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1)
这是一篇关于税法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法的概念与特点,税法的原则。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编辑于2025-05-20 16:06:06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1.税收的概念
征税主体是:国家 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 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政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支出需要 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税收特征是:强制性(基本保障)、无偿性(核心)、固定性
2.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现行税收法律14+1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法规(未正式立法的税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式立法制定
税收法律
国务院制定
税收法规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地方性税收法规
有规章制定权的单位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税务部门规章
3.税法的特点
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 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从内容看——具有综合性——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我国税法结构:宪法+税收单行法律、法规。(混淆选项:税收基本法)
税法的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定性原则 )
内容: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双向内容: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课税只能在法律授权下进行
具 体 原 则
①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不出现歧义、矛盾,漏洞) ③依法稽征原则(依法稽征、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
目的: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税收公平主义
内容:纳税人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辨析: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还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只有当其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才会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
【知识点拨】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平。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公众信任原则)
内容: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主流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
征: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 纳: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所以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作出了一定限制: 1.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 正式的(不是私下作出的表示) 2.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 保护的(前提是纳税人没有隐瞒事实或虚假报告) 3.纳税人必须信赖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 并 据此已作出某种纳税行为(纳税人已经构成对税务机关表示的信赖,但没有据此作出某种纳税行为,或者这种信赖与其纳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其外在形式与内在真实之间往往会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差异 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 公正性
举例:纳税人借 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纳税额
税法制定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用新法,以前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错误描述:发布)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适用,但仅就具体规定而言,并非原普通法即告废止。 ( 错误描述:原普通法即宣告废止)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以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时间为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解释】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即程序性问题(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效力发生时间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错误描述:违背了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诉讼发生时,先交好税钱再打官司) 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的效力、解释、作用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税法的效力
是指税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空间效力
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 全国: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注:个别特殊地区——港澳台和保税区等) 地方:①地方性—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②特别法性质—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老、少、边、贫地区等)有效
时间效力
生效
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便于事先了解、熟悉和掌握 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重要税法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兼顾及时性和准确性 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失效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以新税法的生效实施日期为旧税法的失效日期 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税法结构调整,取消某项税法 税法本身规定失效的日期-一税法的有关条款中预先确定失效的日期,届时税法自动失效(较少采用)
溯及力问题
四大基本原则: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凡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受本国税法的管辖。对人的效力 属地主义原则——凡是本国领域内的法人和个人,不管其身份如何,都适用本国税法。 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凡我国公民,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虽未在我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收入的外国企业、公司、经济组织等,均适用我国税法。
税法的解释
税法的解释是指其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
税法解释除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还要遵循: 1.文义解释原则 2.立法目的原则 3.合法、合理性原则 4.经济实质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税法解释特点:1.专属性——严格按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只要法定解释符合法的精神及法定权限和程序,这种解释就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 2.普遍性和一般性——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按解释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负责解释的主体:税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税收法规——制定相应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包括:事前解释、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 负责解释的主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其他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无解释法律的权力 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行政解释: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通知”或“公告”等构成 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按解释尺度划分
字面解释:基本方法,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限制解释: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
税法——①税法只是用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 ②税法依据宪法制定,违反宪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法与民法
联系——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①税法中对于纳税人的确定,必须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为依据;②税法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释与确定必须与民法一致;③税法中经常使用的企业、固定资产、不可抗力等概念都来自民法 ——税法借用了 民法的规则①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纳税责任同样适用;②税法中对产权使用和转让收益征税时,与民法中相关知识产权规定相一致 ——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①总体上看,两者原则不同 ②例外:税法的合作信赖原则有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其原理是相近的
区别——①调整的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 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一方固定是国家及税务机关 ——②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 税法: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这些特点是与民法完全对立的 ——③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民法:民事纠纷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违法者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处理民事纠纷适用调解原则。 税法:税务纠纷一般先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通过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税法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责任追究,如补缴所欠税款、追缴滞纳金等,更多的是行政处罚和刑罚手段,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解决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调解原则)
税法与行政法
联系——①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③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④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区别——行政法:不具备经济分配的性质 ,没有这个深度和广度,大多为授权性法规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与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
税法与经济法
联系——①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②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例:企业所得税与公司法等③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例:合同的概念在企业所得税
区别——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解决争议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 税法的调整对象:税务行政管理;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
税法与刑法
联系——①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②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③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④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区别——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税法与国际法
①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例:为避免因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出现国际双重征税及国家间避税而形成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公约)②为了较好吸引外资,“涉外税法”立法时吸取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税法中合理的理论和原则以及有关法律规范③按照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被一个国家所承认的国际法对其国内税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国际法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包括税法)是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