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 有关房和地的税种,思维导图整理好了,加油 需要的可以收藏下。
编辑于2022-12-21 16:16:35 山东省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概述
概念
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对占用的土地的行为征税
征税对象是土地
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立法原则
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平等竞争
广集财政资金,完善地方税体系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纳税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有纠纷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市
市区和郊区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
适用税额
四挡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每挡最高税额与最低税额相差20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不能超过最低税额得30%
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但须财政部批准
减免税优惠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所设的营业场所应征收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
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纳5-10年
特殊规定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免用纳税,免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不得减免
安全防范用地
经省确定,可暂免
仓库厂房本身用地征税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在厂区内,照章征收
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
企业的绿化用地
以内的照章征收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免征
盐场盐矿用地
生产厂房、办公、生活用地,征收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
矿山企业用地
电力行业用地
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
征税
以外的用地,免征
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征税,其他用地予以免税照顾
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
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
其他用地证
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免征
民航机场用地
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
场外道路用地免征
场内道路用地,征收
机场工作去用地,生活用地,征收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劳改劳教单位用地
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
核电站用地
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
棚户区改造用地
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喝啊的土地使用证书
尚未核发,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后续调整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手续之次月
出租出借
自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
出让
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的次月
纳税的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的申报
30日内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耕地占用税
概述
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兼具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在占用耕地缓解一次性课征
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境内被占用的耕地
应缴纳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察临时占用耕地的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或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等损毁耕地
不征收
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的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用的耕地
纳税义务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了建设用地人
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
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实际用地人
税收优惠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减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铁路线路、公路、飞机跑道、停车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一次性这个手
单位税额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按150%征收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可适当降低,但不得超过50%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等毁损耕地
认定毁损耕地的当日
改变用途的当日
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的申报
耕地所在地
30日内
减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
契税
概述
概念
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特点
立法原则
广辟水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契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承受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出售、赠与、互换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的买卖
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
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视同房屋买卖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企业,不缴纳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缴纳契税
房屋的赠与
缴纳契税
房屋的互换
价格相等,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0
价格不相等,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其他
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
法院判决
契税的纳税人
谁获得产权谁纳税
契税的税率
3%~5%实物幅度比例税率
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减免税优惠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月底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
外国驻华使馆承受土地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特殊规定
售后回租
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期满承租人回购房屋,免征
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
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前退房
退还已缴纳契税
后退房
不再退还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机构承受房屋用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住房
家庭唯一住房
全国范围内
面积≤90
优惠税率1%
大于90
优惠税率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除北上广深
面积≤90
1%
>90
2%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
夫妻离婚分割的,免征
企事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超过75%,免
事业改制超过50%,免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企业破产
全部职工,不少于3年
免税
超过30%,不少于3年
减半征收
资产划转
免
债转股
免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基本规定
具体规定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经批转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后经批准转让房产税,划拨土地性质为出让
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产产权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后经比准转让房产税,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
房地产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的期限
纳税的申报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退税
房产税
概述
特点
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经营性用房
区分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立法原则
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调节财富分配
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结构范围
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由屋面和围护结构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尺、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
用途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出售前已使用征收房产税
地域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房产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产权属于集团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有纠纷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的税率
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为房屋计税余值
税率为1.2%
应纳税额=房屋原值*(1-扣除比例)*1.2%
房屋原值*(1-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税率
12%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
4%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
减免税优惠
基本规定
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拥有的非经营性用的房产
特殊规定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
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房产税
临时性房屋,免征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按政府规定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税
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
对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高校学生公寓免租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自用的惨淡商品储备房产免征房产税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
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
子主题
调整房产原值
重新予以评估
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核定
房产原值均包含地价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
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
房产原值应包含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相应设备的价值
经常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改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投资联营房产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被投资方按房产余值
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投资方按租金收入
融资租赁的房产
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签订的次月
地下建筑物
独立底下建筑物
工业用途
房屋原价的50-60
商业和其他用途
70-80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底下建筑,应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
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
租金收入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自营
出租
免租期
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手续之次月
出租出借
自交付出租出借之次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
