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是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编辑于2022-11-01 14:50:38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适用范围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是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具体办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除自建外(购买,接受捐赠,投资,抵债等)
选择简易办法计税:按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差额5%申报(机构所在地)
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按差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全额9%申报(机构所在地)
自建
选择简易办法计税:按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全额5%申报(机构所在地)
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按全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全额9%申报(机构所在地)
2016年5月1日后取的
除自建外(购买,接受捐赠,投资,抵债等)
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按差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全额9%申报(机构所在地)
自建
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按全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全额9%申报(机构所在地)
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除自建外(购买,接受捐赠,投资,抵债等)
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按差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申报(机构所在地)
自建
使用一般计税办法:按全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申报(机构所在地)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北上广深之外地区政策
转让不足2年住房:按5%全额申报
转让2年及以上住房: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地区政策
转让不足2年房产:按5%全额申报
转让2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转让2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5%差额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
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预缴(建筑服务发生地)和全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9%申报(机构所在地)
应预缴税款=差额÷(1+9%)×2%
应纳税款=全额÷(1+9%)×9%-预缴
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3%预缴(建筑服务发生地)和差额3%申报(机构所在地)
应预缴税款=差额÷(1+3%)×3%
应纳税款=差额÷(1+3%)×3%-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除自然人外)
新/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3%预缴(建筑服务发生地)和差额3%申报(机构所在地)
应预缴税款=差额÷(1+3%)×3%
应纳税款=差额÷(1+3%)×3%-预缴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含税销售额5%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含税销售额3%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含税销售额3%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含税销售额5%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含税销售额5%减按1.5%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含税销售额5%预缴
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含税销售额5%减按1.5%预缴
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预收款3%预缴和含税全价5%申报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预收款3%预缴和含税全价扣除土地价9%申报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土地价)÷(1+9%)×9%-预缴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适用范围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是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具体办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除自建外(购买,接受捐赠,投资,抵债等)
选择简易办法计税:按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差额5%申报(机构所在地)
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按差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全额9%申报(机构所在地)
自建
选择简易办法计税:按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全额5%申报(机构所在地)
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按全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全额9%申报(机构所在地)
2016年5月1日后取的
除自建外(购买,接受捐赠,投资,抵债等)
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按差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全额9%申报(机构所在地)
自建
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按全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全额9%申报(机构所在地)
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除自建外(购买,接受捐赠,投资,抵债等)
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按差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申报(机构所在地)
自建
使用一般计税办法:按全额5%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和申报(机构所在地)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北上广深之外地区政策
转让不足2年住房:按5%全额申报
转让2年及以上住房: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地区政策
转让不足2年房产:按5%全额申报
转让2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转让2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5%差额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
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预缴(建筑服务发生地)和全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9%申报(机构所在地)
应预缴税款=差额÷(1+9%)×2%
应纳税款=全额÷(1+9%)×9%-预缴
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3%预缴(建筑服务发生地)和差额3%申报(机构所在地)
应预缴税款=差额÷(1+3%)×3%
应纳税款=差额÷(1+3%)×3%-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除自然人外)
新/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3%预缴(建筑服务发生地)和差额3%申报(机构所在地)
应预缴税款=差额÷(1+3%)×3%
应纳税款=差额÷(1+3%)×3%-预缴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含税销售额5%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含税销售额3%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含税销售额3%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含税销售额5%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含税销售额5%减按1.5%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含税销售额5%预缴
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含税销售额5%减按1.5%预缴
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预收款3%预缴和含税全价5%申报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预收款3%预缴和含税全价扣除土地价9%申报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土地价)÷(1+9%)×9%-预缴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