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3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3的思维导图,详细的总结了证据与证明的内容点,包括证明。证据在证据和证明的相关程序内容,希望对各位小伙伴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2-11-15 21:25:25 北京市民事诉讼法3
证据与证明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不讨论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问题
免证事实同样
自认
概念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范围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效果
免去证明责任
方式
明示
默示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说明情况后,仍不明确表示其态度
庭审发问环节,有时遇到对方当事人比较刁滑,不正面回答我的发问。我会向法庭郑重提出,该事实是对方当事人自己亲自所为,必须正面作出回答,然后提请主审法官向其说明并询问,目的是想达到拟制自认的效果。因此,掌握拟制自认原理对我们办案很有用处。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以及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确认的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
一人或数人作出自认,对其他共同的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
一人或数人作出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效力;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询问不明确表示意见,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限制的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部分自认
附条件的自认
自认的撤销
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注意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所作出的妥协若之后不予履行,相当于未发生过
禁反言
“禁反言”主要是指同一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应当前后一致,禁止前后矛盾
直接禁反言
是指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禁止同一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
间接禁反言
要求在前后不同案件中,提出同一案件事实的同一人应当作出一致的主张或陈述
推定
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明规则
法律推定
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所进行的推定
事实推定
系根据经验法则所进行的推定。由于推定的事实并未由证据来证明,并且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虽然存在高度盖然性但并非是必然的关系,所以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
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系法官的一种自由心证,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
基础事实真实可靠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联系
对方当事人没有对推定事实提出反证或者是反证不成立
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总结和归纳出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事物状态的知识
常识
是指普通的知识,分为生活常识、科学常识、政治常识等
常识是显而易见的知识
常识,是一般人所理应拥有的知识,即普遍的社会生活知识(基本知识)
常理
常理是指通常的道理
常理是需要一定的思考或分析才能形成的知识
理侧重于理性
常理,是一般人所明晓的事理,即普遍的社会生活道理(基本道理)
常情
指通常的心情或情理
常情侧重于感性
常情,是一般人所怀有的情感,即普遍的社会生活情感(基本情感)
常识、常理、常情归根到底就是合理性问题
证明责任
概念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针对同一事实主张,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不存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假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
种类
行为责任
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
结果责任
事实 不清、 真伪不明时, 谁承担不利后果
分配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担责
学理
要件事实
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
权利限制要件事实
权利限制的抗辩是暂时性地阻止对方的请求权
权利妨害要件事实
权利妨害的抗辩是永久性地阻止对方的请求权
权利限制与权利妨害都是承认对方的请求权,但由于抗辩事由的存在阻止对方请求权发生效力
权利消灭要件事实
权利消灭的抗辩是承认对方请求权虽曾产生,但由于抗辩事由的存在而归于消灭
对原告事实主张的反驳方法
否认
否认是指不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利己事实,包括直接否认和间接否认
直接否认
间接否认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来看,否认针对的是权利发生要件事实的反驳,并不会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故被告无须举证
否认是针对事实
抗辩
是在承认原告所主张利己事实的前提下,附加性地提出一个新的事实
可以提出权利限制事实
可以提出权利妨害事实
可以提出权利消灭事实
抗辩是针对权利,所以也被称作抗辩权
总结
请求权人承担权利发生要件的举证责任,请求权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权利限制要件、权利妨碍要件或者权利消灭要件的举证责任
主张抗辩者需要对抗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否认者不需要对否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或者说肯定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要件
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因果关系倒置
环境污染
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
过错推定
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
医疗纠纷
动物园
建筑物、构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一原则,两类倒置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
实体性事实
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证据
理论分类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事实材料
单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实物证据-言辞证据
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以证人、鉴定人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内容来揭示案件真相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陈述被统称为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实体物品作为待证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勘验笔录
本证-反证
本证
承担举证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为本证
子主题
反证
不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待证事实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足以反驳
