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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之仲裁知识梳理,包括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的范围、仲裁的 原则与制度、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等等。
编辑于2022-11-16 11:58:59 湖北省仲裁
仲裁概述
仲裁委员会设立
最低设立在设区的市
仲裁的范围
1可以仲裁 财产纠纷(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
3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内部合同纠纷
仲裁的 原则与制度
原则
1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庭独立,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干预
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效仲裁协议
2或裁或审: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本案双方当事人约束力的来源 仲裁委管辖案件的基础)
形式与内容
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类型: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条款中争议的解决)②单独的仲裁协议 ③其他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的内容
⑴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⑵ 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⑶ 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
1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除外
或裁或审,协议无效 主张无效需在仲裁庭开庭前
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在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有效的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② 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③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
㈠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㈡法院的应诉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 ①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有效,应当驳回起诉 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无效,应当继续审理 ③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后提交仲裁协议 应当继续审理
㈡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㈢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下列人员虽未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但是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①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 有约定的除外。
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 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 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㈣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或法院(1申请人住所地2被申请人住所地3仲裁协议签订地4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确认优先原则: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之后不允许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也不允许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
㈠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㈡仲裁庭的组成
形式: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组成程序:step1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还是独任仲裁,无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先确定仲裁庭) step2(再确认仲裁员)合议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㈢仲裁员的回避
对象
理由
方式
决定权:仲裁员(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 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
回避的后果:重新指定或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可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 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㈢仲裁的审理方式
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
㈣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撤回仲裁申请的两种情形:①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向仲裁庭提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终结仲裁程序 ②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㈤仲裁中的和解
㈥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生效:当事人签收后
㈦仲裁中的裁决
1仲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仲裁是按首席仲裁员意见做出
2仲裁书的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日期(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
3签名
4效力
⑴仲裁裁决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⑵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进行仲裁,也不得起诉
⑶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