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 第一部分刑法绪论
刑法总则 第一部分刑法绪论根据车润海老师总则复盘视频而来,可对照着视频逐步拆解。具体包括基础论、目的论、刑法的目的、刑法的任务、发挥作用的内容、发挥作用的时间、发挥作用中有争议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编辑于2022-12-11 13:50:51 安徽刑法绪论
基础论
概念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总和
形式
刑法典
单行形法
附属刑法
特征
1.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1→2、3 3→4
4.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 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
政治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是基础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我国对外国刑事审判采取消极承认
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一段时间才生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由国家主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新法施行以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的特殊的立法条件己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能否适用问题
从旧原则
从旧法兼从轻
只能针对未决犯,审判监督程序按照行为时法处理
刑法修正案原则上也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并不必然要求遵守从旧兼从轻原则,在一些条件下仍具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发挥作用中有争议:刑法解释
根据解释效力 有权、有效、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国家立法机关[全人大、全人常]对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
在法律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全人常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最高检]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对具体运用刑法问 题 所作的解解属于司法解释
无权解解(以理服人) 学理解释
根据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字面含义的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目的、精神对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扩大VS类推)
吸收关系是扩大
并列关系是类推
动词对比原则是扩大
名词对比不确定(看是吸收还并列)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
1个概念: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种体现:
在刑事立法中体现
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运用具体制度等
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刑事司法中体现:坚持罪刑法定,要求废除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坚持和适用刑罚,依法定罪处刑
3项内容:
法定化(罪法定,刑法定)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现行有放的法律法令
明确化(罪明确,刑明确,禁止不明确)
要求: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法、行为后的重罚,不明确的罪状,不明确的刑罚
合理化(罪合理,刑合理,禁止不合理)
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用刑罚
禁止:禁止过分残酷的形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狂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内容
刑与罪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即应当与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与责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犯可能性大小相适应
体现
总则
刑与罪相适应(原则抽象) 判处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量刑时尽量使刑罚的轻重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刑与责相适应(规则具体) 先重后轻再对比
重:对累犯从重处罚
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自首、立功、坦自的人可从宽处罚
对比:对中止犯的处罚明显宽大于预备犯,未遂犯。对过失犯的处罚明显大于故意犯
总结:量刑时要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生危险性相适应
分则 (刑法分责对每一个罪都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应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量刑,对轻罪也适用量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绪论
基础论
概念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总和
形式
刑法典
单行形法
附属刑法
特征
1.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1→2、3 3→4
4.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 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
政治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是基础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我国对外国刑事审判采取消极承认
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一段时间才生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由国家主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新法施行以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的特殊的立法条件己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能否适用问题
从旧原则
从旧法兼从轻
只能针对未决犯,审判监督程序按照行为时法处理
刑法修正案原则上也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并不必然要求遵守从旧兼从轻原则,在一些条件下仍具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发挥作用中有争议:刑法解释
根据解释效力 有权、有效、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国家立法机关[全人大、全人常]对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
在法律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全人常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最高检]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对具体运用刑法问 题 所作的解解属于司法解释
无权解解(以理服人) 学理解释
根据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字面含义的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目的、精神对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扩大VS类推)
吸收关系是扩大
并列关系是类推
动词对比原则是扩大
名词对比不确定(看是吸收还并列)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
1个概念: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种体现:
在刑事立法中体现
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运用具体制度等
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刑事司法中体现:坚持罪刑法定,要求废除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坚持和适用刑罚,依法定罪处刑
3项内容:
法定化(罪法定,刑法定)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现行有放的法律法令
明确化(罪明确,刑明确,禁止不明确)
要求: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法、行为后的重罚,不明确的罪状,不明确的刑罚
合理化(罪合理,刑合理,禁止不合理)
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用刑罚
禁止:禁止过分残酷的形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狂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内容
刑与罪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即应当与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与责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犯可能性大小相适应
体现
总则
刑与罪相适应(原则抽象) 判处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量刑时尽量使刑罚的轻重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刑与责相适应(规则具体) 先重后轻再对比
重:对累犯从重处罚
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自首、立功、坦自的人可从宽处罚
对比:对中止犯的处罚明显宽大于预备犯,未遂犯。对过失犯的处罚明显大于故意犯
总结:量刑时要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生危险性相适应
分则 (刑法分责对每一个罪都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应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量刑,对轻罪也适用量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