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能够动摇本证事实,即反证将本证使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拉低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下即实现足以反驳的目的
足以推翻
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达到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反证成立,本证就推翻
定案证据
定案证据三性(属性)
真实性
形式上的真实
相当于客观性,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证据本身必须真实,非虚假、伪造(包括变造、篡改)的,而不论其是否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内容上的真实
是指证据的内容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内容的真实是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内容。
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实质是指作为证据方法的合法性
证据主体合法
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及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须有相关的鉴定资质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法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
等
证据收集方式合法
证据收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证据程序合法
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证据来源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
就是指证据在种类和形式上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关联性
证据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存在可能的属性。关联性更多的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形式意义上的关联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性
实质性的判断
据的实质性判断首先需要明确待证事实的范围
其一为争议的事实
原告为胜诉或者被告为成功抗辩而必须证明的事实,这种事实由实体法规范和当事人的主张所决定,一般为要件事实或案件基本事实
其二为辅助事实
关于证明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有无、大小的事实以及作为案件背景的事实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在待证事实的范围内,对方当事人欲排除该证据就可以提出不具有实质性的抗辩
在对待证事实归类以确定范围的基础上,判断证据的实质性主要考察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
如果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证据的证明性
证明性的判断
证明性的判断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可能性的判断,学理上又称之为证明价值的判断
证明性所要求的仅是证据对待证事实存在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即它有某种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可能或倾向
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或倾向,就足以构成关联性
从证据到定案证据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证据能力
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可以在案件中使用的能力或资格
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有无资格问题,故它只有有无之分,无大小之别
证据能力考察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子主题
证明力
也称证据力、证明效力,意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
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问题,故证明力既有有无之分,也有大小之别
证明力考察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实质关联及其关联程度的高低
子主题
证明力有无及大小判断
法定证据原则
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只需根据证据的法定证明力做机械的数学运算,而不能掺杂任何主观因素
自由心证原则
证明力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则被称为“自由心证原则”
种类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限定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只能限定在诉讼过程中
利他陈述可以认定为自认,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利己陈述一般只作为证明对象,不作为证据
预备性答辩
举例
第一道防线,我就没有违约,或者合同无效
第二道防线,即使我方违约了,合同有效,我方也认为对方诉请的违约金过高
我们坚信被告人是无罪的,如果法庭不采纳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则被告人也具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书证
定义
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常见的书证有合同文本、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等各种纸质文件。但其他非纸质的物品,如刻有文字或图案的竹木、金属、石碑等,性质上也为书证,故书证并不限于纸质文件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未必都属于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包括当事人对于非案件事实的陈述
诉讼代理人的陈述视为当事人陈述
一般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陈述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因涉及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问题,不应视为当事人陈述
但当事人在场对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不作纠正或否认的,视为当事人自己的陈述
书证真实性规则
公文书证规则
私文书证规则
主张以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文书提出命令
由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任对方提交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
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原件
原件是指由文书制作单位或个人所签发或制作的最初签字定稿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具有同一效力的主送文本
复制件
是指通过对原件或原物进行拍照、复印、打印、扫描、备份等方式后形成的图文资料
分类
复印件
属于上述可以不提供原件的五种情形,书证复印件并非当然不具有证据能力,另一方不可拒绝质证,否则应当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诉讼权利
如果属于这五种情形外的,另一方有权拒绝质证,且不会产生证据法上不利的后果
照片
影印件
抄录本
复写件
把复写纸夹在两张或几张纸之间书写所形成的文书,叫复写件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复写件应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单位证明材料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传真件的认证
