-10-26 22:24:33 广东第十三章 公司法
第一单元 公司法基础
01 公司 VS 股东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全部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02 公司法人 人格否定
人格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
连带责任
03 公司法人 财产权
公司 资本
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我国采用) 授权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
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对外 投资
章程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对外 担保
为他人提供担保:章程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为股东/实控人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 回避+出席+过半数(>1/2)
04 其他
经营范围 VS 超越范围
法定代表人: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担任
子公司 VS 分公司
第二单元 公司设立
01 有限责任公司 的设立
① 设 立 条 件
人:1 ≦ 股东人数 ≦ 50
钱
有全体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不得出资:劳务、商誉、信用、特许经营权、 设定担保的财产、自然人姓名
文件
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有约束力
修改章程 股东会决议+2/3以上表决权通过
名称
住所
②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应进行评估作价
出资后贬值: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交付 VS 财产转移手续:交付 > 转移登记
股 权 出 资
合法持有、可以转让
无权利瑕疵、权利负担
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已进行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已履行合同义务+生效法律文书
瑕 疵 出 资
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善意取得
违法犯罪所得:拍卖/变卖处置股权
划拨用地、权利负担:土地变更手续、解除权利负担
③ 股 东 欠 抽 行 为
设 立 时 欠 缴
欠缴 出资 的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违约责任
债权人:有限责任、补充责任、一次性责任
发起人: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补足出资、 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责任
增 资 时 欠 缴
欠缴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
未尽法定义务的董、高:相应责任
抽 逃 出 资
情形
虚假财报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虚构债权债务转移资金
关联交易转移资金
其他途径抽逃出资
抽逃 出资 的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返还出资本息
债权人:有限责任、补充责任、一次性责任
协助抽逃的股东、董、高、实控人: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
未(全面)履行、抽逃出资:合理限制“新剩利”
1、利润分配请求权 2、新股优先认购权 3、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未履行、抽逃全部出资:催告→ 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④ 公 司 设 立 中 的 民 事 责 任
合同 之债
以发起人名义签署:发起人 or 公司 承担
设立中 公司名义 签署
公司承担
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公司不担责 (相对人善意除外)
因故 未设立 之债
对外:全体/部分发起人连带责任
对内:约定责任承担比例 → 约定出资比例 → 均等
侵权 之债
对外
公司成立后:公司承担
未能成立:发起人连带责任
对内:公司、无过错发起人可追偿
⑤ 名义股东与 实际出资人
代持股协议效力:原则上有效
投资权益归属: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显名化:其他股东半数以上(≧1/2)同意
名义股东处置股权:按善意取得制度
02 股份有限公司 的设立
①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② 设 立 条 件
人
2 ≦ 发起人 ≦ 200
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公民)
钱
发起设立:发起人缴足出资前,不得对外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 ≧ 35%
全体发起人认购股本/募集实收股本
认缴人欠缴+催告,另行募集有效
公开募集的,应证券公司承销
文件:发起人制定章程,募集设立需创立大会通过
名称
住所
③ 创 立 大 会
验资:募集方式需要
召开:发起人缴足出资之日起30日内
组成:发起人、认股人
通知:提前15日
举行:股份总数过半数(>1/2)出席
职权
检查筹办报告、设立费用、非货币出资作价
通过章程
选举董事、监事
必要时不设立公司决议
决议:出席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
登记:董事会+30日
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单元 股东权利
01 股东知情权
查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部分可复制) VS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复制权利)
依法 保护 股东 查阅权
查阅会计账簿:书面申请 → 15日内书面答复
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
判决查阅:股东在场、中介辅助(保密义务)
董、高责任:制作、保存文件
02 公司决议效力
不成立
没开会
例外情形: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没表决
开会人数不够
表决比例不够
无效
内容违法
可撤销
程序违法
程序违反公司章程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 决议起60日内 起诉
轻微瑕疵、无实质性影响除外
03 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 → 实缴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04 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合计持股3%+10日前+书面+董事会
05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有限 责任 公司
连续5年盈利+不分利润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说散不散
股份 有限 公司
合并、分立
06 股东代表诉讼
目的:维护公司利益
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180日+1%)
穷尽公司 内部救济
对象:董、高 → 先找监事(会)
对象:监事 → 先找董事会、执行董事
股东代表诉讼
明拒、默拒(30日)、情况紧急
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利益
对象: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
原告:公司、符合条件股东
07 股东直接诉讼
目的:维护股东个人利益
对象:董、高
08 解散公司诉讼
情形 :经营严重困难、董事长期冲突、无开会/无表决+2年
