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编辑于2022-11-29 22:20:38 广东第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一、工程勘察合同管理
(一)工程勘察合同订立
1、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要求
勘察费用清单
勘察纲要
其他合同文件
(二)工程勘察合同履行
1、发包人主要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
(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交给勘察人。
(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
(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日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6)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勘察文件。
(8)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
(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日。
(10)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
(11)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交底,对工程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2、勘察人主要义务
(1)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提前14日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日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4)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勘察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6)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7)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8)勘察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进行测绘。
(9)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10)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1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的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12)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13)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14)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15)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需求。
(16)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
(17)勘察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3、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勘察人违约
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
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勘察任务;
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工程设计合同管理
(一)工程设计合同订立
1、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要求
设计费用清单
设计方案
其他合同文件
(二)工程设计合同履行
1、发包人主要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交给设计人。
(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
(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日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6)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设计文件。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日。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通过发包人审查。
(10)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
(11)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技术交底,对工程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说明和解释。
2、设计人主要义务
(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提前14日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日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4)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6)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7)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8)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9)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0)设计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3、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设计人违约
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
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设计任务
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一)通用合同条款
(二)专用合同条款
(三)合同附件格式
1、合同协议书
2、履约保函
(1)担保期限
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
(2)担保方式
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要求担保人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
3、预付款保函
(四)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一)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
1、发包人主要义务
(1)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的埋设位置,以及地下水文、地质等资料。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人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4)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2、承包人主要义务
(1)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一步收集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资料。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为开始施工准备所需的临时工程和必要的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5)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6)承包人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申请开工。
(二)施工阶段合同管理
1、施工质量管理
2、施工安全管理
3、施工进度管理
4、工程款支付管理
(1)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
合同价格
费用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日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②变更金额;
③索赔金额;
④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⑤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⑥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单后的28日内,将应付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变更管理
(1)变更范围
(三)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合同管理
1、竣工验收
(1)除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2)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监理人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日内通知承包人。监理人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申请报告后的28日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4)竣工验收合格的,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日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日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2、竣工结算
(1)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日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不能等同于工程保修期
(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4)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日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4、最终结算
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一)关于工期争议的解决
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
①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顺延工期争议解决
(二)关于工程量及价款争议的解决
1、工程量争议解决
2、工程计价标准及方法争议解决
3、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5、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
6、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三)关于咨询意见及争议鉴定
1、咨询意见效力
2、已达成协议后请求鉴定的处理
3、施工合同争议鉴定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订立
(一)通用合同条款
(二)专用合同条款
(三)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要求
价格清单
承包人建议
其他合同文件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一般义务
1、遵守法律
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3、提供施工场地
4、办理证件和批件
5、支付合同价款
6、组织竣工验收
7、其他义务
(二)承包人一般义务
1、遵守法律
2、依法纳税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8、为他人提供方便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10、其他义务
(三)违约情形
1、发包人违约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违约情形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通用条件
2、专用条件
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
中标函
投标书
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
规范
图纸
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各方主体
1、业主
2、(咨询)工程师(核心)
权力
(1)工程质量控制
(2)工程进度控制
(3)工程付款控制
(4)施工合同管理
3、承包商
(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2)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4、指定分包商
(三)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解决
1、裁决
(1)DAAB的委任
DAAB由1人或3人组成
双方共同确定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
共同商定对DAAB成员的支付条件,并由双方各支付酬金的一半
(2)DAAB对争端的裁决
2、友好协商
3、仲裁
二、英国NEC和美国AIA合同文本
(一)英国NEC合同文本
1、合同文本结构
(1)核心条款
(2)主要选项条款
选项 A :带有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 选项 B :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 选项 C :带有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 选项 D :带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 选项 E :成本补偿合同。 选项 F :管理合同。
(3)次要选项条款
2、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二)美国AIA合同文本
A 系列:业主与施工承包商、 CM 承包商、供应商之间,以及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 文本。 B 系列:业主与提供专业服务的建筑师之间的合同文本。 C 系列:建筑师与提供专业服务的咨询机构之间的合同文本。 D 系列:建筑师行业所用的文件。 E 系列:合同和办公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F 系列:财务管理表格。 G 系列:建筑师企业与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