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三点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达真实
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五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虚假意思表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四点
法律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撤销前可以对抗撤销权以外的所有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撤销权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自己申请,人民法院不干预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主动宣布无效
行为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时间限制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有时间限制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种类、撤销时间
四点
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总时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欺诈: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日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胁迫::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第三方
欺诈
对方知道:可以撤销
对方不知道:不可撤销
胁迫:对方知道与否均可撤销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效行为
纯获利行为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三种类别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三种权利
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
形成权
催告权
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
不属于形成权
追认权
行为人追认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视为追认。
行为人未追认
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非善意相对人: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时间:1个月
代理制度
滥用代理权
三种类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表见代理
概念关键词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效果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相对人
想继续合同:主张表见代理
不想继续合同: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七种类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终止
性侵:18周岁
附条件/附期限:条件/期限满足
分期:最后一期
不作为:知道
国家赔偿:确认违法
诉讼时效的中止
五项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法定代理人
继承
控制
其他
中止时间: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五大类中断事由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5小类
直接送交
文件到达
金融机构:扣收本息
下落不明:国家级/住宿地省级有影响媒体
部分债务:剩余债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小类
分期履行
部分履行
提供担保
请求延期履行
诉讼或仲裁
4小类
提交诉状
提出请求
报案或控告
知道或应当知道
与诉讼或仲裁同等效力
7小类
支付令
破产
失踪/死亡
诉前财产保全
强制执行
参加诉讼
抵消
其他
4小类
连带
代位权
债权转让到达
债务承担到达
诉讼时效强制性
两类
预先放弃无效
当事人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类
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妨碍、赔偿损失
不动产物算、登记的动产物权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其他
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与排斥期间
四类
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形成权
援用主体
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不主动
除斥期间:法院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
诉讼时效:可变
除斥期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