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H5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022CPA)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
编辑于2022-12-19 16:26:07 云南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特征
1. 是 合伙人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其中,最关键的是共担风险。
2. 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 最终取决于 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3. 不具有 法人资格,但可以 以自己名义 从事法律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4. 内部治理 高度灵活。
5. 不缴 企业所得税。合伙 所得,由合伙人 分别 缴纳所得税。
类型
普通 合伙企业
特征:“所有”,所有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征: “ 先看债务再找人 ”
1. 一般企业债务:所有合伙人 均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2. 特定企业债务:
特定的合伙人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一个or数个 合伙人 因故意 或 重大过失 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 合伙人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 承担 有限责任。
有限 合伙企业
1. 至少 有 1 个普通合伙人& 1 个有限合伙人 ;
2. 普通合伙人 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3. 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出资额 为限 承担责任。
【 例外情形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有限合伙人 为 普通合伙人 并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交易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未经授权 以企业名义与 他人交易,给企业or其他合伙人 造成损失,该有限合伙人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单元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
合伙人
至少 2 人以上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g: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合伙人 应具有 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得 成为 普通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
但可以 成为 有限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企业 、 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不得 成为 普通合伙人
但可以 成为 有限合伙人
合伙协议
应当依法由 全体合伙人 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修改or补充:先约定(合伙协议) → 后法定(经 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出资
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 其他财产权利 出资。
普通合伙人 可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 不得 以 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由 全体合伙人 协商确定, or 由 全体合伙人 委托 法定评估机构 评估。
以 劳务出资 → 由 全体合伙人 协商确定,并在 合伙协议中载明。
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
标明 “普通合伙”
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
标明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标明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财产
1. 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原始财产 是 全体合伙人 认缴 的出资,而非 实际缴纳 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利润、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eg:接受 赠与财产
2. 性质
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 私自转移 或 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 以此对抗 善意第三人
3. 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有约定(eg:约定一致同意,合伙人ABCD,B转C,AD未同意 为 成立但未生效;AD不同意 为 不生效)
后法定:普通合伙人 之间 转让 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先约定 → 后法定:普通合伙人 向外转让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先约定 → 后法定: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 有优先购买权。
注:合伙人 以外的人 受让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4. 财产份额的出质
必须经 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未经 一致同意,无效,由此给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 行为人 承担 赔偿责任。
事务执行
1. 形式
1)普通合伙人 无论 出资多少,平等 享有 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一般情况,由全体合伙人 共同 执行合伙事务。按 合伙协议 or 经 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委托一个or数个合伙人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事务 合伙人 应定期 向 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 经营和财务状况。
2. 由 一个or数个合伙人执行事务
1)对外代表权
执行 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 不得 对外代表
2)监督权
不执行 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有权监督 执行情况
3)查阅账簿权
合伙人 有权查阅 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撤销委托权
执行 合伙人 不按 合伙协议 或 全体合伙人的决定 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 可以 决定撤销委托。
5)异议权
执行合伙人 可以对 其他合伙人 执行的事务 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 暂停 执行。发生争议,先约定 → 后法定:实行 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3. 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
先约定 → 后法定: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重大事项 包括: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 合伙企业名义 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 非合伙人 参与 经营管理
1)先约定 → 后法定: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可 聘任 合伙人以外的人 担任 经营管理人员。
2)非合伙人 ,无须对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 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5. 损益分配
先约定 → 协商决定 → 按 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 → 无法确定 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企业) 不得约定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 部分 合伙人或由部分 合伙人 承担 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
与第三人的关系
1. 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g:合伙人权限10万,签订超越权限20万合同)
2. 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 后个人
2)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 分担比例 对 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 可请求 一人或数人 承担 全部 清偿责任,也可以按自己确定的比例 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内部追偿
某一合伙人 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 超过 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数额,该合伙人 有权 就 超过部分 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合伙人追偿。
3.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 无关债务,相关债权人 不得 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 不得 代位行使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自有财产 不足清偿 无关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财产份额 用于清偿。
3)债权人 不能 自行接管 或 直接变卖 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退伙
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自愿退伙
1.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 约定 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 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3)发生 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 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 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 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 未约定 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 事务执行 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提前 30 日 通知 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1. 普通合伙人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 宣告死亡 ;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 破产 ;
4)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 财产份额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退伙事由 实际发生之日 为 退伙生效日。
注:丧失偿债能力的
普通合伙人 → 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 → 无须退伙
注:被认定为 无民事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普通合伙人
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转为有限合伙人
企业 →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 未能 一致同意 → 合伙人 退伙
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 不得 要求其退伙
2.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 出资义务;
2)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 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 合伙事务时 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 合伙协议 约定 的事由。
【解释】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 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自 接到 除名通知 之日起 30日内,起诉。
财产继承
1. 继承人 不愿意 成为 合伙人或不能 成为 合伙人,合伙企业 应当退还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2. 能否成为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 继承人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
①继承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 合伙协议 约定or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可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 无民事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 未能 一致同意 → 退还 财产份额