事人否认传真发送时,而传真件上签名或者印章的真实性又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则无法排除其是虚假证据,传真件的真实性就很难认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传真件及传真成功接收的证明,如电信部门查询到的通话记录、话费计费清单,另一方当事人不承认发送过该传真,对于传真真实性的认定可以结合传真号码、通话记录和传真件上的时间等信息进行验证,看其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照,相互印证。如果信息相吻合,或能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如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相互衔接,且根据庭审调查不存在疑问,法庭可对该传真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物证
定义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外部特征
主要是指其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颜色、数量、新旧破损状况等
物质属性
主要指物证本身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分(元素)、结构、机能等
存在状况
主要是指物证所存续的时间、占有的空间范围、所处的位置等
这三个特征可同时具备,也可只具备一个
分类
实体物证
就是能够被人感官认知的实体物
痕迹物证
案件事实发生所留下的物质痕迹即为痕迹物证
典型的痕迹物证如脚印、指印、唇印、伤痕、血迹、轮胎印等
微量物证
微量物证也称微型物证,包括微量固体和微量液体
常见的微量固体如金属微粒、铁屑、毛发、纤维等,常见的微量液体如唾液、痰迹、精斑、尿斑等
通常来说,微量物证的运用需要科学设备的检测
无体物证
无体物证是指没有实在形体的物质
型的无体物证如气体、味道、声音、光、电等
其他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或者录像等形式替代原物出示
提交原物困难的情形
原物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原物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原物在他人控制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原物因体积过大或者重量过重而不便提交的,比如合同标的物是动车,就不便提交
原物无法搬运的,比如房屋、船舶作为物证,只能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原物因客观原因容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存的,比如水产品
原物是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或者其他危险品的
原物是珍贵文物、物品的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法无法获得原物的
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与原物是否一致的鉴别
如果对方自认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真实性,实际上也就无须提交原物
如果对方对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不予认可,则要据情审酌
原物存在的,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以证明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与原物没有差异
提交现场勘验申请书
保全物证公证
让公证人员对原物进行照相、录像或现场勘验,然后向法庭提交公证书
原物不存在的,则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即提供能够证明该物证曾确实存在的其他旁证
旁证可以是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否则,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真实性无疑存在瑕疵
证明力
物证不能成为直接证据,只能起到间接证明作用
虽属间接证据,但由于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其证明力一般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效力强
视听资料
分类
录音资料
影像资料
单一的视听资料可否采信
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发现视听资料存在增加、删除、改动等疑点的情况下,其真实性让人怀疑或无法确定,须有其他证据相佐补强
影像资料和录音资料证明力的区别
影像资料中的当事人身份可以辨别,而且它能更清楚、简明地向法庭反映案件情况,这是无论多少语言描述都无法做到的
录音资料中的当事人身份无法辨别,也没有录像等影像资料如此形象、直观
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仅仅提交了录音资料,即便录音内容清晰完整,双方对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能够反映原告想要证明的事实,法庭也往往以录音资料存有疑点为由,动员原告先撤回起诉
私下偷拍偷录所使用的设备有无要求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不表明偷录偷拍者可以不择手段,所有摄录器材都可用于偷拍偷录
实践中,凡采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或者使用的针孔摄像机以及其他只有法定职能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视监听设备,如电话监听器等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视为取证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对视听资料质证时,应当注意,如果对方提交了录音、录像光盘,我们应当要求对方出示录音、录像的原始载体,这样可以辨别设备的来源和性质。一旦疑是间谍器材等非法用具,就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
为存储和携带方便,将录音、录像资料拷贝到光盘或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录像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当事人要尽可能保存好原始载体。
视听资料真实性的判断
异议理由
自己未与对方通电话,录音资料是假的
自己虽然与对方通电话,但录音中的声音并非是自己的,或者仅凭录音无法证明其中的声音
对录音资料的真伪存在疑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依异议方的申请作出声纹鉴定,得出说话人是否同一的结论
认为对方断章取义,仅录了于己有利部分,对其不利部分没有录,内容不完整
是针对录音完整性的质疑,视听资料的完整性也是真实性的要素之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如果视听资料不完整,就难以反映案件的全貌和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也就无法保证。因此在进行真实性审查时,必须进行完整性审查。对此,可通过鉴定途径解决
认为对方偷录后对内容进行过剪辑、增加、删改等加工
属于对录音资料内容真实性的疑问,法庭应当进行鉴定
鉴定并非是确定真假的唯一手段,如果借助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能够确定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法庭可以不进行鉴定
自己的言词是在生命、名誉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
异议方应当对其受威胁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分类
电子邮件
一方当事人将电子邮件内容下载之后以打印件的形式作为证据举证,另一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通常是
自己并不拥有此电子邮箱,也没有利用该邮箱发送过该电子邮件
言下之意,该电子邮件不关他的事,事情也不是他干的,这实际是对证据关联性、内容真实性的双重否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调取发件邮箱的注册备案资料,或委托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调查该邮箱的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或通过证人出庭作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以证明邮箱注册者的身份。
为破解此类证据关联性、真实性障碍,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电子邮箱为其所有,表明该邮箱的发送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纠纷发生后扯皮。
在证明了邮箱注册者即是对方当事人之后,邮箱注册者未举证证明其邮箱被盗用、冒名、借用发送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电子邮件是该邮箱注册者本人发送。
为破解此类证据关联性、真实性障碍,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电子邮箱为其所有,表明该邮箱的发送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纠纷发生后扯皮。
