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税收基本原理(2)
这是一篇关于税法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详细阐述了相关概念、特点、构成等内容。
编辑于2025-05-21 16:00:37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没有国家的参与,在一般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成为税收法律关系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国家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纳税人则相反,承担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主体——征: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生的征税主体 ——纳:纳税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内容——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
分类:按照纳税主体在民法中的身份不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不同: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产生: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变 更
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纳税人发生改组、分设、合并等
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某个体户改为企业经营,经营所得由缴纳个人所得税改为企业所得税
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某些纳税人需要变更税务登记
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原有减免税取消,变为依法纳税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申请减税得到批准的,发生变更
消灭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纳税义务的免除、某些税法的废止、纳税主体的消失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概念: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
意义: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内容:货物劳务税法—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法—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行为税法—耕地占用税
要素
纳税义务人
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于: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两者不一致,间接税,如增值税)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两者一致,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义务人—个税 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加工 代征代缴义务人—海关代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1.作用—①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②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③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2.特点:课税对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计税依据—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价值形态: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所得税) 实物形态: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车船税) ①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是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②课税对象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计税依据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某些税种以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税源与课税对象是一致的。如,对各种所得课税对于大多数税种来说两者不一致,税源并不等于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税目—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税目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例: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列举税目:细列举:属于列举的产品或项目,征。如小汽车 粗列举:在税种中按两种以上产品设计税目,不体现单一产品,如鞭炮、焰火 优:界限明确,便于掌握 缺:税目过多,不便查找 概括税目:大概括、小概括
税率
从量计征: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 ——定额税率
从价计征
比例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消费税)、行业比例税率(增值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幅度的比例税率(资源税)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我国无)、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我国无)
其他有关税率
名义税率: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实际税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计税依据实际数额的比例 边际税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边际税率=△税额÷△收入) 平均税率:相对于边际税率而言的,它是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 (平均税率=∑税额÷∑收入) 【结论】1.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2.边际税率的提高会带动平均税率的上升。
减税免税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起征点(增值税)、免征额(个税)、项目扣除(增值税差额计税)、跨期结转(企业所得税) ①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 ②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分类
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又称“困难减免”
税收附加
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比如:教育费附加 税收加成,比如:加征一成相当于纳税额的10%
纳税环节
广义——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 ——生产环节(资源税)、流通环节(增值税)、分配环节(所得税)
狭义——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 ——一次课征制(车辆购置税)、多次课征制(消费税中的卷烟)
纳税期限
期限长短决定因素——①税种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税种,其纳税期限也不同。如:货物劳务税,期限短;企业所得税,期限长 ——②应纳税额的大小:同一税种,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应纳税额多的,纳税期限短;反之,纳税期限长
三种形式:①按期纳税(增值税)②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③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 采取哪种形式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同课税对象的性质有着密切关系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也称税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提示:只要是与税收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不论其存在于哪个法律文件中,都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
作用:1.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4.提高执法效率
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回避制度;3.职能分离制度;4.听证制度;5.时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