特殊 普通合伙企业
1. 普通债务
非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 合伙企业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2. 特定债务
1)对外
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 → 合伙企业 债务
该合伙人 承担 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 以 财产份额 为限 承担
2)对内
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 → 合伙企业 债务
该合伙人 按 合伙协议的约定 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应当建立 执业风险基金 & 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单元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1. 由 2个以上 50 个以下 合伙人 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至少应当有 1个普通 合伙人和 1个有限 合伙人。
仅剩 有限合伙人 → 解散
仅剩 普通合伙人 → 转为 普通合伙企业
3.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可成为 有限合伙人。
4. 有限合伙人 不得 以劳务出资 。
6. 有限合伙人 应按 合伙协议的约定 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并对 其他合伙人 承担违约责任 。
事务执行
1. 由 普通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提取方式。
2. 有限合伙人 不得 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
3.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 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 普通合伙人 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提出 建议;
3)参与选择 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
4)获取 经审计 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 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 财务会计账簿 等 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 有责任的合伙人 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 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 利润分配
利润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 可约定将 全部利润 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无约定,法定:不得分配给 部分
普通合伙企业 不得 将 全部利润 分配 给部分合伙人。
损失
有限合伙企业 不得 将 全部利润 分配 给部分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 不得 将 全部利润 分配 给部分合伙人。
交易
普通合伙人:先约定 → 未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否则 不得 同 本企业 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先约定 → 未约定,可同 本企业 进行交易
竞争
普通合伙人:不得 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先约定 → 未约定,可以 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出质
普通合伙人:须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先约定 → 未约定,可以可以 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出质。
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普通合伙人
1)先约定 → 未约定,须经 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先约定 → 未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 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
1)可按 合伙协议的约定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但应当提前 30 日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 有 优先购买权。
个人的 债务清偿
有限合伙人: 自有财产 不足清偿 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 分取的 收益 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普通合伙人: 同上
入伙
新入伙:先约定 → 未约定,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新入伙合伙人 权利&责任:先约定 → 未约定,与 原合伙人 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责任。
新入伙 普通合伙人 对入伙前 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 有限合伙人 对入伙前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 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 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 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 期间 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2.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 期间 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法定事项& 约定事项
1. 法定事项
某些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合伙协议的约定 不得 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包括但不限于: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 不得 从事 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不得 约定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 成为 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 不得 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企业 由 普通合伙人 执行 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 不 执行合伙事务,不得 对外代表
2. 先约定 后法定
1)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外,下列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 合伙企业 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 合伙人以外 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2)未约定,法定: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①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先约定 → 未约定,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②新合伙人入伙:先约定 → 未约定,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③普通→有限合伙人or 有限→普通:先约定 → 未约定,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④普通合伙人 转让 财产份额:先约定 → 未约定,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 可同 本企业 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 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 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 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 不得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兜底条款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律 也没有 特别规定,实行 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 登记 事项
1)名称
2)合伙类型
3)经营范围
4)主要经营场所
5)合伙人的出资额
6)执行事务 合伙人
7)合伙人名称or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8)其他事项
2. 备案 事项
1)合伙 协议
2)合伙 期限
3)合伙人认缴ro实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4)合伙企业 登记联络员
5)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最终控制or享有 企业收益的人)
6) 其他事项
3.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4. 歇业
1)因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 经营困难,合伙企业可自主决定 在一定时期内 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歇业前 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3)歇业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3年。
4)歇业期间 开展 经营活动,视为 恢复营业,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歇业期间,可以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代替 住所or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1. 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 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 出现;
3)全体合伙人 决定解散;
4)合伙人 已不具备 法定人数 满 30 天 ;
5)合伙协议 约定的合伙目的 已经实现or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原因。
2. 清算人
1)清算人 由 全体合伙人 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 自解散事由 出现后15日内指定 一个or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 清算人。
2)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 清算人,合伙人ot其他利害关系人 可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人
3. 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 自 被确定之日 起 10 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 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 支付 清算费用 后 的清偿顺序:
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债务。
5. 民事赔偿 优先执行
违反 《 合伙企业法 》 规定,应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 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 同时支付的,首先 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
6. 注销登记
1)清算人 应自 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
2)申请 注销登记 前,应 办理 分支机构 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or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由全体投资人 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 承担法律责任, 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注销登记。承诺书 & 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 20日。 公示期内 无提出异议,于 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
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①注销 须经批准的
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③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
4)人民法院 裁定强制清算or裁定宣告破产,有关清算人、破产管理人 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or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
中心主题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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