该电子邮箱是他的,但自己没有发送过该电子邮件
这是对电子邮件发件人的真实身份质疑
异议方可申请对信息内容是否真实进行鉴定,主要检验邮箱有无被他人假冒。
对打印件的制作情况提出异议,认为无法确认与原始存储介质是否相符
这是对证据本身或形式真实性的质疑
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也包括对电子数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内容上的真实性的审查
最好以公证方式对电子邮件的打印情况(邮件现状、发送时间、来源等)加以证明,方与原件产生同等的证明效力
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上通过当场上网打开邮件,以供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核实打印件是否与原始存储介质相符
曾向对方发送过类似电子邮件,但该电子邮件正文内容被对方改动过
当事人是对电子邮件内容真实性提出异议
由于目前电子邮箱提供的服务中,收件箱中的内容为只读内容,不能由用户自行修改,而且以现有的软件技术也无法完成此项功能。因此,可以排除收件人故意改变自己收到的邮件内容的可能性。如果经过审查不存在其他疑点,对电子邮件的认定应当与其他证据一样,推定其是真实的。
当事人承认电子邮件是其发送,但认为电子邮件的正文内容经过了收件人的改动,其应当向法庭提交电子邮件的原始件,或申请对电子邮件内容是否被改动进行鉴定或检验。不能提交邮件的原始件,也不申请鉴定、检验,或无法鉴定、检验的,除非有其他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否则对该电子邮件内容真实性应予认定。
电子邮件被当事人删除或其他原因被删除后,电子邮件信息内容并非完全消失或不存在
如果鉴定人或检验人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予以恢复,所删除部分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则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还是应当予以认定
该电子邮件是在受到利诱、欺诈、胁迫等外力影响下制作发送的
涉及电子邮件的制作情况
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该电子邮件是其在受到利诱、欺诈、胁迫等外力影响下作出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则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排除
以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实际上也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反证充分,应当优先立足于以非法证据排除。
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应性
每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用户
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之间进行,也即特定的两个手机用户之间进行
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当对方当事人否认手机号码是他本人时,如何锁定用户身份
看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中有无注明当事人手机号码
当庭拨打
申请法院向移动、联通等公司调取该手机号码入网登记信息
移动、电信或联通公司,给讼争手机号码充点话费,然后让移动、电信或联通公司出具话费收据,收据上会显示该手机号码的用户姓名
对手机短信内容真实性的认定
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
如果采用的是检验手段,专家出具的检验报告从证据地位上类似于刑诉法中的检查笔录,而非鉴定意见
微信聊天记录
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认定
微信不是实名制,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一是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如果微信不是用本人的头像,微信相册中也没有出现其本人的照片,就无法认定身份
二是通过对方的手机号来对应微信号的使用人
案例: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法庭确认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法庭不予支持
如果微信号不是绑定手机号,或者绑定了手机号但设置了隐私保护功能,哪怕存入对方的手机号,也显示不出微信号
三是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四是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五通过证人作证进行证明
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问题
实物证据
证人证言
定义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证人只能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内容如实陈述
感知包括感觉和知觉
人证言不能包含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内容
证人的体验性判断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的范围
证人资格
感知案件事实
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案件情况,是成为证人的首要条件,也是证人的最基本的特征
凡是在诉讼开始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优先地作为证人参加诉讼,而不应当成为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辩护人员、鉴定人员及翻译人员而参加诉讼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证人在身份上有优先地位
具有辨别是非及正确表达的能力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人
三大证据规则的审查
真实性
一是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人与事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是审查证人陈述时有无思想顾虑
有的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吐露真情,有的顾忌自身名誉、利益而有所隐瞒、避重就轻,有的则受到利诱而故意作虚假陈述
三是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来源
查证言的内容是证人直接感知,还是事后听他人讲述,两者的真实可靠程度相差甚远
四是从证人状况的角度进行审查
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自然条件,如当时的天气、光线、距离、方位等
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心理状态,对案件事实的发生,证人是惊恐还是冷静自如
审查证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如有的证人眼睛近视,在没戴眼镜的情况下,显然不能清楚地看见远处发生的事情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对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但对于此类证人证言,应当从其认知、记忆和表达三个方面认真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时间距案件发生时间的长短
时间越短,证人记忆越清楚
时间越久,证人的记忆就越模糊
如果证人对发生很久以前的事情细节记得非常清楚,对这种反常的证言,应考虑其伪证的可能性
观察证人在庭上的举止
果证人提供虚假证言,面部表情一般比较紧张,语速通常不是很流畅,所述内容往往缺乏逻辑性
有些证人由于初次出庭,也许会显紧张
五是证人的品格对其证言的影响
证人品格的好坏,不影响其作证的资格,但有可能影响证人的可信性
如证人有犯罪前科,有吸毒或赌博等不良嗜好,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使证人证言含有不真实的成分
证人品格只作为审查证人证言的参考因素,不能作为判断其真假的主要依据
六是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与逻辑
证言内容的可能性
证言内容的合理性
一是证言所表明的情况是否合理
二是证言内容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或者说从证言到事实之间的推论是否合理
一种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熟知的道理或情理
一种是某个专门领域里的道理或原理
证言内容的详细性
七是审查证人证言自身之间是否前后矛盾
