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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2-05 17:37:10 湖北省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的特征
(一)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权属于行政法的核心范畴
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组织法、强制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管理法、处罚法
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诉讼法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复议法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没有如刑法典、民法典那样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 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且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1.行政法内容广泛,包括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 2.行政法规易于变动,特别是以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具体规范,其稳定性相对较差。 3.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行政实体法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实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程序法主要为保障实体的职权和职责。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1.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行政行为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5.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正观念。
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的或依据紧急状态法作出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措施。1.是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2.是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4.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3.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四是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原则。其中,遵循比例原则主要是要求行政应急行为应当适当、适度,尽最大可能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或者最低程度的范围内。
三、行政法的渊源
(一)体系构成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即一般法律。.......法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条例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等。地方规章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机关备案、批准后,才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他
(二)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是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与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5.是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质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实际存在的物体,如水、土地、大气、矿产、房屋等;精神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无形的客观事物,如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行政法基础
第二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法的特征及行政职权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如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成为房屋征收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因此,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也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特征:(1)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治安管理权、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优先权和受益权,合称行政优益权。 (3)支配性。支配性指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可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还包含法律上的职责,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得随意转移;二是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放弃职权就意味着放弃职责,属于违法失职。
2.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解释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一)行政中央机关及地方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2.地方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其组成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等。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录用,纳人国家行政编制,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称公务员。
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其他组织: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概念:是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权的条件及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不同的行政事务对法定条件的要求也不同。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完成委托事务的条件和能力。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即“受托者不得再委托”。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在书面委托中,要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 (6)委托行政机关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作为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