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育法第二章
教育法第二章知识梳理,包括教育法含义、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坚持基本原则、E权与受E权、教育法律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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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
教育法含义
含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表现:①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②其次,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强制性是其本质特性。 ③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法律性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的特性
含义:是指教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
具体表现:①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③教育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二、教育法坚持基本原则
公益性:教育法存在的基础
平等性: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保障的前提
终身性:受教育者发展的需求
三、E权与受E权
E权
国家E权
社会E权
家庭E权
学校E权
受E权
含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权方面有作为或不作为,及要求他人为保障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和能力。
内容体系:受教育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具体反映在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之中。 从教育权的来源来看,在世界范围内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教育权是必须遵守的。 从教育法本身来看,其相对独立的教育法体系,反映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
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基本特点
共同特点
1.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二者都是教育法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3.二者都是教育法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和保障。
不同特点
主体不同
来源不同
相互依托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二者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权利和义务使二者相互依托。
教育权的滥用和不合理设定会侵害、限制、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四
教育法的渊源
含义: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法。
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教育法体系
含义:由各种教育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构成
教育基本法
基础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教育人员法
教育经费法
终身学习法
五、教育法律规范
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有关教育的行为规则。
结构
含义:教育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和排列。
内容
假定
处理
制裁
类型
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条文的关系
与教育法: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教育法的细胞,教育法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对相应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教育法律规范实现的
与教育法律条文:教育法律规范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述,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但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条文不是一对一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