如果证人的单份证言或多份证言前后一致,没有矛盾,并且能够与其他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相印证,则表明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
如果证人的单份证言或多份证言的各个部分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要看证人有无做过解释,解释是否合理
没有作出解释或解释不合理,证言的可靠性低
八是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证言的可变性相当大,其是否可靠,取决于证人是否如实讲述他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这就有必要将证人的证言同案内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如基本一致,其证言方可采信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若有差异,可能由于观察角度不同所致,此类证言的差异就不影响事实的认定,但也不是说多个证人证言相互间没有矛盾就是真实的
如果多个证人作出内容没有任何差别完全一致的证言,往往是虚假的
如果证人证言与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就需要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就表明证人证言可能不具有可信性,进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是看证人有无出庭作证
除法定情形外,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置条件
只有获得法庭准许的情形下,书面证言才有可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证人因特殊情形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提交书面证言,其真实性可以从以下方面审查判断
一是书面证言是否为证人本人所书写
实务中,存在着当事人书写好证言后证人签名或多个证人在上面签名的情况,这是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特征和书面证言的基本形式要求的
如果证人没有书写水平或书写能力,提供书面证言的当事人需要提供有关材料证明
二是书面证言内容有无涂改、添加。在证人签字后擅自更改内容的书面证言,该部分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三是证人在书写书面证言时是否知道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证人不知道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就存在作伪证的嫌疑,需要提请法庭注意
因此证人出具书面证言时,应当写上“保证属实,如作伪证,愿负法律责任”等类似承诺,这也是证人的一项义务
四是书面证言用语是否与证人的文化、职业等相适应
根据证人的文化程度、书面证言的书写水平、文字内容等情况,也能鉴别出书面证言是否证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由证人本人所写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违反直接言词原则,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证言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单独不可以采信
还可以通过对证人的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合法性
关联性
证明力大小比较
一是证人就同一事实先后作出不同的证言,顺序在先且及时作证的证明力一般较强。
二是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三是内容稳定、前后一致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内容不稳定、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
四是生理和心理状态正常、认知能力强、情绪稳定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一般比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更强
启动
申请证人出庭
举证期限届满前
法院依职权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证人出庭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视为出庭: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或者在法院调查、讯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
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法定原因
健康原因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自然灾害
其他正当理由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允许
费用补助
范围
交通、食宿、就餐等必要费用
承担
败诉方当事人
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用签署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鉴定意见
鉴定范围
法医类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人身伤残程度鉴定
伤病关系鉴定
诈病诈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后期医疗费评定
医疗终结或伤残等级评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后期医疗费评定
但对因有遗留症状、体征或异物,不继续治疗会使被鉴定人伤情加重或复发;或者被鉴定人损伤已经治疗稳定,无须特殊治疗,但其还需要二次手术(比如骨折内固定物的取出,且该内固定物的取出对伤残等级不产生影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后期医疗费作出评定
单侧肢体截肢缺失,安装假肢后,不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三期(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治疗时限评定
子主题
指纹鉴定
声像鉴定
文书鉴定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是指一份文书或文书中的某部分内容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文书形成的相对时间,是指几份文书或一份文书中的某几部分内容是否同时形成,解决的是文书各部分形成的相对顺序问题
是否同一支笔书写
由于手写文件易增添且难以鉴定,我一般建议客户在出具承诺书、还款计划等单方文件时,最好以打印件形式,并可加入清洁文本条款,声明本文件为清洁文本,除签名外,一切手写增添删减无效
签名笔迹鉴定
分类
规范签名笔迹
草花签名笔迹
草花签名笔迹可以细分为行草和狂草两种,鉴定难度相对较大
简略签名笔迹
简略签名笔迹在字符上出现省略,比如送货单上的收货人只写陈、朱、张等姓氏,如果只写一个字且笔画简单,一般不具备鉴定条件
组合连写签名笔迹
组合连写签名笔迹是经过专门的设计和练习书写形成签名习惯,或经过长期快速连写、简化形成签名书写习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艺术签名”
证明笔迹的方法
由在场亲眼看见书写的证人作证证明
由亲耳听见书写者承认书写该文书者作证证明
由认识该书写者的笔迹者作证证明
交由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对象
鉴定的对象限于事实
作为鉴定对象的事实只能是专门事实而不是普通事实
申请鉴定期限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后果
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按照程序化的要求,鉴定机构确定后,应由法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列明委托事项,并限期当事人向法庭提交鉴定使用的材料,对拟作为鉴定使用的材料,要开庭进行甄别、质证,使鉴定的基础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只能接收已经法庭认证的鉴定材料,而法庭对鉴定材料的认证无疑建立在当事人质证的基础之上
经质证确认鉴定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而径直进行的鉴定,通常被认为鉴定程序一般违法,并非严重违法。程序性的一般违法,往往允许采取补救措施,故法庭可以通过嗣后补充质证、补充鉴定的方法予以弥补或解决,一般不影响鉴定意见总的合法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鉴定使用的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经质证后,法庭也可以不对它事先作出认定,由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部分单独作出意见或分别表述鉴定意见,然后法庭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争议部分的材料作出认定
