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中级经济师基础第六部分
2022中级经济师基础第六部分知识梳理,包括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等等。
编辑于2022-11-09 20:09:25中级经济师基础第六部分
第三十三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区别
“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
“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三个阶段
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诸法合一阶段,刑法、民法不分。
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当代社会:实行民商法、经济法主导,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辅助模式。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民商法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包括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经济法
市场经济基本法
调整对象
经济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
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物权分类
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力范围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
地役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
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
质权、抵押权
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
所有权
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和没收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添附: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发现埋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不可以主张先占。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特殊的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继受取得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继承遗产。
因其他合法原因,如通过合股集资。
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因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
绝对消灭:因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物品被烧毁。
抵押权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办理登记,抵押权才能生效(不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办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概述
法律特征
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政关系及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由合同法调整。
婚姻、收养、监护等,不由合同法调整。
按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一方只负有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按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按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关联合同是否有主从关系分为:
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合法。
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无效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所以,被撤销之后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
①履行主体适当
②履行标的适当
③履行期限适当
④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信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通知义务、协助履行义务、保密义务。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强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行使。
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给付一方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
合同的终止
合同履行 是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销
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
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
提存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如企业合并。
合同的担保的形式
保证人的资格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较重的。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基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东资格和人数:50个以下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要求: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起人条件: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基本制度
公司名称制度:公司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制度:公司必须有住所;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不经登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章程制度: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
公司职责
股东会
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
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4)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5)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上市公司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经理
监事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4)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
公司清算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织的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七章 其他法律制度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餐厅、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义务。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应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承担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8.质量担保的义务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义务。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监督检查部门和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 混淆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
暗中(非明示)给对方折扣、中间人佣金;未入账(账外)。
(3) 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6) 诋毁商誉行为。
(7) 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