不予受理: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资不抵债、吊销未清算
09 股东资格的丧失
公司法人资格消失 or 股权消失
第四单元 公司组织机构
01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权:公司大事,共11项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定期 会议
有限:按公司章程
股份:每年1次
临时 会议
有限: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股份
符合情形的2个月内召开
董事人数:不足5人 or 章程2/3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1/3
10%股份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
召集 主持
首次股东会:出资最多
其他
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执行董事
监事(会)
10%股份股东+90日
通知
有限:15日(可另定)
股份:定期20日、临时15日、无记名30日
决议 规则
一般 事项
有限:按公司章程
股份:实到基数制 出席过半数(>1/2)
特殊 事项
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
有限:应到基数制 所有表决权2/3以上
股份:实到基数制 出席2/3以上
02 董事会
设置:可以不设,仅设1名执行董事(有限) VS 应当设立(股份)
董事会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制订执行相关的事项
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成员
***:≦3年,连选连任 成员:3-13人(有限)、5-19人(股份) 职工代表:可以有(有限)、应当有(股份)
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产生方法:章程(有限)、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股份)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2次
临时会议: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监事会
仅股东有限公司规定
召集主持
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决议规则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份:过半数出席+全体过半数通过
有限:按章程规定
03 经理
设置:可以设,可执行董事兼任(有限) VS 应当设,可董事兼任(股份)
经理职权:负责公司业务的具体执行,对董事会负责
04 监事会
设置:可以不设/1-2名监事(有限)、应当设(股份)
成员
***:3年,连选连任 成员:≧3人,董/高不得兼任 职工代表 ≧ 1/3
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股份)、过半数选举产生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1次(有限)、每6个月至少1次(股份)
临时会议:监事提议
召集主持:主席 → 副主席(仅股份) →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决议规则:半数以上监事
0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组成:1个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
限制:1个自然人只能设立1个、一人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但:一个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决议:书面+签字,不设股东会
强制审计
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06 国有独资企业
股东会
不设、国资委行使(部分职权委托董事会行使)
必须国资委决议: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债
董事会:成员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指定、职工代表选举
经理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可兼任
监事会
成员:≧5人,职工代表 ≧ 1/3
成员委派、主席指定
第五单元 公司运行
01 董监高
不得担任
无名、限民
贪贿侵挪破/政治权利:5年
破产清算+个人责任:3年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个人责任:3年
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违反所得归公司所有
02 利润分配
分配原则
有限:实缴比例(全体约定除外)
股份:持股比例(章程规定除外)
分配时间
决议(≦1年)→ 章程(≦1年)→ <1年
违反章程的相关决议内容可撤销
分配诉讼
有分配方案决议:原则上支持
未能提交:原则上驳回
03 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补亏
盈余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提取利润10%
累计不超注册资本50%
留存不低于注册资本25%
任意公积金
第六单元 股权转让 与股份转让
01 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可以,部分或全部
对外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提前30日+书面,不回复视为同意
半数以上不同意,又不购买,视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
允许转让股东反悔
2个以上:协商 → 转让时出资比例
优先权被损害:可主张,知/应知30天或登记1年内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公司、全体股东,20日优先购买权
继承:可以,章程约定除外
一股二卖:按善意取得
02 股份转让与回购
不得转让期
发起人:成立1年
老股东:上市1年
董监高
在职上市1年(之后不超25%/年)
离职半年
收购 自身股票 及注销/ 转让期限
减少资本:10天
与股东公司合并:6个月
股东大会决议
回购异议股东股份:6个月
股权激励:3年
发行可转债:3年
维护公司价值所需:3年
1、章程/股东大会授权 2、2/3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决议 3、不超已发行10%
质押: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标的
第七单元 公司变更 与解散
01 合并、分立
决议主体:股东(大)会
文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公告)
债权人保护
通知30日/公告45日,要求提前清偿或担保
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
分立:连带责任,与债权人书面约定除外
02 增减资本
决议:股东(大)会
文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公告)
债权人保护:通知30日/公告45日,要求提前清偿或担保
减资需要 与合并分立 要求相同
03 解散与清算
自行清算
成立清算组:≦15日
成员:股东(有限)、董事/股东大会确定人员(股份)
指定清算
情形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15日)
成立清算组但不做事
违法清算+严重损害利益
成员
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中的执业人员
职权
①清理财产(含股东未缴出资);②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未了业务;④清缴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剩余财产(3-5项后剩余);⑦代表公司诉讼
通知公告
10日(通知债权人)、60日(公告)
申报债权:通知30日、公告45日
清算程序:清算方案 → 清算报告 → 法人终止
宣告破产:资不抵债、全体债权人协商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