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材料采集、鉴定实施、制作鉴定文书
委托环节程序违法
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申请鉴定而法庭仍委托鉴定(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外)
鉴定委托人并非是办案机关,委托主体不合法
受理环节程序违法
鉴定人私自接受鉴定委托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机构仍受理
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机构却受理
鉴定材料采集环节程序违法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仅一名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是两名但均非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没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鉴定实施环节程序违法
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但未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未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未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未在鉴定记录上签名
见证人员未到场的,鉴定人却开展相关鉴定活动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鉴定人未对鉴定过程以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等
鉴定人完成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复核是鉴定的必要程序,且复核人不是鉴定人。鉴定意见若未履行复核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无论是否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错误,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异议方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 鉴定程序若一般违法,法庭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其缺陷问题,鉴定意见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异议方也无权申请重新鉴定
在异议方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原鉴定申请人应当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原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并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其申请重新鉴定,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鉴定报告的有效期
从诉讼程序中证据资格或证据采纳的角度看,鉴定报告有无载明有效期并无多大实质意义
有效期体现了鉴定报告本身的科学性或结论的真实性,不能将它和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混为一谈
鉴定报告超过有效期,关联性还是应当承认的,也不能说该证据不合法,它仍具有证据资格,可作为证据使用,只是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可能受到影响
公估报告的性质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在理赔中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作出的公估报告属于认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的证据
保险人未经第三者同意单方委托作出的公估报告,属于保险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三者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鉴定意见的审查
审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
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鉴定主体的合法性
鉴定主体的合法性要对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委托鉴定事项是否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鉴定要求是否超出该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及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否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两方面都要考虑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具体包括委托程序、受理程序、鉴定材料采集程序、鉴定实施程序、制作鉴定文书程序等的合法性
鉴定意见形式的合法性
鉴定意见必须具备完备的形式,包括: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人是否违反法定的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在当事人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经法院同意,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未必非要上法庭作证
如果确有特殊原因,经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不出庭而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在审查鉴定意见合法性时,如果鉴定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司法行政部门还可以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审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定意见内容真实性或实质可靠性的审查判断
检材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的基础材料分检材和样本,检材就是鉴定对象。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首先要求检材真实、完整
样本是否真实、充分
样本是用来比对的材料,是鉴定的基础材料,样本真实、充分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
就样本而言,需要审查其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被污染不具备可比条件,数量是否充分,是否满足鉴定需要,等等
原理是否科学
鉴定方法和操作过程是否规范
方法本身是否科学
方法选择是否合理
方法运用是否正确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一看有无违反适用规则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二看适用的依据与案件性质是否相符
三看适用的依据是否已经废止或失效
仪器、设备是否有效、先进
经质证,如果发现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已经失效或淘汰、不正常,则会导致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准确,这样的鉴定意见也属于明显依据不足
鉴定时机是否成熟
鉴定意见是否明显违背常理
鉴定意见与已知事实或其他证据是否明显不一致
鉴定意见是否系鉴定人故意不实出具的
除了人情鉴定或贿买鉴定外,鉴定人如受到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威胁、引诱,也有可能作虚假鉴定,需注意审查
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启动
申请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院依职权
准备
签署承诺书
对鉴定材料的质证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证据
鉴定意见
按时完成鉴定
未按时,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多名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鉴定人出庭