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纳税的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的申报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概述
概念
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对占用的土地的行为征税
征税对象是土地
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立法原则
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平等竞争
广集财政资金,完善地方税体系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纳税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有纠纷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市
市区和郊区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
适用税额
四挡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每挡最高税额与最低税额相差20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不能超过最低税额得30%
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但须财政部批准
减免税优惠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所设的营业场所应征收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
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纳5-10年
特殊规定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免用纳税,免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不得减免
安全防范用地
经省确定,可暂免
仓库厂房本身用地征税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在厂区内,照章征收
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
企业的绿化用地
以内的照章征收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免征
盐场盐矿用地
生产厂房、办公、生活用地,征收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
矿山企业用地
电力行业用地
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
征税
以外的用地,免征
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征税,其他用地予以免税照顾
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
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
其他用地证
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免征
民航机场用地
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
场外道路用地免征
场内道路用地,征收
机场工作去用地,生活用地,征收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劳改劳教单位用地
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
核电站用地
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
棚户区改造用地
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喝啊的土地使用证书
尚未核发,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后续调整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手续之次月
出租出借
自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
出让
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的次月
纳税的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的申报
30日内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耕地占用税
概述
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兼具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在占用耕地缓解一次性课征
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境内被占用的耕地
应缴纳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察临时占用耕地的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或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等损毁耕地
不征收
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的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用的耕地
纳税义务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了建设用地人
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
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实际用地人
税收优惠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减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铁路线路、公路、飞机跑道、停车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一次性这个手
单位税额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按150%征收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可适当降低,但不得超过50%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等毁损耕地
认定毁损耕地的当日
改变用途的当日
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的申报
耕地所在地
30日内
减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
契税
概述
概念
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特点
立法原则
广辟水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契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承受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出售、赠与、互换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的买卖
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
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视同房屋买卖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企业,不缴纳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缴纳契税
房屋的赠与
缴纳契税
房屋的互换
价格相等,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0
价格不相等,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其他
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
法院判决
契税的纳税人
谁获得产权谁纳税
契税的税率
3%~5%实物幅度比例税率
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减免税优惠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月底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
外国驻华使馆承受土地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特殊规定
售后回租
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期满承租人回购房屋,免征
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
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前退房
退还已缴纳契税
后退房
不再退还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机构承受房屋用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住房
家庭唯一住房
全国范围内
面积≤90
优惠税率1%
大于90
优惠税率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除北上广深
面积≤90
1%
>90
2%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
夫妻离婚分割的,免征
企事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超过75%,免
事业改制超过50%,免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企业破产
全部职工,不少于3年
免税
超过30%,不少于3年
减半征收
资产划转
免
债转股
免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基本规定
具体规定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经批转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后经批准转让房产税,划拨土地性质为出让
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产产权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后经比准转让房产税,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
房地产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的期限
纳税的申报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退税
房产税
概述
特点
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经营性用房
区分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立法原则
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调节财富分配
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结构范围
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由屋面和围护结构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尺、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
用途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出售前已使用征收房产税
地域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房产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产权属于集团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有纠纷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的税率
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为房屋计税余值
税率为1.2%
应纳税额=房屋原值*(1-扣除比例)*1.2%
房屋原值*(1-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税率
12%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
4%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
减免税优惠
基本规定
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拥有的非经营性用的房产
特殊规定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
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房产税
临时性房屋,免征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按政府规定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税
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
对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高校学生公寓免租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自用的惨淡商品储备房产免征房产税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
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
子主题
调整房产原值
重新予以评估
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核定
房产原值均包含地价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
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
房产原值应包含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相应设备的价值
经常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改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投资联营房产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被投资方按房产余值
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投资方按租金收入
融资租赁的房产
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签订的次月
地下建筑物
独立底下建筑物
工业用途
房屋原价的50-60
商业和其他用途
70-80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底下建筑,应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
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
租金收入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自营
出租
免租期
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手续之次月
出租出借
自交付出租出借之次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
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纳税的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的申报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