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编辑于2022-11-21 15:41:57 河北省法理学
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的起源
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其它考点
法不是随人类社会产生而产生的
法产生于奴隶社会
法随着阶级和国家出现,也将随着阶级和国家消亡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我国正式发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等。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主要为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
尚未在正是法律中得到铭文体现的准则和观念
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习惯、学说、判例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发硬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础。
概念关键词
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生成主体是国家
法产生的形式
制定: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国家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
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物质生活决定法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统治阶级在我国指的是人民
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可能体现为法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础
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行为规范
法仅约束行为,不调整思想
法的本质
法最本质的属性和最重要的标志/特征: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通过法表现(×)
法的特征
规范性
含义:法可以调整行为,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国家意志性
法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普遍性
法律面前人平等
守法、执法、司法上平等
立法上不平等
允许出现合理的区别
强制性
易错点: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也具有强制性,但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程序性
法要遵守程序要求
起诉程序:一审→二审
可诉性
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依据
合格的法庭可以将法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
法的要素
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
授权性规则(做或者不做可选)
义务性规则(做或者不做不能选)
命令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依照本法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则(适用...规定)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法律体系
也称部门法体系
指一个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由7个法律部门构成,分别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法系
法系≠法律体系
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总称
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中国最早的法系,不是现在的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别称:海洋法系
渊源:判例法为主
诉讼:当事人为重心对抗式制度,陪审团制度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
大陆法系
以罗马法为基础
代表国家:德国、法国、中国台湾、中国澳门
特点
渊源:成文法(制定法)为主
诉讼:以法官为中心,纠问式制度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
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包括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前提:同一机关制定两法
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例如:一个中国人在国外杀了美国人,适用中国法
国籍
属地主义
例如:一个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杀人,适用中国法
地盘
保护主义
例如:一个外国人在国外杀了中国人,适用中国法
利益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空间效力
主权范围
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
特殊空间
本国驻外使领馆:领土延伸
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三种情形
法律公布之日生效
法律明文规定生效时间
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生效
法不公布不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废止:新法出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新法优于旧法
溯及力
新法能不能管旧事
在我国,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无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从旧: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从新: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有利原则:哪个有利用哪个
法律关系
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要素
主体
参加者
自然人
活人
机构和组织
法人等
国家
例如国家发行国债时,国家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
权利和义务
权利
自主决定
权利是主要的、第一位的
义务
必须作或不得作
义务是次要的、第二位的
关系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权利
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
客观实物、物体
人身
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智力成果
非物质财富
如著作、商标、专利
行为结果
例如张三去美发店理发,此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市里发行为
形成、变更与消灭
例如,张三和李四结婚,此时《民法典》是二人婚姻关系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范;二人登记领证的行为是婚姻关系产生的条件,是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
是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
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中介
分类
法律事件
人的自然出生、死亡
自然灾害
社会革命、战争
法律行为
签订合同
登记结婚
法的运行
立法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非基本法律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地方人大
不包括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效力
口诀:上级>下级;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立法的等级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机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基本原则
上位优先: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优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先:新法优于旧法
部门规章(儿子)VS地方性法规(外人)
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技适用之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防止护短
部门规章(儿子)VS地方政府规章(儿子)
国务院裁决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常委会享有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立法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是解释
学理解释
任意解释
法的实施
含义
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事迹实行
环节
法的实施的环节不包括立法
法的执行(执法)
主体:行政机关
内容:全面管理
特征:主动性、单方性、强制性、具体性、广泛性
发的适用(司法)
主体: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察
内容:处理案件
特征: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程序性)、权威性
司法机关指的是法院和检察院
法的遵守(守法)
主体:所有人
内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特征:主体广泛
内容
主动守法(依法行使权利)
被动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守法状态
最低状态
不违法犯罪
中层状态
依法办事
最高状态
行为和动机均符合要求
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
人民政协
各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公民
媒体舆论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本人、个体、法条、立法、按法规定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例子: 张三本来准备杀人,突然想起我国刑法规定不能杀人,于是放弃了杀人的行为,体现法指引作用
分类
对象不同
个别性指引
针对某个具体的人
规范性指引
针对同类的人
方式不同
确定的指引
必须做/不做
有选择的指引
可以选择做/不做
评价——他人、合法、违法、犯罪(定性非定量)
根据法律评价他人的行为合法与否
例子:张三杀人了,李四根据刑法评判张三的行为,体现法的评价作用
预测——双方、预先估计、将来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例子:根据民法典,张三可以预估自己在购物网站上付款了,商家会为其发货,体现法的预测作用。
强制——违法犯罪者、行政处罚、刑罚(定量非定性)
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例子:张三杀人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体现法的强制作用
教育——一般人、宣传、示范、警示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例子:杀鸡儆猴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例子:打击违法犯罪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例子:环境保护法
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
经济决定法(上层简直),法服务于经济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法反作用于政治
法与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法与道德军事与社会规范的范畴,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的手段
道德只有上升为法,才能通过制裁或奖励方式推行
法是道德的承载物,能宏扬道德
法的形成新道德,新精神的力量
一定条件下,二者相互转化
道德是法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道德是法的理论基础
道德是法的价值基础和评价尺度
道德是法运行的社会基础和推动力
道德是法的补充,弥补法的漏洞
法与道德不是谁优于谁
法与执政党政策
联系
党的政策指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