应当出庭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法院认为应当出庭
程序
法院收到鉴定书
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
当事人仍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后果
拒不到庭
鉴定意见不作为证据
返还鉴定意见
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费用
败诉方承担,异议方垫付
勘验笔录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程序
举证期限内申请
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作用
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视为当事人质证意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法院可以询问;经法院准许,当事人也可以询问
出庭需要申请
费用申请方承担
不适用回避制度
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制作
有固定版式,简洁、明了
证据的排列组织
一是先程序,后实体
程序性证据材料排在前面,案件的实体性证据排在后面
二是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应当予以组合归类
三是按照争议焦点组织证据
证据和证明的相关程序
证据保全
法定情形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诉前保全
提出
(只能)依申请
提出时间
起诉或申请仲裁前
管辖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诉中保全
提出
依申请或依职权
时间
诉讼中,举证期限届满前
管辖
受理案件的法院
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律后果
免除其举证责任中的行为责任
举证期限
期限
确定
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小额诉讼
不得超过7日
一审普通
不得少于15日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一审简易
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
不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延长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效力
逾期提供
(总)责令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拒不说明
可以不采纳
采纳并训诫罚款
(分)原因
1.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予采纳
2. 虽然重大过失或故意但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
应当采纳并训诫、罚款
3. 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当采纳并训诫
4. 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毁坏证据的
1. 认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2. 对该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申请调查
情形
1. 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
3. 当事人及其诉代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方式
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申请时间
举证届满前
依职权调查
情形
1.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2. 涉及身份关系
3. 涉及公益诉讼
4.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的
5. 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方式
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需质证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质证
1. 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质证的顺序依次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
质证的内容
质证的内容是指质证主体即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时所涉及的范围,实际是质疑和辩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
对于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应当通过质证排除其证据资格
对于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两个方面通过质证削弱、动摇其证明力
质证意见分类
无异议
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均没有争议
逾期举证异议(即证据资格异议)
认为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证据失权
失权后果是证据法上的责任,即被认为不具有证据能力
对于对方逾期举证的质证,老练或资深的律师往往加上一句:如果法庭认为该证据没有失权,我方认为它也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或真实性
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应当采纳,但会产生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训诫、罚款
关联性异议
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不具有实质性
对关联性提出异议,必然要同证明目的或证明对象结合起来。如果不知对方的举证目的,也就难以提出质证异议
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
合法性异议
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意见主体不合法
行政机关超越其法定权限收集的证据,也属于主体不合法的证据
对原告出示的借条有异议,认为该借条是被告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被迫所写,属于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收集方式不合法
真实性异议
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不相符;认为证人虚假陈述;向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与该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等等等
对证据的真实性有三种质证意见
一是有异议
二是无异议
三是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证明力异议
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实质关联,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弱,证明力较小,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
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
2.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 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或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
4. 应当公开
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的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 当事人陈述
2. 无、限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 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
4.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非法证据排除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偷拍偷录不属于非法方法
其他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